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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dn城市政治社會公共議題【審判審檢警調】城市/討論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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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侵6歲童色狼獲輕判 15萬人怒吼 要法官停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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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8-25 中國時報 【林宏聰、王志宏/高雄報導】

甲仙6歲女童遭性侵,一審法官卻因「女童沒強烈反抗」而做出輕判,網友在「臉書」上連署表達憤怒。(林宏聰攝)
 
     法官爭議判決,引發網友憤怒連署討公道!林姓男子性侵甲仙鄉六歲女童,被檢方求處重刑,一審法官輕判三年兩個月。網友批評判決太離譜,在「臉書」集體要求法官停職接受調查,短短一周已累積十五萬人連署。高雄地院表示,這是法條適用解釋問題,網友誤會了。

     今年二月六日,林姓男子在甲仙鄉圖書館,將落單六歲女童抱到左大腿上性侵得逞,落網後檢方以強制性交罪求處七年十個月;但六月中旬一審時,合議庭法官莊珮君、王俊彥及楊國煜認為女童沒強烈反抗,判三年兩個月。

     法官在判決書中指出,案發時女童坐在林嫌左腿上,姿勢重心並非十分穩固,若女童有意掙脫,林嫌便難以在未脫去女童運動褲的情況下犯行;因此改以《刑法》第二二七條「對未滿十四歲男女性交罪」,判處林嫌較輕刑責。

     判決結果很快在網路上傳開,網友紛紛痛罵法官「太瞎了」,本月十六日還在「臉書」發動連署,要求「免職調查六歲性侵案法官」,引起廣大迴響;截至昨晚為止,連署人數超過十四萬九千人,還有上萬人等著要加入連署。

     署名「曾小健」的網友留言說:「法官判那麼輕,是在鼓勵人犯罪嗎?」而網友「Chen Winny」則表示,就算被害者是成年人,遇到這種事也不一定敢反抗,她質疑做出這項判決的法官,「是不是國考考到腦袋燒掉啊?」

     高雄地院庭長李淑惠表示,大家都誤會承審法官是以被害女童同意情況下發生關係,此案並無證據顯示嫌犯有強暴脅迫行為,因此無法用加重強制性交罪來求刑,檢察官也無提出任何證據證明,法官才會在「罪疑唯輕」的原則下判決。

     李淑惠指出,這案子法官根據刑法二二七條第一項判決,這已是「準強姦罪」,並非故意輕判,對女童來說並無同意、不同意問題,不能因為她沒有同意能力,就用加重強制性交罪來判決。

     她強調,就是為了保護不懂性意識的幼女、幼童,法官用此法條判決沒有錯。這是法條適用解釋的問題,最高法院也支持這樣的見解。在罪疑唯輕原則下,一定要有違反意願,一定要有證據,才能以加重強制性交罪來判決。刑法二二七條第一項是準強制性交罪,二二一條第一項是強制性交罪,二二二條是加重條款,縱使行為沒達到強迫脅迫手段,對未滿十四歲幼童,對性的意識無知,才會特別立法保護未滿十四歲男女。如果大家認為刑度太輕,可朝修法方向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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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侵幼童案」判決爭議-性侵罪犯 到底誰有合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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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9-06 中國時報 【張君玫】

     近日關於輕判性侵幼童案所引發的民怨雖然得到司法院的回應,但其回應內容令人失望,絲毫並未觸及法官輕判的最關鍵預設,亦即關於幼兒意願和「合意」與否的問題。

     引發民怨的重點因此並不在法條,而在於這些法官的法學素養和思考方式令人瞠目結舌。什麼叫做女童說「不要」但無法證明她「真的不要」?一個女人,不管她三歲或三十歲,當她說「不要」就表示「不要」,為什麼還需要證明?一定要她強力反抗被毒打一頓或是受重傷,才能證明她「真的不要」嗎?我覺得最痛心的是,這種經常被用來對性侵害受害者進行第二次凌遲與侵害的邏輯與言詞,這一次居然是由我們的法官,用在六歲和三歲的小女孩身上。

     這種推論當中的悖論是一個悲劇。當我們宣稱要保護兒童,對她處處設限的時候,假設她沒有充分的行為和判斷能力。當她受到傷害,真的需要我們保護的時候,法官卻在字字斟酌她和那個傷害她的罪犯之間是否有「合意」的關係!我們的孩子,在這些只懂得背條文的盲目法官面前,受到了再次的侵犯與傷害。

