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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年度研討會 討論言論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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龍女CHANG, HSIU-FEN
中華民族的端午節

【聯合晚報╱記者吳志雲/台北報導】 2010.12.18 02:28 pm 
 
司法院大法官於今天針對「解釋憲法與言論自由之保障」議題,舉辦年度學術研討會,司法院長賴浩敏於開幕致詞時表示,言論自由是最能反映現代國家民主化的指標,大法官在解釋中多次重申,言論自由具有實現自我、溝通意見、追求真理、滿足知的權利,形成公意,促進各種合理的政治及社會活動之功能,是維持民主多元社會正常發展不可或缺的機制,國家應給予最大限度之保障。

司法院指出,我國憲法第11條言論自由的意旨,在於保障意見的自由流通,使人民有取得充分資訊及自我實現的機會,包括政治、學術、宗教及商業言論等。

但是言論自由的行使,經常會與其他基本權利產生衝突,在多號大法官的解釋中即指出,應依其性質而有不同之保護範疇及限制的準則,國家在符合憲法第23條的範圍內,可以依法律作適當的限制。

賴浩敏並舉大法官釋字第509號解釋有關刑法上誹謗罪的違憲聲請案為例指出,新聞言論自由與名譽權產生衝突時,大法官如何透過解釋的方式,在兩者間尋求對雙方最飽和的保障,進而發揮定分止爭的功能,事實上證明這類誹謗案件都能獲得妥適的解決。

司法院大法官年度學術研討會是在民國87年釋憲五十週年首次舉辦,持續至今已第12年,每年度都擇定一項與大法官釋憲有關的主題,邀請學者專家共同研討評析,而成為憲法學界的年度盛事,對於提升憲法法治教育特具意義。

本年度研討會亦邀請學者教授16人報告、與談,並切合時代脈動,分別設定「言論自由與隱私權保障」、「新聞自由限制與寒蟬效應」、「公務員之言論自由保障及其界限」及「媒體市場多元化與言論自由保障」四項子議題。本次研討會獲得社會各界熱烈支持,踴躍參與,還特別提供視訊傳輸另闢會場同步播放,滿足社會大眾需求。

今天的學術研討會在政大公企中心國際會議廳舉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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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委人事釋憲大法官不受理 學者:沒回應何謂重大瑕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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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委人事釋憲大法官不受理 學者:沒回應何謂重大瑕疵

2021-02-06 06:52 大法官
監察院人事同意權案未經立院實質審查就投票表決,在野黨立委聲請釋憲。大法官表示,立法院會決議屬國會自律範圍,決議不受理。圖/本報系資料照

監察院人事同意權案未經立院實質審查就投票表決,在野黨立委聲請釋憲。大法官表示,立法院會決議屬國會自律範圍,昨決議不受理,東吳大學法律系教授胡博硯表示,感到很遺憾,這當然有憲政爭議。

他認為,這個程序涉及到另外一個憲政機關的人事任命,過與不過當然有對外法律效力的爭議。大法官如果這麼限縮,以後大概不會有什麼機關爭議好解釋的。

現在的氛圍大法官就很保守,不願意處理爭議的問題,不收跟收了後解釋文寫「尊重國會自主」,意義不同。這屆大法官這樣的做法無引領制度的根本變動。

他說,由於政治抗爭日多,而且大法官在過去的解釋都已建立了大法官的威望,所以有爭議才會往大法官去,大法官應該更能體現他做為憲法機關中解決憲政爭議的仲裁者角色,過往的大法官在419、499號解釋等都扮演了這樣的角色。

其實如果從過去釋字第342號、499號解釋的脈絡來看,即便受理後也可能會被大法官認為是議會自主,但在這幾號解釋大法官也提到重大明顯的瑕疵需要受到審查。

他表示,與342號解釋一樣,這次的國會亂像也是因為在野黨抗爭,不同在於「在野黨是誰」而已。大法官如果可以受理則可澄清這爭議,不管如何也不會讓這個爭議一直伴隨著這屆監察委員,有助於維持憲政機關的威信。

