沒送傳票就拘提 警局判賠42萬元
2016-08-23 02:30 聯合報 記者林志函/台北報導
嘉義警方偵辦妨害自由案件,沒先送傳票通知涉嫌人應訊,逕行拘提對方到案,九人指控警察侵害名譽、自由權,向嘉義市警局求償;最高法院調查認定警方拘提過程違法,判國賠四十二萬元定讞。
嘉義市警局六年前偵辦嘉義市北安宮管理委員改選糾紛,鎖定九人涉嫌強制、妨害自由、組織犯罪條例等罪嫌;檢方二○一二年一月三日核發隔天上午的傳票,另核發限於同年一月十日以前的拘票。
九人提告指控,警方惡意編造罪嫌,並以組織犯罪行為移送偵辦他們,沒有出示傳票逕行出示拘票拘人,故意違反傳喚程序。
九人自稱是奉公守法的平民,因被強行拘押,飽受旁人異樣眼光。人身自由無端遭侵害,畢生清譽也毀於一旦,造成極大精神痛苦,向嘉義市警局求償共四百五十萬元。
嘉義市警局辯稱,陸續接獲民眾檢舉九人所屬組織、北安宮廟務運作涉妨害自由犯行,蒐證觀察一年後,向檢方聲請核發拘票及搜索票。因其中七人拒收傳票,員警才拘提,否認執法過程有違失。
一審法院指出,嘉義市警局違背法律程序,沒先送傳票通知應訊,卻冠以未遵期應訊的假象掩飾違法拘提的事實,判嘉義市警局國賠九人共五十四萬元。雙方均上訴。
二審調查發現,九人中有兩人主動到案,未遭警方強制拘提,改判嘉義市警局給付七人共四十二萬元。全案經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