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城邦
回本城市首頁 審判審檢警調
市長:星火  副市長:
加入本城市推薦本城市加入我的最愛訂閱最新文章
udn城市政治社會公共議題【審判審檢警調】城市/討論區/
討論區審判軍憲 字體:
看回應文章  上一個討論主題 回文章列表 下一個討論主題
斃錯人!15年前女童姦殺案 江國慶冤死
 瀏覽21,341|回應150推薦3

星火
等級:8
留言加入好友
文章推薦人 (3)

啃得機
we do
方正平

【聯合報╱記者蕭白雪、熊迺祺/台北報導】 2011.01.29 02:51 am

15年前在空戰部服役的上兵江國慶,被控姦殺謝姓女童遭槍決後,他的父親江支安(已故,右圖)在自宅大門張貼誣害江國慶的「狗官」名單(左),提醒自己為兒子洗清冤情。
(聯合報資料照片)

昨天真凶許榮洲終於落網,被檢方聲押。
圖/本報資料照片

十五年前發生在空軍作戰司令部營區廁所的五歲謝姓女童遭姦殺案,台北、台中檢方重啟偵辦,發現已槍決的被告江國慶是冤死的,真正涉案人是同營區士兵許榮洲,昨天當庭逮捕,聲押禁見裁准。

許榮洲承認單獨犯下性侵案,因女童哭喊,用手摀住她口鼻,但否認拿異物戳女童下體。許榮洲向檢察官說,他在營區見過江國慶,彼此不認識;對江國慶被錯殺感到不好意思,但擔憂自己被法辦,所以拖了這麼多年才承認。

當年軍方在命案現場採證,發現一張衛生紙沾有女童血跡及江國慶的精液,成為江被判死刑的關鍵證物。但檢方如今查出,江曾到廁所自慰,噴到垃圾桶的衛生紙;女童被姦殺時,血跡也濺到衛生紙。幾乎不可能的巧合,讓江冤死。

檢方將現場跡證送刑事局和調查局重複比對,確認廁所窗戶留有許榮洲擦抹血痕的掌紋,而血跡和女童相符,當年鑑驗過程,顯然有要命的疏忽。這項重大突破,讓案子翻案。

位在台北市公館附近的空軍作戰司令部,一九九六年九月十二日營區廁所發生謝姓女童遭姦殺,屍體棄置於廁所旁水溝。軍方認為士兵江國慶涉案,在十一個月內走完起訴審判程序,迅速槍決江國慶。

江父多方奔波喊冤,監察院受理調查七年後,去年五月十二日公布江國慶遭錯殺的調查報告,以軍方涉嫌刑求等理由,對國防部提出糾正。

調查指出,空軍作戰司令部前司令陳肇敏違法指示將全案交給反情報隊負責,對江國慶違法禁閉及卅七小時超疲勞訊問,取得不實自白書。最高檢察署因而決定重啟偵辦,並且和軍方聯手追究現役、退役軍人非法取供等罪。

據了解,許榮洲於一九九七年五月四日,在台中的保齡球館廁所犯下另一件女童性侵案時,曾坦承謝姓女童是他所姦殺,但軍方未重視這項供述,同年八月十三日,江國慶被槍決。

台中檢方傳喚當年在空戰部餐飲部、理髮部員工及服役士官兵,還原現場跡證,認定是當年在空戰部警衛連服役的許榮洲涉案,昨天傳拘到案。基於管轄權,再交由台北地檢署接手偵辦。
 


回應 回應給此人 推薦文章 列印 加入我的文摘

引用
引用網址:https://city.udn.com/forum/trackback.jsp?no=54532&aid=4468573
 回應文章 頁/共15頁 回應文章第一頁 回應文章上一頁 回應文章下一頁 回應文章最後一頁
謝姓女童性侵命案 自白吻合事實 許榮洲判18年
推薦0


星火
等級:8
留言加入好友

 

2011-12-13 01:19 中國時報 【王己由/台北報導】

 ▲空軍作戰司令部謝姓女童命案12日宣判,涉案的許榮洲依殺人罪遭求處18年有期徒刑;圖為許榮洲(右)日前出庭模樣。(本報資料照片/許正宏攝)

