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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dn城市政治社會公共議題【審判審檢警調】城市/討論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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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侵6歲童色狼獲輕判 15萬人怒吼 要法官停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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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8-25 中國時報 【林宏聰、王志宏/高雄報導】

甲仙6歲女童遭性侵,一審法官卻因「女童沒強烈反抗」而做出輕判,網友在「臉書」上連署表達憤怒。(林宏聰攝)
 
     法官爭議判決,引發網友憤怒連署討公道!林姓男子性侵甲仙鄉六歲女童,被檢方求處重刑,一審法官輕判三年兩個月。網友批評判決太離譜,在「臉書」集體要求法官停職接受調查,短短一周已累積十五萬人連署。高雄地院表示,這是法條適用解釋問題,網友誤會了。

     今年二月六日,林姓男子在甲仙鄉圖書館,將落單六歲女童抱到左大腿上性侵得逞,落網後檢方以強制性交罪求處七年十個月;但六月中旬一審時,合議庭法官莊珮君、王俊彥及楊國煜認為女童沒強烈反抗,判三年兩個月。

     法官在判決書中指出,案發時女童坐在林嫌左腿上,姿勢重心並非十分穩固,若女童有意掙脫,林嫌便難以在未脫去女童運動褲的情況下犯行;因此改以《刑法》第二二七條「對未滿十四歲男女性交罪」,判處林嫌較輕刑責。

     判決結果很快在網路上傳開,網友紛紛痛罵法官「太瞎了」,本月十六日還在「臉書」發動連署,要求「免職調查六歲性侵案法官」,引起廣大迴響;截至昨晚為止,連署人數超過十四萬九千人,還有上萬人等著要加入連署。

     署名「曾小健」的網友留言說:「法官判那麼輕,是在鼓勵人犯罪嗎?」而網友「Chen Winny」則表示,就算被害者是成年人,遇到這種事也不一定敢反抗,她質疑做出這項判決的法官,「是不是國考考到腦袋燒掉啊?」

     高雄地院庭長李淑惠表示,大家都誤會承審法官是以被害女童同意情況下發生關係,此案並無證據顯示嫌犯有強暴脅迫行為,因此無法用加重強制性交罪來求刑,檢察官也無提出任何證據證明,法官才會在「罪疑唯輕」的原則下判決。

     李淑惠指出,這案子法官根據刑法二二七條第一項判決,這已是「準強姦罪」,並非故意輕判,對女童來說並無同意、不同意問題,不能因為她沒有同意能力,就用加重強制性交罪來判決。

     她強調,就是為了保護不懂性意識的幼女、幼童,法官用此法條判決沒有錯。這是法條適用解釋的問題,最高法院也支持這樣的見解。在罪疑唯輕原則下,一定要有違反意願,一定要有證據,才能以加重強制性交罪來判決。刑法二二七條第一項是準強制性交罪,二二一條第一項是強制性交罪,二二二條是加重條款,縱使行為沒達到強迫脅迫手段,對未滿十四歲幼童,對性的意識無知,才會特別立法保護未滿十四歲男女。如果大家認為刑度太輕,可朝修法方向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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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如何審認三歲女童的「意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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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報╱社論】 2010.09.10 03:07 am 
 
幾件幼童性侵案判決捲起的司法風暴,延燒三周仍未停息,其中雖有訊息傳遞被簡化的因素,但主因皆與立法的疏漏有關,其來有自,並非全是一般人不懂法律所生惡言。司法界應該虛心以對,修補司法所受的傷。

幼童性侵案輕判,會在短短幾天即引起近卅萬網友關注、藝人連署,是因為這無需什麼「法律專業」,大人們都了解性侵是怎麼回事,為人父母者更擔心自己的孩子可能成為案件輕判影響下的受害者,惶恐難安;因此,當這類判決的罪與罰遠離一般人的理解、情感時,眾人對司法的憤怒與輕蔑,可想而知。

大眾的憤怒,緣自當三歲、六歲幼童受到性侵,法官卻是以「沒有違反被害幼童意願」輕判。這麼小的孩子,那裡懂性,有什麼能力表達「意願」?許多人質疑這些法官,豈非不食人間煙火的恐龍法匠?