政大法律系副教授廖元豪指出,大法官這個決議(有意或無意)跳過許多真正的爭議。例如,即使是「內部決議」,如果有明顯重大瑕疵,那也是違憲的。(釋字 342)

那本件根本沒有履踐立法院職權行使法29、30條所規定的「審查」與「答詢」,這個瑕疵難道不『明顯』嗎?跳過了這個重要程序,瑕疵不『重大』嗎?大法官至少應該要回應這點,而不是自己說「尚無明顯牴觸憲法之重大瑕疵」。

另外,就如黃虹霞大法官的不同意見書所指,釋字 499也曾因國民大會的程序(改採無記名投票)違反民主原則而宣告修憲失效。

本案的瑕疵與之相比如何?為什麼不夠明顯重大?

又,立院決議是否為「命令」,是不是「內部」決定,與是否受理並無關聯。現行的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三款,只要立法院行使職權適用憲法發生疑義就可以聲請釋憲。本件既然是在行使憲法的同意權,碰上程序瑕疵,那當然符合要件。這不一定是規範審查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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黨產條例釋憲/公法學者:大法官規避最重要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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黨產條例釋憲/公法學者:大法官規避最重要問題

2020-08-28 20:54 國民黨

釋字793號解釋宣告黨產條例合憲,政大法律系副教授廖元豪認為,本號解釋未處理最核心的條文,這些條文是否戕害民主政黨競爭,並未討論;且大法官未曾回應黨產條例是否屬於憲法絕對不容許的「 Bill of Attainder(個案懲罰法)」。

廖元豪指出,第一,本號解釋「並未」處理部分,包括黨產條例第3、5、6、9條,真正最核心部分。對於前述條文,是否過份限制政黨之財產權與結社自由(比例原則),並戕害民主政黨競爭,也並未討論。因此這些條文的合憲性仍有爭議。

第4條第4款之「不當」定義(違反政黨本質或其他悖於民主法治原則)之極度模糊,並未被檢討是否牴觸「明確性原則」。雖然承認「以行政機關(黨產會)處理黨產爭議」的合憲性,但卻沒有探究黨產會的行政程序(所謂聽證)是否就符合正當法律程序?有無「球員兼裁判」之嫌?

第二、法院對黨產會處分的合憲性仍有充分、完全審查空間。大法官在多處指出,黨產會之處分,司法機關仍可審查並賦予救濟,因此(才)不被認為違憲。亦即,未來相關案件中,各級法院仍可針對黨產會之處分進行審查並對「法院認為違法之決定」進行審查。

廖元豪批評,大法官當初不受理第3、5、6、9條,就是錯誤,規避最重要的問題。未討論「正當程序」(黨產會之委員並非中立客觀,亦無類似美國採取 administrative law judge),也是嚴重的「規避」。只談黨產問題與轉型正義之「目標」,卻沒有檢討「手段」是否必要(3, 5, 6, 9條)。規避了比例原則。

對於「個案立法」的爭議,大法官未曾回應黨產條例是否屬於「Bill of Attainder(個案懲罰法)」。一般的「個案立法」與「個案懲罰」,是很不一樣的。前者或許在某種情況下可以妥協,但後者是憲法絕對不容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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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報社論/大法官把自己變成了民進黨附隨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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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報社論/大法官把自己變成了民進黨附隨組織

2020-08-29 00:35 大法官
大法官作出釋字第793號解釋,宣告台北高等法院就黨產條例聲請釋憲部分全部合憲。記者林澔一/攝影

儘管外界先前對本屆大法官的獨立性已頗有質疑,但昨天大法官就《不當黨產條例》作出七九三號釋憲,認定「全部合憲」;如此赤裸裸附和當權者的行徑,仍令人感到錯愕莫名。很顯然,以蔡英文總統提名為骨幹的這群大法官,決定連表面的公正形象都不維持了,就直接使自己變身為民進黨的附隨組織。

