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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決議「性侵7歲以下 加重論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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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報╱記者王文玲/台北報導】 2010.09.08 03:22 am 
 
性侵幼童的判決爭議,各界撻伐不斷,最高法院聽到社會的聲音,昨天召開刑事庭會議,決議以七歲為界畫一條紅線;當被害幼童未滿七歲,一律以加重強制性交罪追究加害者的刑責,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決議出爐後,可以統一法官的見解,不必再去管有無違反被害幼童的意願,為近來的爭議解套。高雄地院和高雄高分院最近審結的六歲、三歲女童被性侵案,原本以刑責較輕的「對幼童性交罪」判刑,都將改以「加重強制性交罪」論罪。

對於最高法院的決議,司法院秘書長沈守敬表示,這和司法院建議修法的方向一致,兩者並行不悖,司法院會繼續推動修法。

刑法規定,對未滿十四歲的幼童性交,如果沒有違反意願,依二二七條「對幼童性交罪」可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徒刑;如果是強制性交,就依二二二條的「加重強制性交罪」處罰,最輕本刑七年。

令人質疑的是,未滿十四歲的幼童有沒有同意的能力?

最近一些法官審理幼童被性侵案,認為無法證明加害者違反幼童意願,於是以對幼齡男女性交罪判刑,外界為之譁然,兒福團體甚至發出怒吼,要求淘汰不適任的法官。

最高法院為化解判決爭議,研議相關法律適用的意見,提出甲、乙、丙、丁四種見解,昨天開會熱烈討論。

甲說是主張加害人必須有違反幼童意願的具體行為,才構成加重強制性交罪;乙、丙說較接近,但丙說參考民法「未滿七歲沒有行為能力」的規定,提出以七歲為分界的主張;丁說另提出適用乘機性交罪,以違反兒童福利法加重二分之一的想法。

刑事庭相關單位有五十四人出席討論,經二度表決,丙說以卅二票勝出,順利作成「性侵未滿七歲幼童,一律以加重強制性交罪論罪」的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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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侵加重刑責 7歲為限夠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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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晚報╱記者王聖藜/台北報導】 2010.09.10 04:44 pm

法務部上午針對性侵害修法問題,在北檢會議室舉辦「這把傘夠大嗎」公聽會,由法務部次長吳陳鐶(左二)主持。
記者屠惠剛/攝影

女童遭性侵害案被輕判,引爆刑法修法爭議。法務部上午舉辦公聽會,針對司法院建議對性侵害7歲以下幼童者一律以加重強制性交罪論罪廣納建言。不過,與會學者、專家,對於以7歲作為分野標準,意見相當分歧。

立委潘維剛即質疑,以7歲作為分野,會縱容加害人侵犯7歲到14歲的加害人,因此,她建議12歲才是合理標準。公聽會由法務部次長吳陳鐶主持,參與討論的有婦女團體、律師公會代表,相關發言法務部將列為修法的依據。

曾任法官的監察委員高鳳仙則指出,世界各國對於兒童有能力表示合意性交的年齡規定大不相同,從12歲到16歲都有,如以7歲為標準,修法後「兩小無猜」條款會加重刑責,法官是否判得下去是很大的問題,她傾向對「兩小無猜」條款可降低刑度。

板橋地檢署檢察長蔡碧玉也反對以7歲作為修法訴求,她說,爭議性判決認為如不能證明被害人反對,即推論未違反其意願,一直將重心擺在讓被害人為何不抗拒、為何不掙扎,如果按照司法院的建議,她不知道未來要如何扭轉趨勢。

交通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教授林志潔表示,性侵害判決為保護當事人隱私過去從不公開,造成研究障礙,這次民氣可用,可以檢視執法缺失,且不侷限於幼童性侵害案件。

林志潔說,性侵害案起訴率為五成,定罪率為八成,判決無罪的理由都非常注重被害人有無反抗。有一名女外勞被雇主自後方抱住,法官認為外勞當時在浴室刷牙,卻沒有以牙刷攻擊雇主,即判雇主無罪,事實上,只要被害人未積極同意而被侵犯,即應構成犯罪。

