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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侵6歲童色狼獲輕判 15萬人怒吼 要法官停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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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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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8-25 中國時報 【林宏聰、王志宏/高雄報導】

甲仙6歲女童遭性侵,一審法官卻因「女童沒強烈反抗」而做出輕判,網友在「臉書」上連署表達憤怒。(林宏聰攝)
 
     法官爭議判決,引發網友憤怒連署討公道!林姓男子性侵甲仙鄉六歲女童,被檢方求處重刑,一審法官輕判三年兩個月。網友批評判決太離譜,在「臉書」集體要求法官停職接受調查,短短一周已累積十五萬人連署。高雄地院表示,這是法條適用解釋問題,網友誤會了。

     今年二月六日,林姓男子在甲仙鄉圖書館,將落單六歲女童抱到左大腿上性侵得逞,落網後檢方以強制性交罪求處七年十個月;但六月中旬一審時,合議庭法官莊珮君、王俊彥及楊國煜認為女童沒強烈反抗,判三年兩個月。

     法官在判決書中指出,案發時女童坐在林嫌左腿上,姿勢重心並非十分穩固,若女童有意掙脫,林嫌便難以在未脫去女童運動褲的情況下犯行;因此改以《刑法》第二二七條「對未滿十四歲男女性交罪」,判處林嫌較輕刑責。

     判決結果很快在網路上傳開,網友紛紛痛罵法官「太瞎了」,本月十六日還在「臉書」發動連署,要求「免職調查六歲性侵案法官」,引起廣大迴響;截至昨晚為止,連署人數超過十四萬九千人,還有上萬人等著要加入連署。

     署名「曾小健」的網友留言說:「法官判那麼輕,是在鼓勵人犯罪嗎?」而網友「Chen Winny」則表示,就算被害者是成年人,遇到這種事也不一定敢反抗,她質疑做出這項判決的法官,「是不是國考考到腦袋燒掉啊?」

     高雄地院庭長李淑惠表示,大家都誤會承審法官是以被害女童同意情況下發生關係,此案並無證據顯示嫌犯有強暴脅迫行為,因此無法用加重強制性交罪來求刑,檢察官也無提出任何證據證明,法官才會在「罪疑唯輕」的原則下判決。

     李淑惠指出,這案子法官根據刑法二二七條第一項判決,這已是「準強姦罪」,並非故意輕判,對女童來說並無同意、不同意問題,不能因為她沒有同意能力,就用加重強制性交罪來判決。

     她強調,就是為了保護不懂性意識的幼女、幼童,法官用此法條判決沒有錯。這是法條適用解釋的問題,最高法院也支持這樣的見解。在罪疑唯輕原則下,一定要有違反意願,一定要有證據,才能以加重強制性交罪來判決。刑法二二七條第一項是準強制性交罪,二二一條第一項是強制性交罪,二二二條是加重條款,縱使行為沒達到強迫脅迫手段,對未滿十四歲幼童,對性的意識無知,才會特別立法保護未滿十四歲男女。如果大家認為刑度太輕,可朝修法方向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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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判決不符社會期待 立委:修法納入評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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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8-25 新聞速報 【中廣新聞/程平】

    高雄地方法院日前審理一起六歲女童性侵案,結果法官以「未違反女童意願」為由,輕判被告3年2個月,消息傳出,引發輿論譁然,現在更有網友在網路串連,要求要開除本案的承審法官,8天下來就有15萬人加入。對於法官判決與社會期待差異太大的問題,國民黨立委謝國樑認為,不可能因為民眾的網路串連,就要一個法官解職,但可以由法官評鑑委員會針對法官判決的內容,是否合乎理論基礎進一步判定。

    近來司法官貪瀆的問題,已經讓司法在國人心中的信心大失,現在又冒出惡狼性侵女童獲輕判的案例,更讓15萬網友氣憤的在網路上發起連署,要求開除承審法官,對於來自民間的不滿,國民黨立委呂學樟認為,法官審判品質的問題,很難用法規去約束,現階段必須加強實務案例的訓練,未來法官法也可把法官審判品質納入評鑑。

    另一位召委,國民黨立委謝國樑則說,不能因為網友的串連,就讓一位法官被解職,但卻可以透過法官評鑑機制,看看這位法官的判決,是否有法理的基礎。

    謝國樑也說,對於法官生活歷練不足的問題,可以考慮增加法官進用的管道,未必要侷限在法律系的畢業生,多元的人才取得,才能讓法官判決,更符合社會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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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工:孩子早嚇傻 如何反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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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8-25 中國時報 【林宏聰/高縣報導】

     「六歲孩子早就嚇傻了,如何表達反抗意願?」站在第一線為性侵受害婦女討公道的社工,聽到甲仙女童判決結果,憤憤不平。他們說,常有法官未考慮現實,親手摧毀社會對公權力的信任,盼十幾萬名網友的怒吼,能促使法界省思。

     參與臉書連署的高縣婦幼青少年館社工王君儀說,從前審理性侵案,被害婦女非要反抗得死去活來,法官才信她是遭人脅迫,後因婦女團體爭取才有所改進;但這次六歲女童案輕判原因竟又是「未強烈反抗」,根本是開倒車。

     高雄市婦女新知協會總幹事林秀怡指出,這類案例不勝枚舉,協會替婦女提出妨害性自主告訴時,發現部分法官僅執著在條文言詞,不重視人的感受,「但法律是對人最低限度的保障,人的權益和感覺應該被優先考慮。」

     她舉例,先前高縣一名婦女被人摸肋骨,協會幫她提告性騷擾。不料法官竟說所謂「私密部位」是藏在衣服、褲子裡的,所以摸手、摸肋骨不算性騷擾。她說,稍有概念的人應該知道,只要被害人有不舒服感覺,就該被保障。

     高雄縣社會處社工科長劉美淑則說,女童在遭性侵後嚇得說不出話,在法庭上更沒有適切表達的能力。況且十四歲以下孩子本來就沒有同意權,即使她當時親口說可以,嫌犯照樣是違反強制性交罪,法官的判決令人匪夷所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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