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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後法律!」龍應台籲通姦除罪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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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報╱記者楊湘鈞、周美惠/台北報導】 2013.03.15 02:51 am  

龍應台談通姦罪 「好像不夠自由」 / 王涵秋 藍雍森
 
文化部長龍應台在行政院會中,稱通姦罪是落伍的象徵,並就「通姦除罪化」請教法務部意見,引發話題造成熱烈討論。
記者侯永全/攝影

行政院會昨天由法務部報告「國家人權報告推動辦理情形」,據轉述,報告後文化部長龍應台發言指出,台灣民主發展快速,出版法、刑法一百條均已廢除,但目前仍列於刑法中的通姦罪,讓她與外國人士討論時感到「尷尬」。

龍應台認為,「通姦罪」是落伍的法律,法務部應該嚴肅面對「通姦除罪化」的課題。

面對此「尷尬」話題,行政院長江宜樺未直接回應,僅概括回應相關人權討論,表示政府帶領國家邁進,不能滿足於現狀,應思考各界意見,有責任突破,加大力道改變既存障礙。

台南市副市長顏純左接著指出,結婚後身體權究竟屬於對方、還是屬於自己?因刑法還有妨害性自主罪,即使夫妻間強迫對方發生性行為仍會觸犯強暴罪,若一方沒有意願,另一方不能去外面找嗎?若去外面找可能構成通姦罪,法律是否有所扞格?

政務委員羅瑩雪表示,先進國家多無通姦罪,但我國婦女團體對廢通姦罪與否意見兩極,一方認為若無通姦罪,一旦另一半外遇,將失去打離婚官司、或使另一半「回頭」的利器。

另一方則指通姦罪多是「女方告女方」,認為「女人何苦為難女人」?此事宜理性討論,仍賴法務部多與婦女團體溝通、建立共識。

龍應台下午在文化部受訪時補充說明,早期台灣公民出國、在面對國際社會時,會因為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條(民眾可能因言論或思想觸犯內亂罪),或是出版法箝制言論自由,而感到羞恥或抬不起頭來。當落伍的法令一個一個解除後,國民越來越感到自豪。

然而,龍應台說,台灣目前仍存在「通姦罪」這種「落後的法律」,讓她相當不以為然。她認為每個人都有身體自主權,「這是什麼時代了?難道要靠警察去敲門、偵探錄影來維持你的婚姻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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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姦罪廢或留 「補償受傷一方是關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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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報╱記者劉峻谷/台北報導】 2013.11.29 03:06 am 
 
學者指出,「讓婚姻中受傷的人獲得補償」,是廢除與保留通姦罪者最大的公約數;要廢除通姦罪,民法一定要有配套措施,保護受傷的一方和小孩。

依據法務部資料,目前有通姦罪的國家有南韓、美國十個州、印度、印尼、柬埔寨和伊斯蘭教國家;歐洲、日本等先進國家多不處罰通姦,大陸也沒有通姦罪。

廢除通姦罪似乎是國際潮流,但學者、專家認為,法律是為了解決當前社會問題,不是要趕流行,如果要廢通姦罪,必須有完善配套措施。

高院法官邱忠義贊成廢除通姦罪。他指出,隱私權是自主權之一,從審案經驗發現,告配偶通姦,反而讓被告的雙方「愛到犯罪無怨尤」建立革命感情,關係反而會更加密切;甚至有丈夫替小三付罰金,再公然比翼雙飛,元配莫可奈何。

邱忠義建議,若要維持通姦罪,應修法改成針對持續通姦才處罰;或只處罰已婚者,不罰未婚者。

邱忠義也說,或者建立完善的懲罰性賠償,例如美國高爾夫球名將老虎伍茲(Tiger Woods)離婚,付出高額贍養費。

交通大學副教授林志潔說,人的情感很微妙,用刑法處罰不見得會達到預期效果。

她認為,通姦除罪的前提是修改民法,讓在婚姻中受傷的人可以獲得補償,這也是贊成和反對廢除通姦罪者的最大公約數。

律師公師全國聯合會池泰毅律師說,通姦罪無法預防出軌,但可仿傚美國的婚前約定,若一方出軌、外遇,則財產歸對方所有,除了給予精神賠償,亦可保護家庭,讓子女可以正常成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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捍衛婚姻?懲罰女人? 通姦除罪激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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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報╱記者劉峻谷/台北報導】 2013.11.29 03:06 am

法務部昨天舉辦通姦罪應否除罪化公聽會,聽取法界、學者教授及各界團體代表正、反意見。
記者盧振昇/攝影

法務部昨天舉辦通姦罪除罪公聽會,贊成除罪者指出,走進婚姻並不代表放棄身體自主權,且通姦罪被告女多於男,等於變相懲罰女人;反對廢除者認為,通姦罪有預防外遇功能,維護家庭的價值「一切為孩子,孩子為一切」。

今年三月,國際專家來台審查我國法律是否符合兩公約,認為通姦罪是「以刑法管制個人的性行為」,構成對私生活無理的侵擾,不符合「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十七條規定,建議政府廢除通姦罪。但法務部今年四、五月兩度民調,分別有百分八十二、百分之七十七受訪者反對廢除通姦罪。

婦女新知秘書長、律師林實芳認為,通姦罪無助維繫婚姻;通姦罪中女性挨告占多數的原因,是小三不知男方已婚;男方轉汙點證人指證小三跟他上床;通姦罪是元配制衡小三的武器,只為出一口氣。

律師公師全國聯合會池泰毅律師質疑,人生會有變數,婚姻制度內發生詐欺、背叛、背信,可以用刑法解決嗎?