 ▲許榮洲判18年徒刑,江國慶的母親王彩蓮晚間外出時,只淡淡表示就讓他們去處理就好了。(趙雙傑攝)
 
     十五年前造成錯殺江國慶的空軍作戰司令部謝姓女童性侵命案,台北地院十二日審結,合議庭認定已遭槍決的江國慶確非真凶,在押的許榮洲,自白與事實相符;案發廁所氣窗橫隔木條上的掌紋確為許留下,考量他有輕度智障,依殺人罪將許榮洲判處有期徒刑十八年。

     台北地檢署今年五月依殺人罪起訴許榮洲,具體求刑廿年,北院經六個多月密集審理,昨天宣判,許榮洲表明不到庭聆判。

     合議庭認定許為凶手的關鍵主要有兩大部分,首先是自白與事實吻合。許在服役期間,於八十六年五月四日犯下台中「大中保齡球館」性侵女童案後,隔日連續兩天及在今年一月廿八日檢方偵查中,曾三度自白犯下謝姓女童案。

     特別是他供述犯案後清洗現場牆壁和地板,並將廁所垃圾桶中的垃圾袋拿起來,將女童衣物放進,倒入垃圾,再將垃圾袋放回垃圾桶,這部分作案細節,外界不知、媒體也未報導,還有對女童身穿黃色上衣、黑色外褲、粉紅色內褲和涼鞋的自白,也和事實相符「如果不是親身經歷,不會如此清楚。」

     再者,案發現場廁所氣窗橫隔木條上,除留有女童生前噴濺的血跡及死亡後流出的血液外,還有許的右掌紋。刑事局、調查局去年分別比對手掌指底區、拇指球區,各有十二個以上特徵點和許相符。

     合議庭認為,許榮洲當初在軍方兩次自白犯案時,江國慶正在軍法審理中,軍方沒必要再刑求逼第二個人承認犯案;當時雖有傷,是遭被害人家屬和保齡球館員工毆打所致。第三次的檢方自白,始終說不出確有刑求一事;勘驗偵訊全程錄影帶,也未發現刑求,可認定自白出於自由意志下。

     另許榮洲雖有輕度智障,但他可完整供述,甚至會規避關鍵問題,經鑑定也認定具有適當理解、自主回答的可能性,不致受誘導自白犯罪。

     合議庭認為許榮洲為達猥褻目的,讓女童受暴過程遭受很大的折磨痛苦,且用手摀住她死亡,手法凶殘,但考量他為「固著性戀童症」者,因輕度智能障礙,控制力薄弱,幼年時有長期集體性遊戲經驗,且無法獲得有效協助及矯治。此次審理中雖未坦承,但在八十六年犯性侵案就已自白犯罪,檢方雖求刑廿年,考量他仍有相當良知和後悔之心,決定判刑十八年。

回應 回應給此人 推薦文章 列印 加入我的文摘
引用網址:https://city.udn.com/forum/trackback.jsp?no=54532&aid=4759346
律師:不代表許榮洲是兇手
推薦0


星火
等級:8
留言加入好友

 

【聯合報╱記者蔡明樺/桃園縣報導】 2011.09.14 03:29 am 
 
涉及空軍作戰司令部營區女童命案的空軍士兵江國慶昨天獲判無罪定讞,另一名涉案人許榮洲的委任律師陳益軒強調,儘管法院宣判江無罪,但不代表許榮洲就是兇手,「兩者不能畫上等號。」

江國慶沉冤得雪,江母泣訴是「遲來的正義」,被檢方認定是女童姦殺案兇嫌的許榮洲,已遭台北地檢署起訴,求刑廿年,軍事法庭對江案的判決結果是否會影響許榮洲的一審判決,陳益軒說:「會以平常心看待」。

「女童姦殺案的兇手並非只有兩個選項,不能排除有第三者涉入。」陳益軒表示,檢方對許榮洲求刑廿年,但憑自白就要將人定罪,證據力十分薄弱,台北地院最快十月底一審宣判,若法官認定許榮洲是凶手而判刑,「一定上訴到底!」
 

