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院聲請黨產條例釋憲 大法官不受理
2018-10-06 00:50聯合報 記者
王宏舜、
程嘉文/台北報導
司法院秘書長呂太郎說明大法官不受理監察院聲請釋憲案。 記者王宏舜/攝影
監察院就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聲請釋憲案,大法官昨以憲法未賦予監察院法律違憲審查權或專屬聲請權、不符「行使職權」、「適用法律」等理由決議不受理,但本案有五位大法官不同意,不同意見書措辭強烈,顯示大法官內部見解迥異情況。
對大法官不受理的理由,形同未來也不再接受監院其他釋憲聲請。當初提案的監委劉德勳、仉桂美,昨天發表措辭強烈的聲明稿,批評此舉打破數十年從無爭議之憲政規範,嚴重逾越權力分立界限,形同踐踏憲法、踐踏自己尊嚴,喪失維護憲法功能,應予譴責。監委也表示,「將對本次大法官會議侵害監察權,聲請釋憲」。
至於下周二監察院會討論之軍公教年改釋憲聲請案,是否將受影響?仉桂美表示,還是會依法提出。
本件源於前年十月六日監院接獲民眾陳情,認為黨產條例有違憲疑義,且行政院有怠於移請覆議和聲請釋憲等情事,監委立案調查後,認為黨產條例有違憲之虞而依大法官審理案件法聲請釋憲。
七月十日,大法官曾就本案應否受理召開說明會,由監院聲請人和行政院代表雙方交鋒,昨天作出不受理決議。
大法官不受理決議的理由開宗明義點到「憲法未賦予監察院有法律違憲審查權或專屬聲請權」。依憲政體制,宣告法律違憲、失效是大法官專屬,各機關或人民聲請釋憲,應依大審法規定逐案認定,不是如監院所主張的「本於調查權」即當然有法令違憲審查權,就可聲請釋憲。
對於過去曾多次受理監察院聲請釋憲案、此次卻不受理,大法官指出,對監察院歷來的聲請並沒有「均受理」的憲政慣例,本件是監察院直接挑戰立法院制定的法律,這類聲請除涉五權分立,也與立法院本身的民主正當性變遷有關連。
大法官指出,一九九二年立院全面改選前,從寬受理監院聲請,有其歷史背景;往後立院發揮國會功能,各項權利救濟和權限爭議解決機制也完備,聲請就該照大審法規定走,不再放寬規定。
此外,大法官在有關監委「行使職權」的認定上,如同立委聲請前瞻條例釋憲案般又作出新見解。
大法官認為監察院調查權的發動和行使,應以監院得彈劾、糾舉或審計為前提,如與監察院憲法職權無關或逾越其範圍者,應無從發動調查權,若調查目的事項如立法院或地方議會之立法、行政院是否對法律案等提出覆議、總統之彈劾或罷免等,是單純為調查而調查,則明顯逾越監察院之憲法職權範圍。
大法官指監院就黨產條例並無對立委行使彈劾或糾舉權,至多只能「行使調查權」,不符合大審法的「行使職權」要件。大法官認為若從寬受理,將破壞現行憲政體制,並稱本件如果從寬,等於是容許人民藉這樣的模式迴避相關要件規定。
大法官指出,監察院和行政院在黨產條例的見解上有歧異,但雙方的歧異不能當成聲請釋憲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