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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酒後打警 基隆市長關說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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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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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報╱記者游仁汶、邱瑞杰/基隆報導】 2012.09.19 02:44 am

基隆市長張通榮十四日晚間受市議員沈義傳之託,替酒後涉嫌毆打王姓女警的廖姓女子關說。
記者邱瑞杰/攝影

基隆市長張通榮十四日晚間受市議員沈義傳之託,前往市警安樂分駐所,替酒後涉嫌毆打王姓女警的廖姓女子關說,警方最後被說動放人,基層員警不滿,向外爆料。
張通榮說,「這東西不是非常重要」,警方應盡量給民眾反省的機會,他的處置並無可議之處,但為免基層員警反彈,「這種陋習不能讓他延續」。基隆地檢署將主動分案追究。

基隆市警安樂分駐所指出,十四日晚間近七時,員警在安樂區安樂路二段鳴笛勸離一輛併排違規轎車時,有著濃烈酒味的廖女上車準備發動車子;員警見她有酒駕意圖,要她下車接受盤查。

廖女強調沒有酒駕,不斷對員警咆哮。一下車,就朝王姓女警揮拳,造成王姓女警左臉顴骨挫傷。員警立即將她帶回分駐所。沈義傳接到廖女家屬請託電話到分駐所要求放人不成,找張通榮到場。廖女家屬告訴警方,廖女患有精神疾病,有定期服用藥物,請員警包涵。

張通榮說明,那晚是接到沈議員電話前往,員警先是堅持要移送法辦,他對員警說,「民意代表來了,市長也到了,請你幫忙,一直講不行,不是很好看。」如果動不動就要移送,社會就亂了。員警最後接受他的說法,打開廖女的手銬。廖女向員警鞠躬道歉後,由沈義傳帶離分駐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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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桌要警放人 張通榮緩刑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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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戰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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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1-05 23:21:26 聯合報 記者劉時均/台北報導

前基隆市長張通榮在派出所拍桌,要求警察釋放疑似酒駕的廖姓婦人。更一審十月中依職務強制罪判他1年8月、緩刑5年,並支付公庫150萬元及義務勞務80小時。因張日前就表明不上訴,高檢署昨天也決定不上訴,因此張的緩刑確定。

高檢署指出,法院判緩刑大多為2年,張的案子判到5年已屬少見;尤其張緩刑期間要繳交一大筆錢入公庫,還要義務勞務,如果有不當行為還會撤銷緩刑、入監執行,支付的費用也不會發還,對張應該已有警惕作用,因此高檢署可接受法院判決,決定不上訴。

去年底卸下基隆市長的張通榮,十月中更一審宣判時未出庭,僅透過律師表明不再上訴,並對過去的不良示範向社會大眾和警方道歉,未來也將投身公益彌補過去的錯誤。

張通榮2012年9月14日到基隆市第四警分局安樂分駐所,替疑似酒駕打傷女警的廖姓婦人關說,並對警方拍桌怒稱「我市長就針對你」,逼林姓所長及警員解開廖婦手銬,讓廖婦離開。

一審法院依教唆公務員縱放罪,判張通榮1年8月徒刑、緩刑5年,並支付公庫200萬元、義務勞務200小時;二審認為張操弄權勢,未見悔意,不准緩刑。全案經最高法院撤銷、發回台灣高等法院重新審理,更一審改依職務強制罪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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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政41年 張通榮為民服務跌了一大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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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0-13 15:04:11 聯合晚報 記者游明煌/基隆報導


張通榮 報系資料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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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隆市前市長張通榮今天針對高等法院更一審判決重獲緩刑,本人雖未對外回應,但委由律師胡原龍代發一份道歉聲明,並表示「張通榮將不再上訴」。


聲明書中說,張通榮感謝給予緩刑機會,要為過去不良示範,向社會大眾及警方相關人員致上最深歉意,將投身公益彌補過去所犯的錯誤。還說,他來自基層,從里長、議員到市長等從政40多年,在為民服務時未能適當拿捏分寸,造成社會和警方不必要的困擾,並不是他本意,也十分自責。


去年卸任的張通榮無事一身輕,常在在自家泡茶待客,里民關心問他酒駕關說案時,他總是喊冤說,「就是單純的為民服務,很無奈」。上午他不在家,也沒有接手機。鄰居說,「阿火仔一大早就出去了」。一名鄰居得知判決結果說,「公親變事主,本來就不是他的事,不用關了,很好」。


66歲的張通榮從政41年,23歲當上中正區長潭里長,全國最年輕;歷任6屆議員,當過兩屆議長、兩屆市長。大家常暱稱他「阿火仔」。


張通榮卸任後出了一本回憶錄,記錄從政生涯點點滴滴。他卸任後仍不時出席地方人士聚會及邀宴、社團活動,也參與國民黨選舉造勢活動,還是一樣笑臉迎人,身段柔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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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控關說逼警放人 張通榮重獲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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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0-13 15:04:08 聯合晚報 記者董介白/台北報導