這次釋憲,主要是台北高等行政法院的七名法官在審理黨產相關案件時,認為《黨產條例》和「黨產會」的運作有違憲疑義,而聲請釋憲。北高行法官提出的疑慮包括:黨產條例違反憲法第七條平等權、第十一條言論自由、第十四條結社自由、第十五條財產權、第廿三條比例原則。尤其,黨產會委員完全由行政院長提名,違反體系正義原則;而黨產會對財產權的剝奪,是以「聽證程序」取代法院的司法判決,已侵犯了司法權。

亦即,北高行法官憂心的,並不是個別政黨的黨產問題,而是黨產條例對司法與憲政精神的破壞,人民財產權遭到任意剝奪,以及隨之而來的人民參政權受到的扭曲與欺壓。然而,大法官面對這些憲政及司法疑義卻避重就輕,在緊要關頭,皆以「不違背憲法規定」、「不違反權力分立原則」籠統帶過。這樣的釋憲態度,怎能服人?試問,黨產會委員由行政當局隻手任命,未經立法院同意,正當性已明顯不足,卻具有剝奪他人財產的司法權,如何說未違反權力分立原則?

在民主國家,大法官被視為「憲法的守護神」,也被認為是制衡「行政權」和「立法權」不當行使的最後防線。回憶過往,在不少重大政治爭議事件中,屢有大法官不惜得罪當道,選擇站在民主與法治的一方,做出與當權者意志相左的解釋,迫使當政者改弦易轍。例如,一九九六年副總統連戰兼任行政院長之爭,儘管副總統兼閣揆有前例可循,但當時大法官做出四一九號解釋,認為副總統兼閣揆並不合宜,迫使連戰辭去閣揆。

又如,二○○○年的四九九號釋憲,認定國民大會修憲延長自己任期「與憲法本旨不符」、「違反民主憲政原理」,宣告修憲本身違憲,把大法官守護憲法的特質發揮得淋漓盡致。又如次年的五二○號釋憲,大法官宣告當時行政院宣布「停建核四」的決定違憲,明快俐落。在上述事例中,大法官們面對的是風光萬丈的直選總統,但大法官仍無所畏懼,克盡守憲法、護民主之本分。

反觀黨產條例,從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無罪推定原則、權力分立原則等面向看,該法堪稱是少見「全方位違憲」的法律。遺憾的是,本屆大法官卻殫精竭慮炮製出「完全合憲」的解釋文,使自己變身為「權力守護神」。

略舉釋憲文一兩端,便可看出其中之光怪陸離遠超乎想像。例如,大法官承認黨產條例確有「溯及既往」之虞,卻說因轉型正義具有重大公益,國民黨黨產與民主憲政秩序扞格,所以「不值得保護」,並無違憲。再如,黨產會以行政裁量處分具司法權性質的財產權,不符權力分立原則;但釋憲文竟稱因為有訴訟救濟程序,並未排除司法,故未違反權力分立原則。如果這樣說得過去,我們還需要大法官來釋憲嗎?

這次,有七位大法官提出或加入「部分協同意見書」,有四位提出「部分不同意見書」。沒有任何意見的,僅院長許宗力、獨派色彩鮮明的黃昭元、民進黨轉型正義理論建構者蔡宗珍,和曾被蔡英文召喚至官邸的呂太郎。釋憲案由誰主導,由此不言可喻。

這次釋憲,形式上是在檢驗黨產條例的合憲性,實質上卻檢驗出這批大法官無心護憲的真相。他們除了讓司法獨立精神蒙羞,也為一項惡法開啟了通往黑暗之門。大法官護憲的意志竟遠不如行政法院法官,這是徹底的民主大倒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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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總統質問大法官?司改會主任蕭逸民:我在場,確有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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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總統質問大法官?司改會主任蕭逸民:我在場,確有其事

