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報╱記者鄧桂芬/台北報導】
2014.09.03 04:09 am
李宗瑞涉嫌性侵十四名女子並偷拍廿段性愛影片,昨天被高院判刑卅年。已羈押兩年的他,聽判後神情落寞,眼角還帶著些許淚光。
記者陳正興/攝影
富少李宗瑞被控下藥性侵卅二名女子還偷拍性愛畫面,台灣高等法院審理認定無下藥證據,但李對十四名女子乘機或強制性交十六次,對十九名女子拍下廿段性愛影片,依一罪一罰判刑七十九年七個月;合議庭並宣告應執行有期徒刑最高的卅年徒刑。
二審重判理由:影響被害人一生
一審認定李宗瑞趁九名女子酒醉時性侵或性侵未遂,判刑十八年半,妨害秘密部分判處得易科罰金之刑;二審認為多名被害女子得知曾遭性侵而擔心害怕,夜不成眠,且性愛影片快速散布,影響被害人一生,雖然李宗瑞辯稱影片外流非他的錯,但沒偷拍就不會外流,不能倒果為因,李犯罪所生的危害重大,因此加重改判。
被偷拍的十九名被害女子提出附帶民事賠償告訴,李宗瑞與其中二人各以廿萬元達成和解,合議庭認為李犯後態度不良,判須賠償十七名女子共二千七百四十五萬元,比一審判賠的一千四百卅五萬元高出一千三百多萬元。
前年八月投案被羈押迄今超過兩年的李宗瑞,昨天出庭聽判,合議庭花了十分多鐘讀畢判決主文後,李的表情略顯錯愕,還押時不發一語。李宗瑞的母親得知判決後哭了出來,李的父母透過律師鄒志鴻表示,二審判決讓人意外又震驚,且難以接受,會上訴。
性侵罕見的重判 網友:大快人心
被害人律師賴芳玉說,李宗瑞犯後一直辯稱這是夜店「撿屍文化」,但二審重新檢視李的犯行予以重判,是公理的彰顯,對被害人來說也是遲來的正義,更可以改變一般人錯誤的價值觀。
性侵犯被判處有期徒刑最重的刑期,在司法實務上相當罕見。不過對於高院重判,有網友表示大快人心。
李宗瑞被控自二○○九年十月至二○一一年七月間,在台北市夜店把妹後,對卅二名女子下藥性侵,並偷拍性愛影片,將影片視為戰利品收藏、賞玩,遭檢方求處卅年重刑。
一審認為李下藥證據不足,且僅九名女子因喝醉酒遭性侵或性侵未遂,依乘機性交罪判處十八年半徒刑;偷拍性愛影片部分依妨害秘密罪判處三年十月,另被控恐嚇一名女子部分,處拘役四十天,二案均得易科罰金。
全案上訴後,高院審理認為,李宗瑞恐嚇女子的證據不足,改判無罪;但對十四名女子犯乘機性交或強制性交的犯行明確。另有六名女子在性交過程與李宗瑞談笑風生,無逃離、哭泣之舉,不構成性侵,但因她們均未同意讓李拍攝性愛影片,論以妨害秘密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