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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發金副總吳春台妻子米凱莉告名媛李珍妮案開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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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戰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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尉左

李珍妮挨告 出庭發言惹惱法官

【聯合報╱記者藍凱誠╱即時報導】
2013.12.26 11:03 am
 
名媛李珍妮遭米凱莉提告求償,她今天上午到台北地院出庭時,與父親以情緒性言語,質疑米凱莉有無取得我國身分證,要求檢驗對方小孩的DNA,結果惹惱法官,法官當庭要求兩造不得以攻擊性字眼攻防,否則禁止發言。

開發金副總吳春台的妻子米凱莉,不滿李珍妮指她是「小三」,還質疑她所生的孩子不是吳的骨肉,憤而提告求償,李珍妮也不甘示弱反告,另外雙方也互控誹謗。

台北地院民事庭今天上午開庭審理李珍妮挨告求償案,米凱莉委由律師出庭,李珍妮由父親陪同到庭,父女要求法院檢驗米凱莉孩子的DNA,並調查米有無取得我國身分證?何時取得及如何取得?對方律師認為與本件訴訟案無關,不必調查。

法官也認為李珍妮父女這項主張與本案無關,經以質疑語氣告知後,因父女使用情緒性言詞重覆主張,質疑米凱莉的婚姻,法官當庭制止,法官說,法庭是公開場合,這樣講,不怕再被告嗎?李珍妮父女才注意發言內容。法官裁定明年2月13日開辯論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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偽造文書判1年2月 李珍妮喊:比殺人犯還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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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戰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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偽造文書判1年2月 李珍妮喊:比殺人犯還重!

2017-09-18 15:35聯合報 記者王宏舜╱即時報導

婦人李珍妮與中華開發金控前執行副總吳春臺交往時,合開格麗茲國際精品公司,情逝後,兩人爭股權。吳控李婦侵占1千萬元股權,台北地院依行使偽造私文書、使公務員登載不實4罪判她有期徒刑1年2月,得易科罰金,格麗茲公司100萬股沒收。高等法院今續行準備程序,她抱怨「一審判得比殺人犯還重」,對她不公平。

李珍妮與吳春臺曾為情侶,李婦2004開設冠明光電公司,2008年想轉經營服飾業、擴公司規模,她邀吳春臺投資冠明,吳7月8日馬上匯款1千萬元到冠明公司帳戶,成持有1百萬股的股東。李珍妮和父親李忠成則分別持有99萬9500股、500股,7月15日公司更名為格麗茲國際精品公司,且由李婦擔任董事長。

但不久,李珍妮偽刻吳春臺印章,再冒用他名義製作「本人吳春臺同意將持有格麗茲國際精品股份有限公司的一佰萬股,以每股新臺幣貳塊,總計新臺幣貳佰萬元,出售於李珍妮小姐」協議書,蓋印「出售人:吳春臺」,2009年12月25日向台新銀行忠孝分行繳納證券交易稅。不知情的計師事務所以為吳春臺已將股份買給李珍妮,幫忙向經濟部中部辦公室辦理董事、監察人變更登記,李珍妮成持有格麗茲199萬9500股。

吳春臺後來與女演員米凱莉結婚,李珍妮在他們婚禮前傳簡訊、紙條要求吳簽股權轉讓書,如不簽,她現身婚禮,吳未答應,後來卻發現股權早被移轉。

在官司訴訟期間,兩人過往也一一曝光。吳2009年曾寄存證信函給李珍妮,提到「李珍妮女士於93年間與本人交往未幾,即向本人聲稱懷有本人子女…本人感念李女士教養本人骨肉,應其要求為李女士購買高價之珠寶及奢侈精品,亦應其要求投資其所開設格麗茲公司」、「…本人向李女士質問,李女士始向本人承認其女兒並非本人後嗣…」。李珍妮一審時表示,2009年6月和吳分手,吳同意無條件將股份轉為「分手費」,並簽下同意書,但「已經不見」。

高院今開庭時,李珍妮否認犯行,並表示她沒有動機將一間虧損的公司轉到自己名下,當時是因為吳春台要結婚,為了與她切割,才把他的股權移給她。李婦說,一審判她這麼重,對她極不公平,「比殺人犯還要重」,希望能傳喚父親作證。