張通榮。 報系資料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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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隆巿前市長張通榮被控關說縱放人犯案,台灣高等法院上午更一審宣判,變更法條為職務強制罪,雖仍判1年8月徒刑,但緩刑5年;緩刑條件也下修,只要張繳交150萬元給國庫並服義務勞務80小時。全案還可上訴。


2012年9月,時任基隆市長的張通榮,得知婦人廖美秀疑因酒駕拒攔檢,還打傷執勤女警,前往安樂分駐所,質疑警員執法過當,拍桌怒罵,並以調職威脅警察,因涉嫌關說縱放廖女,遭檢方起訴。


一審基隆地院依教唆公務員縱放人犯罪,判處張通榮1年8月徒刑,緩刑5年,應繳交國庫200萬元,並提供200小時義務勞務。監察院提出彈劾兩次,但均未過關。去年5月,高院二審宣判,以張通榮犯後未深自警惕,還飾詞辯稱是出於善意到場關心警民關係,因此撤銷他的緩刑。張不服判決上訴,此案今年6月,獲最高法院發回更審,張也在去年底卸任。


今更一審判決,變更原來的教唆縱放人犯法條,改依利用職務犯強制罪論處,刑度雖仍是1年8月,但考量張通榮已經卸任市長,同案被告也都獲得緩刑,因此仍給張緩刑5年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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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通榮施壓員警案 發回更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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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戰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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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6-12 03:34:48 聯合報 記者林志函/台北報導

前基隆市長張通榮涉嫌施壓員警縱放疑似酒駕的廖姓婦人,一審依教唆公務員縱放人犯罪,判他1年8月徒刑、緩刑5年;二審認為張操弄權勢且無悔意、撤銷緩刑,張不服上訴,最高法院昨天撤銷判決,發回高院更審。

最高法院指出,原判決認定張通榮是教唆警察放人,判決理由卻多處記載張以調職方式「脅迫」警員,致警員心生畏懼而屈從;最高法院認為,前審認定的事實與說明理由不一致,因此撤銷二審判決,發回高院重新審理。

同案被告廖姓婦人涉犯妨害公務罪,判刑5月、得易科罰金;廖姓警員觸犯共同公務員縱放人犯罪,判刑6月、緩刑3年,並支付公庫6萬元;林姓所長在一審認罪,判刑2年、緩刑5年,3人均定讞。

張通榮2012年9月趕到基隆市警局安樂分駐所,幫疑酒駕還打傷女警的廖姓婦人關說。因關說不成,張拍桌怒稱「你們就試試看」、「我請王署長把你調走」、「我市長就針對你」,林姓所長及廖姓警員只好解開廖婦的手銬、讓她離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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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通榮關說案/林煌盛:市長到 我才決定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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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報╱記者牟玉珮/基隆報導】 2013.03.05 02:51 am 
 
基隆地院昨天審理巿長張通榮被控縱放人犯案,安樂分駐所前所長林煌盛坦承原本要用妨害公務罪辦廖婦,巿長到場後他才自行決定放人。

法院昨天下午開庭審理,被告僅廖婦未到場,審判長陳志祥要律師游蕙菁轉告廖婦,若下次不來開庭,就發拘票拘她來。「整個麻煩都是她惹出來的,怎可說不來就不來」。

陳志祥要求廖婦收到醫院精神鑑定通知就去做鑑定,不要拖延,他說,估計醫院鑑定報告要花兩個月,等言詞辯論庭開完、收到鑑定報告後,就會宣判。

承辦警員廖祥銓昨天在法庭上表示,從警27年從未辦過妨害公務案件,碰到酒醉者辱罵等,都不計較。承辦案件,若所長說要放人,「在倫理上也會尊重所長指示」。

林煌盛承認當晚原要用妨害公務辦廖婦,才吩咐備勤廖祥銓對廖婦做夜間拒絕詢問筆錄,後來,巿長告知廖婦有服用精神藥物,斟酌後,覺得不需計較,才自行決定放人。

張通榮稍後被詢問有無意見時,表示不認識廖婦,不知道她有精神病在服藥,此話不可能是他說的。

林煌盛聽後改口說,「可能印象有誤」。

蒞庭檢察官吳廣莉認為被告辯詞和事實距離甚遠,申請下次開庭勘驗分駐所內監視系統光碟影像,喚起被告記憶,用以釐清廖婦涉妨害公務及被告縱放人犯的主觀犯意。

法官討論後,認為全部重看太冗長,最後決定18日審理庭只勘驗未譯文部分,之後就開言詞辯論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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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敲打警擴音器 基隆議員被訴喊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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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報╱記者游仁汶、阮南輝/基隆報導】 2013.03.02 02:58 am 
 
