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報╱王健壯】 2011.06.12 03:03 am
凡是有過出庭經驗的人,不管是原告、被告或證人,大概都會有同樣感想:台灣法官的問案態度實在太差。
我有次出庭,進庭前律師特別提醒:「這個法官很兇,等下講話要注意點」,我本來並不以為意,但看到法官進庭時擺著一張臭臉,心裡已覺得毛毛的,等到她開口問案,才終於體會律師提醒的是什麼。
在一個多小時的庭訊過程中,原告、被告每次開口還沒講兩句話,就被這位像吃了炸藥一樣的女法官厲聲制止或糾正,連作筆錄的書記官也因為打錯了幾個字,當場被她痛斥。我碰過許多問案態度不佳的法官,但卻從未見過這種兇厲得像羅剎一樣的法官。
但問案態度不佳的羅剎法官,最多祇讓當事人覺得尊嚴受損,有些法官卻是因辦案違失,而讓當事人的訴訟權益受損,這種法官比羅剎法官更讓人民對司法產生負面評價。
以宜蘭地院法官陳嘉年為例,他雖然連犯三項辦案違失:其一,遲延發送卷宗,影響人民求償權益;其二,被告已被逮捕,卻未撤銷通緝;其三,審理未成年人性侵案時,既未通知社工出庭,也拒絕讓未成年被害人家長陳述意見,但司法院人審會卻認為陳法官所犯違失,連「情節輕微」都不構成,否決了地院院長黃瑞華所作的申誡處分,而改以「令飭注意」這個不痛不癢的決議結案,氣得黃瑞華辭院長以示抗議。
黃瑞華一向是司法界的焦點人物,她曾是九○年代法院改革運動的成員之一,審理四汴頭案時當庭諭令收押伍澤元,更讓她一炮而紅;這幾年她批評陳瑞仁起訴陳水扁違憲,反對扁案併案審理,並且反對長期押扁,雖然讓她備受爭議,但這次她以辭職抗議司法院人審會官官相護,卻應該給予正面評價。
人審會職掌法官升遷與懲處,去年二月,台北地院有位家事法庭法官,因為開庭時對當事人態度不佳,而被人審會決議申誡;沒想到事隔才一年多,同樣的人審會卻對連犯三項辦案違失的法官網開一面,開庭態度不佳可申誡,辦案違失卻縱放,人審會懲處標準前後寬嚴不一,公信力當然會大受損傷。
司法院人審會與檢察系統的檢審會,在九○年代司法改革運動中,都曾出現過結構性的重大改變,「民選」的人審會與檢審會委員,這幾年也確實發揮了制衡「官派」委員的角色功能。
但人審會的「民選」委員,比檢審會「民選」委員所佔比例稍低,而且人審會委員都是法官,也比檢審會更缺乏所謂的「民主可問責性」(democratic accountability),在人事升遷與懲處時,難免會出現學者所說的「法官寡頭專制」的弊病,人審會這次否決黃瑞華的處分建議,其實祇是這項弊病的冰山一角而已。
歷任司法院長都曾經喊過「司法為民」的口號,當法官的人也都知道人民才是司法之本的道理,但司法系統中卻仍然充塞著那麼多問案態度不佳與辦案違失的法官,這些恐龍法官、羅剎法官以及視人民訴訟權益如無物的法官,卻是司法為民這句口號的反諷。
賴浩敏院長現在該做的事,並非挽留黃瑞華,而是應立刻檢討人審會的結構與運作,強化這個組織的「民主可問責性」,否則,即使〈法官法〉完成立法,遲早還會出現另一個黃瑞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