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斃錯人!15年前女童姦殺案 江國慶冤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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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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啃得機
we do
方正平

【聯合報╱記者蕭白雪、熊迺祺/台北報導】 2011.01.29 02:51 am

15年前在空戰部服役的上兵江國慶,被控姦殺謝姓女童遭槍決後,他的父親江支安(已故,右圖)在自宅大門張貼誣害江國慶的「狗官」名單(左),提醒自己為兒子洗清冤情。
(聯合報資料照片)

昨天真凶許榮洲終於落網,被檢方聲押。
圖/本報資料照片

十五年前發生在空軍作戰司令部營區廁所的五歲謝姓女童遭姦殺案,台北、台中檢方重啟偵辦,發現已槍決的被告江國慶是冤死的,真正涉案人是同營區士兵許榮洲,昨天當庭逮捕,聲押禁見裁准。

許榮洲承認單獨犯下性侵案,因女童哭喊,用手摀住她口鼻,但否認拿異物戳女童下體。許榮洲向檢察官說,他在營區見過江國慶,彼此不認識;對江國慶被錯殺感到不好意思,但擔憂自己被法辦,所以拖了這麼多年才承認。

當年軍方在命案現場採證,發現一張衛生紙沾有女童血跡及江國慶的精液,成為江被判死刑的關鍵證物。但檢方如今查出,江曾到廁所自慰,噴到垃圾桶的衛生紙;女童被姦殺時,血跡也濺到衛生紙。幾乎不可能的巧合,讓江冤死。

檢方將現場跡證送刑事局和調查局重複比對,確認廁所窗戶留有許榮洲擦抹血痕的掌紋,而血跡和女童相符,當年鑑驗過程,顯然有要命的疏忽。這項重大突破,讓案子翻案。

位在台北市公館附近的空軍作戰司令部,一九九六年九月十二日營區廁所發生謝姓女童遭姦殺,屍體棄置於廁所旁水溝。軍方認為士兵江國慶涉案,在十一個月內走完起訴審判程序,迅速槍決江國慶。

江父多方奔波喊冤,監察院受理調查七年後,去年五月十二日公布江國慶遭錯殺的調查報告,以軍方涉嫌刑求等理由,對國防部提出糾正。

調查指出,空軍作戰司令部前司令陳肇敏違法指示將全案交給反情報隊負責,對江國慶違法禁閉及卅七小時超疲勞訊問,取得不實自白書。最高檢察署因而決定重啟偵辦,並且和軍方聯手追究現役、退役軍人非法取供等罪。

據了解,許榮洲於一九九七年五月四日,在台中的保齡球館廁所犯下另一件女童性侵案時,曾坦承謝姓女童是他所姦殺,但軍方未重視這項供述,同年八月十三日,江國慶被槍決。

台中檢方傳喚當年在空戰部餐飲部、理髮部員工及服役士官兵,還原現場跡證,認定是當年在空戰部警衛連服役的許榮洲涉案,昨天傳拘到案。基於管轄權,再交由台北地檢署接手偵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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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軍女童案冤獄796天 許榮洲獲賠159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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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6-30 03:06:19 聯合報 記者劉峻谷/台北報導

空軍作戰司令部十九年前發生謝姓女童遭性侵殺害命案,軍方錯殺士兵江國慶後,檢方起訴另一士兵許榮洲並羈押七百九十六天。最高法院認為沒有直接證據證明許榮洲犯案,判決許無罪確定。許聲請刑事補償,最高法院昨天判決補償許一百五十九萬二千元,全案定讞。

謝姓女童遭性侵殺害案,軍方冤殺江國慶,檢方誤關許榮洲,兩案法院均依刑事補償法,共判補償一億零四百七十七萬元,但殺害女童的凶手至今不知是誰。

一九九六年空軍作戰司令部發生五歲謝姓女童遭性侵殺害案,軍方刑求逼供冤殺士兵江國慶,法院依刑事補償法,判賠江母一億三百一十八萬五千元。特偵組重啟調查,依據女童陳屍廁所內窗戶木條上有許的掌紋,認定與江睡上下鋪的同袍許榮洲才是凶手,將許起訴。

