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逝訟未了 李珍妮辯:吳春臺給股份當分手費
2017-07-06 16:19聯合報 記者
王宏舜╱即時報導
婦人李珍妮與中華開發金控前執行副總吳春臺交往時,合開格麗茲國際精品公司,情逝後,兩人爭股權。吳控李婦侵占1千萬元股權,台北地院依行使偽造私文書、使公務員登載不實4罪判她有期徒刑1年2月,得易科罰金,格麗茲公司100萬股沒收。李婦不服上訴,高院今開準備程序庭,但她因出國而請假,委任律師丁秋玉主張這些股權是「分手費」,告訴代理人董德泰則斥「詭辯」。
李珍妮與吳春臺曾為情侶,李婦2004開設冠明光電公司,2008年想轉經營服飾業、擴大公司規模,她邀吳春臺投資冠明,吳7月8日馬上匯款1千萬元到冠明公司帳戶,成持有1百萬股的股東。李珍妮和父親李忠成則分別持有99萬9500股、500股,7月15日公司更名為格麗茲國際精品公司,且由李婦擔任董事長。
但不久,李珍妮偽刻吳春臺印章,再冒用他名義製作「本人吳春臺同意將持有格麗茲國際精品股份有限公司的一佰萬股,以每股新臺幣貳塊,總計新臺幣貳佰萬元,出售於李珍妮小姐」協議書,蓋印「出售人:吳春臺」,2009年12月25日向台新銀行忠孝分行繳納證券交易稅。不知情的會計師事務所以為吳春臺已將股份賣給李珍妮,幫忙向經濟部中部辦公室辦理董事、監察人變更登記,李珍妮成持有格麗茲199萬9500股。
吳春臺後來與女演員米凱莉結婚,李珍妮在他們婚禮前傳簡訊、紙條要求吳簽股權轉讓書,如不簽,她現身婚禮,吳未答應,後來卻發現股權早被移轉。
在官司訴訟期間,兩人過往也一一曝光。吳2009年曾寄存證信函給李珍妮,提到「李珍妮女士於93年間與本人交往未幾,即向本人聲稱懷有本人子女…本人感念李女士教養本人骨肉,應其要求為李女士購買高價之珠寶及奢侈精品,亦應其要求投資其所開設格麗茲公司」、「…本人向李女士質問,李女士始向本人承認其女兒並非本人後嗣…」。李珍妮一審時表示,2009年6月和吳分手,吳同意無條件將股份轉為「分手費」,並簽下同意書,但「已經不見」。
今天開庭時,委任律師丁秋玉提出5點聲明,主張檢察官上訴無理由。丁說,吳春台的律師存證信函要求李珍妮歸回「投資款」而不是「股份」,可證明2009年6月吳同意轉讓股份作分手之用,但事後又反悔;且此前吳春台都會在董事會簽到簿簽名,之後5年卻沒簽,依經驗法則來看,是因為有股權轉讓的事實。丁更以有無持有股份影響每年報稅為由抗辯,認為吳豈會5年內都不聞不問,且公司股份結構上網就可以查詢,吳是因與李珍妮間的確認親子關係之訴而翻異前詞。
告訴代理人董德泰則表示,李珍妮在一審有「5個版本」,但主軸都類似,皆主張檢方無法證明吳沒授權轉讓股權,他指這樣的說詞是「詭辯」,舉證責任在女方。董認為李女一再東拉西扯,然「犯罪就是犯罪」。
李珍妮聲請傳父親李忠成作證,稱父親的偵查筆錄記載有不符疑義,檢、告代認為無必要,法官諭知候核辦。
開發金前執行副總吳春臺(左圖)與前女友李珍妮(右)間訴訟未了。圖/報系資料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