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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侵6歲童色狼獲輕判 15萬人怒吼 要法官停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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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8-25 中國時報 【林宏聰、王志宏/高雄報導】

甲仙6歲女童遭性侵,一審法官卻因「女童沒強烈反抗」而做出輕判,網友在「臉書」上連署表達憤怒。(林宏聰攝)
 
     法官爭議判決,引發網友憤怒連署討公道!林姓男子性侵甲仙鄉六歲女童,被檢方求處重刑,一審法官輕判三年兩個月。網友批評判決太離譜,在「臉書」集體要求法官停職接受調查,短短一周已累積十五萬人連署。高雄地院表示,這是法條適用解釋問題,網友誤會了。

     今年二月六日,林姓男子在甲仙鄉圖書館,將落單六歲女童抱到左大腿上性侵得逞,落網後檢方以強制性交罪求處七年十個月;但六月中旬一審時,合議庭法官莊珮君、王俊彥及楊國煜認為女童沒強烈反抗,判三年兩個月。

     法官在判決書中指出,案發時女童坐在林嫌左腿上,姿勢重心並非十分穩固,若女童有意掙脫,林嫌便難以在未脫去女童運動褲的情況下犯行;因此改以《刑法》第二二七條「對未滿十四歲男女性交罪」,判處林嫌較輕刑責。

     判決結果很快在網路上傳開,網友紛紛痛罵法官「太瞎了」,本月十六日還在「臉書」發動連署,要求「免職調查六歲性侵案法官」,引起廣大迴響;截至昨晚為止,連署人數超過十四萬九千人,還有上萬人等著要加入連署。

     署名「曾小健」的網友留言說:「法官判那麼輕,是在鼓勵人犯罪嗎?」而網友「Chen Winny」則表示,就算被害者是成年人,遇到這種事也不一定敢反抗,她質疑做出這項判決的法官,「是不是國考考到腦袋燒掉啊?」

     高雄地院庭長李淑惠表示,大家都誤會承審法官是以被害女童同意情況下發生關係,此案並無證據顯示嫌犯有強暴脅迫行為,因此無法用加重強制性交罪來求刑,檢察官也無提出任何證據證明,法官才會在「罪疑唯輕」的原則下判決。

     李淑惠指出,這案子法官根據刑法二二七條第一項判決,這已是「準強姦罪」,並非故意輕判,對女童來說並無同意、不同意問題,不能因為她沒有同意能力,就用加重強制性交罪來判決。

     她強調,就是為了保護不懂性意識的幼女、幼童,法官用此法條判決沒有錯。這是法條適用解釋的問題,最高法院也支持這樣的見解。在罪疑唯輕原則下,一定要有違反意願,一定要有證據,才能以加重強制性交罪來判決。刑法二二七條第一項是準強制性交罪,二二一條第一項是強制性交罪,二二二條是加重條款,縱使行為沒達到強迫脅迫手段,對未滿十四歲幼童,對性的意識無知,才會特別立法保護未滿十四歲男女。如果大家認為刑度太輕,可朝修法方向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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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告馬總統 救救台灣女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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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報╱喻碧雲/全職媽媽(新竹市)】 2010.09.04 02:30 am 
 
親愛的總統先生:

親愛的總統,你也是兩個女兒的父親。我是兩個女兒的母親,相信你可以了解,女性即使性格再剛強,體能再好,先天上,尤其是尚未成長的幼苗,實際上充滿了被性侵的危機。

身為眾多的台灣女童的母親之一,我相當擔心最近幾個有關女童性侵案的判決,是一種變相鼓勵性侵女童的邊緣人,繼續去犯案的動力。因為性侵女童,可以如此輕判。

這無論對於被性侵的女童,或是性侵者,都是負面的做法!

一個女童被性侵,不單是女童本身受害。女童的母親及家庭,未來女童可能建立的家庭,都會因此受到影響,如果這兩個家庭無法從傷害裡走出來,未來台灣的社會會衍生出更多問題家庭。

而性侵者,不但被鼓勵繼續性侵,可能性侵的手段也會越來越激烈,終致造成性命的傷害,到時除了被性侵者喪失性命,連性侵者也需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而台灣,民主進步的台灣,將因這樣漠視女性及幼兒的人權事件,而蒙羞國際。

請身為兩個女兒的父親,為了將來你的兩個女兒也可能生下的女童,去看看最近這些女童性侵的判決。

如果你現在漠視,將來也許你也可能是受害者。

身為台灣大家長的你,相信你有權力,也有責任,去阻止這樣的事情繼續惡化。我們相信你,也期待得到保護。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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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立委說:法沒問題 問題在法官心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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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報╱記者郭安家、羅印?、程嘉文/台北報導】 2010.09.04 03:19 am
  
司法院發函法務部,建請提出法律修正案,對七歲以下的幼童性侵,一律處以加重強制性交罪,朝野立委多表示支持,並願意優先審查修法,但也多批評,法官會在幼童是否「自願」被性侵問題上大作文章,顯示法官教育與見識都有問題。