回應 回應給此人 推薦文章 列印 加入我的文摘
引用網址:https://city.udn.com/forum/trackback.jsp?no=54532&aid=4712156
判決書直指 陳肇敏違法
推薦0


星火
等級:8
留言加入好友

 

【聯合報╱記者程嘉文、楊德宜、呂開瑞/連線報導】 2011.09.14 07:47 am 
 
國防部北部地方軍事法院作出判決,確定江國慶涉嫌姦殺女童案無罪。判決書明指當時空軍作戰司令陳肇敏,違反當時軍事審判法規定,指派不具軍法警察身分之反情報隊人員介入偵辦,並利用聲光、音效、觀看女童解剖錄影帶等方式,製造肅殺氣氛恐嚇被告。致使被告在身心疲憊不堪情況下,作出不利自己之自白。

判決書說,基於「決獄折中,不誣無罪」的原則,在缺乏足夠效力證據情況下,應判決江國慶無罪;對江國慶因未通過測謊,因而遭到辦案人員以連串不正當手法取得認罪自白,法官感慨江國慶際遇「惜哉」;也指斥本案取供手段,正是「淫刑以逞,誰則無罪」的寫照。

法界指出,最高法院今年裁定江國慶案再審,因江已死亡,依刑事訴訟法規定,被告死亡應予免訴判決,但因牽涉到刑事補償(原冤獄賠償法),必須無罪判決確定才能請求賠償,最高法院啟動平反程序,由軍事法院判江無罪確定。

判決書中出現「惜哉」、「淫刑以逞,誰則無罪」、「決獄折中,不誣無罪」字句;委任律師黃達元說,當年江國慶遭刑求逼供,承審法官都為江國慶惋惜。

北部地方軍事法院昨天上午九時宣判,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義務律師團黃達元、尤伯祥、黃虹霞代表江母王彩蓮到場聆聽判決。北部地方軍事法院發言人蕭明雄說,因被告江國慶已死亡,本案不得上訴。

黃達元表示,宣判時,審判長長嘆一口氣,才宣讀判決理由,黃說,「無罪與原本預期相符,但公道來得太遲了。」
 

回應 回應給此人 推薦文章 列印 加入我的文摘
引用網址:https://city.udn.com/forum/trackback.jsp?no=54532&aid=4712154
江國慶再審無罪 冤賠估9282萬
推薦1


星火
等級:8
留言加入好友

 
文章推薦人 (1)

we do

【聯合報╱記者程嘉文/台北報導】 2011.09.14 03:29 am
 
江國慶的母親王彩蓮拿著判決書,在江國慶牌位前,將判決結果告訴愛子。
記者孟祥傑/攝影

十五年前的空軍作戰司令部女童命案,國防部北部地方軍事法院再審後,昨天上午宣判,以證據不足改判被槍斃的被告江國慶無罪,等於承認江國慶遭冤殺。

依刑事補償法(原冤獄賠償法),江國慶的賠償金,初估將達九一二五萬元,加上槍決前遭羈押三百一十四天,如果判決每天五千元,則應賠償一五七萬元,合計江家可獲九二八二萬元賠償。

依據軍事審判法,江國慶無罪判決已告確定,不能再上訴。總統府在宣判後表示,將致力繼續提高偵查與審判品質,杜絕任何非法取供,以維護人權,避免類似事件重演。

北部地方軍事法院指出,重審後認定,當初江國慶的自白不具「任意性」與「真實性」;疑似沾有女童血跡的衛生紙及疑似作案用凶刀等重要物證,依當前科學鑑定方法,也無法作為不利被告的補強證據,因查無其他不利於被告的犯罪事實,本於刑法「無罪推定」原則,諭知無罪。

國防部表示,未來將全力協助家屬辦理刑事補償,並深切記取教訓,不容許再肇生類似無法彌補的憾事;國防部也指出,軍法審判已由當年附屬於各部隊之下,改為獨立的地區軍事法院制,並採三級三審制,當事人得向司法機關提起第三審上訴,軍法判決也須接受司法終審檢驗。

