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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侵6歲童色狼獲輕判 15萬人怒吼 要法官停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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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8-25 中國時報 【林宏聰、王志宏/高雄報導】

甲仙6歲女童遭性侵,一審法官卻因「女童沒強烈反抗」而做出輕判,網友在「臉書」上連署表達憤怒。(林宏聰攝)
 
     法官爭議判決,引發網友憤怒連署討公道!林姓男子性侵甲仙鄉六歲女童,被檢方求處重刑,一審法官輕判三年兩個月。網友批評判決太離譜,在「臉書」集體要求法官停職接受調查,短短一周已累積十五萬人連署。高雄地院表示,這是法條適用解釋問題,網友誤會了。

     今年二月六日,林姓男子在甲仙鄉圖書館,將落單六歲女童抱到左大腿上性侵得逞,落網後檢方以強制性交罪求處七年十個月;但六月中旬一審時,合議庭法官莊珮君、王俊彥及楊國煜認為女童沒強烈反抗,判三年兩個月。

     法官在判決書中指出,案發時女童坐在林嫌左腿上,姿勢重心並非十分穩固,若女童有意掙脫,林嫌便難以在未脫去女童運動褲的情況下犯行;因此改以《刑法》第二二七條「對未滿十四歲男女性交罪」,判處林嫌較輕刑責。

     判決結果很快在網路上傳開,網友紛紛痛罵法官「太瞎了」,本月十六日還在「臉書」發動連署,要求「免職調查六歲性侵案法官」,引起廣大迴響;截至昨晚為止,連署人數超過十四萬九千人,還有上萬人等著要加入連署。

     署名「曾小健」的網友留言說:「法官判那麼輕,是在鼓勵人犯罪嗎?」而網友「Chen Winny」則表示,就算被害者是成年人,遇到這種事也不一定敢反抗,她質疑做出這項判決的法官,「是不是國考考到腦袋燒掉啊?」

     高雄地院庭長李淑惠表示,大家都誤會承審法官是以被害女童同意情況下發生關係,此案並無證據顯示嫌犯有強暴脅迫行為,因此無法用加重強制性交罪來求刑,檢察官也無提出任何證據證明,法官才會在「罪疑唯輕」的原則下判決。

     李淑惠指出,這案子法官根據刑法二二七條第一項判決,這已是「準強姦罪」,並非故意輕判,對女童來說並無同意、不同意問題,不能因為她沒有同意能力,就用加重強制性交罪來判決。

     她強調,就是為了保護不懂性意識的幼女、幼童,法官用此法條判決沒有錯。這是法條適用解釋的問題,最高法院也支持這樣的見解。在罪疑唯輕原則下,一定要有違反意願,一定要有證據,才能以加重強制性交罪來判決。刑法二二七條第一項是準強制性交罪,二二一條第一項是強制性交罪,二二二條是加重條款,縱使行為沒達到強迫脅迫手段,對未滿十四歲幼童,對性的意識無知,才會特別立法保護未滿十四歲男女。如果大家認為刑度太輕,可朝修法方向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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仿美梅根法案 高危險性侵犯公布姓名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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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報╱記者李順德、陳洛薇/台北報導】 2011.03.29 04:58 am  

性侵再犯高危險群 將公告姓名 / 藍雍森 內政部長江宜樺昨天表示,為加強社區監督力量,將修正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增訂二○○六年六月三十日以前的性侵加害人出獄後,如評估具高再犯危險者,得由法官權衡裁定,公告姓名、照片及判決要旨。

由於性侵犯「刑後強制治療」的規定,是在二○○六年七月一日實施,基於「法不溯及既往」原則,不適用於該年六月三十日以前的性侵加害人,此次修法,政府擬修補此一矯治空窗。

立委陳瑩等在立法院社環委員會質詢,要求公布高危險性侵犯檔案資料,由於事涉更生人個資,引起不少討論;江宜樺主張,具有高再犯危險的加害人都應公布,內政部已將修法版本送政院審議。

不過,公告照片由誰來衡量,目前送院版本有甲乙兩案,司法院認為應由執行檢察官許可後公開,法務部則主張「主管機關得聲請法院、軍事法院裁定後公告」,檢院似乎都不想當「壞人」。

上述修法是仿美國「梅根法案」,將性侵兒童前科者的個資公開,供社區民眾查詢,可避免類似悲劇發生。家防會執行秘書簡慧娟說,將再研議授權子法,公布更生人資料的細節。

江宜樺在立委許舒博、劉建國質詢時坦承,日前出現刑後處遇通報延誤,內政部已對警方祭出三級連坐懲處。

法務部次長陳守煌也表示,矯正機關應於性侵犯刑期屆滿前一個月進行刑後處遇通報,卻發生延遲十多天的案例造成不幸,法務部也會懲處。家屬可提出國賠申請,目前已由犯罪被害人協會指派律師協助處理。

