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雄三誤射 國防部證實飛彈貫穿漁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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雄三誤射 國防部證實飛彈貫穿漁船

2016-07-01 16:41 聯合報 記者周志豪╱即時報導

雄三飛彈貫穿漁船造成船長身亡。海軍金江軍艦1日上午實施甲類操演時誤射雄三飛彈,在飛彈墜海附近海域有漁船發生船難。國防部證實,雄三飛彈造成漁船中間位置有貫穿現象,1名本國籍黃姓船長不幸身亡。圖為高雄籍翔利昇漁船中間貫穿破損現象。

海軍金江艦今早發生誤射雄三飛彈事件,國防部下午記者會證實飛彈貫穿高雄籍翔利昇漁船船身,雖船體浮力仍在,造成船長一人死亡,其餘三位傷者都屬輕傷。目前飛彈也已經沉入海底,是否將進行打撈,將先委託中科院專業分析後,再決定如何啟動作業。

至於後續究責,國防部發言人陳中吉表示,會盡快釐清整起事件問題點與責任,包含連帶責任的追究,在檢討疏失時都會檢討,涉及法律責任部分也會依法究責。

至於國防部長馮世寬是否自請處分,陳中吉說,馮世寬已表達最深歉意,現階段會先以勇於承擔態度調查事實真相,並先做好身亡與受傷人員家屬扶助,避免類似的狀況再次發生。

海軍參謀長梅家樹表示,此次誤擊事件,是由金江艦上一位中士疏失造成,但檢討面向不會只單獨在這一個人身上,飛彈發射管控機制必須層層節制、督導,整起事件有關人員的責任都會再瞭解、釐清。

對於近來海軍似乎是多事之秋,梅家樹說,海軍對每個個案都會坦然面對、虛心檢討,但也強調海軍多數人都兢兢業業在工作上,這次只是個案。

至於外界質疑,此次誤擊與大陸共產黨黨慶有關,陳中吉說,這次事件純粹是因為一位士官操作不當導致,外界揣測都是無稽之談,國軍沒有要刻意造成周邊區域危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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雄三飛彈誤射 正副艦長降級改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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雄三飛彈誤射 正副艦長降級改敘

2019-04-26 00:14聯合報 記者林孟潔程嘉文/台北報導

海軍金江艦2016年誤射雄三飛彈,造成當時在澎湖海域作業的翔利昇號漁船被擊中。 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海軍雄三飛彈誤射一死三傷案,監察院去年通過彈劾金江號巡邏艦正副艦長林伯澤少校、林清吉上尉及一三一艦隊長胡志政少將等九名軍士官。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昨天判林伯澤、林清吉降一級改敘;胡志政記過二次,其餘六名軍士官申誡。

海軍司令部表示尊重公懲會裁定。軍方指出,少校與上尉每降一級,每月薪水會少一千餘元,對將級軍官來說,記過兩次算是頗重處分,這也代表現任海軍司令部戰系處長的胡志政,未來一年內無法調任其他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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雄三誤射案射控士認罪 二審改判1年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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雄三誤射案射控士認罪 二審改判1年9月

2018-06-07 23:35聯合報 記者林伯驊黃宣翰/高雄報導

海軍金江艦前年誤射雄三飛彈,害當時在澎湖海域作業的翔利昇號漁船遭擊中,船長黃文忠當場死亡。 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雄三飛彈前年誤射造成1死3傷案,一審認定金江艦的兵器長中尉許博為、射控士官長陳銘修、飛彈中士高嘉駿疏忽釀禍,皆依業務過失致死罪判刑。全案上訴後陳銘修認罪,高雄高分院昨日改判1年9月,其餘兩人刑期不變,可上訴。

一審許、陳否認犯行,高嘉駿認罪,分別判刑1年2月、2年及1年半。全案上訴後,檢方堅持許、陳犯廢弛職務釀成災害罪,但二審合議庭認為無法證明此案是故意造成,陳銘修改口認罪,審酌3人太過輕忽,飛彈還朝大陸,一度引發兩岸緊張,加上3人至今尚未賠償國家,拒絕宣告緩刑。

國防部前年11月確定賠償3484萬元給罹難的翔利昇號船長黃文忠家屬,昨天宣判後,高雄路竹黃家長子黃明華對判決不願回應。黃家鄰居說,黃文忠的妻子及當時受傷小兒子目前忙著照顧魚塭,新船快要造好,小兒子可能繼承父業重回海上捕魚。

判決指出,金江艦前年7月1日於左營軍港進行甲測操考前,陳銘修為檢測飛彈準備,向許博為領取火線安全接頭,但許明知艦上只有兩具測試訓練器(TTS)、最多僅須兩個安全接頭,仍給了4個,陳銘修全裝上,使得有2枚雄三飛彈處在無TTS的狀態。