     「無法證明女童意願」?這些辭彙實在太可怕。在那些施行所謂伊斯蘭傳統律法的國家,比如伊朗和巴基斯坦等,女人被強暴往往甚至無法起訴,因為女人的證詞只有男人的二分之一甚至四分之一,這等於說她必須找證人「證明」她是真的被強暴,而那幾乎是不可能的。結果被強暴的女人往往是以「通姦」被起訴。沒想到,台灣的幼童在受到身邊大人侵害的時候,居然也面臨到如此類似的處境,「無法證明意願」而被說是「合意性交」。

     這就是我們的法官,我感到憤怒而痛心。這幾次輕判性侵幼童者的事件暴露了一個可怕的事實,責怪受害者的邏輯不僅發生在成年女性被強暴的情況當中,連在最需要我們保護的幼童身上也是如此。這是值得我們信賴的法院和法官嗎?我想問的是,究竟是誰和那些性侵罪犯有「合意」了?是女人嗎?是孩子嗎?還是那些傾向責怪受害者、認為女人和孩子說「不要」就是「要」、認為受害者必須「證明」自己並非自願的法匠?

     (作者為東吳大學社會系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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哀愁但強韌的白玫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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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晚報╱社論】 2010.09.05 01:54 pm 
 
白玫瑰運動,至今獲得近30萬人連署支持,而且終於以「全職媽媽」的投書訴求,獲得了馬總統的回應。向來以「冷處理」態度表達「對司法個案不干預」的馬總統,總算說出一句「司法不能孤立」,表示聽到了民間的聲音,也透露出改革的壓力。不過,「白玫瑰」不只是一個司法運動而已,白玫瑰的象徵性意義必須擴散且堅持下去,直到台灣變成一個能守護正義、保障婦幼人權的社會為止。

連續幾個法官輕判性侵幼童案的官司,不只讓家長心驚,也使社會怒火延燒。這幾個案子的法官,未必是像之前貪瀆案主角那樣的貪官惡質,但固守法條、偏執傲慢、不識人情義理、是非判斷力「與世隔絕」的作為,顯示完全偏離社會正義概念,讓人非常生氣。法官的判案素質本是問題核心,但司法院的立場也很可惡,只知把問題推諉於法條不完善,建議修法,絲毫沒有低頭檢討法官問題的意思。就是這種僵固的態度,成了製造「法匠」氣息的溫床。

有人把解決問題的關鍵指向「法官法」。老實說,法官法屢受阻撓的因素很多,2007年「法官法草案」在立法院已到即將排入三讀的階段,臨門之際功虧一簣,是哪一黨的立委橫加攔阻,是哪一黨的黨團最後拒絕簽字,事跡斑斑可考!國民黨在立院始終居多數優勢,到今天「完全執政」也超過兩年,如果被指責為一直配合保守勢力、拒絕改革,實在不冤枉。總算今天民意的聲音大到讓執政者不敢忽視,尤其五都選舉壓力當前,馬政府應理解的恐怕不只是「司法不能孤立」的問題,而是更全面的「改革不能孤立於民意」。

「白玫瑰」的哀愁,不只是哀愁於兒童受欺凌、連司法都不能伸張正義而已。相當程度上,在台灣,婦幼的處境,代表著所有弱勢者的處境;法界的傲慢偏執,正彰顯出各式各樣國家機器掌握權力的傲慢偏執;而執政者的遲疑改革,就是保守勢力、既得利益的遲疑改革!好在白玫瑰雖哀愁但很強韌,希望終能促使執政者追趕上民意的腳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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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侏儸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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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報╱黑白集】 2010.09.05 03:06 am 
 
一個三、五歲的女童,面對惡狼的魔爪,要如何才能證明自己不是「自願」的受害者?在台灣,要透過司法途徑為她們尋求正義,似乎是一條艱難重重的路。最近連續幾樁判例,都說性侵者「沒有違反」女童自主意願,而從輕發落。

令人心悸的,不僅是台灣竟有那麼多變態惡狼,隨處向幼弱女童伸出魔爪;更令人驚悚的,是法界竟有那麼多觀點「獨特」的法官,千方百計要為這些惡狼找尋開脫便門。最近短短一個月內,連續三起判決,從地院、高院到最高院,把從兩到六歲的三名女童性侵案,或判決無罪,或改判輕罪。看來,司法體系不是一二法官不恤民情,而是「恐龍法官」成群了。