法官會在「有無違反意願」上著墨,起因於條文的規定。由於八十八年刑法修正的意旨不夠明確,條文排序、要件不夠嚴謹,法官在用法時產生兩種不同思維,埋下今日爭議的種子。

第一種思維的法官,認為現行第二二七條第一項「對於未滿十四歲以下男女性交罪」,刑度和一般的強制性交罪一樣重,都是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徒刑,已屬對沒有同意性交能力的稚齡男女的特別保護;因而,除非加害人使用強暴、脅迫或其他違反意願的強制方法,才會觸犯七年以上的加重強制性交罪。也因是特別加重的處罰,這一派法官對「違反意願」的解釋十分嚴格,幾乎要到強暴的程度。

第二說的法官則站在完全不同的基點上。他們認為,二二七條第一項,指的是經未滿十四歲以下被害人同意,而與之性交的處罰;除此以外的犯行,就會落在加重強制性交罪去考量。這派法官對強暴、脅迫、違反意願的認定比較寬鬆,會斟酌被害人的年齡,如三歲幼童,就可能解釋為「沒有表達意願的能力」。

兩種思維對法的適用有不同的解釋,判決方向迥然不同。再加上對幼童加重強制性交的認定,竟然比附在大人強制性交的要件上,連大人「要不要」的意願都很難解釋清楚了,孩子性侵案要怎麼援用?難怪有孩子要為證明性侵違反其意願而吃盡苦頭,也難怪法官會惹起社會之怒。

然而,縱使法有不周,審判界仍難辭輕忽問題,遠離被害人之咎。妨害性自主的相關修法已然十一年,兩種思維的判決仍各自存在,美其名是審判獨立,事實上被害人、被告都要各賭運氣,看會碰到採取那種見解的法官。

審判獨立,究其本質,是希望法官不要受到外界干擾,本於專業和良知判決;但可不是放任法官各自一把號。法官若易地而處,站在審判台下看訴訟,可以忍受同一類案件,卻因審判者的不同見解而作出截然不同的裁判嗎?

為什麼十一年了,連一般民眾都可一眼看穿審認幼童意願的荒謬性,審判界卻無法統一見解或釋出應該修法的訊息,只能在法條文義、意願事實裡徘徊打轉?所幸最高法院已體察民意下作出決議,如果更早些,豈不能讓少點人受苦?此外,量刑也是一個大問題。對未滿十四歲以下男女性交,可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徒刑,與七年以上的加重強制性交罪有部分重疊,但實務量刑多從最輕刑起算,六歲女童被性侵,被告只判三年二個月徒刑正是典型例證,五年以上的刑度幾成裝飾品。而量刑偏低,審判機關心知肚明,卻視為理所當然,六歲女童案爆發時,法官普遍反應「只是量刑問題」,彷彿適用法條無誤,就沒有可責性。殊不知量刑代表法官對被告犯案惡性的評價,量刑太低,形同另一種審判不公。

審判在處理人間的是非,審判者眼裡、心中不能只有卷宗和法條,一定要回到人的世界來看案件;如此,審判獨立才不會成為法官自以為是的孤傲表現。這次性侵判決的風暴,雖然「公審法官」不宜鼓勵,但也提醒法官,主持公平正義的司法人不能托大,還有許多需要改進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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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見解 須更貼近社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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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9-09 中國時報 【胡書原/彰化田尾(博士生)】

     兒少性侵案法官輕判一事,最後在最高法院刑事庭統一見解下,應算暫告一段落了。但法學界仍有部分意見認為藉由刑事庭決議等方式,如同法官造法,而使得國家立法權受到損傷,似乎又形成了傳統法學上的意見差異,究竟要貼近反映後的民心,還是堅持法律自主的公平正義。