2020-07-07 16:17 司法院
大法官呂太郎。圖/本報系資料照

大法官許玉秀日前投書媒體指稱,蔡英文總統曾因司改議題,把大法官呂太郎找來喝斥,府方回應,許並不在場,一切是憑空指控。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辦公室主任蕭逸民今天表示,自己當時在場,確有找呂太郎來的事。

蕭逸民表示,蔡總統回應民間團體的意見,不假辭色地指責在場的司法院秘書長林輝煌,還命他立刻去把大法官呂太郎找來,當場嚴厲地質問他在司法院秘書長任內的工作。

許玉秀指出,這真是大快某些人心的場面,有些人事後為了取信沒去的人,信誓旦旦地陳述,蔡總統是認真要推動司法改革的,也有些人說總統根本在演戲;但無論如何,民主國家的總統,當眾喝斥可以彈劾她的大法官,堪稱有戲,望眼中華民國憲政史上,大約前無古人,恐怕在世界憲法法院史上,也絕無僅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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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論壇要呂太郎自請下台 轟大法官卑躬屈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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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論壇要呂太郎自請下台 轟大法官卑躬屈膝

2020-07-07 18:41 大法官
大法官呂太郎。記者王宏舜/攝影

大法官許玉秀投書指蔡英文總統曾在3月找大法官、司法院前秘書長呂太郎到面前「斥喝」,引發憲政分際疑慮,雖然在場的兒童權益促進協會理事長王薇君還原蔡是「訓誡」官員們要傾聽民眾聲音,事件仍在政壇、法界掀波。法官論壇上有法官發文「呂太郎大法官,自請下台吧」,質疑大法官竟對行政權力如此卑躬屈膝。

呂太郎截至目前無回應。

今天下午在這篇標題為「呂太郎大法官,自請下台吧」的發文中,有法官提到憲政分際的問題,內容提到:「看了真的很令人生氣」、「當我們這些小法官努力抗拒各種壓力維護司法獨立時,居然有大法官對行政權力如此卑躬屈膝」、「在下雨天一通電話隨傳隨到,姑且不論有沒有被『喝斥』,光是這種行為就容易讓人懷疑我們的司法體系是否有能力獨立審判」、「為何在接到電話時不嚴正表達立場,與小法官們共同維護司法尊嚴?」。

發文的法官質疑,呂「還是當時認為只是一通私下來電,沒人知道無所謂?」而所謂「君子不欺暗室」,「如果您自己選擇不當個君子,那被叫去喝斥也只是剛好而已」。

有法官表示,呂去的地方是總統官邸,地點與時間都敏感,縱然總統逾越司法分際,但「堂堂大法官搞成這樣,還當自己是行政官嗎?如果這樣也適任大法官,我也無言了。」

法官論壇上寫下「台灣司法史充分驗證了一件事:司改這門生意,穩賺不賠,在朝在野都是如此。 而人性的醜陋,任誰也都無法倖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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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人事公聽會 律師質疑蔡總統「權限妥當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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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人事公聽會 律師質疑蔡總統「權限妥當嗎」

2019-06-25 00:28聯合報 記者丘采薇徐偉真蔡晉宇/台北報導

立法院昨天舉行「行使司法院大法官同意權案」公聽會。 記者黃義書/攝影
立法院周四行使司法院大法官同意權,昨天公聽會上,國民黨團推薦的律師葉慶元質疑,若這次蔡英文總統提名的四位大法官人事案全數通過,蔡提名的大法官就超過全部三分之二,但蔡所屬的政黨剛在選舉中遭受全面挫敗,顯示蔡的方向和選民方向不符,蔡「還有這樣的權限妥當嗎?」

現任四名大法官陳碧玉、黃璽君、羅昌發及湯德宗任期九月卅日屆滿,蔡總統提名司法院秘書長呂太郎、考選部部長蔡宗珍、台大法學系教授謝銘洋、高雄高等行政法院法官兼院長楊惠欽等四人出任大法官。針對四人資格與是否適任,立法院昨舉行公聽會,朝野黨團推派學者專家表示看法。

