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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被告妻借錢 台南高分院法官徐宏志涉貪判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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亞魯司基

【聯合報╱記者王文玲/台北報導】 2010.09.16 03:35 am 
 
台南高分院前法官徐宏志被訴承審台南縣前副議長周五六賄選案時收賄七百廿五萬元,更一審認定是借款,判徐無罪;最高法院質疑更一審未經調查就認定錢和賄賂無關,將全案發回台南高分院更審,查清楚徐是否「假借款,真收賄」。

徐宏志從一審、二審至更一審都獲判無罪。最高法院發回的理由指出,檢調搜到徐宏志筆記本,記載「人家的老婆」的帳目有三筆錢,共計七百廿五萬元,徐已經承認「人家的老婆」是指被告周五六的妻子周陳秀霞,就應查明錢的性質。

最高法院質疑,如果是借貸關係,錢怎麼交付的、徐宏志拿去做何用途、有無開立借款憑證、如何約定利息及還款日及是否已經清償等,以及徐宏志身為法官,為何會向被告的太太借款?這些都應詳加調查清楚。

最高法院也認為,徐宏志雖然只是周五六案的陪席法官,但和審判長、受命法官同樣具有行使案件評議的職權,及對判決結果的影響程度,因此仍要查明是否假借款之名收賄?

檢察官起訴指出,周五六在一九九四年競選副議長,涉嫌招待議員到泰國、南投縣鹿谷旅遊賄選,更二審判周有罪,更三審合議庭由徐宏志擔任陪席法官。周陳秀霞得知徐嗜打麻將,透過徐的牌友拉上關係,與徐同桌打麻將,並曾支開牌友,私下討論周五六案情。二○○一年十二月、周五六更三審獲改判無罪的四個月後,徐即收受周陳秀霞七百廿五萬元。

最高法院認為,刑事庭法官不得和案件當事人或家屬有贈與、借貸、買賣、投資、分紅等任何名目的金錢往來,如有違反,除應負行政或懲戒責任外,即使有借款的形式,也要探究是否假借款之名、行收賄之實,不能不做調查就認定和賄賂無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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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被告打麻將 無罪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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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報╱記者蘇位榮/台北報導】
2014.09.03 03:34 am
 
台南高分院前法官徐宏志愛打麻將,被控審理台南縣議會前副議長周五六賄選案時,與周某夫妻打麻將,將周五六判決無罪並收賄近千萬元。最高法院審理認定徐宏志愛打麻將屬違反法官倫理的問題,沒有積極證據證明收賄,判決無罪定讞。

雖然徐宏志獲判無罪,但司法院公懲會五年前以「沉湎麻將、與當事人打牌」為由,將徐宏志撤職,並停止公務員任用一年,徐宏志喪失法官資格,不能領取千萬退休金。

徐宏志被控收賄案繫屬法院超過六年,且經最高法院三次發回更審都判無罪,依據刑事妥速審判法規定,檢方不得再上訴最高法院;但檢方先前以更審法院適用法條有誤提起上訴,昨天遭最高法院駁回。

判決指出,民國八十三年二月間,周五六欲競選台南縣副議長,被控招待議員出國旅遊賄選,一、二審法院均判周有罪,九十年間台南高分院更三審由徐宏志擔任陪席法官,周五六妻子周陳秀霞打聽得知徐宏志愛打麻將,每年打麻將一百餘次,於是透過牌友安排牌局與徐宏志建立交情。

檢方指出,九十年八月三十日,台南高分院更三審判周五六賄選案無罪,周陳秀霞疑以洗錢方式匯款一千多萬元至人頭帳戶,徐宏志再指示周陳秀霞提領現金七百廿五萬元交付,徐宏志再存入媳婦名下帳戶,徐涉嫌收賄及洗錢。徐宏志因此一度被收押停職,但一、二審法院都認為沒有徐宏志收賄的直接事證,均判他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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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法官涉收賄 更二審判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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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報╱記者鄭惠仁/台南報導】 2011.01.04 03:36 am 
 
台南高分院前法官徐宏志被控收受賄賂725萬元,在原台南縣前議長周五六的賄選案中,判周五六無罪案,一審至更一審都判決無罪,日前更二審再判無罪,周五六的妻子周陳秀霞也無罪。

最高法院質疑更一審未經調查就認定錢和賄賂無關,將全案發回台南高分院更審,查清楚徐是否「假借款,真收賄」。經更二審法官調查,周陳秀霞否認與徐宏志有任何金錢往來,徐宏志表示,手冊上所寫的725萬元是他投資證券行的期待佣金,雖寫在冊子上但並未拿到錢。

徐宏志被查扣的法官手冊記載4筆「人家的老婆.金額」共725萬元,徐雖承認「人家的老婆」是指周陳秀霞,但辯稱是期待佣金,法官雖認為可疑,卻無證據顯示是賄款。

另法官也認為檢察官既無法證明徐宏志收賄,及周陳秀霞借用林姓、李姓帳戶做調借資金出入,自然也無從認定就是犯罪洗錢,因此再判兩人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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