軍法司副處長沈世偉說,北部地區軍事法院將負責處理江國慶的冤獄賠償事宜,依現行冤獄賠償法,死刑賠償為每日五千元、沒有上限,法院將依當時國民平均壽命計算江國慶餘命,若以當時平均壽命七十一歲、江國慶被槍決時廿一歲計算,初估可獲賠九一二五萬元。

另外,江國慶在槍決前遭羈押三百一十四天,依法每日可聲請三千至五千元賠償,如果判決每天五千元,則應賠償一五七萬元。沈世偉說,已向江母說明。

至於當初涉及刑求取供的軍官是否已無刑責?沈世偉說,先前雖不起訴,但目前處再議階段;唯一還在軍中服務的何祖耀,應由軍法機關審理,由於其他軍官已經退伍,將由司法機關負責。
 

回應 回應給此人 推薦文章 列印 加入我的文摘
引用網址:https://city.udn.com/forum/trackback.jsp?no=54532&aid=4712150
江國慶案疑點 高檢發回續查
推薦0


星火
等級:8
留言加入好友

 

【聯合報╱記者熊迺祺/台北報導】 2011.07.14 03:39 am 
 
空軍士兵江國慶冤死案,國防部前部長陳肇敏及涉嫌刑求的軍官獲不起訴。台灣高檢署認為,軍法官是否構成濫權追訴致死罪,陳肇敏等人是否構成私行拘禁致死罪,又是否觸犯殺人罪,台北地檢署未詳查,昨天發回續查。

高檢署質疑,當時擔任空軍作戰司令部軍法室主任的曹嘉生及軍事檢察官黃瑞鵬,以唯一死刑的強姦殺人罪起訴江國慶,江最終也被判處死刑並槍決,曹、黃是否構成濫權追訴致死罪?

不具追訴犯罪職務的陳肇敏、趙台生、柯仲慶、鄧震環、李書強等人,以執行禁閉替代羈押,對江國慶被判處死刑的結果可以預見,陳肇敏等人是否構成私行拘禁致死罪?如果陳肇敏等人觸犯上述兩罪,追訴時效尚未消滅,檢方仍可追訴。

檢方認為柯仲慶等軍官涉犯強制、恐嚇及濫用職權凌虐罪,但已超過追訴時效,陳肇敏也未構成私行拘禁罪,都處分不起訴。江國慶母親王彩蓮聲請再議,台灣高檢署認為偵查尚未完備,發回續查。

台北地檢署襄閱主任檢察官王文德表示,北檢會針對發回部分逐一詳查,依法處理。
 

回應 回應給此人 推薦文章 列印 加入我的文摘
引用網址:https://city.udn.com/forum/trackback.jsp?no=54532&aid=4671272
江國慶案在今日 恐怕還是冤死
推薦0


星火
等級:8
留言加入好友

 

【聯合報╱高源流/資深媒體工作者(澎縣馬公)】 2011.06.18 02:58 am 
 
台灣最近的恐龍法官批判聲浪,已經發展到義和團化的境地,任何審判性侵害案的法官,只要不把被告判有罪,沒有將被告從重判刑,就會被群毆成恐龍法官。那麼我要問:萬一被告真的沒犯罪,怎麼辦?

被誣指性侵殺害女童,而遭判死刑槍決的江國慶,是件值得參酌的血的教訓。請大家思考:江國慶當年是否也是在這種人人喊殺的社會環境下,被受到輿論壓力的軍方胡亂判以極刑的?萬一我們的法官在這種社會壓力下審判,該判無罪的不敢判無罪,那麼江國慶案即使發生在今天,恐怕他還是只有被判死刑,冤死的份。

再請問大家:如果性侵害案都一定要重判,法官沒有審酌刑輕刑重的空間,那麼我們的性侵害防治法,是不是乾脆規定某種犯行判死刑,某種犯行判無期徒刑,法官審判時,也不必注意調查被告有利的事證,判決時也應排除刑法有關情堪可憫,減輕其刑法條之適用,只能重判?如果性侵害案一定要判有罪,才不是恐龍法官,那麼現行三審制是否改成一審審結制?