葉慶元說,蔡英文任期才第一任,大法官就提名到超過三分之二,現在民進黨是執政黨,也是立院多數黨,未來立法院通過、總統公布的法案,被宣告違憲機率很小,而總統所屬的政黨才在選舉遭受全面挫敗,代表她和人民方向不符,「還有這樣的權限妥當嗎?」

親民黨團推薦的東海大學政治系主任胡祖慶也表示,去年年底選舉對執政的民進黨是重大挫敗,影響蔡總統能否順利連任,如今在此時間點提名四位大法官,特別是在野黨有意見時,是否適合於此時提出?

民進黨團推薦的律師黃帝穎表示,台灣做為法治國家,總統本身就有提名大法官的義務。黃帝穎也反駁胡祖慶所舉二○一六年歐巴馬任期末沒有任命新任大法官的例子,黃指出,台灣和美國的情況不同,美國的大法官是終身制,台灣的大法官有任期限制。

此外,立法院審查小組委員也共同參與公聽會。審查小組成員之一親民黨立委周陳秀霞說,國會對大法官被提名人選要有合理的審查機制,不能只當橡皮圖章;時代力量立委黃國昌呼籲,審查不能護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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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席大法官 蔡總統提名11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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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席大法官 蔡總統提名11人

2019-05-28 00:32聯合報 記者王宏舜賴佩璇/台北報導

大法官有「憲法守護者」稱號,今年十月起,十五名大法官中將有十一人是蔡英文總統提名,前總統馬英九提名的剩下四人。不過,法界認為若以藍、綠角度來看大法官運作,是低估大法官「獨立行使職權」使命。

目前大法官待審的矚目案件包括軍公教年改及不當黨產條例。軍公教年改案由卅八名立委聲請釋憲,已定下月廿四、廿五日言詞辯論,八月廿三日前會有合憲與否的結論,也就是說,作成解釋時新提名的四人尚未上任,馬英九政府提名的大法官仍過半。

民進黨政府制定「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不當黨產條例),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合議庭就中投及欣裕台、婦聯會被認定為國民黨附隨組織案各別聲請釋憲,並裁定在大法官作出解釋前停止審理。

不當黨產條例是否違憲,將由新任大法官解釋。至於前年底上路的促進轉型正義條例,目前無相關聲請釋憲案。

法界指出,大法官職司解釋憲法等重任,許多攸關人權議題,當事人窮盡救濟途徑後,轉向大法官聲請釋憲而獲保障,大法官至今已作出七百七十六號解釋,不宜以藍、綠角度來看大法官運作,否則就不會出現不受理在野黨所提前瞻計畫預算、監察院所提的不當黨產條例聲請釋憲(過半數同意不受理)。

去年司法院慶祝大法官釋憲七十周年,前院長翁岳生說,大法官解釋對每個市井小民來說多少都有影響,須依憲法及良知作成判斷,解釋結果須符合正義公平,並對歷史負責。

過去因兩岸分治造成的重婚問題,大法官作出釋字二四二號解釋,確認在「國家遭重大變故,夫妻隔離下的重婚關係」無須撤銷,是大法官第一次裁判憲法審查。

另釋字三六五號宣告民法親權行使「父權優先」違憲、釋字六九四號確認納稅義務人扶養親屬可列報免稅額、釋字七一九號認定「政府採購得標廠商應進用一定比例原住民案」合憲,翻轉或保障了婦女、弱勢、原住民權利。

上周五實施同婚專法,法律支撐點也是兩年前釋字七四八號解釋。大法官釋憲效力等同憲法,這也讓民進黨立院黨團總召柯建銘說「我們必須向憲法低頭,沒有一個人民,沒有一個政府,沒有一個政治人物,包括總統,可以站在憲法對立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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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眼/蔡政府走味的「獨立」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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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眼/蔡政府走味的「獨立」機關