台灣高等法院審理時,認為木條上的掌紋無法證明是許在犯案時留下,且當年刑事局檢驗掌紋無血跡反應,加上木條已遺失,又沒有其他證據證明許犯案,改判無罪。案件上訴最高法院,去年駁回定讞。

許榮洲無罪確定後提出刑事補償,他以被羈押七百九十六天、每天五千元計算,求償三百九十八萬元。最高法院審理認為,許雖受身心與名譽極大痛苦,但他在偵查時認罪,要自負部分責任,改以每天補償二千元計算,判決補償他一百五十九萬二千元,全案確定。

【記者程嘉文/台北報導】許榮洲昨獲補償一百五十九萬元定讞。國防部與監察院昨均無評論。國防部表示,許榮州遭羈押七百九十六日,補償費用由司法編列並補償,不是由國防部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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殺女童案 許榮洲冤獄獲賠159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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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晚報╱記者董介白/台北報導】
2014.11.06 02:59 pm
 

18年前的空軍作戰司令部謝姓女童遭姦殺命案,許榮洲因案遭羈押796天,後因最高法院判他無罪確定,許獲得159萬2000元的補償金。
報系資料照
發生在18年前的空軍作戰司令部謝姓女童遭姦殺命案,原本被檢方認定是兇手的許榮洲,在最高法院判他無罪確定後,由於許榮洲在無罪確定前遭羈押796天,經向台灣高等法院聲請刑事補償,高院最後裁定,許榮洲可獲得159萬2000元的補償金。
本案案發之初,當時軍方迅速逮捕士兵江國慶,並槍決江國慶,後來出現大逆轉,檢方查出當年江國慶遭到錯殺,並認定兇手是另一名士兵許榮洲。

許榮洲隨後遭到檢方逮捕,並於民國100年1月28日,聲請羈押許榮洲獲准,全案經由當時的特偵組起訴後,一審法院判他18年徒刑,但二審高等法院審理後,於去年4月2日,改判許榮洲無罪,並當庭釋放。

全案在今年3月間,最高法院判決許榮洲無罪確定,總計許榮洲因本案被羈押時間長達796天,許榮洲依照刑事補償法的規定,向高等法院聲請刑事補償398萬元。

有關的刑事補償案於今年9月首度在高等法院審理,當時律師表示,許榮洲無罪確定後,在屠宰場擔任清潔工作,不想在公開場合出現。

由於許榮洲智能較為不足,雖然曾經自白犯案,但有鑑定報告認定他遭到刑求逼供,所以律師依照補償最高金額,一天5000元的額度計算,請求398萬元的賠償金。

不過,全案經高等法院計算後,最後裁定以一天2000元的標準,給付許榮洲總共159萬2000元,作為刑事補償金。全案還可以再聲請覆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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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國慶案監院認定「真凶」 曹嘉生:太草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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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報╱記者程嘉文/台北報導】
2014.07.12 02:32 am
 
監委調查報告,認定空軍作戰司令部女童姦殺案的真凶就是許榮洲,並指陳肇敏等人擔心一案兩破,因此阻止進一步追查。對此,當時的作戰司令部軍法室主任曹嘉生反駁,絕非蓄意縱放許榮洲;而是他在偵訊中前言不對後語,供詞又違背事實,所以才將其剔除。

軍方賠償江家一億多元,曹嘉生是國防部求償的軍官之一,台北地院五月判定他必須賠償八百五十九萬元給國防部。他也是至今唯一公開跳出來捍衛自身清白的承辦軍官。

曹嘉生說,許榮洲在台中的保齡球館犯下性侵女童案被捕後,自白曾與同單位的陳姓學長一起犯下空作部姦殺案。但軍方發現許說詞前言不對後語,每次偵訊說法不同;調查局也認為,許智商不足,無法進行測謊;他供稱犯案的經過,部分也與現場事實不吻合。軍方發現,陳姓士兵在部隊曾經欺負許榮洲,因此認定許為了報復陳,拖他一起下水,後來還因此成立誣告罪。

