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淫照風波蕩漾 李宗瑞女友交出光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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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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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 do

【聯合報╱記者劉時均、陳金松、張宏業/台北報導】 2012.08.15 08:46 pm  
 
媒體刊登的李宗瑞淫照,已在網路上流傳。
記者林錫銘/攝影

元大金控前董事李岳蒼之子李宗瑞涉嫌迷姦女子案,淫照接連曝光;台北地檢署昨天以證人身分傳喚當初指控李宗瑞性侵的陳姓姊妹及刊登淫照的自由時報兩名記者,追查淫照來源,訊後均請回。

北檢昨天發布新聞稿,要求承辦人員謹守偵查不公開的原則,否則從嚴查辦;並呼籲媒體對李宗瑞案的登載內容應該自律,避免被害人再次受害,如果涉及洩密和散布猥褻物品,將併同偵辦。

去年七月,陳姓女子報案指稱姊姊遭李宗瑞迷姦偷拍;檢方聲請羈押李宗瑞,但法官駁回。李後來行蹤不明,本月一日發布通緝。

據了解,陳姓姊妹雖是報案人,但屢不出庭;其中擔任平面小模的妹妹是李宗瑞前女友,多次向媒體爆料,檢察官懷疑她手中有性愛光碟拷貝,昨天指揮台北市刑大持傳票到台北市松山路「請人」,抗傳即拘。

陳女一度拒不開門,還打電話向爆料的電視台記者求援。雙方僵持一個多小時,陳女才答應到案說明。警方進門就質問陳女「光碟呢」?陳女主動交出數張光碟,市刑大也查扣她的電腦和隨身碟,全部交給檢察官,下午再傳訊陳女姊姊。

檢方根據各項事證,懷疑流出的性愛光碟照片來自陳姓小模,並勘驗影片內容。陳姓姊妹均否認是她們流出淫照,下午四時左右請回。

自由時報昨天刊登多張性愛裸照,其中一張女子疑遭下藥迷姦。檢方另在台北市警察局召開臨時偵查庭,傳訊自由時報兩名影劇記者,下午三點多請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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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議庭痛斥「膽大妄為 心態可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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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報╱記者鄧桂芬/台北報導】
2014.09.03 03:34 am
 
富少李宗瑞時常在夜店尋歡作樂,沉迷聲色場所,他不只對女友、女友姊姊、好友性侵,連剛認識的朋友也不放過,甚至對酒醉女子肛交。

合議庭認為李的非常態性性交行為已嚴重貶損被害女子人性尊嚴,罪責深重,因此重判卅年。

合議庭指出,被害女子當中,有二女曾是李宗瑞的女友,另有二女是前女友的胞姊,有十一名女子是普通朋友,還有被害女子才剛從夜店認識。

二○一○年六月十二日凌晨,其中一名女友的胞姊被李在夜店灌醉後帶回家性侵。女友胞姊恢復意識後發現衣衫不整,回家哭訴。女友陪同胞姊驗傷,卻在報警後發現自己也在偷拍行列,憤而提告。

另外,和李宗瑞熟識的二名女性好友也受害。二○一一年七月廿三日凌晨,李趁一名女性好友在他住處酣醉之際,要求女方替他口交並加以性侵,除了偷拍性愛影片,還以手機偷拍女方裸露乳房的照片八張,隔天再以手機通訊軟體傳回給女方觀看。還有一名與李宗瑞只見過幾次面的女子,被李宗瑞乘機肛交。

合議庭痛斥李宗瑞不顧友誼並違背女方信任,還對女子施以非常態的性交行為,使被害女子心靈重創,其行為膽大妄為、心態可議。李偷拍性愛影片雖然是「供己留存紀念」,但已嚴重侵害被害女子隱私權。

合議庭表示,社會上曾發生多起因性愛光碟外流、檔案迅速流通,造成當事人傷害的案件;李在偷拍當下應可預見影片有外流風險,卻仍恣意竊錄,最後造成影片在網路散布、無法遏止,造成被害人一生無法抹滅的傷害。

