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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評鑑新制 六日上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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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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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1-05 01:07 中國時報 【本報訊】

     「法官法」於民國一百年七月六日經總統公布,其中,檢察官評鑑、檢察官全面評核、各級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團體績效評比制度將於今年一月六日施行。未來期能藉由制度之革新,充分發揮監督功能,展現淘汰不適任檢察官的決心,提高人民對司法之信賴。

     一、檢察官評鑑制度

     (一)擴大外部參與:檢察官評鑑委員會由檢察官三人、法官一人、律師三人、學者及社會公正人士四人共十一人組成,期能引進多元化外部委員之參與,提高評鑑委員會決議之公信力。

     (二)明定評鑑事由:檢察官有違反法官法相關規定、辦案程序規定、職務規定或檢察官倫理規範,情節重大,或因故意或重大過失致案件有明顯重大違誤而嚴重侵害人民權益等情事,均得請求個案評鑑。

     (三)提昇評鑑效率:為妥為集中運用評鑑資源,法官法明定檢察官評鑑委員會為不付評鑑之決議,得以三名委員組成審查小組為審查,並以一致同意行之,以善用評鑑資源,提昇個案評鑑之效率。

     (四)強化評鑑效力:檢察官評鑑委員會得視個案有無懲戒必要,決議報由法務部移送監察院審查,或交付法務部檢察官人事審議委員會審議,法務部應受其決議拘束,分別移送審查及交付審議。

     二、檢察官全面評核制度

     法務部應每三年至少完成一次檢察官全面評核,評核標準、項目及方式,由法務部依檢察官評鑑委員會意見訂定。評核結果將作為檢察官職務評定及檢察官人事審議之參考。

     三、各級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團體績效評比制度

     法務部應每三年辦理一次各級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團體績效評比,藉由各級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間的良性競爭,增進辦案效能,貫徹司法為民的理念。(法務部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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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評鑑 檢評會主動調查掛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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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戰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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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晚報╱記者許依晨/台北報導】
2014.01.06 04:11 pm

民進黨立委尤美女上午與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舉行記者會,尤美女指出,「法官法」的個案評鑑制度自2012年1月實施迄今滿2年,相較舊制「公務人員懲戒委員會」的懲戒人數未顯著增加,反而略低於舊制,未發揮預期效果,她將和司改會聯手提案修法以健全評鑑機制。

司改會今日打造一座「控八控控」中醫診所銅人像,點出法官、檢察官評鑑委員會的五大病症。
記者黃義書/攝影

司改會指出,新制「職務法庭」懲戒的人數2年來僅法官3人、檢察官2人;但相較舊制「公務人員懲戒委員會」的懲戒人數,過去10年平均每年懲戒法官3.7人、檢察官4.3人,未發揮預期效果。司改會執委黃國昌指出,檢評會沒專職人力,成立至今檢評會沒有主動調查任何一個案件,僅仰賴司改會給他們案子評鑑,完全無法發揮淘汰不適任法官和檢察官的功能。
「控八控控」點出評鑑5大病症

司改會今日還打造一座「控八控控」中醫診所銅人像,司改會人員裝扮成「司改中醫診所」中醫師,點出法官、檢察官評鑑委員會的五大病症。司改會董事長瞿海源強調,問題根源在於評鑑委員會並沒有獨立性,舊制檢舉時效為10年,新制時效僅2年太短,申訴不及;官方干擾,排除異己;被動又無權;人力不足,審案草率;秘密審理,欠缺公信力。

立委將提案修法 健全機制

尤美女指出,將會提案修法延長申訴時效、減少官方代表、取消行政首長的選擇權,同時賦予評鑑委員會調查權並增聘專職人力,且評鑑適度不透明,應適度讓決議公開,建立值得人民信賴的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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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評會與馬英九的共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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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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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報╱黑白集】
2013.12.24 04:38 am
 
檢評會的「黃世銘案」報告出爐,雖有諸多認知及判斷與馬總統的看法不同,但雙方卻有一個根本的共識,那就是:王金平確實遂行關說。

檢評會以三段論法確認的事實是:一、陳守煌接受王金平之關說;二、陳守煌向林秀濤關說;三、林秀濤接受陳守煌之關說。也就是說,檢評會認定:關說的源頭在王金平,且關說奏效。

檢評會引述了特偵組提供的王金平給陳守煌之電話的譯文,並據以指出:此通電話是「含有希望檢察官不要上訴,讓該案可以就此確定的意思之關說電話」。

檢評會的認定,形同認定馬總統之認定亦無誤。也就是說,二者皆認定王金平遂行關說,將王金平打給陳守煌的電話認定為「關說電話」。此一認定,可使國人重新思考關說案的因果是非。