基隆市議會民進黨團9名市議員,去年10月4日到基隆地檢署,按鈴告發市長張通榮涉及關說縱放嫌疑人時,市議員游祥耀和路過男子馮在朝起口角,一旁警員透過擴音器制止。游祥耀涉嫌用大聲公及徒手拍打警員的擴音器,被檢方依妨害公務罪嫌起訴。

游祥耀昨天在市議會民進黨團議員陪同下喊冤,強調他當天進入地檢署時,被警方人牆擋在門外,他手持的大聲公不小心碰到警員的擴音器,絕對沒有妨害公務。

起訴書指出,游祥耀去年10月4日上午,和民進黨團市議員到基隆地檢署前,按鈴告發市長張通榮涉及關說縱放嫌疑人。游祥耀因不滿市警二分局在現場佈署多名警力,促警離開。自稱「中華統一促進黨員」的男子馮在朝見狀,在一旁高喊「支持張通榮」、「議員作秀」,游祥耀因此和他起口角爭執。

在場維持秩序的安姓巡佐舉牌制止,游祥耀見狀便拿大聲公,猛力敲打安姓巡佐手上的擴音器。游祥耀的大聲公因此碎裂,他改以徒手拍打安姓巡佐的擴音器。

基隆地檢署主任檢察官周啟勇表示,檢察官調查後確認游祥耀有出手敲打擴音器,因此依法起訴。至於民進黨團議員被告發違反集會遊行法,檢察官偵結予以不起訴處分。

蔡適應等多名民進黨議員昨天獲知游祥耀被起訴後,陪游開記者會,並高喊「挺游祥耀做對的事」。他們說,游祥耀是基隆市第1個因妨害公務被起訴的市議員,10月4日是黨團去告發張通榮,檢察官卻選擇性的起訴游祥耀,等於是起訴民進黨團,實在非常可惡。

游祥耀說,去告發犯罪是他們的權利,沒有違反集會遊行法,哪來的妨害公務。日後法院傳訊他時,一定會說清楚,相信會「還我清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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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隆市長關說案 備勤警:放人是同仁討論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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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報╱記者牟玉珮/基隆報導】 2013.01.22 03:05 am 
 
基隆地院昨天審理巿長張通榮被控關說縱放人犯案,當天備勤的陳姓警員說,廖婦簽名的逮捕通知書當晚就碎掉,放人是所裡同仁討論的結果;市議員沈義傳說,他沒要市長放人,叫廖婦道歉是事緩則圓。市長張通榮說,他到場是希望圓融解決,所長的處置得當。

基隆地院昨天開第2次審理庭,被告4人包括張通榮、安樂分駐所前所長林煌盛、警員廖祥銓、廖姓婦人均由律師陪同到庭,另以證人身分傳喚巿議員沈義傳及安樂分駐所當天備勤的陳姓警員交互詰問。

陳姓警員說完辦案流程後表示,當晚廖婦有簽逮捕通知書,但廖婦被放走,案件沒辦下去,逮捕通知書就用碎紙機碎掉,至於為何放人,是所裡大家討論的結果。

巿議員沈義傳一直強調他受市民請託到場瞭解,不叫關說;當初聽到黃姓選民說她朋友廖婦憂鬱症發作,被銬在分駐所裡,他認為警察執法過當,打電話給巿長,並沒要巿長放人,巿長也沒說要怎麼做,只說等下去。

承審法官周裕暐問他為何要廖婦向王姓女警道歉,沈義傳不知如何應答。周裕暐提示他「是否為了事緩則圓」。沈義傳趕緊說「對」。

張通榮隨後也說,他到場是為瞭解警方執法過程,希望事情圓融解決,前所長林煌盛放人是「睿智」、「以和為貴」、「處置得當」,他的出現,不只站在保護老百姓的立場,也要瞭解執法過程,避免民眾對警察產生不良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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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隆市長關說案開庭 女警說:沒要告廖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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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報╱記者牟玉珮/基隆報導】 2013.01.15 03:08 am 
 
基隆地院昨天審理基隆巿長張通榮被控教唆縱放人犯案,被廖姓婦人毆打的王姓女警否認要告廖婦,說會去醫院驗傷,是因副所長叫她去的;陳姓副所長則說,帶廖婦回派出所是懷疑她喝酒,且有情緒不穩情形需要保護管束,並不是很明確要以妨害公務罪嫌法辦。

張通榮去年9月間涉嫌為酒醉毆警的廖姓婦人關說,拍桌發怒並以調職威脅警察,被依妨害公務、縱放人犯等罪嫌起訴,同案被告還有廖婦、分駐所前所長林煌盛、承辦警員廖祥銓。

經5次準備程序庭,基隆地院昨天開審理庭,被毆的王姓女警及在場目擊的陳姓副所長,以證人身分出庭,其餘4名被告由律師陪同出庭。為避免證詞互相干擾,王、陳兩人隔離訊問。