儘管李宗瑞在審理期間,辯稱被害女子都是與他合意性交,並將影片外流的錯推給檢警,但合議庭認為,雖然無證據顯示影片是李所外流,但「若非其竊錄,豈有檔案可外流?」此部分犯罪應予非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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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李宗瑞始終辯稱「你情我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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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報╱記者鄧桂芬/台北報導】
2014.09.03 03:34 am
 

李宗瑞性侵並偷拍性愛畫面,共有廿一名女子受害,高院依一罪一罰判刑七十九年七個月,考量他始終辯稱與被害女子「你情我願」,因此定有期徒刑最高上限的卅年徒刑為執行刑。
記者陳正興/攝影
李宗瑞涉嫌性侵被重判卅年,有網友認為殺人案判得都比較輕,搞不懂法官標準在哪?李宗瑞律師文聞也說,高院真的判太重,不過高院合議庭法官說,有廿一人受害,且李宗瑞始終辯稱「你情我願」,因此重判。
李母得知判決哭了

李宗瑞律師文聞表示,本案因無下藥證據,多為刑期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乘機性交罪。不知道為何高院數罪均判刑四、五年,全部偏高,讓努力替李上訴辯護的律師團訝異又挫折。李宗瑞的母親得知判決後也哭了出來,一定會再上訴三審。

高院合議庭表示,一個被害人屬一個法益,殺一個人侵害的法益只有一個,依殺人目的及手段,法官審酌後有可能只判十多年徒刑;但若殺二個人,就可能被判到無期徒刑了。

李侵害的法益太多

合議庭說,李宗瑞侵害的法益太多,共有廿一名女子受害,且李性侵及偷拍性愛影片的次數很明確,依一罪一罰來論,總計判刑七十九年七個月,加上考量李始終辯稱與被害女子是「你情我願」合意性交,才會在定執行刑時給予最高的刑度卅年。

高院刑事庭資深庭長表示,刑法修正後將連續犯的規定刪除,改採一罪一罰,其目的就是要杜絕罪犯僥倖心理。曾有多次販賣二級毒品的被告,因涉犯本刑七年以上之罪,合議庭依一罪一罰計算後,刑度高達一百廿年,最後考量被告犯罪態度及目的,定廿六年執行刑。

圖/聯合報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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棒喝撿屍文化 李宗瑞二審重判7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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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報╱記者鄧桂芬/台北報導】
2014.09.03 04:09 am

李宗瑞涉嫌性侵十四名女子並偷拍廿段性愛影片,昨天被高院判刑卅年。已羈押兩年的他,聽判後神情落寞,眼角還帶著些許淚光。
記者陳正興/攝影
富少李宗瑞被控下藥性侵卅二名女子還偷拍性愛畫面,台灣高等法院審理認定無下藥證據,但李對十四名女子乘機或強制性交十六次,對十九名女子拍下廿段性愛影片,依一罪一罰判刑七十九年七個月;合議庭並宣告應執行有期徒刑最高的卅年徒刑。
二審重判理由:影響被害人一生

一審認定李宗瑞趁九名女子酒醉時性侵或性侵未遂,判刑十八年半,妨害秘密部分判處得易科罰金之刑;二審認為多名被害女子得知曾遭性侵而擔心害怕,夜不成眠,且性愛影片快速散布,影響被害人一生,雖然李宗瑞辯稱影片外流非他的錯,但沒偷拍就不會外流,不能倒果為因,李犯罪所生的危害重大,因此加重改判。

被偷拍的十九名被害女子提出附帶民事賠償告訴,李宗瑞與其中二人各以廿萬元達成和解,合議庭認為李犯後態度不良,判須賠償十七名女子共二千七百四十五萬元,比一審判賠的一千四百卅五萬元高出一千三百多萬元。

前年八月投案被羈押迄今超過兩年的李宗瑞,昨天出庭聽判,合議庭花了十分多鐘讀畢判決主文後,李的表情略顯錯愕,還押時不發一語。李宗瑞的母親得知判決後哭了出來,李的父母透過律師鄒志鴻表示,二審判決讓人意外又震驚,且難以接受,會上訴。

性侵罕見的重判 網友:大快人心

被害人律師賴芳玉說,李宗瑞犯後一直辯稱這是夜店「撿屍文化」,但二審重新檢視李的犯行予以重判,是公理的彰顯,對被害人來說也是遲來的正義,更可以改變一般人錯誤的價值觀。