     回歸法律的本質,是須適用於社會,這次在民怨沸沸中,我們看到法界的改變,但非要等到民眾的集體串連,才能改變一些民眾認為不適合的法律見解?在台灣法學研究中較著重比較法學、邏輯辯證等方式,而使得民眾認為法學界人士都待在象牙塔裡。若回歸社會秩序與法律的誕生,認為法律是產生於社會,而適用於社會,再多利用法律實證等研究方式,將部分民眾認為天馬行空的法條進行研究改進,是否可以使法律更貼近於社會,是不是就可以讓法律學界的形象有所改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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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侵七歲下判七年 立委:也要檢討不當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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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9-08 新聞速報 【中廣新聞/程平】

    法官輕判性侵女童的案件,引發社會各界極大的批評聲浪,並且要求修法加重量刑,而在完成修法前,最高法院決議要將性侵七歲以下幼童,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對於司法院回應民間不滿的做法,民進黨立委田秋堇表示能夠接受,但國民黨立委謝國樑卻認為,司法院除了該統一見解,也必須要針對做出不適當判決的法官,要如何處理的問題,做一個檢討。

    對於在完成修法前,司法院已經統一見解,要將性侵七歲以下幼童的刑責,提高到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民進黨立委田秋堇說,這表示司法院至少還對人民的聲音有所回應,他可以接受這樣過渡時期的做法。

    不過國民黨立院黨團首席副書記長謝國樑卻認為,司法院的做法,雖然能暫時解決民怨,但是卻沒有同時看到,司法院對做出不適當判決法官,要如何處理。

    至於未來修法時的刑度,田秋堇認為,可以比照國外,判25年不得假釋,謝國樑則說,他贊成加重量刑,但由於目前我國殺人罪是十年以上徒刑,如果將性侵幼童的刑度提高到廿年以上,可能要先衡量殺人與性侵犯行上的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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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改會:最高院鋸箭療傷 應通案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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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9-08 中國時報 【郭良傑/台北報導】

     民間司改會執行長林?正昨天表示,最高法院的做法是「鋸箭療傷」,「頭痛醫頭、腳痛醫腳」,僅就個案處理,不是就通案處理,法官最大的問題在於沒有真正了解被害人感受,及做出符合人民感受的判決。

     林?正表示,司法的重點應在法官應對法律所賦予的責任,了解事實基礎為何,做出適切判決,但許多法官只機械式去理解法條,沒有真正了解被害人的感受,以致判決與民眾感受出現落差。

     他認為,最高法院的統一見解決議,是限縮法條的適用,侵奪了立法權,也剝奪法官審理案件的裁量權,是很矛盾的做法,法條沒有修,自己卻先立法。

     林?正說,最高法院的決議是在止血,這種方法值得商榷,是就個案在處理,沒有顧慮到個案的主觀犯意,是「鋸箭療傷」的作法,不是進行通案處理,這些爭議案件的焦點是「法官怠惰」,但最高法院的作法根本是在「轉移焦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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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辭典-最高院決議等同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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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9-08 中國時報 【郭良傑】

    最高法院統一見解決議,等同判例、法律,決議生效即馬上適用。最高法院的刑事庭或民事庭會議,是最高法院的大法庭,依昨天的刑事庭會議為例,所有庭長、法官一律參加,全體與會法官參與表決,決議即成統一的法律見解,不用修法,下級法院一律遵守。昨天所做成統一見解的決議,馬上適用於各級法院審理中的幼童性侵案。若一、二審法官不採用,未來在高院及最高法院時,即會被撤銷改判或發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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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玫瑰925上街 3萬人連署促速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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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報╱記者何定照/台北報導】 2010.09.08 03:22 am 
 