馬總統當時獲得的相關資訊不比檢評會少,而檢評會獲得的相關資訊亦不比馬總統多;二者皆主要是根據特偵組的電話譯文作出認定。如今,由四位檢察官及七名「民間委員」組成的檢評會,既以嚴格的標準認定了王金平關說,也就形同確認了馬總統當時對本案的基本判斷無誤,那就是:王金平遂行關說。

迄今為止,王金平自己仍未為關說認錯道歉,而不論在司法程序及輿論傳播上也彷彿皆以「王金平未關說」來看待此案;但檢評會對於「王金平遂行關說」的認定,及陳守煌因接受關說而受懲戒並調職的事實,皆對本案真相的呈現提供了條件。

要王金平承認關說不易,但檢評會的報告已經至少提出:馬英九當時認定王金平遂行關說,即使以檢評會的嚴格標準而言亦無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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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說無責:司法會變成怎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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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戰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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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晚報╱社論】
2013.12.16 02:14 pm
 
檢評會的決議書,為喧騰一時的司法關說案和濫權監聽、洩密案,投下震撼彈。對此結果,藍綠各自將手指指向對方,當事者更是人人不滿意,個個有話說。

平心而論,檢評會決議書所陳述的事實,近幾個月輿論均已反覆討論,並無新意,亦即:高檢署檢察長陳守煌確實接受立法院長王金平的關說,向檢察官林秀濤關說,柯建銘的司法案件因此結案;而在偵辦和揭露此案過程中,特偵組和檢察總長黃世銘確實犯了濫權監聽、洩密等重大違失。

此事實雖眾人皆知,但在藍綠鬥爭、政治紛擾下,焦點卻逐漸模糊。同屬違失情節重大的兩造,命運大不相同。黃世銘除了尚有洩密官司在身,濫權和違法監聽問題,也將面臨監察院二次彈劾,甚至可能遭解職。

相對於此,曾經承諾「檢評會說我關說就下台」的陳守煌,卻公開撕毀承諾;柯建銘在民進黨全黨護航下,穩坐總召高位;王金平保全黨籍的假處分在手,確認黨籍官司一時不會結束,立委龍頭寶座料不會受影響。

因此,檢評會決議書最重要的意義,恐怕不在「建議相關機關如何處分」,畢竟即使將林秀濤、陳守煌記警告,也無關痛癢;欲將黃世銘撤職,則必須過監察院和司法院職務法庭這兩關。重點在於應將此事件從政治口水與紛擾抽離出來,從法制面嚴肅思考,下一步該怎麼做。

為了卸責,所有當事人,不是指責別人錯誤,就是對自己的犯行輕描淡寫帶過。若論對司法斲傷,「輕描淡寫」比「卸責他人」還過。對於身處檢察體系頂端的黃世銘、陳守煌來說,「知所進退」已不僅是為個人行為付出代價,更是身為司法人捍衛司法尊嚴、司法獨立而應有的承擔。

「司法關說者無責」,是另一個必須變更的現狀。如果立委一手掌控司法部門預算,一手卻以「選民服務」為由就個案向司法官「建議」,而不須負擔任何責任,司法獨立就只是空談。對妨礙司法的修法工作乃當務之急,卻可嘆王金平領導下的立法院恐怕無此自覺,若就此確定「關說無責」,想想看司法會變成怎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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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評會失職,監院應主動彈劾陳守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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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戰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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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報╱社論】
2013.12.17 02:31 am
 
檢評會認定高檢署檢察長陳守煌接受王金平為柯案關說,違失情節重大;但因在約詢中陳守煌表明若經認定涉及關說便立刻辭職,故檢評會認為他「深具負責態度」,未將他移送監察院,僅建議法務部給予「警告」處分。詎料,陳守煌於評鑑報告出爐後當即反悔,拒絕辭職。這場鬧劇,無論是烏龍或失能,都已讓檢評會形象大傷。

此次關說事件之評鑑,是《法官法》實施後司法官評鑑法制化後的首件司法關說評鑑案。過去,由於司法人員的內部自律受到外界強烈批評,因而才有社會人士參與評鑑的設計,目的是希望藉此消滅恐龍司法官。誰知,檢評會所表現的專業與倫理,水準竟還不如過去的檢察官自律,讓人搖頭。檢評會的評鑑不僅輕重失衡,又昧於知人而集體遭欺蒙。