性侵犯被判處有期徒刑最重的刑期,在司法實務上相當罕見。不過對於高院重判,有網友表示大快人心。

李宗瑞被控自二○○九年十月至二○一一年七月間,在台北市夜店把妹後,對卅二名女子下藥性侵,並偷拍性愛影片,將影片視為戰利品收藏、賞玩,遭檢方求處卅年重刑。

一審認為李下藥證據不足,且僅九名女子因喝醉酒遭性侵或性侵未遂,依乘機性交罪判處十八年半徒刑;偷拍性愛影片部分依妨害秘密罪判處三年十月,另被控恐嚇一名女子部分,處拘役四十天,二案均得易科罰金。

全案上訴後,高院審理認為,李宗瑞恐嚇女子的證據不足,改判無罪;但對十四名女子犯乘機性交或強制性交的犯行明確。另有六名女子在性交過程與李宗瑞談笑風生,無逃離、哭泣之舉,不構成性侵,但因她們均未同意讓李拍攝性愛影片,論以妨害秘密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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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宗瑞二審重判30年 有期刑滿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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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晚報╱記者董介白/台北報導】
2014.09.02 03:18 pm
 
李宗瑞在夜店檢屍性侵多女被害女子並偷拍案,高院回應檢方起訴時的求刑,二審加重改判他30年徒刑,等同是有期徒刑的滿貫刑度;高院撤銷原判改為重判的理由,認定一審未考量李與眾多被害人的關係,以及李性侵被害人所生危害甚大,審酌李犯後態度不佳,猶仍辯稱與被害人之間,是經對方同意的合意性交行為,嚴重侵害被害女子的性自主自由,因此撤銷改判。

判決說,遭李宗瑞性侵的多名被害人,於偵審過程中激動落淚,憤恨不平,甚至有多名被害人因此而擔心害怕,夜不成眠。

高院審酌前審在量刑時,未考量李宗瑞與被害人間的關係,也未對李性侵被害人所生的危害甚大予以斟酌,另以雖有正當職業,但時常在夜店尋歡作樂,沈迷於聲色場所,因此撤銷加重改判李宗瑞為30年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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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議庭認李宗瑞「膽大妄為、心態可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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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晚報╱記者王聖藜/台北報導】
2014.09.02 03:18 pm
 
美國爆發好萊塢女星春光照被駭的「裸照門」事件,富少李宗瑞性侵案也有類似劇情。李宗瑞性侵女生,並以攝影器材密錄與女子的性交過程,裸照、不雅照一時間廣為流傳,令檢警查緝不及。

台北地院一審時,認定李宗瑞偷拍涉嫌妨害秘密罪,侵害了17名被害人的隱私權,就偷拍部分判他3年10月有期徒刑;另在民事求償部分,也同步判決李應賠償被害人共276萬元。

高院合議庭審理認定,李宗瑞對一名女性友人乘機性侵,並在性侵時拍下他與她的性交過程,第二天,就將偷拍的作品透過手機通訊軟體傳給對方,合議庭認為他「膽大妄為、心態可議」。

李宗瑞曾經趁12名被害人酒後乘機性交,並在對2名被害人強制性侵時偷拍下男女性交的畫面;14人之中,包括李宗瑞的一名前女友的姊姊,還有一人就是他的前女友。

此外,高院指出,李宗瑞在與另6名女子為合意性交時,也涉及偷拍行為,將檔案留在手機或電腦內作為紀念;這6人中,也有一人是李宗瑞的前女友。

合議庭指出,社會上發生多起性愛光碟外流事件,李宗瑞在偷拍時,應可預見竊錄的檔案會有外流的風險;現今,網路發達,檔案流傳快速,且檔案內容涉及性行為,容易引人一窺究竟,一旦外流,就會造成被害人心理無法抹滅的傷害,誤人一生,雖審理時並沒有證據證明是由李宗瑞所外流,但「如不是他竊錄,豈有檔案可外流?」

李宗瑞案爆發時,一度外傳被偷拍者高達60人;其中,李宗瑞審理中曾和2人各以20萬元和解,有的認罪有的不認罪,也有人不願再出庭指控;合議庭因此針對他5個偷拍行為,每罪判處他有期徒刑8月到10月,將罪責訂於合併執行刑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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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宗瑞二審重判79年7月 合併3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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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晚報╱記者董介白/台北報導】
2014.09.02 03:18 pm
 

