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報╱社論】 2011.01.30 03:14 am
空軍上兵江國慶經軍方判決姦殺謝姓女童遭槍決,十五年後,檢察官鑑定出凶案現場遺留的血掌紋為同營區士兵許榮洲所留,全案轉向江國慶可能錯遭槍決冤死。
一樁已經執行死刑的舊案得以再見天日,除了江的家屬的堅持,也因有人權團體、律師的協助,監察委員不氣餒地督促,及檢察官不執成見地調查,強力動搖了江國慶是凶手的基礎。他們對生命的尊重,及對偵查程序的縝密要求,刻畫出台灣人權進步的軌跡。
軍方起訴江國慶的依據為:江國慶是唯一沒有通過測謊的受調查者,案發廁所又發現沾有江精液的衛生紙,上面還沾有被害女童的血液。再加上許榮洲被認定精神狀況有些問題、弱智,說詞反覆,自白犯案的動線也與採證結果不同,因而被排除在嫌犯名單之外。
但江國慶後來抗辯精液衛生紙是自慰留下,且於女童下體採得的體毛及案發現場取得的掌紋與江不符,這些證據軍方皆率斷不採,又不詳查掌紋與另一自白犯罪者許榮洲的異同;一個不容許犯錯空間的死刑案件,因此鑄下疏漏的肇端。
血掌紋雖證實許榮洲曾經出現在案發現場,但是否即可據以斷言他就是真凶,應還待進一步偵查審判。因為,檢察官雖以掌紋的新證據聲押許榮洲獲准,但許卻自白是以手指性侵女童,和女童下體遭受重創的情形不合;且侵害女童的凶器為何,有無尋獲,及如何造成血跡噴濺,檢方至今並未透露。
十五年前軍方不重程序、偏執單一證據,急率辦案,留下案件可能另有真凶的憾事;如今司法檢察官重起爐灶,當然必須力求程序、證據的完備,亦不能只以許榮洲的自白,及半枚掌紋為足,庶可避免犯第二次錯。
真相未定,但江國慶案重審的過程已足社會省思。一,辦案不能為迎合社會期待,而速偵速審速結。案件發展的巧合因素,有時超乎想像,偵查、審判者必須能夠承擔壓力,社會也要學會給予尊重的空間,憑證據而非感覺論案。
二,辦案應嚴守正當法律程序、綜合判斷證據,不應偏於一執。江國慶經刑求的自白、未通過測謊,沾有江的精液、女童血跡的衛生紙,都是他被論罪的有力證據。但刑求自白如今已被法院否棄;未按照流程完成的測謊,也已不能當成證據,掌紋更成翻案關鍵。江國慶是偵審程序及證據認定兩皆粗率的受害者。
三,科學鑑識、精神鑑定等需要更多資源投入。如謝姓女童案發現場血跡噴濺情形,與江國慶、許榮洲證詞的可信度,都必須經由鑑識協助認定。又許榮洲曾被鑑定為弱智、精神耗弱,證詞不被當回事;如何面對這類被告,一直是刑事審判上的弱項。這方面急需資源的挹注,也更凸顯司法改革不能侷限於法院審判,一定要向前擴及檢警軍調。
四,檢方認真檢視江案的所有證據,挖掘出陳年舊案的疑點,值得肯定喝采。願意揭發真相,等於承認過去偵審單位的錯誤,這才是對遭錯判者最好的救贖。這種勇於認錯的態度,不因出錯對象是軍方或一般司法單位而有不同;此一案例,應使任何偵審機關皆虛心以對。
五,江國慶案發展至今,倘不是人權團體、監委相助,很難重啟調查大門,即使確認江冤死,江家仍要面對如何拿到無罪確定判決的法律程序問題,這些對受害者翻案的重重關卡,需要被正視並協助解決。
江國慶案如錯遭槍決冤死,將是司法史上政治犯以外的首例。一條性命因司法誤判而喪失,任誰都不忍;然而,在江國慶被認定錯判後,許榮洲是否即必定是真凶,這也須更精確的偵審程序加以認定,切勿複製再一次的悲劇。真相還待確認,衷心期盼檢警縝密偵查,還原真相,重建正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