行政院長吳敦義昨天呼籲檢察官或法官,「對這種性侵犯絕對不要太過仁慈,對惡徒的仁慈就是對好人的殘忍」,法律是訂在那裡,執法或依法判決的人要考量社會大眾的感受,不要讓令人髮指的案件不斷繼續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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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筆記/為何量刑普遍偏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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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報╱王文玲】 2011.03.28 01:42 am 
 
「白玫瑰運動」促成法務部提出刑法修正草案,調整了妨害性自主罪章的犯罪構成要件,並提高刑度。

為什麼要提高刑度?以白玫瑰訴求的幼兒性侵案為例,在未修法前,即使法官認定未違反幼童意願,不構成暴力,也是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重罪;還需要特別修法墊高最低刑門檻,「逼」法官從五年徒刑起跳嗎?

參與白玫瑰運動的「正義聯盟」,用笨方法分析判決量刑,找到了答案。結果證實了一個公開的秘密:法官量刑普遍偏低,且低得離譜;約有三成案件判得比法律規定的最低刑度還要低。

法律規定可以判到十年,法官量刑時,天秤的砝碼卻似乎被動了手腳,只會偏向輕刑。重刑那頭,彷彿是希臘神話裡薛西弗斯手中巨石永遠滾不上去的山頂。

這個秘密,不只發生在幼童性侵案件。司法院做過殺人罪的研究,量刑同樣偏低。低量刑,是刑事案件的普遍現象;一旦某些個案「突然」被發現判得太輕,群情譁然,就修法抬高最低門檻來擺平。如此,雖使社會情緒稍稍舒緩,但重刑「空洞化」的根節卻不動如山。因此事觸及法官「獨立審判」的核心,連司法院都不敢多吭一聲。

量刑如果沒有標準,法官的內心世界誰能探知?在可量刑度上下差距巨大的情形下,量刑砝碼嚴重失衡,潛藏正義的流失,不比案件纏訟、錯判來的輕微。

無論是刑太重,法官判不下去;法庭上儘是被告之詞,被害人無聲;法官偷懶,用輕刑減少被告上訴;或是法官脫離民意,不知今夕何夕;深層結構性的問題都不容輕忽。

審判獨立的終極目的,在保護審判的公平;但如果反成為公平的殺手,再諷刺不過。司法院已展開性侵案件的量刑分析,法官應謙卑自省,莫忘審判初衷,共同調好量刑的砝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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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揆沉痛:對惡慈悲 對善殘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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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報╱記者楊湘鈞、錢震宇/台北報導】 2011.03.23 02:54 am

雲林一名女學生疑遭性侵犯性侵殺害後棄屍。行政院長吳敦義昨天強調,「對惡徒的慈悲,就是對善良人的殘忍」,他對這話「銘刻在心」,會請法務部研究,如何對性侵累犯有更嚴謹的處置,在社區無所遁形。

下午吳敦義回答立委黃昭順質詢時說,感到難過、抱歉,同時義憤填膺,他支持對性侵犯再犯者加重其刑;至於化學去勢,要看社會是否有共識。

國民黨立委孫大千指出,美國實施梅根法案,或建檔並公布性侵犯的姓名、相片、地址等資料於網站,讓家長知道,有些州甚至還在性侵犯家門口貼上特殊標籤示警,「美國那麼重視人權都通過梅根法案,如果我們沒嚴密系統遏止性侵犯再犯,對受害家庭來說,將是一輩子都沒辦法抹滅的痛苦!」

吳揆回答,如果只犯一次性侵案件,還可說是誤入歧途,如果再犯,應該要有更嚴謹的處理,像是不得假釋、以全球衛星定位系統了解動向等,他會請法務部再研究。

孫大千要求法務部立即做到不須修法的「性侵累犯不得假釋」;吳揆強調,法務部長曾勇夫已在國會報告過,會責成相關同仁做到,性侵犯若出獄後再犯,就不能聲請假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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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懲性侵犯 網友一面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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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報╱記者段鴻裕/斗六報導】 2011.03.23 02:54 am 
 
前立法委員張碩文昨天凌晨率先在臉書「公開」葉姓國二女生不幸遇難消息,網友強烈要求重懲涉嫌妨害性自主的前科犯、反對廢除死刑;立委吳育昇也在臉書回應,這就是他要法務部長公開承諾不得給性侵犯假釋的原因,因為「悲劇似乎一再重演,天理何在」?

