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09-04 中國時報 【本報訊】
六歲的小女孩能清楚知道什麼是性侵嗎?當陌生的怪叔叔讓三歲女童覺得不舒服時,她喊叫「不要!」能不能作為一個反對的意思表示?對許多人來說,這兩個問題的答案應該不難判斷,但是對某些法官來說,六歲女童如果沒有狂喊不,就可能表示她也不反對性侵;三歲女童即使叫說不要,還是沒辦法證明女童「真的不要」。
不可思議嗎?這些事真的就在台灣發生了。
高雄有一名六歲的女童在圖書館被色狼性侵害,檢察官以加重強制性交罪起訴嫌犯求刑七年十個月;然而,高雄地院合議庭法官莊珮君、王俊彥和楊國煜認為女童沒有強烈反抗,因此認為嫌犯並沒有「違反女童意願」,只判他三年兩個月徒刑。
這個判決讓很多民眾無法接受,有人在facebook發起連署要開除這名法官,九天超過十六萬人連署。法院則強調,這個案子之所以沒判重刑,是因為證據上無法證明被告有強暴脅迫的行為,所以依據《刑法》第二二七條,判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刑期,而沒採用第二二二條七年以上七年加重罪。
有些聲援一審法官的法界人士則認為,當初嫌犯是把女童抱在腿上用手性侵得逞,如果女童不願意,為什麼要坐在嫌犯腿上呢?此外,如果女童真的不願意,一定會動來動去,那男嫌又如何能夠用手指得逞?
支持這種想法的人大概忘了絕大多數違反性自主的案件,受害人都會反抗、也都會「動來動去」,然而,即使被害人同是成年人,加害人一樣得逞,何況是六歲女童?怎能因為最後男嫌得逞了,反推女童「沒有用力反抗,那就是沒有違反其意願」。
發起連署的網友更認為,被告是在被鄰居發現並指責後才停止這個惡劣的行徑;六歲女童年幼無知,就算沒有反抗行為,法官也不能據此認為女童並不反對對方以手指對她進行性侵從輕量刑。
一般是在你情我願的情況下和未成年者發生性行為,才會選用《刑法》第二二七條,一個成年男性對一個六歲女童性侵,法官怎麼會選擇這樣的觀點判決,實在教人想不透。
這個判決才剛出現,一周後又有另一類似判決。二○○六年,高雄男子吳進義將牌友的三歲女童帶回自己家中,強行脫下內褲,用手指、吸管和眼鏡架插入女童下體,女童哭著大喊:「不要!」卻無法阻止吳男獸行。
一、二審時,高雄地院、高分院都認為吳男違反女童意願,以加重強制性交罪判刑,重判吳男七年兩個月。但三審時,最高法院刑八庭法官施俊堯、李英勇卻認為,女童證詞「無法證明被告違反其意願性侵」,將此案撤銷發回更審,要求重新調查吳男是否應適用刑責較輕的「與未滿十四歲男女性交罪」。
不知這些法官的生活經驗是不是跟大部分的人都很不相同,在這些法官的世界裡,六歲、三歲的孩子不但應該很清楚什麼是性侵,當有壯年男人性侵時,這些幼童還得要很明顯、強烈地表達不要不可以的意願,並且有力氣對抗這些要在她身上施予獸行的男人,否則就不算不願意。
換句話說,這些法官以及支持他們的人認為,一個六歲或者三歲的小女孩有可能會同意男人跟她性交,沒喊不要表示要,喊了不要也還是表示要。
最近,五歲的男童星小小彬參與節目錄影,內容有跟大姐姐喇舌的情節,引起教育團體批評,期望製作單位能站在保護兒童的立場,慎重設計節目內容。
台北縣政府兒童少年福利科則說,小小彬喇舌喇到滿臉口水,已有很明顯性暗示,可能已觸犯《兒童少年福利法》,最重可處三十萬元罰鍰。如按照前面那兩個案件的法官的標準,小小彬並沒有說不要喇舌啊,而且看起來還很陶醉其中的樣子,那就沒有違反其意願啦,兒福專家們也太多事了吧。
小小彬賺錢討生活,以喇舌製造節目效果都被關心兒童福利的人指責,認為極為不妥,女童被壯男性侵還要細究女童是不是其實自己也願意,不禁讓人懷疑這些法官們的腦袋到底裝的是什麼?同理心何在?人性何在?真是莫名其妙、荒唐荒謬,莫此為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