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改釋憲受理了!大法官12月4日開說明會
2018-11-20 12:17聯合報 記者
王宏舜╱即時報導
立法院臨時會6月修正「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立委江啟臣、李鴻鈞、高金素梅等人就條例關於退除給與修正部分規定是否違憲,聲請大法官釋憲,大法官已受理。大法官定12月4日召開說明會,並擬定13項爭點,2018年度憲一字第10號爭點如下:
1、2018年6月21日修正公布之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關於退除給與修正部分規定之修正理由?
2、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退除給與之性質為何?其於1997年1月1日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施行前後有無不同?
3、1997年條例第27條第1項規定:「軍官、士官退伍除役給與,應由政府與現役人員共同撥繳費用,設立基金負責支付之,並由政府負最後支付保證責任。」其中「由政府負最後支付保證責任」意義為何?該基金之財務規劃,收支是否以自給自足為目標?如原規劃非以自給自足為目標,有關不足部分,原先政府係如何規劃處理?又於1997年1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之間退除役者,其依1997年前之年資計算之退除給與,是否由1997年1月1日以後設立之退撫基金支付?
4、請提供並說明系爭條例修正前後之軍人退撫基金收支及財務分析報告。
5、請更新「軍人年改影響人數分析」,並說明退除給與受影響及不受影響各項原因所占之比例。
6、軍人年金改革與撙節國家財政支出及國家其他財政支出擴張之關聯性如何?
7、條例第26條第2項有關退休所得俸率上限規定之數據,理由為何?又軍官、士官之最高替代率上限為不同規定之理由?
8、條例第26條第4項最低保障金額(即樓地板) 以軍官最低階少尉一級本俸及專業加給總和為基準(每月約新台幣3萬8990元),其理由為何?對原退除給與已低於樓地板者未予調整至樓地板之理由為何?
9、條例之修訂,或降低或提高規範對象之退除給與,其設定之理由為何?
10、1997年條例採行之退撫新制以及系爭條例關於退除給與,是否均採確定提撥足額給付制?條例第29條第7項、第8項規定,得請求一次發還本人原繳付及政府撥繳之退撫基金費用本息,其中「息」之定義為何?
11、條例審定之每月應給付退除給與金額是否隨在職人員薪水之調整而變動?或係依物價指數之變動而為升降調整?對於退休給與為樓地板或低於樓地板者,有無例外規定?
12、條例第34條第1項第3款規定,就任或再任私立大學之專任教師且每月支領薪酬總額超過公務人員委 任第一職等本俸最高俸額及專業加給合計數額者,停止領受退休俸或贍養金,其理由為何?教育部對於各大專院校之補助經費適用範圍是否及於專任教師薪資之給付?
13、請提供其他國家有關軍人退休金制度及其改革之書面資料及摘要。
大法官召開的說明會並不是由大法官來「說明」,而是聽取聲請人、機關的意見;說明會屆時除提出聲請的立委為聲請人外,總統府年改委員會為主說明人,相關機關也會出席。
7月10日時,大法官也曾就是否受理監察院所提的黨產條例聲請釋憲案開過說明會,雖借憲法法庭開說明會,但大法官不用穿法袍,本次亦同。但本件軍改釋憲大法官已受理。
立委江啟臣、高金素梅等人認為「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關於退除給與修正部分規定有違憲疑慮,聲請釋憲,大法官定12月4日開說明會。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