現代婦女基金會董事長、立委潘維剛表示,性侵害防治法應全面檢討,但她堅決反對以7 歲作為修法標準。她並建議,司法院應比照法務部成立性侵害案專業法庭審理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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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侵七歲下重罰 民團:反對七歲為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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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9-10 新聞速報 【中廣新聞/杜大澂】

    最近因為性侵兒童遭到法官輕判,引起社會極大的爭議。在面對輿論的壓力之下,除了最高法院日前決議,性侵七歲以下的幼童,都要依強制性交罪論處,法務部今天也舉行修法的公聽會,徵詢各界意見。與會的專家學者,大多贊成修法,不過,對於劃分年齡以七歲為界限,不少人持反對立場,認為性侵十四歲以下,都應該判重刑。

    包括法務部官員、檢察官、法學專家,以及兒少團體全部聚在一起,針對最近引發爭議的性侵兒童遭輕判案件,進行討論,同時對於未來修法的方向,聽取各界意見。

    與會代表大多贊同修法。交大法學教授林志潔就認為,在法條內界定年齡,符合世界趨勢。

    民間團體正義聯盟發言人Eva則是表示,無法接受以七歲為劃分的標準。

    一般而言,對於劃分年齡以七歲為界限,不少人持反對立場,有人認為應該要以十四歲為限,這部分還需要進一步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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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憲的判例文化 應該揚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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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9-10 中國時報 【林孟皇】

     針對性侵女童案所引起的民怨,最高法院刑庭會議做出決議。該決議能否澆熄人們對「恐龍法官」的怒吼,猶未可知,卻明顯違反權力分立的憲政原則,不應也不該拘束個案的法官。

     話說這次爭議的源頭,在於高雄地院針對性侵六歲女童的被告判刑時,竟在判決中敘明:「未違反女童的意願」,因而引起軒然大波。該院對外表示:在司法實務上如此判決並沒有錯,本爭議源於立法不妥,應修法解決。當時國人還正詫異著,等到媒體報導另一個三歲女童遭性侵時已哭喊「不要」,卻遭最高法院以「無法證明違反女童意願」的理由撤銷,大家才知道問題出在最高法院。

     沒錯!這些爭議判決的做成,都是參照最高法院九五年台上六二二一號判決意旨:「對於十四歲以下之男女為性交,若僅利用未滿十四歲之幼年男女懵懂不解人事,可以聽任擺佈之機而為之,實際上並未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者,則仍祇能成立刑法第二二七條第一項之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罪,而與加重強制性交之構成要件不合。」

     這樣的判決理由,適用在年已十三歲並受過性教育、出於合意而為性交行為的案件時,或許並無錯誤;套用在缺乏性意識而無從表示意願的六歲或三歲女童時,則明顯有問題。這跟罪疑惟輕、無罪推定原則無關,因為與人們的生活經驗不符。

     按理這些法官至少都已二、三十歲,怎會做出如此違背社會常情的判決?問題的關鍵,在於我國有錯誤的判例文化問題。

     所謂的判例,在英美法系是指對事實適用法律的法院見解而言。判例拘束力原則(the doctrine of stare decisis),是指對某一個案件的法律問題一旦獲得解決,經由個案找出具有一般性拘束力的規則後,則在將來如有類似案件含有相同法律問題時,必須依照先前案件所達成的結論來處理。

     我國判例制度的法源是《法院組織法》第五十七條,在符合判例拘束力原則下,原有它的正當性基礎,卻因為我國司法實務操作的結果,形成錯誤的判例制度與文化。

     原因所在,在於我國現行判例的產生,是由最高法院判例編輯委員會將該院所做的判決中,經過選取,再加以編輯、更改原判決且與事實分離的抽象法律見解而成。這已屬於最高法院的「立法行為」,而非裁判作用。這不僅侵害法官依據法律獨立審判的權限,而且違反權力分立的精神。

     即便認為我國判例制度合憲,下級審法官於適用判例時,也絕不能與基礎事實分離而片面割裂判例要旨,判例的拘束力不應超越基礎事實相同者,否則根本無從判斷是否符合相同案件相同處理的原則,也就是僅能針對案例事實相同或類似者,予以類推適用而已。

