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報╱記者蕭白雪/台北報導】 2012.02.09 02:49 am
反共義士王豔大要求海基會前秘書長焦仁和返還900多萬元債務案,台灣高等法院昨天宣判,認定其中200萬元是焦仁和借貸,焦仁和要返還。全案仍可上訴。
焦仁和與王豔大有多件民、刑事官司,包括焦仁和控告王豔大掏空公司、王豔大反控焦仁和欠債不還等。王豔大指控,焦仁和在2000年9至10月因資金需求,向他借款應急,前後他匯了9筆、共902萬元到焦仁和指定帳戶。
焦仁和強調,這筆款項是王豔大要投資他的律師事務所及信和專利商標事務所,並非借款;2人曾合夥經營專利商標事務所,王擔任副所長,後來因事務所未獲利,王發現無利可圖要退出。
法院審理後認為,從匯款時間點與匯款單上的記載,部分資金確實是王豔大打算投資專利商標事務所,王豔大無權要求返還。
不過,其中200萬元的匯款,焦仁和雖辯稱是王豔大要投資他的律師事務所;但法律規定未取得律師資格者,不得與律師合夥經營律師事務所,判決焦仁和要返還20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