由網友組成的正義聯盟,宣布將於九月廿五日發動「白玫瑰運動」走上街頭,要求開除不適任法官,已有三萬多人連署參與。

正義聯盟召集人曾香蕉從八月十六日起,號召網友開除法官,短短八天獲十五萬人支持,如今響應者已破卅萬人,也發展為正式組織。發言人EVA說,核心成員近日因忙於申請遊行,每天都只睡兩小時,她也犯了心臟老毛病,昨晚邊受訪邊趕去急診。

對於最高法院所做決議,EVA認為「根本違憲」,她說中華民國憲法應是「以法治國」,怎能僅靠最高法院解釋?「如此應急方式,不完整也不永久,應該要正式立法」,聯盟今將在官網公告看法。

針對九二五遊行,EVA說,聯盟今將申請路權,目標是召集十萬人上街。原本已有的三萬多人連署參與,在聯盟今天正式宣布官網(http://www.xteam.tw/)後,應會有更多人加入,聯盟將根據參與人數,為每人準備一朵白玫瑰。

目前正義聯盟一切活動靠自掏腰包,包括聘請兒童心理專家。

EVA笑說,核心成員現在都快變成卡奴,但大家心甘情願,她雖沒小孩,但身為女性,感同身受,目前連署人也都以家長、婦女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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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梅根法》、《潔西卡法》 性侵孩童重刑至少25年 不得假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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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山之石 美國《梅根法》、《潔西卡法》 性侵孩童重刑至少25年 不得假釋
2010-09-07 中國時報 【陳文和/綜合報導】

  性侵前科犯集中營? ▲美國性侵犯無論搬到哪裡都要先向當地警方登記報到,在佛羅里達州邁阿密出現了性侵前科犯出獄後幾無立足之地,而聚居在高架高速公路下茱莉亞堤道的奇觀。當地甚至被稱為性侵犯集中營。(美聯社)
 
     美國懲治性侵兒童罪犯的法律主要有《梅根法》(Megan’s Law)和《潔西卡法》(Jessica’s Law),前者著眼於罪犯資料的登錄建檔以及社區通報公告,後者則祭出至少廿五年有期徒刑且不得假釋的重罰。這兩個法分別依一九九四年和二○○五年遭性侵前科犯姦殺的小女孩梅根和潔西卡命名。

     《梅根法》規定性侵犯刑滿出獄或假釋後,執法當局應將罪犯的姓名、相片、住址、服刑日期、犯罪性質等資料登錄建檔,社區得將當局允許公布的資料透過張貼在網站、印發小冊子等方式通告周知。前科犯應定期向執法單位報到,並將諸如變更住所、工作等近況資料更新,列管期通常至少十年,有些前科犯甚至終生都須受此約束。如果違反相關規定即構成重罪。

     美國各州的《梅根法》規定不盡相同,有寬有嚴,在華盛頓州,只要有前科犯遷入,警察則會挨家挨戶打電話通知。而前科犯搬到俄勒岡州居住則,必須在住處窗戶張貼醒目的標籤,以警告鄰居自己的身分。

     性侵犯無論搬到哪裡都要先向當地警方登記報到,因此在人口稠密的都會區,性侵犯出獄後幾無立足之地,在佛羅里達州邁阿密就出現了性侵前科犯聚居在高架高速公路下茱莉亞堤道的奇觀,當地甚至被稱為性侵犯集中營,還引起「罪犯人權保障」與「婦女人身安全」孰輕孰重的論戰。

     而依據《潔西卡法》,性侵十四歲以下孩童,一律重判至少廿五年有期徒刑,而且沒有認罪協商空間,也不能交保或假釋,且凡是有性侵十二歲以下孩童前科者,必須終生配戴全球衛星定位系統(GPS)監控裝置、每半年要向轄區派出所報到並更新現況資料,更不得進入學校、公園等孩童活動場所二千英尺內的範圍。