2019-05-28 00:35聯合報 本報記者黃國樑

蔡英文總統任內再度提名4位大法官人選。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大法官需不需要投名狀?蔡英文總統昨提名了四位大法官,有三位都曾在過去的重大政治事件中,作過政治表態,其中以謝銘洋的「我們沒把馬英九教好」,最令人印象深刻。

當年太陽花運動占領國會,當時的交大校長吳妍華向警方致歉,嘆「沒有把學生教好!」竟引來謝銘洋的糾正,說真沒教好的是台大,他們「沒把馬英九教好」。不只有謝銘洋,這三位提名人的「法律談話」,竟然都指涉了同一個人即馬英九。馬英九力推兩岸服貿協議,蔡宗珍卻直接下了斷論,服貿有「賣台隱憂」。

呂太郎表態的是馬英九的洩密案,台北地方以院際調解權作為阻卻違法要件判馬英九無罪,呂太郎則公開表達反對院際調解權在類似個案上的運用。

這三案對蔡英文思考提名名單時究竟起了多大作用,我們無從得知,但我們擔心的是,當一件釋憲案來到這三位準大法官的面前時,政治的思考是否凌駕於純正法律見解,讓解釋文不但無法定爭止紛,反而治絲益棼。

不過,這從來不是蔡英文關心的事情,「獨立機關」對她而言恐怕是,當對付她的政敵亦即國民黨時,可以盡情而「獨立」地鞭笞他們,但碰到她或她的黨時,就得卑躬屈膝、聽令行事。

蔡英文亦很清楚中選會必須超然獨立,但她偏要提名一位落敗的候選人李進勇當主委,毫不顧忌這人本就是她麾下的一員,卻讓他擔當與主持高度敏感的選務工作。

蘇貞昌當閣揆,卻命獨立的NCC罰一家電視台,「獨立」兩字早就打了水漂兒。當中華民國變成了民進黨的「黨國」,哪裡還會有獨立機關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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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大變革!大法官裁決釋憲案須具名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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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大變革!大法官裁決釋憲案須具名附理由

2018-12-18 17:45聯合報 記者鄭媁╱即時報導

立法院今天下午三讀修正「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正式更名為「憲法訴訟法」。未來立法委員聲請釋憲門檻,由現行1/3席次(38席),降為1/4席次(29席)。此外,未來若大法官決議不受理釋憲案,應附理由,並記載參與裁定的大法官姓名及其意見。相關修法變革自3年後施行。

歷時25年未修正的「憲法訴訟法」,曾五進五出立法院,針對法制面的完善化,也列為蔡政府司法改革首要目標之一,總統府司法改革國是會議也曾提出許多修正建議;司法院今年3月參照國是會議決議,將草案第六度送進立法院,這次完成三讀,也回應人民對司法改革的期待。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召委周春米指出,本次修法與民眾切身相關的是,大法官未來可受理民眾對「個案」的釋憲聲請;一旦憲法法庭宣告違憲,個案不僅可提出救濟,退回重審的承審法院,必須依照大法官的法律意見審查。

周春米解釋,過去人民只能對「法律」聲請釋憲,但有時法律本身沒有問題,是法官在適用法律時,其見解牴觸憲法,卻無救濟管道。因此,這次修法引進德國「憲法訴願」制度,例外開放人民可在確定判決送達的6個月內,提起釋憲。

此外,在判決門檻部分也有重大突破,現行大法官釋憲,須有大法官總額2/3(10人)出席、出席人數2/3(7人)同意。三讀條文明定,下修門檻至大法官總額2/3(10人)以上參與評議、總額過半數(8人)同意。未來更有利大法官作成判決結果。

先前國民黨擬針對「不當黨產處理條例」、「前瞻基礎建設計畫」及其預算,以及年金改革等案向大法官聲請釋憲,卻因席次未達1/3門檻受阻。三讀條文也確定降低立委聲請釋憲門檻至1/4,以保障少數黨救濟管道。

