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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侵6歲童色狼獲輕判 15萬人怒吼 要法官停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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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8-25 中國時報 【林宏聰、王志宏/高雄報導】

甲仙6歲女童遭性侵,一審法官卻因「女童沒強烈反抗」而做出輕判,網友在「臉書」上連署表達憤怒。(林宏聰攝)
 
     法官爭議判決,引發網友憤怒連署討公道!林姓男子性侵甲仙鄉六歲女童,被檢方求處重刑,一審法官輕判三年兩個月。網友批評判決太離譜,在「臉書」集體要求法官停職接受調查,短短一周已累積十五萬人連署。高雄地院表示,這是法條適用解釋問題,網友誤會了。

     今年二月六日,林姓男子在甲仙鄉圖書館,將落單六歲女童抱到左大腿上性侵得逞,落網後檢方以強制性交罪求處七年十個月;但六月中旬一審時,合議庭法官莊珮君、王俊彥及楊國煜認為女童沒強烈反抗,判三年兩個月。

     法官在判決書中指出,案發時女童坐在林嫌左腿上,姿勢重心並非十分穩固,若女童有意掙脫,林嫌便難以在未脫去女童運動褲的情況下犯行;因此改以《刑法》第二二七條「對未滿十四歲男女性交罪」,判處林嫌較輕刑責。

     判決結果很快在網路上傳開,網友紛紛痛罵法官「太瞎了」,本月十六日還在「臉書」發動連署,要求「免職調查六歲性侵案法官」,引起廣大迴響;截至昨晚為止,連署人數超過十四萬九千人,還有上萬人等著要加入連署。

     署名「曾小健」的網友留言說:「法官判那麼輕,是在鼓勵人犯罪嗎?」而網友「Chen Winny」則表示,就算被害者是成年人,遇到這種事也不一定敢反抗,她質疑做出這項判決的法官,「是不是國考考到腦袋燒掉啊?」

     高雄地院庭長李淑惠表示,大家都誤會承審法官是以被害女童同意情況下發生關係,此案並無證據顯示嫌犯有強暴脅迫行為,因此無法用加重強制性交罪來求刑,檢察官也無提出任何證據證明,法官才會在「罪疑唯輕」的原則下判決。

     李淑惠指出,這案子法官根據刑法二二七條第一項判決,這已是「準強姦罪」,並非故意輕判,對女童來說並無同意、不同意問題,不能因為她沒有同意能力,就用加重強制性交罪來判決。

     她強調,就是為了保護不懂性意識的幼女、幼童,法官用此法條判決沒有錯。這是法條適用解釋的問題,最高法院也支持這樣的見解。在罪疑唯輕原則下,一定要有違反意願,一定要有證據,才能以加重強制性交罪來判決。刑法二二七條第一項是準強制性交罪,二二一條第一項是強制性交罪,二二二條是加重條款,縱使行為沒達到強迫脅迫手段,對未滿十四歲幼童,對性的意識無知,才會特別立法保護未滿十四歲男女。如果大家認為刑度太輕,可朝修法方向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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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名性侵犯 4人行蹤不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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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晚報╱記者陳雅芃/台北報導】 2011.06.01 03:05 pm 
 
內政部長江宜樺上午表示,如性侵害犯罪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通過,出獄有74名性侵犯經過評估後,需要接受強制治療。根據上午獲得最新資訊,另有四名出獄性侵犯,目前是被通緝中或是行蹤不明。

民進黨立委田秋堇說,根據內政部家暴及性侵防治會執行秘書簡慧娟的說法,目前性侵犯共有1500人在獄中,其中有103位屬於高再犯率,出獄的有74位性侵犯。

江宜樺表示,這74位性侵犯目前接受刑後處遇的體系,包括登記報到、社區處遇,警政機關有加強掌握行蹤,由各縣市警察局負責,社會不用擔心他們會再犯。

田秋堇說,這74位是否要接受強制治療?江宜樺回應,若修正案三讀通過,依法律的精神,這74位還需要經過評估,並非全都要再接受強制治療。根據上午掌握的最新數據,在74 名性侵犯之外,另有四位通緝中或是行蹤不明。他說,有兩人通緝,兩人行蹤不明,目前在請求協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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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危險性侵犯 追溯強制治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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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晚報╱記者陳雅芃/台北報導】 2011.06.01 05:17 pm

性侵害修法,江宜樺強調強制治療 / 楊湘鈞
 
針對有立委提案要求公布性侵犯個資,內政部長江宜樺上午表示,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修正草案通過後,所有高再犯的性侵犯刑後都必須接受強制治療,公告性侵犯個資不是那麼必要。
記者胡經周/攝影