裝完後陳銘修未將系統從「作戰模式」改為「訓練模式」,便離開喝水,獨留在戰情室的高嘉駿想演練一次,連續按下允許發射、飛彈發射、確認鍵,雄三飛彈因此發射,在澎湖海域自動搜尋範圍內的翔利昇號漁船,射穿船長室,導致黃文忠死亡、小兒子及2名漁工受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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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列七大缺失 通過雄三誤射糾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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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列七大缺失 通過雄三誤射糾正案

2018-03-23 13:26聯合報 記者胡宥心╱即時報導

遭雄三型飛彈誤擊的漁船。 聯合報系資料照/記者劉學聖攝影
海軍前年7月發生雄三飛彈誤射事件,去年監察院彈劾案未過,今年補提名監委後捲土重來,昨日監察院通過監委包宗和、王美玉、仉桂美等人調查報告及糾正案,並列出國防部7項缺失。

新聞稿指出,國軍武器應該保衛國人,卻在沒軍官督導下,任由艦上士官裝接真彈,造成民眾損傷及財物損失,軍紀廢弛;金江軍艦新任主官接掌指揮權未滿3個月,即申請甲操測考,違反「海軍艦艇及監偵、飛彈部隊甲操測考實施計畫」之規定等。

3位監委指出,雄三飛彈為我國中科院自製超音速反艦飛彈,將協助海軍有效打擊來自海上軍事威脅,本該保國衛民卻因誤射造成人民損傷。最主要肇因是人為,監委指出,國軍工作紀律廢弛,違反安全規定、甲操測考申請程序等。建議國防部確實審視監察院所提意見檢討改進。

監察院也提到,這次金江軍艦飛彈誤射事件,國防部僅先循國安體系通報,而未循行政體系通報相關部會,恐誘發兩岸軍事衝突。

●監察院指出七項缺失如下:

、國軍持有各種武器以保衛國人,本應有嚴格之紀律以為管制。金江軍艦配賦海軍重要武器「雄風三型飛彈」,然該艦於械彈庫領用雄三飛彈火線安全接頭時,竟未依規定辦理登記,並將其任意放置於雷達間,且未由軍官督導,任由艦上士官兵自行將其裝接於真彈;另亦未依規定,獨留1位官兵於戰情室中,於飛彈操控台仍於作戰模式下,進行雄三飛彈發射之演練,肇致雄三飛彈誤射之危安事件,造成民眾傷亡及財物損失,軍紀廢弛,顯有嚴重違失。

、金江軍艦新任主官接掌指揮權未滿3個月,即申請甲操測考,違反「海軍艦艇及監偵、飛彈部隊甲操測考實施計畫」之規定,且該艦為符合前開實施計畫,竟於新任主官未取得海練一號、艦長二階段合格簽證,即實施戰備複驗,未符「海軍131艦隊組合訓練實施計畫」,顯有違失。

、海軍辦理艦艇甲操測考,已有明確審核程序及作業規範,然金江軍艦辦理2016年甲操測考申請,竟發生131艦隊部將資料彙整後,即由經辦人員電傳海軍艦隊指揮部,未有審查程序,而艦指部業因金江軍艦甲操測考資格不符予以剔除,竟因文書作業疏失,使海軍教育訓練暨準則發展指揮部將其列為受測單位,而教準部亦未依規定辦理審核,致使未符資格之金江軍艦仍能辦理甲操測考,而釀成雄三飛彈誤射之重大事件,審查作業與機制蕩然無存,顯有嚴重違失。

、海軍辦理甲操測考,以瞭解艦艇是否達到最高戰備等級,因此相關作業程序除應明確清楚,以使受測艦艇有正確之測考依循外,測考單位亦應有嚴謹之考核態度,以確實導正受測艦艇之缺失,然攸關雄三飛彈操作正確性之攻船飛彈評分表,竟引用錯誤之依據,且評分項目存有模糊空間,引起誤解;另受測單位已連續多年錯誤認知,將火線安全接頭裝接真彈,惟測考單位辦理裝備檢查時,亦未能及時導正疏失,流於形式,導致雄三飛彈誤射事件之發生,顯有違失。

、國軍採購新型武器,本應依規定訂定相關操演教範,雄三飛彈於2000年間已配賦於錦江級軍艦,配賦艦艇亦對該武器進行各項日常操演訓練,並進行相關保養與維護,然迄2016年7月,錦江級艦艇配賦該等武器已近6年,海軍司令部迄未訂定雄三飛彈系統操演教範,亦無訂定錦江級軍艦之操作手冊,致該等艦艇辦理甲操測考時,基層操作人員全無教範可供參,顯有怠失。