兩歲女童的性侵犯被改判無罪,法官的理由是女童「記錯時間」;六歲女童性侵犯從輕論處,法官的理由是女童「未掙扎」;而五歲女童被性侵時曾高呼「不要」,最高院法官仍認為「無法證明」違反其意願而發回。最讓人扼腕的是,正當社會大眾對此表達了強烈的反感,司法界卻像是城堡裡的貴族,對城牆外的聲音不聞不問。

法官施法用刑,也許不是一般民眾皆能理解的事;但無論如何,判決理由要有足夠的說服力,才能止謗定紛。這些案件,基本上是法官適用法條不當引發議論,司法院卻要求法務部修法解決;把「法官」的問題推給「法律」,這根本是在迴避焦點。其實,只要比較起訴到判決的前後落差,問題出在哪裡,還不清楚嗎?

社運團體正串連要求淘汰「恐龍法官」。的確,不合時宜的冷血法官越多,惡狼就越猖獗,弱者就更無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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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侵幼童案/暗夜哭喊 聲聲撕裂母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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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報╱王貞貞/家管(宜縣五結)】 2010.09.05 03:06 am 
 
看了四日「救救台灣女童」一文,我也要站出來,說說一個暗夜哭泣母親心聲。

長女在六歲那年,在幼稚園裡被一個躲在廁所的年輕人性侵。事後女兒並沒有告訴老師,老師也沒有發現異狀。直到回家了,她才告訴媽媽發生了什麼事,我放聲大哭,我問她怎麼沒喊救命呢?稚嫩的她說,她的脖子被掐住,嘴巴被摀住,她不敢叫,她好害怕。

有好長一段時間,女兒在行為上、在語言上都明顯退縮,我們不知如何幫她,只能陪伴她。在無數夜晚,那淒厲喊叫聲,聲聲撕裂著一個母親的心,我們只能互舔傷口,真的好痛啊!

一個六歲小女孩,她的人生有多長啊!你們能想像她往後人生如何走出這生命的幽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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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玫瑰運動 要不適任法官滾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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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報╱記者周美惠/台北報導】 2010.09.05 03:18 am 
 
網友反彈法官輕判性侵幼童案累計已突破廿八萬人,司法院雖已建議法務部修法,但社運人士認為,司法院不該把問題推給法律,迴避不適任法官等問題,他們仍將串連持續施壓。

勵馨基金會執行長紀惠容表示,她樂見修法,但問題不見得出在法律,法官擁有法律解釋權,三番兩次以「未違反意願」等理由輕判性侵幼童案的「恐龍」法官,顯然完全不了解兒童的行為,才會做出有違常理的判決。政府亟需通過「法官檢察官評鑑法」、支持兒童專家證人制度,勵馨仍將發起「一人一信寫給司法院」行動,明天起po上網(www.wretch.cc/blog/gohblog),供民眾上網連署。

民間司改會執行長林峰正也認為,現有法律確有修法空間,但司法院明顯在迴避不適任法官的問題,日前司法的焦點放在法官收賄、關說等弊案,忽略了判決品質的問題。

這些輕判性侵案的法官並未違法,但顯然與社會脫節;建立法官檢察官評鑑制的目的是邀請法律專家及社會公正人士,共同處理「不符合社會期待的爭議判決」,其結果不見得一定要立即淘汰或處罰不適任法官,而在建立「調和」機制。

連署已突破廿八萬人的正義聯盟發言人Eva強調,司法院不能以修法搪塞此一議題,應傾聽人民聲音,期待司法院能有「自省式修法」,「白玫瑰運動」仍將持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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讀者上告救童 馬:司法不能孤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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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報╱記者曹敏吉/高雄報導】 2010.09.05 03:18 am  

律師節大會 馬英九談性侵女童案 / 曹敏吉
 
馬英九總統昨天在高雄市出席全國律師節慶祝大會致詞時手持聯合報,引用本報「民意論壇」的一篇讀者投書,表示「司法應該獨立但不應孤立,且必須貼近庶民的感受」。
記者曹敏吉/攝影

聯合報「民意論壇」版昨天刊載新竹市全職媽媽喻碧雲寫的「上告馬總統,救救台灣女童」一文,馬英九總統中午在高雄市出席全國律師節慶祝大會致詞時拿來引用。馬英九表示,司法應該獨立但不應孤立,且必須貼近庶民的感受。