司委會國民黨籍召委吳志揚也說,這項修法將增加國會少數黨制衡多數黨的機會,建立正常且合理的憲政秩序。

未來最高法院將增設大法庭,專門處理爭議法律問題,11位成員由最高法院院長或其指定的庭長擔任審判長,另有提案庭指定的一位法官,其餘9位由最高法院法官推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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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改釋憲受理了!大法官12月4日開說明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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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改釋憲受理了!大法官12月4日開說明會

2018-11-20 12:17聯合報 記者王宏舜╱即時報導

立法院臨時會6月修正「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立委江啟臣、李鴻鈞、高金素梅等人就條例關於退除給與修正部分規定是否違憲,聲請大法官釋憲,大法官已受理。大法官定12月4日召開說明會,並擬定13項爭點,2018年度憲一字第10號爭點如下:

1、2018年6月21日修正公布之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關於退除給與修正部分規定之修正理由?

2、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退除給與之性質為何?其於1997年1月1日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施行前後有無不同?

3、1997年條例第27條第1項規定:「軍官、士官退伍除役給與,應由政府與現役人員共同撥繳費用,設立基金負責支付之,並由政府負最後支付保證責任。」其中「由政府負最後支付保證責任」意義為何?該基金之財務規劃,收支是否以自給自足為目標?如原規劃非以自給自足為目標,有關不足部分,原先政府係如何規劃處理?又於1997年1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之間退除役者,其依1997年前之年資計算之退除給與,是否由1997年1月1日以後設立之退撫基金支付?

4、請提供並說明系爭條例修正前後之軍人退撫基金收支及財務分析報告。

5、請更新「軍人年改影響人數分析」,並說明退除給與受影響及不受影響各項原因所占之比例。

6、軍人年金改革與撙節國家財政支出及國家其他財政支出擴張之關聯性如何?

7、條例第26條第2項有關退休所得俸率上限規定之數據,理由為何?又軍官、士官之最高替代率上限為不同規定之理由?

8、條例第26條第4項最低保障金額(即樓地板) 以軍官最低階少尉一級本俸及專業加給總和為基準(每月約新台幣3萬8990元),其理由為何?對原退除給與已低於樓地板者未予調整至樓地板之理由為何?

9、條例之修訂,或降低或提高規範對象之退除給與,其設定之理由為何?

10、1997年條例採行之退撫新制以及系爭條例關於退除給與,是否均採確定提撥足額給付制?條例第29條第7項、第8項規定,得請求一次發還本人原繳付及政府撥繳之退撫基金費用本息,其中「息」之定義為何?

11、條例審定之每月應給付退除給與金額是否隨在職人員薪水之調整而變動?或係依物價指數之變動而為升降調整?對於退休給與為樓地板或低於樓地板者,有無例外規定?

12、條例第34條第1項第3款規定,就任或再任私立大學之專任教師且每月支領薪酬總額超過公務人員委 任第一職等本俸最高俸額及專業加給合計數額者,停止領受退休俸或贍養金,其理由為何?教育部對於各大專院校之補助經費適用範圍是否及於專任教師薪資之給付?

13、請提供其他國家有關軍人退休金制度及其改革之書面資料及摘要。

大法官召開的說明會並不是由大法官來「說明」,而是聽取聲請人、機關的意見;說明會屆時除提出聲請的立委為聲請人外,總統府年改委員會為主說明人,相關機關也會出席。

7月10日時,大法官也曾就是否受理監察院所提的黨產條例聲請釋憲案開過說明會,雖借憲法法庭開說明會,但大法官不用穿法袍,本次亦同。但本件軍改釋憲大法官已受理。

立委江啟臣、高金素梅等人認為「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關於退除給與修正部分規定有違憲疑慮,聲請釋憲,大法官定12月4日開說明會。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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