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教化可能」 割喉殺童 凶手免死定讞
2016-05-06 03:23 聯合報 記者林志函/台北報導
四年前發生的台南湯姆熊割喉命案,凶嫌曾姓男子落網後嗆「在台灣殺一、二個人不會判死刑」,最高法院審理維持一二審見解,認為曾飽受精神疾病之苦,因身心狀況及成長環境導致犯案,犯案動機並非自始不可饒恕,依殺人罪,判曾無期徒刑,全案定讞。
最高法院指出,曾姓男子(三十二歲)冷血殘暴地剝奪方姓男童年幼生命,至今沒和解,檢方求處死刑可以理解。但死刑是極其殘酷的刑罰,任何承認死刑制度的國家,應以謹慎嚴肅的態度審慎行使;若有絲毫不能判死的原因,就不應處死刑。
合議庭調查,曾姓男子罹患精神官能性憂鬱症、社會恐懼症等身心疾病,長期受憂鬱、激燥、焦慮等情緒所苦,先後在五家醫院就醫。法官查出,曾的父母在他童年時離異,他國小畢業就進入職場,同事都是成年人,沒有年齡相仿的同伴,曾因而沉默寡言、少與人互動。
曾男成長於封閉環境,無法獲取判斷正確資訊,容易有偏差思想,且長期失業、經濟困窘,他自認殺人不會判處死刑,動起吃免錢牢飯的歪念,計畫拿利刀到公共場所殺害二至三名兒童。
合議庭調查,曾沒有前科紀錄,且他自始承認犯行,尚非全然泯滅人性、仍有可能教化,不宜判處死刑。
曾男在二○一二年十二月一日到台南市湯姆熊電子遊藝場,看見十歲的方姓男童在玩遊戲,拿遊戲儲值卡誘拐男童到廁所,持折疊刀朝孩子的喉嚨猛刺、橫割頸部,男童當場氣絕。
本案從一、二審及更一審都判無期徒刑。更一審指出,現今刑罰制度不只在滿足以往「以牙還牙」的應報觀念,更重教化功能,數家醫院的鑑定報告都不認為曾全無教化可能,因此判決免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