馬總統指出,高雄縣女童遭性侵案的司法判決引起矚目後,總統府收到1714封電子郵件和電話。

馬英九拿聯合報念道:「親愛的總統,你也是兩個女兒的父親。我是兩個女兒的母親…如果你現在漠視,將來也許你也可能是受害者。」馬英九接著說:「我想,這不是只有有女兒的父親關心,全民都非常的關心。」

他表示,前天他和法務部交換意見,決定對刑法第221條、222條及227條,有關性侵害犯罪以及未滿14歲不同年齡層受害者之間的關係做個釐清。本來有人認為,不一定要修法,因為關鍵還在任事用法的法官、檢察官;但也有人認為,為避免不必要的誤會,可稍微修法,以釐清責任,有助於避免類似情形發生。

他說,將來法務部在啟動修法的過程中,會邀請保護幼童的民間團體參加,讓法官、檢察官和律師、教授從專業的角度,更瞭解社會生活真實的一面。

馬英九強調,司法一定要獨立,但絕對不能孤立,尤其不能在孤立之後,又有權力和知識的傲慢,必須貼近庶民的感受。畢竟法官、檢察官都是為人民服務,最後的判斷還是人民。

馬英九致詞時,十多名與會人士舉「假清廉、真貪汙、真賄選」、「還我公投權、廢除公審會」等布條做無聲抗議,馬英九在台上繼續致詞,未受影響。但有來賓對抗議人士表示不滿,一度引來抗議者嗆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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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問題-「法匠」輕縱被告 姑息養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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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9-04 中國時報 【王己由】

     最近接連發生法官輕判性侵六歲以下兒童案例,引發各界和兒少團體的怒吼。持平而論,法官依現行法律規定,審酌被害人意願,作為適用法條量刑的依據並無不當,錯就錯在不少刑庭法官,普遍對被告量刑過輕,既達不到刑罰儆戒功能,更易與民眾法律情感有差距,損害司法威信。

     高雄林姓男子性侵六歲女童,輕判三年兩月;三歲女童遭吳姓男子性侵,最高法院以無法證明違反女童意願為由發回更審,及廖姓男子涉嫌性侵兩歲姪女,法官以女童記得的受性侵時間與醫師判斷有出入,判廖無罪。三案引發各界譁然,讓社會發出不平之鳴。

     從法的角度來看,前兩案法官會審酌被害人意願,主要是現行法律規定,讓法官不得不就此考量。依法,如果是被害人同意,刑度適用較輕的與未成年人性交罪;若違反意願,才適用法定刑較重的加重強制性交罪。

     法官職司審判,對法律規定依法審酌並無不當。但問題出在,我國採職業法官制,只要通過考試,受訓兩年及格就可當法官,如此容易出現只會考試,卻沒有社會經驗、歷練者去當法官,在適用法條和量刑審酌,極易成為「法匠」及輕縱被告。

     最近三件兒童性侵案,兩件有關審酌意願部分,法官依刑法五十七條十項量刑標準斟酌,就該深思被害人是年紀甚輕的兒童,有別成年人,再者對兒童犯罪,依兒少法規定最多還可加一半刑度,故法官量刑時如從中間刑度,即五年徒刑開始起算,刑度就不會顯得太輕;從最輕的三年刑酌加兩月,有加重等於沒加重,輕判觀感自然而生。

     再者,量刑過輕,也會姑息養奸。過去就有被告連續犯加重強制性交罪,被害人有兩人,法官卻只從最輕的七年徒刑,往上加六月,判刑七年半,犯一次和犯多次的刑度都一樣,怎能達到刑罰儆懲功能?

     先前喧騰不已的陳哲男案,如果不涉貪瀆重罪,以陳哲男詐騙六百萬元,及行為時身為總統府副祕書長的高位,判刑一年四月,不到法定最重五年刑度的三分之一,減刑後只剩七月。這比許多同樣充當司法黃牛、詐騙金額更少者,所判的刑度實在輕太多了。司法院和相關有權機關,實在不能再漠視法官量刑過輕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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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論-性侵女童案輕判 援引理由荒謬至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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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9-04 中國時報 【本報訊】