王姓女警說,一開始和副所長要驅離廖婦違規並排停車,見廖婦從自助餐店出來,精神、情緒不穩,勸導廖婦不要開車時,廖婦出手揮擊,才和副所長強制把人帶回所。

王姓女警說沒聞到廖婦有酒味,但廖婦精神狀況不好,需要保護管束,保護管束不需做筆錄,不清楚當天為何要做;驗傷是因聽從副所長吩咐,並沒要對廖婦提告。

陳姓副所長則說,當時因看到廖婦步履不穩,又聞到廖婦身上有酒味,才要求廖婦出示證件並制止開車,有告知她依法執行公務,後因廖婦不配合,下車後突然揮打女警,認為已涉妨害公務,就馬上制止,將人銬回。

他說,實務上警察處理酒後鬧事,不一定都辦妨害公務,也有人不計較就算了;帶廖婦回所後,並沒很明確要辦妨害公務,還跟同仁討論。

廖婦昨天委屈拭淚,當庭喊冤說當時並無喝酒,她只因並排停車被上銬拖回派出所,實在很冤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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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通榮關說案 前所長認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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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報╱記者游仁汶/基隆報導】 2012.11.10 02:56 am 
 
基隆地院審理市長張通榮被控關說縱放人犯案,安樂分駐所前所長林煌盛昨天出庭答辯時認罪,坦承是他「一時失慎」,決定放走廖婦,而非受張通榮壓力,他願為自己的行為負責。

他的委任律師柯士斌指出,林煌盛獲報回到所內,先是聽了副所長陳耀威的報告,又見廖婦在所內咆哮,認為要用妨害公務罪嫌辦理。議員沈義傳和張通榮後來到分駐所,張通榮要求不以妨害公務辦理,林回說要看女警王亭鈞的意思,但張通榮先後打斷林和王的話。

林後來看了行車記錄器,根據畫面,無法確認廖婦故意或不慎揮手打到王亭鈞,是否涉及妨害公務「尚有疑義」。且廖婦的家人宣稱她有精神疾病,廖婦也不斷揚言提告。

林當下認為檢察官和法官有時會不支持警方對妨害公務案的認定,後續會衍伸警方賠償責任及涉訟的困擾。在廖婦心情平穩後,林便解開她的手銬腳鐐,並勸王亭鈞不要提告傷害。王亭鈞同意後,廖婦向王亭鈞道歉,隨後由家屬帶離。

林煌盛答稱當時並沒有想到,貿然釋放妨害公務現行犯會違法,願意對自己「一時失慎」的行為負責。柯士斌認為林煌盛是因一時失慮才誤觸刑章,情節尚屬可憫,請求法官從輕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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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隆市長關說案 承辦警否認縱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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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報╱記者牟玉珮/基隆報導】 2012.10.31 02:48 am 
 
基隆地院審理張通榮被控壓警縱放人犯案,昨天被告警員廖祥銓到庭應訊,否認縱放,他說由副所長指定承辦,但不清楚婦人廖美秀所涉妨害公務過程;當所長打開廖婦手銬,被毆女警在場也未反對,以為廖婦酒醉受保護管束,才會放行。

廖祥銓因明知巿長的要求違反命令,無服從義務,卻屈從壓力,縱放依法逮捕的現行犯,被檢察官起訴。

他昨天上午委任律師林火炎擔任辯護人,赴法院開準備程序庭。合議庭認為林火炎同時受巿長張通榮委任辯護,角色衝突,不宜委任同一人。廖祥銓當庭同意解除委任,暫時由院方指定的義務辯護律師林嫦芬陪同開庭。

廖祥銓否認犯罪,他說,當時他備差,人在外面處理事情,副所長陳耀威、女警王亭鈞和婦人廖美秀發生爭執時,他不在現場,不瞭解過程。

他回所後,沒看到妨害公務的蒐證影帶,王亭鈞也沒打職務報告、提供驗傷單,不知涉妨害公務,他只知廖婦被銬在所裡,還以為是酒醉保護管束案件。

他又說,由於廖婦在所裡吵鬧不休、拉扯手銬腳鐐受傷,為了避免被對方告妨害自由,他受所長指示,告知廖婦權利義務,目的在威嚇、提醒廖婦涉嫌妨害公務的嚴重性。

所以當林煌盛解開手銬放走廖婦、王亭鈞在場也沒反對,他不認為有妨害公務,才會讓她走。他請求傳喚林煌盛、王亭鈞、陳耀威、廖美秀證明他並無縱放人犯的犯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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