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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句「潑婦罵街」 代價5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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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戰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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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報╱記者楊德宜/桃園報導】
2014.06.16 03:00 am
 
曾姓婦人與鄰戶沈姓母女相處不睦,在街上大吵,她脫口說出「潑婦罵街」而挨告,桃園地方法院認為「潑婦罵街」意指凶悍不講理的婦人當眾謾罵,有輕侮之意,依公然侮辱罪判5千元罰金。

曾婦與鄰居沈姓母女交惡,曾女在前院的相鄰處加裝玻璃,雙方就起過爭執,後來曾女在玻璃上張貼告示,對住戶有所指責,沈姓母女透過紙張背面看到內容,趁她帶小孩出門時前往理論,大吵一架。

曾女遭沈姓母女圍剿,氣不過回嗆「潑婦罵街」,挨告公然侮辱罪,她辯稱當時講的是「不要像潑婦罵街一樣」,因為對方擋住去路,她一時被激怒,才會要求沈婦的女兒不要大聲嚷嚷,基於維護住家居住安寧的合法權益,沒有侮辱的意思。

桃園地院指出,「潑婦罵街」意指凶悍不講理的婦人當眾謾罵,依一般正常用法及意義,為修辭上的誇張用法,含有輕侮、鄙視對方的意思,足使沈姓母女感覺難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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