、三軍中唯有海軍係以甲操測考維持戰力,每艘艦艇每年均需操演一次,此制度是海軍的驕傲,然因甲操測考制度訂定不當,復受艦長任期之限制,造成許多艦艇因資格不符,違反規定辦理甲操測考,然該等錯誤,竟長期未予檢討,因循苟且;又海軍於指派任務時亦未能妥善規劃,產生官士兵短時間面對多種任務,除極為辛勞外,亦發生艦長無法全程參與甲操測考之情事;另,對軍官之訓練亦未有落實,產生軍官不瞭解武器之操作,無法指正士官兵之錯誤,而誤認軍官只負責戰術,無須瞭解武器之操作,均有怠失。

、雄三飛彈之火線安全接頭,為雄三飛彈系統撥發之重要附件,依據規定應放置於械彈室,然部分艦艇竟由艦長或兵器長保管,領用亦未管制,縱有部分艦艇將其置於械彈室,領用亦未辦理登記,足徵械彈管理鬆散,核有違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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雄三誤射事件 監察院彈劾前金江艦長林伯澤等9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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雄三誤射事件 監察院彈劾前金江艦長林伯澤等9人

2018-02-23 13:10聯合報 記者洪哲政╱即時報導

海軍金江軍艦雄三飛彈誤射事件,監察院今日完成調查,審查會一口氣彈劾9名海軍官兵。圖/監察院提供

海軍金江軍艦雄三飛彈誤射事件,監察院今日完成調查,審查會一口氣彈劾9名海軍官兵。

針對雄三誤射事件,監委包宗和、王美玉及仉桂美提案彈劾海軍金江艦長林伯澤、副艦長林清吉、海軍131艦隊長胡志政、海軍131艦隊部作戰科訓練官許秉立、131艦隊部作戰科長李連仁、海軍艦指部作戰處長林明華、海軍教育訓練暨準則發展指揮部測驗考核中心飛彈測驗士曾紀郎、海軍教育訓練暨準則發展指揮部測驗考核中心上校主任李光敏、海軍教育訓練暨準則發展指揮部測驗考核中心上校主任史建斌等9人。

民國105年的雄三飛彈誤射事件,監委過去曾對9名相關軍士官提出彈劾,但提案未獲院會通過。由於過去監委人數不足,無法召開第二次審查會。如今民進黨政府提名11名新任監委到齊後,今天上午監院再度召開彈劾審查會,9名軍士官全翻盤遭到彈劾。遭彈劾官階最高的是昔任131艦隊長、現任海軍戰系處長胡志政少將。

上午這場彈劾審查會由新任監委高涌誠擔任主席,與會審查投票監委包括蔡崇義、王幼玲、楊芳玲、張武修、趙永清、楊芳婉、陳師孟、田秋堇與瓦歷斯貝林。

監察院表示,海軍艦隊指揮部所屬131艦隊部金江軍艦,105年7月1日在海軍艦艇及監偵、飛彈部隊甲操測考中,誤射雄三超音速反艦飛彈,林伯澤、林清吉、胡志政、李連仁、林明華未依法善盡指揮監督及安全訓練責任,導致金江軍艦工作紀律廢弛,於甲操測考當日違反規全規定領取過量火線安全接頭,並裝接真彈進行箱組飛彈測試,而且沒有幹部於現場督導,任由中士高嘉駿一人在作戰模式操作,致誤射飛彈,釀成大禍。

監察院表示,林伯澤、林清吉未符規定申請甲操測考,許秉立與李連仁未確實審校甲操測考申請人資格,且未經逐級呈核並經批應,就將甲操測考報進名冊電送艦指部,該部少校參謀官尤志賢雖將金江軍艦甲操測考資格刪除,但因文書作業疏漏,導致金江艦仍然違反規定,如期參加甲操測考,林明華身為業管主管,雖得悉此一事實卻未及時導正制止;另海軍教準部測考中心李光敏、史建斌、曾紀郎涉有怠行職務,督導不周的過失,又未能依安全守則確實檢查,及時糾正受測單位重大危安舉措,造成其錯誤認知甲操測考靜態檢查應將火線安全接頭裝接真彈,9人均嚴重斲損軍譽,核有重大違失,違反公務員服務法規定,因此提案彈劾,移送公務人員懲戒委員會。

而針對媒體報導「雄三飛彈誤射案監察院彈劾審定」,海軍司令部今(23)日表示,自前年發生雄三飛彈誤射事件後,從司令至各業管層級,第一時間即勇於承擔錯誤,虛心檢討肇因,並將7月1日訂為「海軍檢討日」,務必杜絕類案再生。