     《潔西卡法》的立法意旨主要在避免累犯接近孩童,一再犯下性侵罪。佛州還規定性侵犯出獄後,需配戴至少五年的電子腳鐐,目前四十三個州有類似規定。此外,美國路易斯安納州在二○○八年通過「化學去勢法案」,法官可依照案情,對性侵兒童、加重強暴、強制性交等性犯罪者強制「化學閹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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輕判色魔 大S發難:重判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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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9-07 中國時報 【宋志民/台北報導】

     法官輕判性侵女童事件,演藝圈也同聲響應、批判判決,大S上網發難說:「色魔、法官都該被判重型(刑)!可惡!!」好友小豬(羅志祥)也說氣到想罵髒話,黑人、阿妹、吳佩慈、蔡依林、路嘉怡、梁靜茹、鄭元暢、信、蔡康永、怪獸、S.H.E中的ELLA及經紀人陳鎮川等數十位名人則相繼聯結大S話題,贊同她說法。

     大S說:「一個三歲、一個六歲的小女孩被色魔性侵,台灣法官因『無明確違反當事者意願』而輕判倆色魔!小孩子在遇到無力反抗的傷害時,大多嚇傻了,怎可能在那種情況下還能反制色魔?這兩法官的判決,之於色魔對被害者的傷害,有過之無不及!!色魔、法官都該被判重型(刑)!可惡!!善良的男孩女孩們,你們說呢?」

     小豬直說:「當我得知這兩位變態被判輕刑的時候,我真想罵髒話!法官你這樣的判法只會讓他們家庭二度傷害,什麼叫做無法證明違反意願?嬰兒在肚子餓都會大哭了~更何況是三歲跟六歲小孩!我想問法官你~如果這事發生在你家~你聽到法官這樣的判刑~你做何感想?」黑人也認同大S說法,在網路回應:「為台灣可憐的孩子和無助的家長感到難過…如果是我女兒被傷害的話!我不知道如何接受這種判決…誰可以保護這些孩子!」

     阿妹也說:「這樣的判決,這樣的悲劇…法官大人:設法彌補你造成的遺憾吧!至少讓我們相信,這個世界上還是有人可以保護我們,還是有人可以維持正義!」吳佩慈則說:「高等法院要盡快發回更審,更應嚴懲無良法官!…這樣的判決傷害了天下所有父母的心。」怪獸也憤怒說:「怕事,只好依著法條,條文列出什麼就判什麼,沒有的就只好沒有了,真不要想法律是正義,法律只是最後的微弱的正義,微弱到只要遇到這種法官,那就連正義都不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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熱門話題-司法僵化 被害人二度創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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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9-07 中國時報 【子鳴/北市(大學生)】

     備受爭議的六歲、三歲女童之性侵害案輕判,經由網路所發起的正義聯盟決定於九月廿五日上街舉行白玫瑰遊行活動。透過這次事件,我們可以感受到藉由網路,普羅大眾凝聚的力道與速度是很驚人的。或許大眾不熟悉台灣的司法運作,但是,庶民的直覺感受卻可以呈現出一定的人間道裡。

     近來,台灣許多的性侵、性騷擾案件判決,經常引起輿論譁然,這次事件只是民怨糾集的一個爆發點。不管是司法制度必須改革也好,不適任法官必須有一個審查機制也罷,筆者認為衍生出這些議題的根本原因,是台灣對於性侵、性騷擾案件之被害人的處境始終無法與時並進,給予受害者相當的尊重與同理心。法律是因為人而存在的,而人的訴求極其簡單,就是感同身受的同理心。當司法僵化到無法站在被害者的角度思考,這道讓庶民可以討回公道的平台,將淪為二度創傷受害人的利箭。

     筆者盼望透過這次的事件活動,能使台灣司法反省法條背後真正該關照的,其實是人性。別讓被害人往後的人生,毀在一個只講求法條而捨棄人性道德的冷感社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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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侵法制紊亂 元凶與共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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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9-07 中國時報 【張升星】