李宗瑞在法警押解下,眼角帶著些許淚光,黯然步離法院。
記者陳正興/攝影
富少李宗瑞被控迷姦性侵女子並乘機偷拍案,一審認定共有9名被害人遭到性侵,17人遭偷拍,判他18年6月徒刑;台灣高等法院上午二審宣判,合議庭依乘機性交罪、強制性交罪以及妨害秘密罪等18罪,一罪一罰,總共判處李宗瑞徒刑長達79年7月;不過,由於有期徒刑執行的上限為30年,最後加重改判李應合併執行30年。全案還可上訴三審。

在民事求償部分,一審判決李宗瑞應賠償1435萬元,但二審判決的金額大幅增加,主要是合議庭認定因李的性侵行為對被害女子的傷害甚巨,加上二審時,另有被害人再行主張求償,最後判決李宗瑞應賠償2745萬元。

李宗瑞上午被提訊到庭聆聽判決,在合議庭審判長宣示判決主文的過程中,乍聞罪刑比一審更重,面露驚訝,還押看守所時,低頭不發一語。

由於李宗瑞在一審時辯稱部分遭偷拍女子與他合意性交,也因此部分獲判無罪,但高院此次認定李說謊改判有罪;合議庭審酌李宗瑞案的被害人中,有的是女朋友,有的是被害人的姐姐,有的是前女友的姐姐,有的被害人才剛認識,大部分的被害人只是普通朋友關係,改判他79年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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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李宗瑞偷拍照 自由時報副總編判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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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報╱記者藍凱誠/台北報導】
2014.05.09 02:59 am
 
自由時報報導李宗瑞性侵偷拍案時,刊登被害女子裸露上半身照片,台北地方法院昨天依散布竊錄之身體隱私部位內容罪,判處該報影視藝文版副總編輯鄧蔚偉有期徒刑6月,撰述委員劉衛莉、文字記者陳慧貞各徒刑3月,都可易科罰金;全案仍可上訴。

台北地院審理時,3人堅稱不知照片是竊錄,且已做馬賽克處理,一般人不會得知、辨識照片中是何人。鄧蔚偉供稱,報導這則新聞是因李宗瑞父親請辭元大金控董事,並不是要刺激銷售;劉衛莉表示,自己無權決定是否刊登新聞及照片,陳慧貞也說只負責寫稿。

法官認為,媒體從業人員應謹慎使用媒體公器,輕率刊登上述照片發行全國,侵害被害女子隱私至鉅,也斲喪媒體的第四權正面形象,依法論刑。

前年8月間也曾刊登李宗瑞偷拍照的中國時報,前副總編輯楊憲村、陳賡堯、社會組主任王健聖及記者陳鴻偉,一審都遭判刑6月,二審全部改判為3月、緩刑2年,但須繳交國庫1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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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宗瑞案 監院糾正北市府、檢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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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報╱記者楊湘鈞、王冠仁、劉時均/台北報導】
2014.05.09 02:59 am
 
檢警偵辦李宗瑞案,不雅照片全面失控散布網路。監察院昨天通過監委高鳳仙提案,認定衛福部、北市府、台北地檢署及北市警局對此均有疏失,予以糾正。

監院指出,市刑大員警陳宥任延遲移送調查筆錄,市警局內控失當、未善盡督導責任;北檢承辦檢察官郭瑜芳違法發還證物光碟等作為,是導致性愛影照散布「可能原因」;夜店未依法設立性騷擾及性侵害申訴管道,衛福部未善盡督考責任,北市府未落實防治事項。

監委調查,郭瑜芳於101年2月間,違法將李宗瑞涉嫌性侵害多名被害人重要證物光碟5片,當庭交付李宗瑞;同年5月私下致電被告律師、請被告交還光碟,律師表示光碟已被銷毀,卻未作成電話紀錄或筆錄。