海軍司令部強調,此事件發生,從國防部至海軍,完全尊重監察院之職權與超然立場,並全力配合調查;另有關人員疏責部分,均已完成行政檢討,依規定核予適當懲處,未來定當記取本案教訓,更加戮力戰訓本務工作,以不負國人期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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雄三飛彈誤射案 法院新聞稿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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雄三飛彈誤射案 法院新聞稿全文

2017-09-30 12:31聯合報 記者劉星君╱即時報導

高雄左營軍港金江建去年7月發生雄三飛彈誤射事件,高雄地院歷時一年審理,合議庭認為射控士官長陳銘修沒有將連接在實彈上火線安全接頭取下,且沒有將作戰模式改回訓練模式,就離開戰情室,獨留飛彈中士高嘉駿一人在戰情室,獨自操作導致釀成大禍,認定陳銘修過失程度較高,審理期間,陳否認犯罪,判刑2年,是3人中刑度最重者。

兵器長許博為依業務過失致死判處1年2月、射控士官長陳銘修依業務過失致死罪判處2年、飛彈中士高嘉駿依業務過失致死判處1年6月。

以下是新聞稿全文:

本院受理105年度矚訴字第1號廢弛職務釀成災害(即雄三飛彈)案件新聞稿

本院審理105年度矚訴字第1號被告許博為等人涉犯廢弛職務釀成災害罪等案件,茲對今日判決結果說明如下:

一、被告許博為、陳銘修、高嘉駿均犯業務過失致人於死罪,分別量處有期徒刑1年2月、2年、1年6月。

二、法院判決被告罪刑之事實及理由如下:

(一)緣金江艦排定於105年7月1日上午8時30分許起至下午5時許止實施「海軍艦艇及監偵、飛彈部隊甲操測考」(下稱甲操測考),並訂於同日上午10時30分出港,在此之前暫泊於高雄市左營區左營海軍基地進行測試操演前準備工作。當日早點名結束後,該艦射控士官長陳銘修為在甲操測考前檢測飛彈準備狀況,乃派員向該艦中尉兵器長許博為領取火線安全接頭。

許博為理應知悉當日甲操測考實施攻船飛彈演練之測考項目,僅需模擬發射1枚飛彈,且艦上僅有2具「測試訓練器」(即TTS)可供測試,故於測試與完成備便時,至多僅需使用2支火線安全接頭,竟疏未注意而逕予同意陳銘修之請求,一次交付4支火線安全接頭,任由陳銘修將該4 支火線安全接頭全數接上艦上之4枚雄風三型飛彈(下稱雄三飛彈)繼續操作。

而陳銘修明知金江艦上僅配備有2具TTS,甲操測考當日艦上之第3號及第4號雄三飛彈並未裝有TTS,但其自許博為處領取4支火線安全接頭後,即指示下屬將該等火線安全接頭全數連接在雄三飛彈上,且在其完成飛彈迴路測試後,疏未注意飛彈操控系統仍持續設置在「作戰模式」下,並未轉換成「訓練模式」,即於該日上午8 時9 分許擅自離開戰情室達5 至7 分鐘之久,獨留射控下士高嘉駿1 人在戰情室內,任由其在飛彈操控系統為「作戰模式」狀態下練習飛彈發射操作程序。

而高嘉駿為求在甲操測考時表現順利,亦疏未注意第3號及第4號雄三飛彈因未裝有TTS而顯示為「實彈」,在其選彈後亦未注意第3 號飛彈已顯示為實彈待發射狀態,竟先後按下發射飛彈之按鍵,導致金江艦上第3號雄三飛彈點火擊發脫離箱組。該枚飛彈飛行約2分鐘後,抵達設定目標之澎湖附近海域,自動搜尋鎖定在該範圍內之「翔利昇」號漁船,旋即高速自該漁船之右前舷射入,貫穿「翔利昇」號漁船駕駛室,致使駕駛座上之黃文忠船長當場死亡,並致當時正於住艙睡覺之船長兒子黃明泉、菲律賓籍及越南籍漁工等人分別受有傷害,該枚飛彈則落入澎湖海域而損壞、喪失原有武器效用。

(二)被告高嘉駿就本件犯行坦承不諱;被告許博為雖坦承其係1次交付4枚火線安全接頭予陳銘修,但否認犯行,辯稱其係循以往甲操測考前例,將4支火線安全接頭1次交付射控士官長陳銘修;而被告陳銘修雖坦承其將4支火線安全接頭全數連接在雄三飛彈上,在作戰模式下測試飛彈迴路完畢後離開戰情室,獨留被告高嘉駿1人在戰情室內,但亦否認犯行,辯稱其係依艦長指示必須離開戰情室去回報面板修復情形,不知高嘉駿會在操控台繼續操作飛彈發射程序云云。