曹嘉生表示,如今監院認定許榮洲是空作部命案「真凶」,唯一證據就是他的自白,但根本沒有任何足以支持的物證。如果因為當事人後來曾性侵女童,又自稱犯下空作部命案,就逕自認定許是真凶,這種「第四審」未免太過草率。

【記者鄧桂芬/台北報導】監委馬以工前天發布調查報告,指空軍作戰部前司令陳肇敏在江國慶案中干預審判,民間司法改革會連夜趕寫書狀,昨天下午陪江母王彩蓮至台北地檢署遞狀,要求檢察官能馬上調閱相關卷宗再次偵查、加緊起訴。

江母昨手拿江國慶遺照,到北檢抗議偵辦陳肇敏案進度太慢。

司改會表示,監院報告指出,國防部原卷內有陳肇敏親筆寫的紙條,且約談軍法官呂德義時,也證明審判受到陳指揮,江國慶冤死,陳肇敏絕對難推責任。北檢二次對陳處分不起訴,均被高檢署發回續查,但發回至今一年七個月毫無動靜,「若監委都能有成果,沒有道理北檢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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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委調查:陳肇敏8張字條 害死江國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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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報╱記者李順德、程嘉文/台北報導】
2014.07.11 02:57 am
 
監委馬以工昨天談及士兵江國慶冤死案表示,空軍作戰部前司令陳肇敏曾親筆下條子,所寫八張字條與整起案件時序對照,證明陳不僅對另一被告許榮洲自白犯案早已知情,仍未讓江案停止審判,還與相關主管涉嫌干預辦案,導致真凶無法查出及江的枉死。

馬以工表示,有次監委到國防部要求拿出案件原卷,意外在原卷中發現八張小字條,每張約兩塊豆腐大,是陳肇敏親筆寫的;八張字條的內容,如「許兵於軍法單位審訊時,曾自白夥同他人涉及作戰部謝姓女童命案,若證實許兵為精神異常,是突發性的行為,各級幹部將防不勝防」;又如「本案議處等級仍似有再檢討商榷餘地,請再與總政戰部三處協調,尋求可接受的最低標準,以免遭受退案,也顯賞罰的公正性」。

她指出,公文全卷只有陳肇敏加註意見,顯見他知道許榮洲是有自白犯案,卻涉嫌主導干預,啟人疑竇。

監委楊美鈴說,監院約詢謝姓女童案軍事審判長呂德義,他坦承「獨立審判在當時是不存在的,每次開完庭(長官)都會問,也提供意見,事實上沒有獨立審判」。

她說,她很在乎相關人員為何應作為而不作為,「他們都說,上面認為沒有必要」。民間律師要傳喚證人柯仲慶時,當時還引起陳肇敏大怒訓斥,妨害軍事檢察官重驗指掌紋等偵審作為,更因軍方所保存的證物遺失(沾血木條),導致無法發現真凶。

調查報告指出,空軍作戰部主管如陳肇敏、曹嘉生等人,雖知悉許榮洲自白犯案,因恐「一案兩破」引發爭議,便漠視對許榮洲的不利證據,江案也因此沒有停止審判,以致江國慶最後仍被判刑槍決。

國防部昨天對於監委說法表示沒有評論,陳肇敏則未取得聯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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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案軍檢 全案唯一免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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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報╱記者藍凱誠、程嘉文/台北報導】
2014.05.30 03:24 am
 
國防部北部地方軍事法院提告向陳肇敏等人求償案,當時承辦江國慶案的軍事檢察官黃瑞鵬,是唯一沒被法官判賠的被告,主要原因是無法證明他有違失或犯罪,因此判決免賠,不過軍方可以上訴。