高院勘驗李忠成偵查時的影像光碟,李珍妮則說,「不清楚」,法官質疑,「很清楚,怎麼會不清楚?」她答,「指的是父親在接受偵訊時,聽不懂檢察官的問題」。李珍妮說,吳春台沒參與過服飾公司的經營,都是授權她處理。

吳春台委任律師則表示,無從未授權李珍妮股權轉讓、公司章程修訂。法官諭知候核辦。

李珍妮遭控行使偽造私文書、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她抱怨台北地院一審判決不公平,「判得比殺人犯還重」。記者王宏舜/攝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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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逝訟未了 李珍妮辯:吳春臺給股份當分手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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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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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逝訟未了 李珍妮辯:吳春臺給股份當分手費

2017-07-06 16:19聯合報 記者王宏舜╱即時報導

婦人李珍妮與中華開發金控前執行副總吳春臺交往時,合開格麗茲國際精品公司,情逝後,兩人爭股權。吳控李婦侵占1千萬元股權,台北地院依行使偽造私文書、使公務員登載不實4罪判她有期徒刑1年2月,得易科罰金,格麗茲公司100萬股沒收。李婦不服上訴,高院今開準備程序庭,但她因出國而請假,委任律師丁秋玉主張這些股權是「分手費」,告訴代理人董德泰則斥「詭辯」。

李珍妮與吳春臺曾為情侶,李婦2004開設冠明光電公司,2008年想轉經營服飾業、擴大公司規模,她邀吳春臺投資冠明,吳7月8日馬上匯款1千萬元到冠明公司帳戶,成持有1百萬股的股東。李珍妮和父親李忠成則分別持有99萬9500股、500股,7月15日公司更名為格麗茲國際精品公司,且由李婦擔任董事長。

但不久,李珍妮偽刻吳春臺印章,再冒用他名義製作「本人吳春臺同意將持有格麗茲國際精品股份有限公司的一佰萬股,以每股新臺幣貳塊,總計新臺幣貳佰萬元,出售於李珍妮小姐」協議書,蓋印「出售人:吳春臺」,2009年12月25日向台新銀行忠孝分行繳納證券交易稅。不知情的會計師事務所以為吳春臺已將股份賣給李珍妮,幫忙向經濟部中部辦公室辦理董事、監察人變更登記,李珍妮成持有格麗茲199萬9500股。

吳春臺後來與女演員米凱莉結婚,李珍妮在他們婚禮前傳簡訊、紙條要求吳簽股權轉讓書,如不簽,她現身婚禮,吳未答應,後來卻發現股權早被移轉。

在官司訴訟期間,兩人過往也一一曝光。吳2009年曾寄存證信函給李珍妮,提到「李珍妮女士於93年間與本人交往未幾,即向本人聲稱懷有本人子女…本人感念李女士教養本人骨肉,應其要求為李女士購買高價之珠寶及奢侈精品,亦應其要求投資其所開設格麗茲公司」、「…本人向李女士質問,李女士始向本人承認其女兒並非本人後嗣…」。李珍妮一審時表示,2009年6月和吳分手,吳同意無條件將股份轉為「分手費」,並簽下同意書,但「已經不見」。

今天開庭時,委任律師丁秋玉提出5點聲明,主張檢察官上訴無理由。丁說,吳春台的律師存證信函要求李珍妮歸回「投資款」而不是「股份」,可證明2009年6月吳同意轉讓股份作分手之用,但事後又反悔;且此前吳春台都會在董事會簽到簿簽名,之後5年卻沒簽,依經驗法則來看,是因為有股權轉讓的事實。丁更以有無持有股份影響每年報稅為由抗辯,認為吳豈會5年內都不聞不問,且公司股份結構上網就可以查詢,吳是因與李珍妮間的確認親子關係之訴而翻異前詞。

告訴代理人董德泰則表示,李珍妮在一審有「5個版本」,但主軸都類似,皆主張檢方無法證明吳沒授權轉讓股權,他指這樣的說詞是「詭辯」,舉證責任在女方。董認為李女一再東拉西扯,然「犯罪就是犯罪」。

李珍妮聲請傳父親李忠成作證,稱父親的偵查筆錄記載有不符疑義,檢、告代認為無必要,法官諭知候核辦。

開發金前執行副總吳春臺(左圖)與前女友李珍妮(右)間訴訟未了。圖/報系資料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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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已逝…吳春臺作證李珍妮偽造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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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已逝…吳春臺作證李珍妮偽造文書