(三)本案經本院於審判中行交互詰問證人程序及向國家中山科學院、海軍司令部、海軍教育訓練暨準則發展指揮部函詢結果,認為:

1.被告許博為身為金江艦兵器長,負保管該艦上雄三飛彈火線安全接頭及督導使用之責,竟疏未注意其將4 支火線安全接頭交付後,被告陳銘修即有可能將其中2 支火線安全接頭連接在無配置TTS 之雄三飛彈實彈上。

2.被告陳銘修亦疏未注意其採用「作戰模式」將該4 支火線安全接頭均接上雄三飛彈以測試飛彈迴路後,未將其中2 枚未裝置TTS 實彈上之火線安全接頭取下,亦未將作戰模式改為訓練模式,即獨留被告高嘉駿1 人在戰情室內,高嘉駿有可能在無人督導之情況下自行操作飛彈發射程序。

3.而被告高嘉駿又疏未注意飛彈系統操作狀態係處在「作戰模式」下,亦未注意1 號飛彈發射架上之3 號飛彈經操作後已顯示為實彈待發射狀態,仍繼續操作選彈程序,先後按下飛彈操控台觸控螢幕上之「允許發射」、「飛彈發射」、「確認」鍵,進而將該枚飛彈發射,致被害人黃文忠受有前揭傷害而不治死亡,且該枚雄三飛彈亦因而損壞及喪失原有之武器效用。

4.是被害人黃文忠死亡及飛彈毀損之結果與被告許博為、陳銘修、高嘉駿各自之過失行為間均具有相當因果關係,認上開被告3人均犯刑法第276條第2項之業務過失致人於死罪及陸海空軍刑法第58條第2項之過失毀損供作戰用武器彈藥罪,又因被告3人分別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2罪名,為想像競合犯,均從一重依業務過失致人於死罪處斷。

(四)因考量被告3人之職務上之輕忽行為造成被害人黃文忠傷重致死及1 枚雄三飛彈喪失原有之武器效用,又本件事故發生後,國防部業已賠償被害人及其遺族新台幣3 千多萬元,且被毀損之雄三飛彈造價昂貴,此等巨額賠償及飛彈毀損之花費均屬民脂民膏,竟因被告3 人一時過失行為致無端耗用,而被告3 人迄今並無分攤任何賠償款項,及其等之犯後態度、素行、動機、過失程度高低等一切情狀,認被告許博為應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被告陳銘修應判處有期徒刑2年、被告高嘉駿應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

(五)另由於告訴人菲律賓籍漁工CALASAG JOEMAR DE PERALTA、告訴人黃明泉就其等遭過失傷害部分業於本院審判時撤回告訴(越南籍漁工未提出告訴),是就被告3人所涉業務過失傷害部分,均不另為不受理之諭知。

(六)又公訴意旨論謂被告許博為、陳銘修2 人另涉犯刑法第130 條廢弛職務釀成災害罪嫌。然因被告許博為、陳銘修2 人在主觀上並非明知同案被告高嘉駿會在作戰模式下以某枚雄三飛彈實彈連接火線安全接頭方式操作飛彈發射流程,卻故意違反規定不在場督導制止,致釀成災害,是就該2 人所為,並不符合刑法第130 條所定之公務員廢弛職務釀成災害罪之構成要件。因公訴意旨認該2 人此部分犯行與本案論罪科刑部分,係屬同一行為,具有事實上一罪關係,故就此部分不另為該2 人無罪之諭知。

(七)附表

姓名:許博為兵器長。過失情節:交付4支火線安全接頭,任由陳銘修將其中2支火線安全接頭連接在雄三飛彈實彈上;犯後態度:否認犯行;刑度:1年2月。

姓名:陳銘修射控士官長。過失情節:未將連接在實彈上之火線安全接頭取下,且未將作戰模式改為訓練模式,即離開戰情室,讓高嘉駿得以獨自操作飛彈發射程序;犯後態度:否認犯行;刑度:2年。

姓名:高嘉駿飛彈中士。過失情節:未注意螢幕上顯示3號飛彈處於實彈待發射狀態,亦未注意發射狀態為作戰模式,即依序按下操作飛彈發射之按鍵。犯後態度:坦承犯行;刑度:1年6月。