     六歲的小女孩能清楚知道什麼是性侵嗎?當陌生的怪叔叔讓三歲女童覺得不舒服時,她喊叫「不要!」能不能作為一個反對的意思表示?對許多人來說,這兩個問題的答案應該不難判斷,但是對某些法官來說,六歲女童如果沒有狂喊不,就可能表示她也不反對性侵;三歲女童即使叫說不要,還是沒辦法證明女童「真的不要」。

     不可思議嗎?這些事真的就在台灣發生了。

     高雄有一名六歲的女童在圖書館被色狼性侵害,檢察官以加重強制性交罪起訴嫌犯求刑七年十個月;然而,高雄地院合議庭法官莊珮君、王俊彥和楊國煜認為女童沒有強烈反抗,因此認為嫌犯並沒有「違反女童意願」,只判他三年兩個月徒刑。

    這個判決讓很多民眾無法接受,有人在facebook發起連署要開除這名法官,九天超過十六萬人連署。法院則強調,這個案子之所以沒判重刑,是因為證據上無法證明被告有強暴脅迫的行為,所以依據《刑法》第二二七條,判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刑期,而沒採用第二二二條七年以上七年加重罪。

    有些聲援一審法官的法界人士則認為,當初嫌犯是把女童抱在腿上用手性侵得逞,如果女童不願意,為什麼要坐在嫌犯腿上呢?此外,如果女童真的不願意,一定會動來動去,那男嫌又如何能夠用手指得逞?

    支持這種想法的人大概忘了絕大多數違反性自主的案件,受害人都會反抗、也都會「動來動去」,然而,即使被害人同是成年人,加害人一樣得逞,何況是六歲女童?怎能因為最後男嫌得逞了,反推女童「沒有用力反抗,那就是沒有違反其意願」。

     發起連署的網友更認為,被告是在被鄰居發現並指責後才停止這個惡劣的行徑;六歲女童年幼無知,就算沒有反抗行為,法官也不能據此認為女童並不反對對方以手指對她進行性侵從輕量刑。

    一般是在你情我願的情況下和未成年者發生性行為,才會選用《刑法》第二二七條,一個成年男性對一個六歲女童性侵,法官怎麼會選擇這樣的觀點判決,實在教人想不透。

     這個判決才剛出現,一周後又有另一類似判決。二○○六年,高雄男子吳進義將牌友的三歲女童帶回自己家中,強行脫下內褲,用手指、吸管和眼鏡架插入女童下體,女童哭著大喊:「不要!」卻無法阻止吳男獸行。

    一、二審時,高雄地院、高分院都認為吳男違反女童意願,以加重強制性交罪判刑,重判吳男七年兩個月。但三審時,最高法院刑八庭法官施俊堯、李英勇卻認為,女童證詞「無法證明被告違反其意願性侵」,將此案撤銷發回更審,要求重新調查吳男是否應適用刑責較輕的「與未滿十四歲男女性交罪」。

     不知這些法官的生活經驗是不是跟大部分的人都很不相同,在這些法官的世界裡,六歲、三歲的孩子不但應該很清楚什麼是性侵,當有壯年男人性侵時,這些幼童還得要很明顯、強烈地表達不要不可以的意願,並且有力氣對抗這些要在她身上施予獸行的男人,否則就不算不願意。

    換句話說,這些法官以及支持他們的人認為,一個六歲或者三歲的小女孩有可能會同意男人跟她性交,沒喊不要表示要,喊了不要也還是表示要。

     最近,五歲的男童星小小彬參與節目錄影,內容有跟大姐姐喇舌的情節,引起教育團體批評,期望製作單位能站在保護兒童的立場,慎重設計節目內容。

    台北縣政府兒童少年福利科則說,小小彬喇舌喇到滿臉口水,已有很明顯性暗示,可能已觸犯《兒童少年福利法》,最重可處三十萬元罰鍰。如按照前面那兩個案件的法官的標準,小小彬並沒有說不要喇舌啊,而且看起來還很陶醉其中的樣子,那就沒有違反其意願啦,兒福專家們也太多事了吧。

     小小彬賺錢討生活,以喇舌製造節目效果都被關心兒童福利的人指責,認為極為不妥,女童被壯男性侵還要細究女童是不是其實自己也願意,不禁讓人懷疑這些法官們的腦袋到底裝的是什麼?同理心何在?人性何在?真是莫名其妙、荒唐荒謬,莫此為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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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譜判決多 社團不排除上街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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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台北3日電】 2010.09.03 06:59 pm 
 