2016-08-09 17:07 聯合報 記者王聖藜╱即時報導

名媛李珍妮與開發金前執行副總吳春臺兩人交往時,開格麗茲服飾店引發股權爭議案,吳指控李女侵占1000萬元股權提告,李女被依偽造文書罪起訴。台北地院今天開庭,吳春台以證人身分出庭,指控李珍妮侵占股權,並提供證據給法官,作證後獲請回。

台北地院同庭喚吳春臺、李珍妮,法庭內,他們眼神沒有交集。庭審由李女律師徐鈴茱詰問吳,徐認為爭議的1000萬元是吳與李2009年8月分手時講好的分手費,李女不涉犯罪,針對律師尖銳提問,吳嗆「不曉得律師為何會掰成這樣!」徐制止吳「請你尊重律師。」

吳春臺當庭庭呈一份2007年1月格麗茲在微風廣場設櫃的契約書,欲證明上面用印與李珍妮辦理移轉格麗茲股權的用印不同,「我都是用這顆印章的」,吳還強調,他沒有授權李珍妮移轉並侵占公司股權,出庭後獲請回。

根據台北地檢署指控,吳春臺出資1000萬元與李珍妮開格麗茲服飾公司,後來分手,吳選擇與與米凱莉結婚,李女在吳、米婚禮前傳簡訊、紙條要求吳簽股權轉讓書,如果不簽,她就現身婚禮的現場,吳沒有答應她,卻發現股權已被李女移轉。

開發金前執行副總吳春臺(左)與名媛李珍妮(右)。圖/聯合報系資料照

開發金前執行副總吳春臺(左)與名媛李珍妮(右)。圖/聯合報系資料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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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吳春台妻「小三」 李珍妮被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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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報╱記者張宏業/台北報導】
2014.06.05 03:01 am
 
名媛李珍妮女兒的生父之謎,去年延燒成她與開發金副總吳春台妻子米凱莉的戰爭,李不滿米影射她「要有禮義廉恥」,反嗆米「是小三」,雙方互控妨害名譽。

台北地檢署認為,李珍妮所言屬個人領域,昨依妨害名譽罪嫌起訴李女;米凱莉言論則屬合理評論,處分不起訴。

今年3月,台北地院才判決李珍妮須為此事賠償米凱莉300萬元,如今李女又被起訴,再次在官司上敗給米。

李珍妮去年先稱女兒生父是聯電榮譽副董事長宣明智,後來又改口說是吳春台,米凱莉聽聞回應說,「父母從小就教導要懂得禮義廉恥」。

李隔天反嗆「米凱莉有多次婚姻,又與前男友同居7年,同居期間劈腿吳春台又不小心懷孕,請吳去驗一下DNA,免得被騙還以為是幸福」;還說,「她是小三,還敢批評我,不要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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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米凱莉是「小三」 李珍妮判賠3百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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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報╱記者藍凱誠/台北報導】
2014.03.07 02:58 am
 
開發金副總吳春臺的妻子米凱莉,不滿名媛李珍妮批評她是「小三」及覬覦吳春臺的身家財產等言論,提告求償一千萬元;台北地方法院認為,李珍妮評論內容與公益無關,昨天判決李女應賠償三百萬元,並在聯合報等四家主要報紙頭版刊登道歉啟事。李珍妮向米凱莉的求償官司,則仍由台北地院審理。

李珍妮因與吳春臺曾有感情問題,摃上吳的妻子米凱莉,李女去年接受媒體採訪時,發表批評時先後指米凱莉是「小三」、「曾經在大陸有多次婚姻」、「覬覦吳春臺身家財產」、「她介入我和吳春臺,我才憤而離去」等內容。

米凱莉也反唇相譏,指從小父母就教她要懂「禮義廉恥」、「不當第三者是我的原則」暗諷李珍妮;雙方隔空放話後,米凱莉提告向李女求償一千萬元,李珍妮也提告向對方求償一百萬元。

法官認為,吳春臺一九九七年八月間與前妻在美國離婚,二○○九年七月間與米凱莉結婚,可見兩人結婚是在吳離婚十多年後,顯然米凱莉不是「小三」,李珍妮的言論都是批評對方的私德,並非可受公評之事,已損害米女名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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