不容許關說,這是司法界的天條。司法院前院長施啟揚曾說:任何人若關說,就得下台。司法貴在公正,若權勢者能透過外力干預改變裁決,公正的防線潰堤,大家比權力、比財力、比後台決定勝負就好了,還需要司法作啥?果真如此,司法將淪為毫無價值的儀式性工具。

在《法官法》實施前,最高法院法官蕭仰歸為其子車禍肇逃案向承審法官關說。最高法院自律委員會審查後,認為蕭仰歸未關說,卻也認為他向其他法官提到其子之案件,行為不當,建議司法院將他移送監院彈劾。司法院採取更嚴格的標準處理此案,認定蕭仰歸關說,立刻將他停職並送監察院彈劾,公懲會並處以休職半年之處分。後經司法院積極勸退,蕭仰歸旋即退休離職。由此可見,司法界對待關說的標準絕不隨便,對自己的兒子也不行,難道立委可以例外?

檢評會的成立,原是希望引入外部的監督機制,彌補司法機關內部自律的不足,加速淘汰違法濫權司法官。但檢評會面對陳守煌、林秀濤的關說案,卻是「痛罵」而「輕罰」,嚴厲指責卻輕輕放下,完全看不出裁量的理路,也看不出維護司法價值的用心。

先檢視檢評會成立後評鑑過的兩個案件。其一,台東地檢署檢察官劉仲慧當庭辱罵書記官,並發表歧視台東人、汙衊宗教的言語;經檢評會評鑑,建議送監院免除其檢察官職務。其二,台北地檢署檢察官林冠佑開庭時恫嚇、怒罵被告,侮辱或要求告訴人不要和解,檢評會也建議送監察院將他休職兩年。

這兩位檢察官因損害他人人格,被檢評會認定失職而建議重懲;相形之下,檢評會認為陳守煌關說行為無法為檢察官表率,林秀濤的作為使司法的公正性受到質疑,均嚴重傷害檢察體系獨立客觀的形象,然而檢評會卻只建議警告處分,豈符合比例原則。個人人格當然重要,但檢察官整體形象豈會不足為意?或者,檢評會只會拿小檢察官開刀,但一碰到沾惹政治的議題,戒尺就拿捏不定了。

檢評會輕縱陳守煌和林秀濤,理由之一是兩人坦白事發經過,態度誠懇;這樣的說法,似流於感情用事。尤其,陳守煌隨即反悔,否定檢評會的報告,且拒絕承認自己有錯。如此一來,檢評會不僅犯了天真輕信的錯誤,也形同受到了愚弄。

檢評會創下輕放關說的惡例,從制度面看,法務部也不宜率爾推翻檢評會的決議;然而,事情並非毫無挽救餘地。關鍵在,監察院仍可主動對陳守煌和林秀濤提出彈劾,送職務法庭懲戒;一旦職務法庭作出懲戒處分,兩人的「警告」行政處分就會自動失效。這種作法,有不少前例可循。

監察院即將再度面臨黃世銘的處分案,如果同時也將涉及關說的陳守煌、林秀濤移送彈劾,將具有重要的象徵意義,防止國家的司法正義一路傾斜。否則,若陳守煌涉關說僅受警告處分,監院又置之不理,將嚴重影響立院處理關說案、民事訴訟處理王金平、確認黨籍案等連串案件的價值拉鋸,形同承認權勢階級關說有理,司法正義棄械投降。此刻,是監察院出手的時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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抑制檢察權得靠他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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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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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1-22 01:25 中國時報 【█吳景欽】

     高雄地檢署爆發嚴重的貪瀆事件,涉案檢察官所貪金額更高達上億,讓人不解的是,涉案者的違法濫權情事,並非今天才發生,卻遲至現在才被舉發,凸顯出檢察權的難以抑制,正是違法濫權的根源。

     檢察官身為偵查主體,因此,《刑事訴訟法》即賦予其諸多權力,如可以指揮監督司法警察辦案,並可對被告為拘提、逮捕或向法院聲請羈押。而在公訴權由檢方獨占下,在案件偵查終結後,檢察官不僅有起訴被告與否的權力,甚而在認定被告有罪,且非屬重罪的場合,基於刑事政策的考量,法律亦賦予其裁量權,而可對被告為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而此類處分一旦確定,其效力與確定判決有相同的效力,除非有新事實、新證據,否則即不得再行起訴。就因檢察權如此之大,極易產生恣意與濫權,也難保不會有被告想以不法利益,來換取不起訴或緩起訴的情事發生。

