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報╱記者徐尉庭/台北報導】 2013.04.07 03:31 am
陳姓、蔡姓2名女子,被控離開原任職的清潔公司時,帶走公司教育訓練、標準工作規範等電磁檔案,另開公司搶生意;士林地院依無故取得他人電腦之電磁紀錄等罪,判2人各6月徒刑,得易科罰金;民事連帶賠償50萬元。全案可上訴。
陳、蔡2人原同在某清潔公司任職,被控2009年在職時,由蔡女以自備行動硬碟,擅自複製公司內部資料;事後2人另開其他清潔公司,並使用複製檔案。
2女否認犯行;不過法官認定蔡女確擅自重製公司檔案,且離職後自立清潔公司,損害原公司經營成果;這一切陳女都知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