     關於我國判例制度的不當,大法官林子儀、許宗力及楊仁壽在司法院釋字五七六號解釋中,即提出協同意見書指出:「我國判例制度實有檢討必要。縱其成因有歷史上之特殊因素,但是其發展實已有違憲法權力分立與獨立審判之要求。即使不變更現行判例制度,至少亦應堅持判例之援用無論如何不能逸脫事實,而使其具備超越基礎事實相同者之拘束力。」

     然而,我國司法實務運作的情形,卻是下級審做出違反最高法院判例甚至判決意旨的判決時,上級審即會予以撤銷。最高法院透過判例制度所為的控制,難怪我國下級審法官撰寫的判決,只是為了寫給上級審看,遇有法律問題時,首先搜尋的資料,即是最高法院怎麼說。多數法官根本不考慮案例事實是否相同,只要照抄最高法院判例、判決意旨即可,難怪我國的法院判決常有背離人民法律感情的情況!

     這次下級審依照最高法院意旨審判,卻引起民意的強烈反彈,早已引起法官們的群情激憤。最高法院不知深切檢討現行判例文化,竟還違反罪刑法定原則做出立法行為,試圖拘束法官獨立審判的空間,難道還經得起檢驗?

     (作者為臺北地方法院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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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欠缺性別意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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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9-09 中國時報 【尤美女、黃長玲】

     近來兩件性侵女童的判決,引發廣大民怨。欣見最高法院即時回應,提出統一見解。然而,此一解釋固然可以暫稍平息眾怒,卻只是「鋸箭療傷」,因為問題不在修法,而在於法官欠缺性別意識;只要法官看不見性別中各種權力之不對等,也沒有真正了解保護性自主權的立法真義,性侵害判決中的不義仍然會持續。

     針對女童案所引發的社會反彈,日前張升星法官在時論廣場的投書中,指責「婦女團體自己訂出來的法律,把原本客觀判斷的『難以抗拒』,突然改為主觀臆測的『違反其意願』」。這種批評正顯示出法官性別意識的不足與思考的偏狹,因為「難以抗拒」不見得就是純然客觀的判斷,「違反其意願」的認定也絕非主觀臆測,如何正確理解「違反其意願」的意義以及對個案事實進行評價,才是重點所在。

     一九九九年刑法增訂「妨害性自主罪章」,目的為保障每一個人的性自主權,強調以被害人之感受去判斷是否違反被害人之意願,以避免任何人基於「權力關係不對等」,而造成對他人意願的「壓制」。增訂此章的原因是因為舊刑法將性侵案件放在「妨害風化罪章」,目的在保護「社會善良風俗」的社會法益,而非「個人對自己身體之控制權及性自主權」之個人法益。

     舊法將女性視為「社會善良風俗之守門人」,若不幸遭到性侵害,社會往往苛責的不是加害人,而是受害女性為何未善盡「社會善良風俗守門人」之職責。因此刑法第二二一條規定所謂「強姦罪,係指對於婦女以強暴、脅迫、藥劑、催眠術或他法致使不能抗拒而姦淫之者」,而男性沒有貞操,所以男性不會成為「強姦罪」的被害人,戀童癖的受害男童,充其量只是強制猥褻的受害人。

     相對於舊法的父權思維,「妨害性自主罪章」肯認每一個人對自己的身體有控制權和性自主權,任何一個人均無權侵害另一個人的身體。同時,「妨害性自主」的觀念也在於破除片面貞操之迷思,無論性別,只要任何一個人的自由意願被壓制,違反其自由意願而為性行為,皆可成為被害者。被害者不須再證明「不能抗拒」,而只要證明對方「違反自由意願」。

     很遺憾地,在法條文字修改之後,「抗拒與否」卻依然左右了法官們對於「違反意願」的法律解釋與事實評價,在修法之後的強制性交的判決中,有的法官質疑為何被害人自己上車或進房間、上了車為何不跳車而逃、如果沒逃為何不大聲叫、為何被害人沒有因抗拒而受傷、如果被害人不願意發生性行為而亂動的話就不可能順利插入等等。這些法官們的論證是,受害人既然沒有逃、喊、亂動或因抵抗而受傷,因此就不構成「違反被害人意願」,也就不構成強制性交罪。這種傳統苛責被害者,縱容加害人,以及七○年代穿針理論「女人不願意,就絕不可能發生強暴」之迷思,依然在父權司法體制下運作。