三、本案合議庭法官:(一)審判長:葉文博(二)陪席法官:王宗羿(三)受命法官:姚億燦

雄三飛彈誤射事件釀成一死三傷。圖/報系資料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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雄三飛彈誤射案宣判 海軍:尊重司法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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雄三飛彈誤射案宣判 海軍:尊重司法判決

2017-09-30 12:52聯合報 記者林保光╱即時報導

海軍金江艦誤射雄三飛彈案今天宣判後,中午海軍司令部表示, 針對雄三飛彈誤擊案,致人員傷亡及財產損失,已經完成國家賠償,今天案經高雄地院宣判,海軍司令部尊重判決結果,基於維護官兵權益,也將提供後續相關法律協助。

在左營的海軍艦隊指揮部威海樓。記者林保光/攝影
遭雄三飛彈擊中的翔利昇號漁船去年剛拖回興達港,因駕駛艙有飛彈十字舷痕跡,相關單位要以帆布遮蓋,避免媒體攝影。記者林保光/攝影
遭雄三飛彈擊中的翔利昇號漁船去年剛拖回興達港,因駕駛艙有飛彈十字舷痕跡,相關單位要以帆布遮蓋,避免媒體攝影。記者林保光/攝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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雄三飛彈誤射釀1死3傷 3官兵判刑1至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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雄三飛彈誤射釀1死3傷 3官兵判刑1至2年

2017-09-30 14:12聯合晚報 記者劉星君王昭月林保光╱高雄報導

雄三飛彈誤射案,造成1死3傷。 報系資料照

海軍金江軍艦去年7月1日發生飛彈中士高嘉駿誤射雄三飛彈,造成漁船翔利昇號船長黃文忠死亡,3名船員受傷。高雄地院上午依業務過失致死罪及過失毀損供作戰用武器彈藥罪,判處中尉兵器長許博為1年2月、射控士官長陳銘修2年、高嘉駿1年6月有期徒刑。

為何陳銘修刑度最重?法院表示,陳的過失程度最高,他是射控士官長,沒有將連接在實彈上的火線安全接頭取下,沒有將作戰模式改為訓練模式,讓高嘉駿得以獨自操作飛彈發射程序,而且否認犯行。

2016年7月1日,金江艦準備實施甲操,6時陳銘修指示賴姓下士,向許博為領取4支火線安全接頭,陳明知艦上只配備2具防止飛彈發射的測試訓練模擬器(TTS),僅將2支火線接在1號、2號飛彈TTS上,另2支火線直接接到3號、4號飛彈,導致3號、4號飛彈沒有阻飛機制。

陳銘修與高嘉駿為測試飛彈迴路狀態,選擇作戰模式檢測,其間飛彈控制台TTS面板一度出現異狀,兩人排除故障重新測試,確認飛彈迴路正常,可完成選彈、發射程序後,陳離開戰情室5分鐘至7分鐘,向副艦長報告進度並喝水。

8時14分,高嘉駿求好心切,想再演練一次,在無長官督導下,違規獨自操作飛彈操控系統,他未注意到系統仍處作戰模式,火線尚未卸,誤選雙發模式,同時擊發1號、3號飛彈,1號飛彈被TTS阻飛,沒有TTS阻擋的3號飛彈,順利發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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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方護盤讓監察院拿雄三誤射案沒輒? 國防部喊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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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方護盤讓監察院拿雄三誤射案沒輒? 國防部喊告

2017-08-30 17:31聯合報 記者洪哲政╱即時報導

監察院調查雄三誤射案告一段落,主查監委一口氣提出彈劾軍方9名將校卻全數鎩羽,有媒體披露這是在「軍方護盤」下的結果。國防部今天措詞強硬表示,報導「無的放矢,毫無根據」,再有就要告。

媒體今日披露,去年7月1日造成1死3傷的雄三飛彈誤射事件,不僅國防部懲處相關失職人員,高雄地檢署也在偵辦案後起訴金江艦過失人員;監察院在監委包宗和等自動調查1年後完成報告,決定一口氣提案彈劾9人,並在7月20日悄悄召開了彈劾審查會。但在「軍方護盤」下,海軍9位被彈劾人全數輕騎過關,監委調查雄三誤討事件提案彈劾,竟然全軍覆沒。

針對這項報導,主查的三位監委今天未出面回應,此案有無覆議空間,尚待觀察。

而針對「軍方強力護盤全攔下」的說法,國防部今(30)日措詞強硬表示,105年7月1日海軍發生「雄三誤射」事件後,監察院立案調查,國防部相關人員刻正全力配合調查中,國防部迄今無從得知任何相關調查結果,豈有可能如媒體報導「軍方強力護盤全攔下」之情形,影響監委公正決議。