張碩文與葉姓國二女生都是雲林縣莿桐鄉人,葉女失蹤後,親友在臉書發動協尋,到昨天凌晨,包括嘉義縣長張花冠等超過1萬4000名網友都加入臉書協尋行動。

張碩文昨天凌晨零時30分許,在臉書上表示,晚上接到電話,得知林嫌承認把女同學掐死,讓他「傻住了、吃不下飯」、「我也有個國二的女兒,我只是將心比心…」。

網友們紛紛表示痛心、可怕、人神共憤;網友也表達反對廢除死刑、重懲妨害性自主嫌犯等意見,更有網友希望能出現宋朝包青天的狗頭鍘,讓嫌犯惡有惡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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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獄一個月又殺人的性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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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晚報╱社論】 2011.03.22 02:26 pm 
 
又一名國中女孩子被性侵殺害棄屍。這種社會新聞引起的公眾注意稍縱即逝,但受害者本人死前經歷極大的痛苦,在恐懼無助中死去,家人承受的悲痛一輩子不會消失,她的女性同學、朋友、鄰居會有相當一段時間蒙受著驚懼的心理陰影。還有一個重點:這次坦承性侵殺人的是一名累犯,今年2月才出獄。

性侵犯不是一個新鮮話題,過去每當連續犯罪發生,或重大犯罪者如「華岡之狼」被評估假釋之時,就會掀起一陣社會討論,相關的學術和實務研究被引述得頭頭是道。警方和犯罪學者對這類犯行多有共通的結論:某些類型的連續性侵犯,幾乎無法矯治其偏差性格,再犯率高達85%以上;有人主張使用化學去勢,有些假釋出獄者被施以電子腳鐐,美國去年對一名連續性侵犯累計處以430年刑期以達終身監禁之實。

不過,關於性犯罪,在台灣還存在一個基本問題,可能和社會文化有關。女性受害者常常自認為丟臉,就算在2001年才由告訴乃論改為公訴罪,警方認為報案率仍不到20%;當年陳進興案發後,警方追查才發現很多受害者根本未曾報案。就算負責治安和司法的公權力機構,對性侵犯行傾向寧可從寬處理。前不久轟動社會的「恐龍法官」事件,幾個判例都是法官以悖離常識、常理的標準輕判妨害性自主罪,終於觸犯眾怒而引爆了「白玫瑰運動」。而在執法的實務面,2008、2009、2010連續三年,都有性侵累犯在假釋出獄之後,戴著電子腳鐐繼續犯下性侵罪行。婦女團體痛批性侵犯的假釋如縱虎歸山,電子腳鐐只在夜間監控更形同虛設,但法務部又是如何回應和處理的?

在幾乎每天都有性侵案新聞的背景下,在電視連續劇常以強暴劇情為賣點的氣氛中,今天這則國二女生之死事件,很快將無聲無息,只有她的家人和朋友繼續活在痛苦的記憶裡。馬總統曾說少子化是國安議題,但對很多擔心的父母或根本不敢生的夫婦來說,婦幼人身安全才是國安議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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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意願」才算性侵 條款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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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報╱記者陳洛薇、蕭白雪/台北報導】 2011.03.11 02:55 am 
 
去年連續發生數起法官輕判女童被性侵的案件,引發輿論撻伐。行政院昨天修正刑法,加重性侵刑責,並刪除「違反意願」條款,受害人不必再證明是否違反自己意願。

修法加重強制兒少性交刑責,放寬兒少被害人年齡門檻,將現行二二二條加重強制性交罪的被害年齡,由未滿十四歲提高為未滿十八歲,可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二二七條的合意性侵幼女罪年齡,由十四歲至未滿十六歲,降為十二歲至十六歲未滿,最高可處七年徒刑,猥褻可處三年以下徒刑。

並加重與兒童發生性行為刑責,可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未成年人性侵兒童(未滿十二歲),不得免刑。

且增訂「兩小無猜條款」,未滿十八歲者與十二歲至十六歲發生性行為或猥褻,可減輕刑責或免刑。

法務部因應外界的訴求,在修法中主張,性侵害應釐清的是加害者的犯意,而不是被害人的意願,因此刪除「違反意願」等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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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侵犯/再犯率高 刑滿可強制治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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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報╱記者蕭白雪、熊迺祺/台北報導】 2011.03.02 02:43 am 
 
性侵害累犯不得假釋,究竟有無必要修法?法務部指出,現行法令已規定性侵犯如經評估有再犯之虞,不得報請假釋;等於在實務操作上,可以做到性侵累犯不得假釋。

假釋的准駁權在法務部,目前由法務部矯正署決定,即使受刑人符合聲請假釋的資格,司法行政機關有權作最後裁決。因此實務上,法務部及矯正署可以讓高再犯危險群的性侵犯,在監獄中關到期滿。

目前刑法對性侵犯增設刑後強制治療制度,去年刑滿出獄的火車之狼簡豐圓,在獄中被評估有九成以上機率會再犯,檢方向法院聲請刑後強制治療獲准,他出獄後,被送往台中監獄附設醫院進行刑後治療。法務部認為此舉已可讓高再犯的性侵害,長期隔絕於社會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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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侵犯/假釋犯案 電子腳鐐擋不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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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報╱記者蘇位榮/台北報導】 2011.03.02 02:43 am 
 