衛福部婦女福利及企畫部副組長莊金珠說,多數婦女團體支持除罪化,因為通姦罪對女性傷害較多,無助維繫婚姻,也傷害通姦者的子女,衛福部不反對通姦除罪化。

台北大學法律系助理教授官曉薇分析,通姦罪女性被告遠多於男性,主因是社會較容易原諒外遇的男性,卻怪罪女性第三者;從撤告率來看,容易被原諒者的比率依序是夫、妻、女性第三者、男性第三者。總結來看,通姦罪處罰顯然對女性不利,違反性別平等,應該廢除。

反對廢除通姦罪的台北市晚晴協會代表林立訢、許文青說,晚晴大多數會員認為通姦除罪後小三會增多,一旦除罪就「回不去了」,無法再懲罰外遇的一方,對已婚婦女沒有保障。

律師紀冠伶、檢察官朱富美表示,通姦罪存在有防衛性、預防性功能,能維繫傳統價值,保障家庭。檢察官劉承武呼籲,婚姻是「一切為孩子,孩子為一切」。

一位女律師表示,從她承辦通姦案經驗,元配會撤告,往往是為了家庭,為了給孩子一個完整的家庭,因此忍氣吞聲。她質疑,婦女團體支持通姦除罪是為了走向性自主、性解放,「但這對國家好嗎?」

法務部昨天舉辦通姦罪應否除罪化公聽會,聽取法界、學者教授及各界團體代表正、反意見。 / 記者盧振昇/攝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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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兩度民調 通姦除罪逾七成反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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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報╱記者劉峻谷/台北報導】 2013.06.14 02:26 am 
 
法務部四月民調有八成二民眾反對廢除通姦罪,被批評未讓受訪者了解民法對婚外情的相關規定,易使受訪者誤認刑法是維繫家庭唯一方法。法務部五月再做民調,仍有百分之七十七點三民眾不贊成,即使民法修正且有配套,仍有近七成反對通姦除罪。

法務部昨天表示,要不要廢除通姦罪,涉及國民法律感情及對善良風俗、倫理秩序的評價;雖然連續兩次民調都有七成以上受訪者不贊成通姦除罪化,但為廣納各界意見,作為是否修法參考,法務部將再舉辦公聽會。

今年三月,文化部長龍應台在行政院會掀起是否廢除通姦罪論戰。立法院要求法務部檢討修法並做民意調查,了解民眾想法。

法務部四月的民調出爐後遭批評恐誤導受訪者,重新設計問卷題目,使民眾先瞭解目前刑民法對通姦行為的規定,再就贊成及反對通姦除罪的主要理由詢問民眾接受度;且就民法未來可能增訂定額損害賠償、得請求通姦及相姦者道歉的規定等修法方向,詢問民眾對廢除通姦罪的看法,結果超過七成反對除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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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罪? 內政部顧慮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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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報╱記者李順德/台北報導】 2013.03.15 02:41 am 
 
內政部高層昨晚指出,通姦除罪化與國際人權接軌完全是兩回事,也與身體自主權無關。我國仍維持刑法的通姦罪,是著眼於傳統文化對家庭的重視,讓夫妻雙方都負起家庭的責任。

馬政府為處理「社會秩序維護法」罰娼不罰嫖的違憲問題,內政部曾研擬「成人性交易管理法」草案,在跨部會討論時,觸及「有配偶的成人性工作者在從事性工作前,必須取得配偶同意」。如果配偶不同意,就難逃刑法「通姦罪」,另一半也可據此請求離婚,當時通姦除罪化就曾討論過。

內政部也曾委託專家學者研究,結論也朝「通姦除罪化」方向。但有關通姦除罪化議題,主管機關是法務部,和內政部有關的部分,在於相關配套措施。

高層官員表示,行政院長江宜樺擔任內政部長時,對於社會秩序維護法修正案討論,也認為「通姦除罪化」是法務部主管刑法有關職權,因此,後來就未再觸碰此一議題。

內政部高層表示,刑法維持通姦罪,在於保護家庭,和通姦除罪化是兩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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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部維護傳統:為保護婚姻 曾釋憲未違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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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報╱記者劉峻谷/台北報導】 2013.03.15 02:51 am 
 
法務部表示,通姦是否除罪,將交由刑法研究修正小組研議;雖然東亞國家僅我國與韓國還有通姦罪,但我國的通姦罪未違反兩性平等原則,大法官會議曾作出解釋通姦罪未違憲。

法務部資料顯示,日本原有通姦罪,但只處罰有夫之婦,不罰有婦之夫,「只罰女不懲男」違反兩性平等,於一九四七年廢除。韓國的通姦罪條文幾乎與我國雷同,僅課刑為兩年以下徒刑,我國是一年以下徒刑。

國際人權委員最近來台審查兩公約實施情形,曾指出我國通姦罪是用刑法干涉個人私生活,建議政府廢除通姦罪。

法務部檢察司副司長林錦村說,通姦罪的存廢有討論空間,但從兩性平等原則來說,我國通姦罪處罰的對象不分男女,也不因性別、種族、宗教、階級而有差別待遇,未違反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廿六條的平等原則。

大法官曾就通姦罪是否違憲,於二○○二年十二月廿七日做出第五五四號解釋,認為婚姻與家庭為社會形成與發展的基礎,受憲法制度性保障;通姦罪雖然限制人民的性自由,但這是為維護婚姻、家庭制度及社會生活秩序,並不違憲。

法部政務次長陳明堂強調,刑法研究修正小組將蒐集外國立法例、廣納各界意見,再聽取法院、檢察官、律師、學者及機關代表意見,研議是否修法廢除通姦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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