判決指出,黃瑞鵬依江國慶自白、現場模擬錄影帶、刑事警察局及調查局證物鑑定書、軍法醫鑑定書和被害人血衣、褲、鞋等證據資料,將江國慶依殺人罪提起公訴,國防部北部地方軍事法院認為他也有違失,提告求償一千四百七十四萬多元。

黃瑞鵬表示,根據國家賠償法第十三條規定「有審判或追訴權之公務員,因執行職務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就其參與審判或追訴案件犯職務上之罪,經判決有罪確定者」,適用國家賠償法規定,但他並未遭判決有罪確定,軍方不能向他求償。

陳肇敏等六位前空軍軍官,則必須為江國慶案賠償共五九五五萬元。六人中官階最低(上尉)的何祖耀相當激動,強調自己奉命行事,也沒有作對不起江國慶的行為;為了自己的公平與清白,一定上訴力爭到底。

女童命案發生時,何祖耀是空軍松指部上尉保防官,奉派支援辦案。民國一百年他退伍後,接受聯合報訪問,強調「沒對任何人做任何不對的事情」,自己當時是無名小卒,唯一任務就是與江國慶聊了一次天。不料沒講幾句話,江就情緒崩潰,痛哭表示「我什麼都不記得」與「不曉得為何做這種事情」。何祖耀表示,當時自己只是低階軍官,從頭到尾都是聽從長官指派。

判賠最重的陳肇敏,則關閉行動電話,家中電話也無人應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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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方失策 全額求償8800萬落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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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報╱記者藍凱誠/台北報導】
2014.05.30 03:24 am
 
國防部北部地方軍事法院提告向陳肇敏等人求償案,台北地方法院昨天宣判,法界人士解讀判決書後認為,法官幾乎全面採信陳肇敏等人確有違失的證據,軍方其實有機會獲判連帶全額賠償八千八百多萬元,但軍方訴訟策略不當,只獲賠近六千萬元。

法界人士指出,軍方提告「先位聲請」是依總額八千八百四十四萬多元平均,向陳肇敏等人各求償一千四百七十四萬元,「備位聲請」則是要求陳肇敏等人應全部連帶賠償八千八百四十四萬多元;所謂「先位聲明」、「備位聲明」,就好像俗稱的「第一志願」、「第二志願」。

依軍方提告的「先位聲明」,也就是每人最多只能判賠一千四百多萬元,表面上看起來與總數八千多萬元相同,但因責任分擔後,不可能每人都判賠最高額度,所以昨天一審判決結果,合計才判賠五千九百多萬元。

如果軍方「先位聲明」是陳肇敏等人應全部連帶賠償八千八百四十四萬多元,依法官判決看來,應該會勝訴,也就是陳肇敏等人應連帶全數賠償八千八百四十四萬多元,但依審判程序,「先位聲明」勝訴後,「備位聲明」就不會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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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國慶冤死案 陳肇敏等一審判賠590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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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報╱記者藍凱誠/台北報導】
2014.05.30 04:40 am
 
空軍士兵江國慶冤死獲軍方國賠一億多元,國防部轉向時任空軍作戰司令的陳肇敏等人提告求償,台北地方法院認定確有違法取供情事,且與江國慶冤死案有因果關係,昨天判決前國防部長陳肇敏等六人要賠償五千九百多萬元予國防部。

陳肇敏因是專案主持人,反情報隊中校參謀官柯仲慶建議將江國慶關禁閉,並命下屬疲勞訪談直到江國慶自白,兩人各判賠一千四百七十四萬多元;軍法室主任曹嘉生及保防官何祖耀各賠八百五十九萬元,保防官李植仁(已死亡)的兩名子女應連帶賠償一千兩百八十九萬多元,軍事檢察官黃瑞鵬免賠。全案仍可上訴。