     這些法官對於被害人顧慮工作不保、學業成績受到影響、或恐懼受到更大身體傷害的情形似乎毫無所覺。加害人與被害人在這些法官的思考或判決中,成為了活在真空中的兩個個體,彼此之間毫不存在社會脈絡下的權力差距。

     對於女童案輕判的爭議,我們要強調統一法律見解並不能真的解決問題;關於性侵害案件的判決,問題的徵結不是受害者的年齡,而是法官是否能看到加害者與受害者之間的權力差距。「依法審判」不是機械的法條適用,而是在憲法框架下的價值實踐活動。司法院在新聞稿中指出每年均辦理性侵害案件的專業知能訓練,但其實只有極少數的法官參與性別平等課程。值此司法院正副院長交替之際,被提名的正副院長是否能夠回答,他們所規畫的司法改革將如何透過司法官的任用養成機制來提昇法官的性別意識?

     (尤美女為執業律師,黃長玲為台大政治系副教授;兩人均為婦女新知基金會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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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歲1天就可輕判? 婦團籲:建立專家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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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報╱記者何定照/台北報導】 2010.09.08 03:22 am 
 
最高法院決議性侵七歲以下幼童案加重論罪,婦團表示雖樂見其成,但仍強調處理性侵兒童案出錯,「不是年齡的問題」,呼籲法界應建立「專家證人制度」及「法官、檢察官評鑑法」。

勵馨基金會執行長紀惠容指出,性侵七歲以下幼童固然該嚴懲,但若七歲零一天的孩子遭性侵,是否就可輕判?最高法院以年齡畫分界線,很可能又落入法官自行裁量的問題,未來恐爭議不斷。

紀惠容認為,處理性侵兒童案出錯,不是年齡的問題,而是缺乏具兒童心理專業背景的證人,也就是專家證人;倘若有此制度,孩子就能得到適當幫助,不致在審理中受傷、遭誤判,她遺憾法界未回應婦團的呼籲。

紀惠容指出,法界也未回應他們提出的法官、檢察官評鑑法,她認為若無法淘汰不適任的法官,類似問題仍會發生。

兒福聯盟執行長王育敏表示對最高法院決議「基本上肯定」,認為法界對此案的回應快速,且符合社會期待,可惜並未面對民間對證人專家制的呼籲。

王育敏指出,在兒盟經驗中,許多七到十四歲的孩子不見得在遭性侵時會主動抗拒,因為有時恐怖情境讓他們害怕到說不出話,然而這在最高法院決議中,很可能會被視為「合意」。「沒聲音不代表我願意,法界對此應更斟酌,講求專家證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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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侵童判重刑 藍綠共識優先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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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報╱記者楊湘鈞、李光儀、郭安家/台北報導】 2010.09.08 03:22 am 
 
法官引刑度較輕法條判決性侵兒童案件引起社會譁然,藍綠已有儘速修法的共識,並提出重罰的修正案;馬英九總統也強調,希望透過司改,讓未來司法判決不再有模糊或被誤解的空間。

馬總統昨天在國民黨中山會報表示,性侵女童的個別判例引發民眾不滿,他收到超過一千七百封民眾來函建言;希望未來行政院研擬修法時能重視民意,並讓關心司改的民間團體有參與機會。

藍營人士昨天透露,司法、行政單位已大致完成相關刑法修正草案,「這兩天應會送進立法院」。但國民黨文傳會主委蘇俊賓轉述,馬總統希望透過司改,讓未來司法判決不再有模糊或被誤解的空間。究竟該如何修法嚴懲性侵兒童犯?目前立委分成修改刑法妨害性自主罪章,或是修正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兩個方向。

立法院上會期即有藍委楊麗環、綠委黃淑英等十九人認為,就算性侵兒童均論以強制性交罪,但因刑度僅七年以上,可能無法有效隔絕無治癒可能的性侵犯,造成更多兒童受害,與普遍社會期待不合。