內政部長江宜樺上午表示,隨著白玫瑰運動浪潮,經行政院跨部會審查後,達成性侵犯刑後強制治療可溯及既往共識,因此認為不必要再公告性侵犯個資。國民黨立委楊麗環對江宜樺的說法不以為然,她認為,若不公告性侵犯個資,如何能夠做好社區聯防。

立法院司法法制委員會今天審查性侵害防制法修正草案,江宜樺表示,原本內政部主張高再犯率的性侵犯,刑後必須接受強制治療,並且可溯及既往,但司法機關認為,違反罪刑法定主義與不溯及既往規定。因此退而求其次,尋求公告性侵犯姓名和個資。但在行政院跨部會審查中,白玫瑰運動與性侵害犯罪問題引發社會關切,修正草案通過即使在95年6月30日前的性侵犯,都必須要回到指定處所和醫療機構強制治療。

對於江宜樺認為不必再公布性侵犯個資,楊麗環提出不同看法。楊麗環說,她主張一定要公布個資。如果不公告性侵犯個資,如何做好第一線的社區聯防。保障司法人權有必要,但前提是不應該保障壞人傷害好人,特別是對於性侵兒童的罪犯,政府有責任公告其個資,讓家長和社區可提高警覺,避免讓性侵惡狼再有可趁之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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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性交 21%判決比最低刑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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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報╱記者王文玲/台北報導】 2011.04.19 02:27 am 
 
司法院分析最近三年以刑法第二二一條強制性交罪判決的案件,發現法定最低刑為三年,有二成一判的比三年還要低,整體平均刑度約為三點五四年(四十二點五個月)。

刑法二二一條法定刑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分析顯示,可能是上限過高,法官是以三年為量刑基礎,適用減刑、加重事由時,減的多,加的少,因此沒判刑超過十年者。

司法院首批研究對象是九十六年到九十九年觸犯妨害性自主罪章各罪的判決。除量刑偏低,報告發現,強制性交罪的未遂犯比既遂犯有機會獲得緩刑,緩刑期間以四年到五年居多。法官宣告緩刑的事由以被告初犯、道歉與和解、自白等三種最多,其他事由有服役、就學、醫療、經濟因素等。此外,當法官以「情堪憫恕」為被告減刑,被告刑期都低於三年以下。

報告還發現,四千零九十三件調查樣本中,有九成四沒性侵前科,一次的占百分之五,兩次前科僅占百分之零點九。司法院認為,考慮犯罪黑數、社區追蹤及機構治療等人力、經費有限,預防犯罪時,更應集中在有多次性侵前科,具高再犯風險類型的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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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侵刪除「違反意願」 婦團轟恐龍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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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報╱記者何定照、張宏業/台北報導】 2011.04.11 04:36 am  

性侵刪「違反意願」 婦團批開倒車 / 林怡妘 立法院明天進行刑法修正草案黨團協商,擬刪除強制性交罪、強制猥褻罪中的「違反意願」要件。婦女新知基金會昨天聯合眾多律師合開記者會,砲轟這是「恐龍學者」修法,不但無法積極保護受害兒童,還會犧牲眾多熟人性侵案成年受害人,並導致更多「襲胸摸臀無罪案」。

法務部昨天表示,希望藉由公聽會等形式,持續與民間團體溝通強制性交罪「違反其意願」要件的可行條文,絕不會堅持己見。

法務部擬在修法中刪除「違反意願」要件,另將「與兒童性交罪」刑度提高至五年以上,婦團與律師昨天批評,「這是恐龍學者依照恐龍法官的邏輯修法,將犧牲更多各年齡受害人,引發更多爭議!」

現代婦女基金會律師賴芳玉指出,修法中將強制性交罪中「違反意願」要件拿掉,將使往後審理類似三歲女童案,都會使用最高法院庭長邵燕玲「與兒童性交罪」的主張;也就是說,往後加害人只要並非依「強暴脅迫」手法對兒童性交,只須判五年以上,而非「加重強制性交罪」中的七年以上。

賴芳玉強調,台灣性侵案中高達七成是熟人強暴,刪除違反意願要件,將使熟人性侵受害者毫無保障。

法務部回應說,刑法規定的強制力包括「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並非只以「致使不能抗拒」的高度強制力為限。

對於「熟視強暴」、「親密關係強暴」等低度強制力案件來說,縱然刪除「違反其意願」的文字,仍然有法條適用,不會發生「熟識強暴」被排除在妨害性自主罪章之外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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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提名/人民參審 拉近司法與社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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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報╱蘇永欽/司法院副院長(台北市)】 2011.04.05 01:24 am 
 