我了解現在的司法界,確實有不少離人民感情很遠的法官,他們的審判品質確實有問題。不過,現在這種義和團式的狠批恐龍法官風潮,情緒掩蓋理智,只是反而把這個社會真正的恐龍本性,暴露於外。

不少民代遇到自己人涉嫌不法,就會搬出無罪推定之說,強調在法院有罪確定判決前,都應推定無罪。但是,只要有性侵案告訴人投訴,民代就完全接受告訴人的想法,猛批別人不是。

新聞記者遇到性侵案,就忘了寫新聞應該保持中正、平衡及客觀的專業與良知,恣意將告訴一方的說法視為真實,偏頗的報導被告一方如何犯案,甚至濫用證據確鑿的字眼在仍爭訟中的案件。請問:這樣的民代,這樣的記者,是不是恐龍?

令人憂心的是,這樣的恐龍社會繼續發展下去,性侵案如此,其他類型的犯罪呢?是否也一定非判有罪不可?難道案件被告完全沒有透過司法審判程序,爭取無罪或輕判的基本人權?

了解司法界的都知道,順應輿論判決的法官好當,憑良心判案的法官難為。如果這一波批恐龍法官的聲浪不能適可而止,我請大家想像一下,我們的法官們萬一都被罵成了只敢判有罪的法官,那麼我們的法院成了什麼?屠宰場?被告終結者?

 

回應 回應給此人 推薦文章 列印 加入我的文摘
引用網址:https://city.udn.com/forum/trackback.jsp?no=54532&aid=4653185
許榮洲案 將勘驗押解錄影帶
推薦0


星火
等級:8
留言加入好友

 

【中央社╱台北15日電】 2011.06.15 05:58 pm 
 
前士兵許榮洲被控涉及殺害女童案,台北地方法院今天召開準備庭。許榮洲否認犯罪,律師主張許榮洲是被施壓才會自白。法官諭知下次開庭勘驗警方押解許榮洲過程的錄影帶。

空軍作戰司令部謝姓女童命案,檢方認定許榮洲將謝姓女童帶往廁所後性侵殺害,並將屍體從廁所窗戶推出去,因而在窗戶木條上留下掌紋,且曾供出犯案自白,依殺人罪將他起訴。

許榮洲委任律師陳益軒轉述,許榮洲否認性侵殺害女童,他在庭訊時主張,許榮洲心智偏低可能受外界影響而做出不實自白,要求法官勘驗押解過程的錄影帶。

陳益軒指出,鑑定書中提及廁所窗戶木條的掌紋與許榮洲相符,且極有可能沾附血跡或其他氨基酸物質,但檢方事隔15年後用實驗方式鑑定木條上「可能」有血跡,無法證明被告確實行凶。

陳益軒表示,許榮洲的自白不具任意性,對很多檢方認定的犯罪事實都講得不清楚。例如,檢方認定死者被拋出窗外後用樹葉、木板遮蓋,但許榮洲自白時只講到用木板遮住,全案仍有諸多疑點待釐清。

法官庭末諭知下次開庭時間為7月4日,將勘驗許榮洲被警方押解到台北地檢署的錄影帶,以及其他證據。

 

回應 回應給此人 推薦文章 列印 加入我的文摘
引用網址:https://city.udn.com/forum/trackback.jsp?no=54532&aid=4651809
江國慶案聲請非常上訴 最高法院駁回
推薦0


星火
等級:8
留言加入好友

 

【聯合報╱記者蘇位榮/台北報導】 2011.06.09 08:23 am  

江國慶冤死案 江母:告到底! / 胡經周 前空軍士兵江國慶因女童姦殺案遭軍方刑求錯殺,國防部軍事檢察署聲請非常上訴後,最高法院認為,全案已經軍事法院裁定再審,原判江國慶死刑的判決視為不存在,沒有非常上訴必要,裁定駁回。