近來發生多起年幼女童被性侵,法官判決引用法條有爭議,有輕判嫌疑。多個社團今天要求,司法院速推「法官檢察官評鑑法」,並建立專業證人制度,否則不排除走上街頭。

勵馨基金會、正義聯盟及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下午召開「不容許恐龍法官再胡搞」記者會,指近來許多法官判決年幼女童被性侵案件,以「未違意願」、「時間記憶錯誤」等理由,輕判或判決無罪,顯示這些法官與社會嚴重脫節,活在恐龍時代,應予淘汰。

勵馨基金會諮商師鄧曉平表示,兒童性侵害案件有80%以上發生在住處周邊或是熟人性侵,而且很多都是以玩具、糖果引誘,2到5歲幼童在性侵害當下,通常難以辨別是玩遊戲還是有危險,而且因表達能力有限,事發後也難以清楚說明。

鄧曉平說,曾有幼年被性侵的個案,長大時回想才能描述性侵發生的過程。

調查發現,許多幼年被性侵的兒童,平均必須輔導2年,才能慢慢表達憤怒等情緒。鄧曉平表示,「被性侵的兒童又被稱為沒有嘴巴的小孩,因為不知道如何表達,不知道如何說不」。

在網路上發起將判決有爭議法官免職,已獲超過27萬網友連署的正義聯盟發起人曾香蕉表示,連署的目的是希望國家能善盡保護國家幼苗責任,並正視不適任法官應淘汰的問題。

司改會執行長林峰正表示,法官必須有汰換機制,法官養成制度也必須大幅修正,這些都必須修法,否則依現行法令,法官是終身職,「發動再多人連署,法官也不會下台」。

勵馨等社團呼籲民眾支持汰換恐龍法官,1人1信寄給司法院,要求儘速制訂「法官檢察官評鑑法」,並建立兒童案件專家證人制度,協助受性侵兒童創傷治療,否則將發動大遊行,動員民眾走上街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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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遭性侵/婦團:不容許恐龍法官再胡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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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晚報╱記者劉開元/台北報導】 2010.09.03 07:34 pm  

民間團體要求 評鑑恐龍法官 / 劉開元

「淘汰恐龍法官!」近來台灣連續發生多起2歲、3歲、6 歲嬰幼兒未成年遭受性侵,卻因法官無法確認是否「違反其意願」,而對加害人輕判的案件,引發民意強烈反彈。婦體和司改團體今天公開呼籲,這些與社會脫節、活在恐龍時代的法官,應該盡快全面淘汰,全民不容許「恐龍法官」再胡搞了。

勵馨基金會、司法改革基金會,以及由網友發起的正義聯盟,今天共同提出三大訴求:盡速通過法官法,淘汰不適任法官; 設置專家證人制度;協助受性侵兒創傷治療等三項訴求。

勵馨基金會執行紀惠容表示,我國民法對犯錯的未成年人都有保護措施,為何這些恐龍法官對兒童被害人行為反應竟然毫無年齡行為概念?應盡速通過法官法,建立法官評鑑制度,淘汰不適任的恐龍法官。

正義聯盟表示,自從法官輕放加害人案件,接二連三出現後,網路不斷有許多家長上網投書,有人擔心台灣以後會成為「性侵天堂」;有人大罵,這種判決會使社會治安更敗壞;更多人上網大罵法官是「恐龍法官」。

「有27萬人上網要求恐龍法官下台!」正義聯盟指出,他們不只要求法官下台,更關心性侵害對兒童所造成的傷害,性侵害影響症狀有可能延遲發生,更可能日後造成許多複雜的後遺症。

紀惠容指出,推動性侵害案件需借助專家證人心理衡鑑,主要是因性侵受害者不一定會有明顯的生理傷害,或可供鑑察的證據發生。故為使案件更有公平性,讓受害者接受心理創傷評估,才是必要的條件。

第二則是因為性侵受害者不一定受到明顯的暴力脅迫,反而常是受制於加害者的權力地位,不敢抵抗或被動配合;所以藉著專家證人的協助,可以澄清受害者受害時的心理狀態。紀惠容說,司法人員在對兒童進行詢問時,可能感到最困難的部份是溝通障礙,因此更需要受過專業訓練的專家證人協助調查,不僅有助於澄清事實真相, 更可避免司法人員誤會,而製作不利於兒童的筆錄或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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