感謝白玫瑰運動,讓我們看得更清楚,司法和社會的距離有多遠。現在我們必須共同面對的問題是,如何來縮短這個距離?可以肯定的是,把所有兢兢業業、堅守崗位的法官恐龍化,完全不能解決問題。

我在民國七十四年就作了第一次的台灣人民對法律認知和認同的調查,整體結果讓我對司法的未來憂心忡忡,也確定我國司法在專業能力提升到一定程度,審判獨立的制度保障也確立以後,就應該朝向「社會化」的方向改革,好讓整套外來的制度儘早深植社會。只有當人民對於現代司法的功能有正確理解,也建立合理期待後,像現在這樣反覆發生的集體挫折和不信任,才有可能避免。

回應多元多變的開放社會,現代的司法基本上是以國會通過的法律為最後準據,由專業法官在層層法院體系下獨立運作。司法被動給付的正義,必然是截取生活片段的、建立於客觀證據上的有限正義。往往只在非常狹隘的文字空間裡,法官可以被允許填入一定的價值判斷。但當社會期待的正義,仍然是一種包青天式的,或類似中共革命時期建構的馬錫武式的全面正義,對裁判的評價則建立於不受法律文字限制的法感時,司法永遠無法達到社會的要求。

認知到問題嚴重性的,當然不會只有台灣。同屬法律移植國家的東亞近鄰,包括日本、韓國和中國大陸,早把司改的重心放在拉近此一源於文化的信任差距。日本最徹底,先是大規模推動法律文字的通俗化,接著量身打造適合國情的人民裁判員制度,投入的人力物力,令人咋舌。

選擇重大刑事案件,讓人民和法官坐在一起,瞭解法官如何中立客觀的重建裁判相關的歷史事實,如何在法律條文的框架裡作出最後的司法決定。只有通過這樣的參與,民眾比較能體會司法的自抑,是如何的必要,在我們這樣多元開放、重視正當程序的社會,本來就不能再要求法官扮演上帝的角色。

司法院推動人民參審制,其實比日、韓還早。但廿五年來三次提出相關草案,都在行政院質疑違憲後即告終止。去年十月賴浩敏院長甫接任,就裁示組成人民觀審制研議小組,邀請多位審、檢、辯、學的專家,還有一位北一女的老師,共同參加,連同邀請德、日專家到院演講,已經開了五次會。賴院長並在到各地院巡訪與民眾座談時,進行初步的民意調查,民眾反應熱烈,甚至普遍抱持懷疑態度的法官,現在都已轉變。未來研議結果不論是採由法官保留最後決定權的觀審,以避開違憲等質疑,還是一步到位的採取人民有同等決定權的參審,司法院已經下了最大的決心,一定要跨出這一步。

賴院長在就職演說中提到,如果山不來就穆罕默德,就讓穆罕默德去就山。在白玫瑰運動的鞭策下,我們一步也不敢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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誰是恐龍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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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報╱王達政/國中教務主任(台中市)】 2011.04.04 02:34 am 
 
近來因女童遭性侵案判決不符合社會的觀感,「恐龍」法官成為輿論撻伐的對象。然而誰是「恐龍」法官?

真相永遠是複雜的,尤其是涉及刑事判決的案件,所牽涉的各項因素更是千絲萬縷、錯縱複雜。只憑媒體的片面、煽動性的報導,就盲目指責法官是毫無同理心,縱放性侵犯的「恐龍」法官,對當事人是莫大的傷害。

平心而論,只要稍微有點法律常識的人都知道,最高法院不做實質審判,僅就二審適用法條審查有無錯誤。除了庭長外,另外有合議法官,經合議後認為還有未釐清的細節,所以「裁定發回更審」。事後監察院也介入調查,做出調查報告,認為判決並無不當。

媒體指責法官的判決未能回應「民眾的感受」,如此粗糙的指控,讓媒體看起來更是嗜血的「暴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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恐龍法官爭議/政府無感 婦團串連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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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報╱記者周美惠/台北報導】 2011.04.03 03:13 am 
 
大法官提名人選引爆「恐龍法官」爭議,白玫瑰運動發起人Eva說,先前兩度上凱道抗議,「政府沒有感覺」。未來將轉向「公布願意傾聽我們聲音的政治人物名單」。勵馨基金會則主張串連婦團修法及提升法官素質。

勵馨基金會執行長紀惠容說,大法官提名爭議,凸顯政府「根本沒有好好傾聽婦團心聲」。目前法界一面倒認為是「法律的錯」,忽略了法官養成系統中,對婦女身體的自主權及性侵案的權控關係缺乏認知。而只要曾經出現「恐龍」判例,年輕法官即會援引、不敢翻案,以致形成「恐龍體系」;但政府似乎不覺得法官的素質是個問題。