最高法院指出,非常上訴的提起沒有次數的限制,雖然軍事法院昨天就江國慶案開庭再審,未來軍方仍可以提起非常上訴,為江國慶洗刷冤曲。

江國慶的律師及國防部軍事檢察署日前分別為江國慶聲請非常上訴,最高法院審理認為,因為軍方及江母另外以全案發現新事實及新證據為由,向國防部高等軍事法院遞狀,聲請再審,國防部也於上個月26日裁准再審,案件既已開始再審,原判決視為不存在,也就沒有非常上訴的必要。

 

回應 回應給此人 推薦文章 列印 加入我的文摘
引用網址:https://city.udn.com/forum/trackback.jsp?no=54532&aid=4647055
江國慶冤死案 軍事法庭再審
推薦0


星火
等級:8
留言加入好友

 

【聯合報╱記者楊孟立/龍潭報導】 2011.06.09 03:10 am 
 
江國慶遭冤姦殺女童案昨早9點半在國防部北部地方軍事法院召開再審案的準備程序庭,軍事檢察官與義務律師團雙方立場一致,都認定要為江國慶平反。江國慶母親因感冒身體不適,臨時決定不出庭,而江案因涉及性侵害,軍事法院以涉及妨害性自主為由,裁定不公開審理。

江國慶案轟動全國,軍事法官為求慎重,找來檢辯雙方再審,創下軍法史上首次被告執行死刑後翻案再審的紀錄,也是軍事檢察官首次為維護被告利益申請再審。按照軍事審判法規定,在被告死亡的情形下,通常不需要開庭,而是直接以書面審理。

軍事法庭表示,昨天的審判庭上沒有分原告被告,檢辯雙方在庭上達到共識,希望可以加快案件審理進度,在8月13號江國慶被槍決14周年前為他平反,洗刷他的冤屈。

 

回應 回應給此人 推薦文章 列印 加入我的文摘
引用網址:https://city.udn.com/forum/trackback.jsp?no=54532&aid=4647052
懲戒追訴改「被發現日」 但不溯江案
推薦0


星火
等級:8
留言加入好友

 

【聯合報╱記者楊湘鈞、王文玲/台北報導】 2011.05.31 04:19 am 
 
空軍士兵江國慶遭誤殺案無軍官受追訴,立法院司法委員會昨天初審通過公務員懲戒法修正草案,將懲戒追訴期起算日,自「失職行為發生日」改為「被發現日」,追訴期仍維持十年;不過立委及司法院都指出,就算三讀通過,也無法溯及懲戒江案人員。

因司法院態度保留,能否順利三讀,仍有相當變數。司法院秘書長林錦芳表示,仍須考量其他法令及實務面能否配合,「例如,所有檔案恐怕都不能銷毀,因為隨時可能有人主張公務員失職,需要調卷」;另外,懲戒追訴期可能會比刑罰還長,也有商榷餘地。

江國慶案相關軍官刑事不起訴、行政懲戒也過了追訴期,國民黨立委丁守中因此提案修公懲法,希望重新界定懲戒追訴期,使公務員不敢心存僥倖、知法犯法。

司法委員會昨天審查時,林錦芳指出,司法院雖贊同立委延長懲戒追訴期以澄清吏制的用意,但若改以被發現日起算,可能四、五十年後才發現,幾乎要公務員負擔無限期的懲戒責任;況且,「違失行為被發現之日」並不明確,要以誰發現為準?

不過,發言立委幾乎一面倒贊成丁守中提案,認為改革要有魄力、突破現狀,不能僵固於既有框架。

經協商後,雖大致照丁守中版本修正通過,但也採納司法院部分意見,增列「被發現之日」定義,即公務員應受懲戒行為「經監察院立案調查確認」,或「經所屬服務機關認定」之日。

林錦芳會後補充,德國的公務員懲戒法規定,公務員違失情節嚴重,應處撤職、或剝奪退休俸時,沒有懲戒期間的限制,不會因為一定時間經過,就無法對之懲戒。

 

回應 回應給此人 推薦文章 列印 加入我的文摘
引用網址:https://city.udn.com/forum/trackback.jsp?no=54532&aid=4639850
頁/共15頁 回應文章第一頁 回應文章上一頁 回應文章下一頁 回應文章最後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