 插圖/YUSHA
 
     引爆社會輿論譁然的性侵女童判決爭議,法官面臨網友前所未有連署怒吼,灰頭土臉,法律專業形象全部破功,統統變成腦殘低能的過街恐龍。雖然法官認定遭受性侵,但判決內容卻對是否「違反其意願」,多有質疑。由於被害女童年僅三歲及六歲,法官心證認知,顯然與庶民百姓的經驗法則產生重大落差。

     毫無疑問,稚齡女童根本就欠缺性自主權的決定能力,但是法官為何咬文嚼字,淪為不食人間煙火的法匠?論者都把原因歸咎於法官採取考試任用,只會讀書而欠缺社會經驗云云,但是這種「想當然爾」的推論,只是習焉不察的思考盲點,並不正確!否則如何解釋連最高法院法官也是相同的思考模式?最高法院法官不是學驗俱豐嗎?

     其實這些法律適用的爭議,都和性侵犯罪立法沿革息息相關,因此如社會能把觀察焦點從歷史縱深加以延長,也許就能呈現清晰的視野與完整的圖象。

     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條的強姦罪,原來的條文是:「對於婦女以強暴、脅迫、藥劑、催眠術或他法,至使不能抗拒而姦淫之者,為強姦罪,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同條第二項則規定:「姦淫未滿十四歲之女子,以強姦論。」因此,如果按照原來的條文,上述引發爭議的性侵害案件,不管是三歲還是六歲,也不必審酌是否「違反其意願」,只要年齡在十四歲以下,向來的司法實務見解,一律認定構成強姦罪,應處五年以上的有期徒刑。

     然而婦女團體在八十八年間,強力遊說立法委員修法,將強姦罪改為現行法的強制性交罪,其條文內容則是:「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婦女團體認為「至使不能抗拒」的法律標準過於苛刻,故即修正為「至使難以抗拒」,並經一讀通過。但是後來在二讀朝野協商時,突然又把「至使難以抗拒」刪除,直接改為「違反其意願」。此外婦女團體又將「對未滿十四歲男女」強制性交者,列為加重條件。而原本的準強姦罪,仍然保留條文內容,並將條次移置為第二百二十七條。

     於是乎關於性侵犯罪的處罰規範,法律上就有三種情形:違反其意願而為性交者,構成強制性交罪,應處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二二一條);違反其意願,而對未滿十四歲的男女強制性交者,應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二二二條);「不」違反其意願,而對於未滿十四歲的男女為性交者,應處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二二七條)。對法官而言,由於要件與刑度不同,因此必須明確區隔,不能囫圇吞棗,含糊以對。

     婦女團體自己訂出來的法律,把原本客觀判斷的「難以抗拒」,突然改為主觀臆測的「違反其意願」,這才是造成法官須斤斤計較是否「違反其意願」根本原因!婦女團體這種修法主張,迭遭刑法權威林山田教授嚴厲批評,指其根本喪失「強制行為」本質,卻仍恣意擴張「強制」的概念,立論基礎錯誤!

     司法問題經緯萬端,唯有正確診斷,才能對症下藥!如頭痛醫頭,鋸箭療傷,問題依舊無法解決。按照司法院建議,希望規定未滿七歲的兒童,一律視為「違反其意願」。那麼假如未來性侵的對象是七歲半、八歲、九歲、十歲、十二歲時?法官又該如何判斷有無「違反其意願」呢?這些問題,只有實際從事審判的法官才能體會,司法院的行政官僚們,還是只會替《妥速審判法》登些置入性行銷的廣告自我吹捧而已。

     本文並無意替承審法官辯護,因為法官耽溺於司法窠臼而不自知,很難贏得社會的同情。法官的自由心證違反常識,應該痛加針砭,因此婦女團體的指責確有所本,應予贊同。不過,婦女團體對於修法過程的偏執與隨興,形成疊床架屋的法制紊亂,恐怕也應該自我反省。否則看著「元凶」義正詞嚴的指責「共犯」,畫面好像有點不太協調。

     (作者為台中地方法院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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