判決指出,空軍作戰司令部一九九六年九月十二日發生女童遭姦殺案,當時擔任中將司令的陳肇敏在專案會議中,違法指示將全案交由不具軍、司法警察身分的反情報隊人員接辦,經違法取供,致江國慶於一九九七年八月十三日遭槍決冤死。

江國慶案二○一一年九月間翻案改判無罪,國防部北部地方軍事法院賠償家屬一億多元後,二○一二年四月間提告向陳肇敏,柯仲慶,何祖耀,曹嘉生,黃瑞鵬及李植仁的兩名繼承子女,各求償一千四百七十四萬多元,合計八千八百四十四萬多元。

不過陳肇敏等人都否認有違失。陳肇敏說,他只是指示反情報隊擴大營區清查、訪談工作,並沒有授權偵查犯罪,且反情報隊人員直接受空軍總部政戰部指揮監督,作戰司令部無權指揮;曹嘉生說,反情報隊人員直接向專案主持人陳肇敏負責,他不知有違法取供情事。

法官認為,陳肇敏因擔心女童命案遲未破案而遭究責,與曹嘉生、柯仲慶、何祖耀及李植仁等人,為取得江國慶不正自白,違法安排反情報隊人員主導訊問江國慶,也違法禁閉,並依陳肇敏核定的訪談計畫,由柯仲慶等人違法取供,違反當時的軍事審判法。

除承辦江國慶案的軍事檢察官黃瑞鵬無法證明有違失外,其他人的違法行為與江國慶冤死案有因果關係,依責任分擔比例判決陳肇敏等人應賠償的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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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國慶案/辯護律師:違法取供「輕過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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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報╱記者林志函/台北報導】 2013.08.03 02:37 am 
 
江國慶冤死案,國防部賠償江家一億餘元後,以前國防部長陳肇敏、空軍反情報隊前中校柯仲慶等人有重大過失為由,提告求償;但辯護律師昨天當庭說,比起美軍情報員對待蓋達組織聖戰士的方式,柯仲慶等人只是「輕過失」。

律師指出,柯仲慶等人確實違法取供,但依一九九六年時空背景,連時任空軍作戰司令的陳肇敏都還在引用戒嚴時期法令,如何期待柯仲慶等人比陳肇敏更有法律概念?

律師比喻,假如發生恐怖事件,派保全、警察或霹靂小組調查,造成的結果絕對不同;柯仲慶等人介入調查是實務慣例,他們下手不算重,比起美軍情報員只能算「輕過失」。

法官聽見這番見解,質疑「法律上哪裡有輕過失」?律師連忙解釋,柯仲慶等人沒有重大過失,也主張不管江國慶多可憐、被告等人行為多壞,國防部的請求權已罹於五年的消滅時效。

國防部委任律師說,柯仲慶等人拿眼罩蒙住江國慶眼睛,播放音效製造肅殺氣氛,再用強光照射江國慶訊問;陳肇敏明知柯仲慶等人不具軍法警察身分,仍批核由柯仲慶等人偵查,甚至批示「如有需要,訪談時間可以延長。」當然有重大過失。

江國慶被控涉及一九九六年空軍作戰司令部女童姦殺案遭軍法槍決,監察院及最高檢察署特偵組在多年後翻案,認定凶手另有其人,江國慶冤死。國防部日前依刑事補償法支付江家一億零三百一十八萬元,轉向陳肇敏等人求償;台北地院審理近一年,昨天才進入辯論程序。

民間司改會憂心,國防部每次開庭,總是在法官要求下被動回應,補償金恐怕要全民埋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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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榮洲無罪 檢方將提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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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台北24日電】 2013.04.24 07:56 pm 
 