國防部並點名媒體,對於此種「無的放矢,毫無根據」之不實報導深表遺憾。並重申,再有類此污衊國防部依法行政的報導,國防部將依法提起訴訟,以維軍譽。

國防部強調,該部向來尊重國家體制依法行政,對於監察院立案調查事項,全力配合與尊重監察委員行使職權的態度,從未妄加干涉,特此澄清說明,以正視聽。

去年7月1日雄三飛彈誤射事件,造成1死3傷。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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雄三飛彈誤射案 高雄地檢署偵結新聞稿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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雄三飛彈誤射案 高雄地檢署偵結新聞稿全文

2016-08-29 12:07 聯合報 記者藍凱誠╱即時報導

海軍金江艦7月1日誤射雄三飛彈造成翔利昇漁船船長黃文忠死亡,高雄地檢署29日偵結...

海軍金江艦7月1日誤射雄三飛彈造成翔利昇漁船船長黃文忠死亡,高雄地檢署29日偵結,起訴中士高嘉駿、士官長陳銘修及兵器長許博為。圖為雄檢襄閱主任檢察官黃元冠說明案情。 中央社

海軍「金江艦」發射雄風三型飛彈7月1日擊中「翔利昇」號漁船釀成死傷災害一案,高雄地檢署今天依業務過失致死、業務過失傷害提起公訴,並發佈新聞稿如下:

高雄地檢署檢察長周章欽於105年7月1日案發當日接獲消息後,旋即召集襄閱主任檢察官黃元冠、主任檢察官王啟明、李門騫、陳永章,檢察官李奇哲、劉俊良、謝長夏等組成專案小組進行相關偵查。嗣經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王添盛南下召集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長楊治宇、高雄地檢署檢察長周章欽及專案小組主任檢察官、檢察官多次舉行專案會議,並經王添盛檢察長多次親自率專案小組登上金江艦實地勘驗及模擬,以查明當時之各項可能情形。

為釐清相關過程及事發原因,專案小組檢察官先後多次前往停泊於左營海軍基地之金江艦、興達港內之「翔利昇」號漁船實地勘驗,並就現場鑑識及法務部法醫研究所法醫師進行解剖時所採集之檢體送交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進行鑑定;並調取漁船結構圖、船上電話通聯紀錄,GPS定位儀與航跡儀以查明漁船之航跡;針對金江艦及相關人員住處等6處地點展開搜索,查扣相關人之電腦、行動電話進行分析;調閱其通聯紀錄、金融帳戶及近年入出境紀錄等資料;指揮相關司法警察機關查訪相關人等之平日生活狀況;以證人身分傳訊海軍教準部測考中心當次及歷年測驗官、海軍該艦隊艦隊長、戰隊長、同級艦艦長、該艦前任艦長等人員,以確認飛彈操練及實際測考過程,累計先後召開57次偵查庭,傳訊被告與證人多達82人次。

專案小組檢察官於今日偵查終結,認定金江艦中尉兵器長許博為、射控士官長陳銘修均涉犯刑法第130條廢弛職務釀成災害罪嫌,飛彈中士高嘉駿涉有刑法第276條第2項業務過失致死、刑法第284條第2項業務過失傷害與陸海空軍刑法第58條第2項過失毀損武器罪等罪嫌,均提起公訴。

專案小組檢察官於起訴書認定之犯罪事實如下:

金江艦中尉兵器長許博為、射控士官長陳銘修、飛彈中士高嘉駿均在海軍司令部艦隊指揮部下轄之金江艦服務,均曾受有金江艦武器飛彈系統操作與安全維護之專業訓練,均為從事業務之人。

緣金江艦排定於105年7月1日上午8時30分許起至下午5時許止實施甲操測考,並訂於上午10時30分出港,暫泊於高雄市左營區左營海軍基地。當日早點名結束後,高嘉駿等人將「測試訓練器」(即TTS)2具接上第1號及第2號飛彈。許博為明知當日甲操測考實施攻船飛彈演練之測考項目,僅需模擬發射1枚飛彈,且艦上僅有2部TTS可供測試,故於測試與完成備便時,至多僅需使用2支火線安全接頭,卻在可預見4支火線安全接頭均被接上,可能引發已直接連接之實彈可經繼續操作至發射,而擊毀設定目標附近之船艦,造成生命財產損失而釀成災害之情形,知悉陳銘修將超出實際需要之4支火線安全接頭已全數接上第1號至第4號飛彈,卻又未盡其職責指示陳銘修遵守標準安全作業程序,亦未自行或要求督導幹部應在系統處於「作戰模式」時全程在場督導,而廢弛其管理火線安全接頭連接作業及應全程在戰情室督導之職務。嗣因飛彈操控台上之TTS面板有異狀,4支火線安全接頭遂先被拆下,再由高嘉駿全數接上。經向鄰艦借用面板更換完畢排除故障後,陳銘修為檢測飛彈準備狀況,在已連接火線安全接頭,且飛彈操控系統仍為「作戰模式」下,完成選彈程序並測試飛彈迴路完畢。陳銘修亦可預見4支火線安全接頭均已接上,而第3號及第4號飛彈並未連接TTS,此兩枚飛彈均可能因而發射,竟在未遵守接上火線安全接頭後應在場督導規定之情形下,廢弛其應全程在場督導之職務,擅自離開戰情室達5至7分鐘之久,而獨留高嘉駿一人在戰情室內演練。