針對目前吵翻天的性侵案是否該刪除「違反意願」條款。婦團認為在沒更完整的行為規範下,若便宜行事,恐造成更大紛爭,才暫予保留此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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刪性侵違反意願條款?法界:該刪就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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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晚報╱記者董介白/台北報導】 2011.04.01 03:06 pm 
 
馬英九總統上午回應性侵案件修法,將把妨害性自主罪章中,關於強制性交罪構成要件中的「違反意願」部分刪除,事實上,細觀該條文的修法始未,最早的條文是「致使不能抗拒」,但因婦女團體的堅持才改成現今的條文,不過,據了解,就在日前拍板的行政院版本要刪除「違反意願」部分後,有婦女團體又主張要將爭議的文字保留。

法界人士表示,現行刑法221條強制性交罪,條文中的「違反意願」條款,是在民國88年修正時所增加的,原條文內容是「致使不能抗拒」,修正的背景就存在婦女團體的因素。

然而,去年相繼發生「違反意願」的判決爭議後,行政院的修法版本,決定將爭議的「違反意願」予以刪除,但婦女團體卻又主張,要把「違反意願」部分保留。

法界人士說,就「違反意願」的修法歷史觀之,若婦女團體未來在立院時仍堅持不刪,那又何必再大費周章的修正。法界人士說,強制性交罪的構成要件,前提是性侵加害人有無以強暴、脅迫、恐嚇等方法而為性交的犯意,而不是被害人的意願,「違反意願」條款既然存有爭議,與民眾的法律情感有落差,該刪就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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刪性侵違反意願條款?婦團:部份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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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晚報╱記者劉開元/台北報導】 2011.04.01 03:06 pm 
 
針對行政院修法版本,決定將爭議「違反意願」予以刪除,但婦女團體又主張要把「違反意願」部分保留一事,白玫瑰關懷社會協會理事長EVA今天中午表示,婦團主張保留現行刑法中「違反意願」條款,是在沒有更好文字、以及沒有更好行為規範下的,才勉強主張保留,這也是婦團為遏止層出不窮的兒童遭性侵下的最後一道防線。

EVA表示,刑法「強制性交罪」條文中的的「違反意願」條款,是自由心證問題,不同法官在判決時往往會有不同見解,因此有部分法界人士主張以更實際或更周全文字來規範,而婦團當初也主張,被害人不必再證明是否有違反意願,來\做為強制性交罪的要件。但在多次與法界召開公聽會之後,由於沒有更好的文字或是更好的行為規範,可以取代「違反意願」的文字;婦團又擔心一旦取消「違反意願」的條文,會造成更大的紛爭,因此才決定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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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個資? 白玫瑰:我們也不想人肉搜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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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報╱記者何定照/台北報導】 2011.03.29 02:44 am

立法院社福衛環委員會昨天邀請內政部長江宜樺(右)等首長報告,白玫瑰社會關懷協會派代表鄭雅霖(左),贈送白玫瑰給江宜樺,表達對性侵害議題的關切。
記者鄭超文/攝影

性侵累犯是否該公告資料,各界爭議不休。白玫瑰社會關懷協會理事長Eva(梁毓芳)昨天表示,其實一直有人建議,既然政府不作,乾脆大家在網路發起性侵犯「人肉搜索」。「我對此很有疑慮,希望政府不要讓不滿者真的『官逼民反』!」

Eva說,她向來反對人肉搜索,尤其是性侵犯,若控告內容有誤,「簡直是逼人去死」。但近來不少人士反映,網路人肉搜索非常快速有效;她期盼政府能在不當搜索發生前,以官方力量讓一切制度化,把性侵者相片、特徵、犯罪手法、偏好族群等公布網路,讓人人都能查。

至於化學去勢,她指出,許多犯罪者是在心理層面以虐人為樂,例如國外有人是因不能人道,專門性侵小男孩,如此就算化學去勢也難阻惡行。

勵馨基金會執行長紀惠容表示,公布性侵者資料,最重要的是先具分級分類概念。例如少數性侵案是兩小無猜構成,但若是累犯則超級危險。尤其是總針對自保能力有限的族群如兒童、身障人士犯案的犯人,自控力常極低,須靠外控力管理,並根據其危險程度適度公告社會大眾,「否則社會得付出更大成本」。

紀惠容強調,將性侵者分級分類,也有助是否該採化學去勢思考。依研究,僅少部分性侵者是因無法控制性慾而犯案,化學去勢也僅對這些人有效;但大多數性侵者都是享受掌控權力快感,如此就得依公告、中途之家、電子腳鐐等不同方式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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