     既然檢察權如此之大,為了防止濫權,尤其是為不起訴或緩起訴時,即須有相對應的抑制機制,而在目前法制上,就設計有所謂再議制度,即告訴人若認為檢方為不起訴或緩起訴有違法或不當,則可向其上級檢察官為再議,基於檢察一體來為自律監督,而若上級檢察官仍維持原處分,告訴人則可向法院提起交付審判,以藉由法院來審查檢方的處分是否合法與妥當。所以,藉由這套制度,似乎可以有效的對檢察權產生抑制,實則有盲點,因為並不是每個案件皆有告訴人存在,若無告訴人,這套監督機制即使不上力。

     更糟的是,在檢察實務,又自行發展出所謂「偵」字與「他」字案的區別,若被列為「偵」字案,於偵查終結後,檢察官即須依法為起訴、不起訴或緩起訴的處分,若列為「他」字案,則因只是關係人,若檢方查無實據,即會以所謂行政簽結了事。而因再議與交付審判制度僅針對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若非此類處分,即無藉由此種機制以為監督的可能,則關於「偵」字與「他」字案的區分,不僅由檢察官恣意決定,事後更無藉由上級檢察官為審查之可能,致成為貪贓枉法的根源。

     如今,檢察官評鑑制度雖已上路,但是否真能發揮功能,卻是個疑問,因依據《法官法》第八十九條第三項,檢察官評鑑委員會,雖由檢察官三人、法官一人、律師三人與社會公正人士四人所組成,但根據《檢察官評鑑委員會組織規程》第三條第三項,這些委員最終的遴選權仍在法務部,仍不能算是真正的他律,是否能有效監督,仍有待時間觀察。又因為此種評鑑機制往往處於被動,且僅能在事件發生後啟動,又須經由監察院彈劾與司法院職務法庭的審理,不僅曠日廢時,即便涉案檢察官最終遭懲戒,其之前所為的任何起訴或處分,恐亦無法因此改變。

     權力不能沒有制衡與監督,且這種監督絕不能只源於自律,因此,除了屬於內部的檢察官評鑑機制外,如何急速建立一個獨立與客觀的他律機制,更是當務之急,則如英國在二○○○年,所成立獨立的皇家檢察官監督機構,或是像日本,成立由公民隨機抽選出而組成的檢察審查會,針對檢察官不起訴或緩起訴的個案為審查,都是可以學習與參考的對象。(作者為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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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評鑑會成立 鎖定首波開鍘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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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1-10 01:24 中國時報 【蕭博文/台北報導】

 ▲法務部9日舉行「檢察官評鑑委員會」揭牌儀式,部長曾勇夫(右)與委員教授彭文正握手。(陳君瑋攝)
 
     引入外部評鑑機制的檢察官評鑑委員會昨日揭牌成立,法務部長曾勇夫明確指出,已鎖定數名違法亂紀的檢察官,作為首波開鍘對象。曾勇夫說,希望透過評鑑委員會,讓社會大眾了解影響檢察官信譽的人終究會被淘汰。

     曾勇夫沒有進一步證實究竟有幾位檢察官將受評鑑,但依法務部最新公布資料顯示,約有廿名檢察官因有風紀操守、不正常男女關係、生活違常、貪瀆遭列管,若查有貪瀆事證將列為「正己專案」對象,未觸法但違反倫理規範者,則送交檢評會議處。

     曾勇夫指出,過去檢察官若違法、違規,法務部雖秉持自律精神主動偵查或懲戒,但仍被外界視為內部作業,無法贏得外部信任;而法官法就檢察官淘汰機制引進外部委員,將來的處分淘汰可望獲得各界信任。

     檢察官評鑑委員共十一人,第一屆檢方代表包括最高檢察署檢察官洪泰文、高檢署檢察官鄭鑫宏、台中地檢署主任檢察官張曉雯,院方代表則為最高法院庭長邵燕玲,律師界有吳光陸、高涌誠、李念祖,公正人士包括詹森林、蔡明誠、彭文正、張麗卿等學者。

     外界質疑引發恐龍法官爭議的最高法院法官邵燕玲也名列委員,曾勇夫則表示,邵燕玲是由司法院票選推舉,法務部予以尊重;且邵燕玲無論操守、能力各方面都相當優秀,未來在檢察官評鑑勢必會持平公正處理。

     司法院長賴浩敏則表示,希望檢察官評鑑委員會業績不要蒸蒸日上,能發揮「刑期無刑」精神,讓司法人員不輕易以身試法、口出惡言;評鑑委員高涌誠律師則說,法官法雖然不及格,但律師仍會積極參與並扮「黑臉」,善盡民間觀點監督檢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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