朝野立委參考美國「梅根法」及「潔西卡法案」立法精神及制度設計,提出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修正草案,新增「對於兒童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或因親屬、監護、教養、教育、訓練、救濟、醫療、公務、業務或其他相類關係,利用權勢或機會而為性交者,處二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等條文。

提案更進一步從假釋門檻及加害者出獄後的預警系統及監控設施著手,希望課以矯正機關更高責任,並引進社區主義以防制兒童性侵害。民進黨立委黃偉哲強調,性侵害防治法修法,將列為下會期優先法案。

但司法、行政部門則傾向修改刑法妨害性自主罪章,凡性侵七歲以下幼童者一律論以強制性交罪,如此即可加重刑期到七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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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罪刑法定? 有法官質疑輿論施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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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報╱記者王文玲/台北報導】 2010.09.08 03:22 am 
 
最高法院以決議方式,解決目前幼童性侵的法律爭議,一、二審的法官卻出現「法官造法」的質疑,建議仍應修法。

最高法院刑事庭發言人張淳淙庭長昨天表示,決議內容未違反立法的本旨,且發揮統一適用的功能,這也是最高法院責無旁貸的責任。

據了解,最高法院趕著作出決議,而不是建議修法,是因為如果等待修法,會有空窗期,還有「新舊法」比較適用的問題,目前爭議的個案仍然無解。

最高法院昨天下午公布決議結果,法官出現不同反應,有人稱讚最高法院終於「不恐龍」,統一歧異見解;但也有多人建議,光有決議不夠,仍應修法,並反諷最高法院難道是因社會輿論壓力,才作出如此的「恐龍」結論。

也有法官表示,最高法院以七歲為標準,違反罪刑法定原則,幾乎架空加重性交罪的要件,超出司法權的解釋範圍。也有人質疑,對未滿十四歲以下的幼童猥褻,也有相似的加重規定,要不要「比照」辦理,還是趕緊推動修法,一併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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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歲為界 最高法院法官激辯 二輪表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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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報╱記者王文玲/台北報導】 2010.09.08 03:22 am
  
最高法院昨天的刑事庭會議討論熱烈,「須證明有違反幼童意願」的甲說,和「未滿七歲,均論以加重強制性交罪」的丙說一度相持不下;最後丙說在參酌立法意旨,及保障幼童人權的精神下出線。

昨天與會庭長、法官共有五十四人,第一次投票,甲說獲得廿票,丙說廿六票,其他兩說八票,第二輪投票只剩甲、丙兩說競逐,其他兩說的票數幾乎倒向丙說,才產生結論。

支持甲說的法官認為,甲說是目前各級法院的主流見解,他們擔心,如果最高法院決議改採比較接近外界看法的丙說,「審判獨立等於向外界屈服」。院長楊仁壽建議一切歸零重新思考,不要囿於成見,該怎麼決定就怎麼決定,促成決議結果。

據指出,甲說是目前實務界的主流說,強調「罪刑法定」及「法律明確性」原則。

這派法官主張,未滿十四歲男女欠缺對性行為的同意能力,必須特別保護,所以刑法第二二七條「對未滿十四歲男女性交罪」的刑度,和普通強制性交罪一樣重,都是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徒刑。

也因此,如果加害人沒有違反被害人意願的行為,應該以刑法二二七條來判決;如果要論以刑法二二二條的加重強制性交罪,必須加害人有具體違反被害人意願的行為,才符合構成要件。

丙說則找出八十八年修法時的立法理由,說明刑法二二七條是以「合意」為要件,為避免不必要的爭論,可以民法「未滿七歲以下無行為能力的規定」作分野;七歲以下幼童既無同意能力,與這樣的幼童性交,就不適用刑法二二七條。

丙說也認為,加重強制性交罪雖然有「違反意願」的構成要件,但參考國際人權公約對幼童的保障,不必過於拘泥解釋;否則會因被害人七到十四歲、懂得表達不同意,被害人未滿七歲、無從表達不同意,形成可否適用加重處罰的失衡現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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