民國85年空軍營區女童遭性侵命案,二審改判被告許榮洲無罪。特偵組今天表示,將函請台灣高檢署依法提起上訴。

特偵組認為,法院審理許榮洲案的2次審判期已間隔15日以上,法院卻未踐行更新審理程序,判決有違背法令。

台灣高等法院合議庭認為,依地緣關係來看,許男等很多士官兵依常情都會使用到廁所,掌紋只能證明許榮洲曾到場,無法證明犯案。特偵組則表示,被告和同連士官兵很少使用福利餐廳廁所,原判決認定的事實與卷內證據不符。

另外,警方雖稱「無法判斷掌紋是否為凶嫌所遺留」,特偵組認為警方的意思應是不能單由掌紋斷定何人所犯,並非否定是凶嫌遺留的可能性。

二審合議庭認為,橫隔木條早已遺失,無從比對掌紋是否含血跡;特偵組指出,掌紋不是依鑑定程序委由市警局判斷是否含有血跡,二審即認定「無法判斷該掌紋是否含血跡」,有判決不適用法則等違誤。

另外,二審認定法醫研究所對掌紋是否含血跡的報告都以「很可能」、「最有可能」作結論,顯見無法確定只是在可能的推測下做出的實驗;特偵組卻認為,法醫所在科學理論和數據支持下,已作成判斷而非無法判斷,判決顯然解讀錯誤。

另外,特偵組指出,被告許榮洲的前後7次自白都具有任意性,是出於自由意志下的供詞,並非被刑求後的供述,但法院卻未依法認定具有證據能力,因此特偵組將函請台灣高檢署依法提起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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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率辦案的蝴蝶效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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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晚報╱社論】 2013.04.03 02:11 pm 
 
十七年前謝姓女童在空軍作戰司令部遭性侵命案,軍方冤殺江國慶後,其後被檢方認為「真凶」的許榮洲昨天二審改判無罪。全案陷入今天無頭公案的地步,不能不說是當年草率辦案所致。

謝姓女童命案,見證了台灣軍法和司法偵查的草率。當年案發後,士兵江國慶被軍事檢察官認定犯案,依軍法草率審判隔年即遭槍決;經江父陳情多年,才獲平反。此案轉由台北地檢署重啟調查,檢方根據自白及命案現場廁所窗戶留有掌紋等證據,重新認定兇手為許榮洲,並將他依殺人罪嫌起訴。

殺人是何等的重罪,尤其姦殺一位五歲女童,更是何等的殘酷、冷血。也正因為是極重的罪,辦案尤須謹慎,稍一疏忽,便可能冤錯,使真凶逍遙法外。

可嘆的是,當初軍方為求迅速破案,由不具司法警察身分的空軍總司令部政四處反情報隊違法偵辦,甚至使用非法手段刑求逼供,導致江國慶遭冤枉處死。只重績效的草率辦案,不僅害死年輕士兵,也錯失偵查良機;俟十多年後證實江國慶遭冤殺,再回頭重啟調查,要從殘破的跡證中尋獲真凶談何容易?

被檢方疑為元凶的許榮洲,一審判刑十八年,但高院認定許榮洲多次自白描述犯案的過程不同,且經醫院鑑定有輕度智能不足,讓自白內容出現重大瑕疵,僅以廁所內掌紋與其相符並不足證明他殺人。二審雖採「仍有合理懷疑,即應無罪推定」的嚴格證據法則,讓許榮洲無罪開釋,免得他變成「江國慶第二」。正如民間司改會所說,「江國慶案所樹立的判決標準,應適用於許榮洲及所有刑事案件被告」,這才是江國慶案給社會最大的啟發。

社會大眾不免要問:若真凶不是江國慶,也不是許榮洲,又是何人?要還原案發事實,首重細密的偵查,當初軍檢一味求快,辦案走岔了路,就像「蝴蝶效應」,初始條件下的微小變化,卻能帶動長期巨大的連鎖反應,想再回頭,已是事倍功半。而真正答案,可能永遠只在風中。

江國慶已冤死,對軍方究責固然不能鬆手,但女童命案猶陷膠著,檢警辦案,能以此為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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