且郭瑜芳對扣案電腦未依規定送相關機構鑑識解密,私下商請非承辦檢察官解密,並將性愛影片存入行動硬碟,未對解密及證物重製作成書面紀錄。

監委認定,郭瑜芳誤發光碟及私下重製證物等行為,是性愛影片及照片於網路瘋狂散布可能原因;台北地檢署不僅遲未知悉,知悉後也無檢討及改進作為,實有違失。

陳宥任則於受理李宗瑞涉犯性侵害案件時,未依規定填具工作紀錄簿,也未即時將檢舉人調查筆錄隨案移送北檢,延遲逾一年,且迄今仍未將該筆錄歸檔,致檢察官無法在第一時間起訴或聲請羈押被告、防杜更多婦女受害。市警局對陳宥任長期違法行為渾然不知,遲予懲處,內控失當,有重大疏失。

針對監察院糾正,北市刑大大隊長黃明昭表示,除將陳宥任記過懲處外,也將他調離改任內勤,同時主動將陳送交檢方調查,釐清是洩密或疏失。

台北地檢署表示尊重糾正內容,會依相關規定檢討及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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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貴犯罪」輕判 檢將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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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晚報╱記者王聖藜/台北報導】 2013.09.04 11:22 am  

性侵案判18年半 李宗瑞將上訴 / 吳珮如 林秉州
台北地院審理李宗瑞案變更法條,將部分被檢方認定的強制性交罪判成乘機性交罪,量刑且不如檢方預期,台北地檢署認為,法官的判決是以傳統觀念作成,擔心難以判刑遏止相關犯罪,決定提起上訴。

檢方質疑,李宗瑞利用夜店生活特性,將可能上鉤的女子吸引過來,再乘機性侵並偷拍性愛影片,已形成「權貴犯罪」概念的新犯罪型態,但法院在判決中,並未正視被害女子遭性侵後真實心理反應,也未從被害人受傷害的角度審案。

檢方指出,李宗瑞受國內外高等教育,卻靠著父親的社、經地位,濫用金權勢力遊走夜店,引誘被害女子誤信其人品進而飲酒同歡,等被害人鬆懈心防後,再趁機下藥或將被害人灌醉,帶往住處性侵得逞,法官對這類型犯罪必須嚴懲,認為量刑過輕,因此決定提起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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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察站/夜店「撿屍」盛行 別踩紅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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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報╱本報記者蘇位榮】 2013.09.04 03:03 am 
 
李宗瑞性侵夜店酒醉女子被判刑十八年六月,正好給愛混夜店的男女一個警惕;如李宗瑞般的「夜店王子」,不要以為可盡情的「撿屍」,侵害他人的性自主權和隱私權。

社會文化的改變,女模、公關妹、藝人頻上夜店,帶動不少青春女孩上夜店的風氣;入夜後,很多夜店門口大排長龍,可見夜店活動之興盛。有女生為了免費喝酒,姐妹淘揪團上夜店,主動貼著出手大方的男性;而夜店為衝高人氣,讓穿著時髦又性感的「辣妹」免費入場,吸引男生掏錢進來玩。

然而,這種讓男男女女興奮忘我的地方,卻也處處暗藏陷阱;不單女的可能失身,男的也會「失身」(身體失去自由),不可不慎。夜店裡,如李宗瑞般的富少,甚或假稱富少的犯罪集團分子混入其中,藉著美酒、霓虹燈與暗夜的氣氛,看見喝到爛醉的女生就「撿屍體」(將死醉倒地的女子扛走),頻傳性侵。

李宗瑞顯然是高竿的夜店咖,熟悉夜店文化,有個富爸爸,又是美國留學回台;他在夜店大手筆揮霍,看準女人想嫁豪門的心態,確實很容易讓女酒客上鉤。

更可議的是,夜店文化似乎被某些人扭曲為性愛文化,認為來到這裡就可以尺度大開,放浪形骸;因此,毛手毛腳的有之,「撿屍」性侵的也不少,而且還理直氣壯的認為「到這裡不就是應該這樣嗎?」、「她也沒有說不要,我犯什麼法呀?」

夜店裡的場景雖然比較容易給人有性的聯想,但不等於你可以理所當然的去「做」;酒醉後雖然沒有(或沒有辦法)說不,甚至有狀似同意的表情,仍不能乘人之危。如果把沉默當做同意,就會吃上性侵官司,李宗瑞案就是活生生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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