性侵犯出獄後,有人不到三個月又犯案,甚至在戴上電子腳鐐的情況下,照樣犯下妨害性自主罪的案件。

國內第三個佩戴電子腳鐐的性侵犯丁大倫,去年假釋期間戴著電子腳鐐,在台北市西門町假裝要求女學生協助他拍攝畢業影帶,將女學生帶到大樓頂樓脅迫口交,性侵得逞。

被害的女學生在檢方開庭時,哭著說:「樂於助人卻遇害,以後不敢再相信人了。」讓檢察官聽了十分難過不捨。

電子腳鐐的監控時間為晚間十一時至次日清晨七時,大白天假釋犯仍可外出工作及購物。同樣戴上電子腳鐐的性侵累犯邱金村,利用電子腳鐐的漏洞,在大白天欲性侵友人的十二歲妹妹,被女童的父親發現制止。

有多次性侵前科的李健榕,假釋期間,凌晨駕車行經台中縣豐原市向陽路,見與丈夫吵架負氣離家的少婦獨自在路上行走,趨前詢問是不是要搭計程車,佯稱附近有認識的車行,願載她前往。少婦身心疲憊,不疑有他,坐上右前座。

李健榕將車開往加油站旁停下,少婦察覺有異,但車門無法開啟。她害怕尖叫,李即恐嚇說「不能叫,不然要妳死」、「妳愈叫我愈興奮」,動手打傷被害人,暴力性侵得逞。

被認為是江國慶冤死案的真凶許榮洲,在一九九七年,曾在台中市保齡球館廁所性侵五歲女童被逮;出獄後又在桃園誘騙性侵兩名五歲女童。許榮洲曾向教誨師表示可能會再犯,他出獄後,鄰居很擔心附近婦女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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冷眼集/假不假釋,治標 法治教育,治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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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晚報╱記者王聖藜/特稿】 2011.03.01 02:53 pm 
 
法務部長曾勇夫表示,性侵害犯罪如再犯,即失去假釋資格,對性侵犯而言,無疑是當頭棒喝。不過,法律是制裁犯罪的最終手段,歸根結底,預防性侵害犯罪的發生,必須從法治教育著眼,並宣導婦女同胞避免出入易生犯罪的場所,才能根本解決問題。

性侵害犯罪是一種習慣性犯罪,也是一種病態,例如被懷疑涉及空軍作戰司令部謝姓女童姦殺命案的嫌犯許榮洲的犯罪態樣即是可做教材的案例,檢方查證許榮洲有戀童癖,喜歡找女童作案,有多次性侵女童的紀錄,且因案被判刑,因此高度懷疑他也涉嫌謝姓女童命案。

過去,有人主張對性侵害被告處以化學去勢以防止再犯,不過,依照司法實務案例,性侵犯者利用工具如竹竿等對被害人下體侵犯者所在多有,即使對性侵犯處罰去勢,也未必會達到預防犯罪的效果。

法界指出,法律規定性侵害犯罪再犯者不得假釋,雖然方向正確,但其實仍是治標的作法,即使二犯以上的受刑人短期間無法再與社會接觸導至沒有犯罪環境,但他仍會刑滿出獄,可能再度犯案,更積極的作法應該是加重犯罪者刑度,讓有此癖好者與社會更長時間的隔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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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年間 性侵犯再犯罪比率達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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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晚報╱記者董介白/台北報導】 2011.03.01 02:53 pm 
 
性侵再犯率高嗎? 根據法務部的統計,性侵再犯罪的比率雖達百分之22左右,但再犯罪的罪名則是包括其他犯罪,若是再犯性侵者,統計顯示再犯率為百分之3左右。

法務部統計,95年1月到99年10月付保護管束的性侵害加害人,經評估屬於具中、高再犯危險性的暴力性侵害犯,或疑有戀童症的性侵害犯,經各地檢署列為核心列管案件者有344人,其中,再犯性侵害案件有15人,比例為百分之4.36 ; 經實施科技設備監控人數有159人,其中,再犯性侵害案件有6人,再犯比例為百分之3.77。

法務部統計94年到98年出獄的3104名性侵犯罪,再犯率(含他罪)為百分之22,至於再犯性侵犯罪則為百分之3左右。

法務部表示,去年6月,法務部已完成具GPS功能的第3代科技設備監控研發案,目前正進行試運作計畫,測試相關功能,檢討缺失,以利於量產時改正缺點,法務部說,未來對性侵害加害人實施GPS電子監控後,將有利於事後追蹤性侵害加害人的歷史行蹤軌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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