高嘉駿則本應注意於火線安全接頭於「作戰模式」下連接實彈後,需有長官在場督導始得測試,卻仍獨自進行飛彈系統之演練,甚至始終未注意到第3號及第4號飛彈狀態已顯示為「實彈」(按螢幕顯示為「MSL3」即MISSILE 3之縮寫,顯示為作戰模式下第3號飛彈為「實彈」之意;若有接上TTS,不論作戰模式或訓練模式,螢幕上應顯示為「TTS」,即「模擬彈」之意),先後按下飛彈操控台觸控螢幕上之「允許發射」、「飛彈發射」及「確認」等按鍵,導致金江艦上第3號飛彈點火擊發脫離箱組。該第3號飛彈飛行約2分鐘後,抵達設定目標之澎湖附近海域,自動搜尋鎖定在該範圍內「翔利昇」號漁船後,即高速自該漁船之右前舷射入,貫穿「翔利昇」號漁船駕駛室,致使駕駛座上之黃姓船長當場死亡。當時正於住艙睡覺之黃姓船長之子、菲律賓籍及越南籍籍漁工2人分別受有傷害,該第3號飛彈則落入澎湖海域而損壞、喪失原有武器效用,釀成一人死亡、三人受傷、漁船被擊毀與飛彈毀損之災害。

本件事涉國防機密,故僅就起訴書摘要部份內容為新聞稿說明,爰不對外公開,附此敘明。

相關法條參照:

中華民國刑法

第130條(廢弛職務釀成災害罪)公務員廢弛職務釀成災害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276條(過失致死罪)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第284條(過失傷害罪)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

陸海空軍刑法

第58條(毀壞直接供作戰軍用設施物品罪)毀壞軍用機場、港口、坑道、碉堡、要塞、艦艇、航空器、車輛、武器、彈藥、雷達、通信、資訊設備、器材或其他直接供作戰之重要軍用設施、物品,或致令不堪用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輕微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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雄三誤射意外曝光性能 傳美國也想向我軍購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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雄三誤射意外曝光性能 傳美國也想向我軍購買

2016-08-29 11:17 聯合新聞網 綜合報導

之前誤射雄三的金江軍艦。記者劉學聖/攝影

之前誤射雄三的金江軍艦。記者劉學聖/攝影

我國7月發生的雄風三型飛彈誤射事件,軍方人士透露連美國也相當注意雄三,有民間廠商來打聽欲採購,但軍方目前並未有外銷的規劃,也不打算增產。

我國海軍7月在左營軍港進行金江號巡邏鑑操演驗收,因人為因素誤射一枚雄三飛彈,不幸貫穿一艘漁船,造成一死三傷悲劇。雄檢今天依過失致死罪起訴發射飛彈的中士高嘉駿,依廢弛職罪嫌起訴射控士官長陳銘修及兵器長許博為 ,並認定全案確是過失意外,並無任何陰謀或不法動機。

據《中國時報》報導,軍方從沒在台灣海峽有發射雄三的規劃,因為靠大陸太近,地點敏感;這次意外射出讓雄三的性能曝了光,也是最逼近實戰的一次意外。

軍方人士表示,美國有民間廠商在詢問這款雄三飛彈,並表達採購意願,猜測可能是因美軍沒有超音速反艦飛彈,想假借民間單位購買,藉此了解雄三的技術。另一種可能原因為買來當作美軍的靶彈,測試美國軍艦遭反艦飛彈攻擊時的防衛能力。

近年來許多國家都對雄三展現高度興趣,軍方指出雄三是中科院自行研發的飛彈,是否要外銷得看政府是否支持、美方態度和買主是何國,而且台灣沒有外銷重大武器的經驗,如果雄三被買去,關鍵技術恐遭他國仿製。目前雄三並不會外銷,也不會增產,只同意作成飛彈發射車,讓雄三不光在軍艦上,之後也能在地面機動部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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