國民黨立委林鴻池贊成修法,表示法條應該保持一定彈性,但現行條文顯然「過於彈性」,透過修法可讓條文更具體、明確,有必要適度縮減法官裁量權,加強保護七歲以下幼童。

立委呂學樟表示,未來行政單位將修法提案送進立院,會考慮優先審查。他認為,司法院除發函給法務部外,也應加強與法官溝通,判決不應該與社會常情相去太遠。

立委謝國樑不認為原法條有問題,但不反對修法。他強調「沒有抗拒不表示有意願」,問題核心在於法官的心證,這些性侵幼童卻輕判的案例,顯示法官判決錯誤,司法院應就法條作出統一解釋,「修法未必是最佳途徑」。

民進黨立委黃淑英則質疑,司法院發函法務部,其實是替自己解套,不願認錯。她說,幼童遭性侵案被輕判是「法官見識有問題」:現行刑法第二二七條「準強姦罪」與第二二一條「強制性交罪」就可重判性侵犯,法官卻不嘗試了解生活經驗,法條再怎麼改,人民還是無法信任法官。

立委田秋堇認為「有訂比沒訂好」,但還是強調:「難道七歲以下兒童被性侵還需要立法明定?」就算完成修法,未來若有八歲兒童被性侵,又該怎麼判?田秋堇說,法官這種判決,只會讓人民失去信心。

【記者李明賢/台北報導】馬英九總統昨天表示,為建立不適任司法官退場機制,政府內部經協調決定優先推動制定「法官法」,政院已完成會商,預定在立法院新會期開議前將草案送達,通過後可望改善法官審理案件的效率及品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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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擬修 性侵七歲以下都加重論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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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報╱記者王文玲、蕭白雪/台北報導】 2010.09.04 03:19 am 
 
針對多起幼童性侵「加重強制性交罪」適用爭議,司法院發函法務部,建議對七歲以下幼童性侵的加害人,一律以加重強制性交罪論處,不再論是否違反幼童的意願。

不過,法務部表示,上次修正刑法「妨害性自主」罪章的目的,就是認為「未滿十四歲之男女」沒有同意、承諾的能力,問題癥結在法官對法條的誤解,根本不須修法就能解決。但為避免法官的判決迭生爭議,且避免法條解釋上的誤會,法務部仍將儘速將修法議題列入研議。

針對婦女團體要求淘汰不適任法官等訴求,司法院秘書長沈守敬回應指出,司法院會加強法官的實務專業訓練,加強採納醫師等專家證人的意見;而淘汰法官的「法官法」草案,正與考試院會銜,司法院也希望儘速完成立法。

沈守敬指出,司法院不便評論個案,但現行妨害性自主罪章的條文不夠周延,和民眾的認知及「法律情感」出現落差,但因為法官不能「創造法律」,司法院認為應該修法。

司法院指出,以七歲為界,是參考民法七歲以下幼童沒有行為能力的概念,只要對七歲以下幼童性交,就以加重強制性交論罪,可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司法院昨天建議修法,也引起不同看法。有法官表示,現行法確實有缺失,修法有其必要,但在修法前,最高法院也應透過刑事庭會議達成一致見解,以避免修法前的空窗期。

也有法官主張不必修法,因為透過法律的解釋,及個案中對違反意願的事實認定,就可以保護七歲以下的幼童;目前的爭議,緣自最高法院對幼童強制性交罪過於嚴苛的認定,才會造成群情譁然。

司法院刑事廳找出「妨害性自主章」的立法資料,發現現行條文是一九九九年立法院二讀協商後,大幅修正後的產物,因為當時協商沒有紀錄,不清楚條文修改的關鍵過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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淘汰「恐龍法官」 家長要上街怒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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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報╱記者周美惠/台北報導】 2010.09.04 05:37 am  
 
正義聯盟總召曾香蕉(左)、正義聯盟發言人Eva在網路串連一人一信反恐龍法官,獲廿七萬名網友回應。
記者周美惠/攝影

法官接連輕判性侵幼童案,引發社運人士質疑「難道台灣是性侵幼童者的天堂?」勵馨基金會、司改會、正義聯盟等昨天呼籲盡速通過法官檢察官評鑑法,淘汰不適任的「恐龍」法官,並揚言發動大遊行。

發起開除不適任法官行動、獲得廿七萬網友連署的正義聯盟召集人曾香蕉(化名)表示,近來幾起幼童性侵案件,法官都以被害人未明顯抗拒為由,以刑責較輕的刑法二二七條論處,引發家長們的恐慌與憤怒,很多人反應根本無法安心上班,數萬名家長更主動要求上街頭遊行。若未獲回應,他們不排除發起「白玫瑰運動」,請大家人手一枝玫瑰走上街頭,因為法官的判決就如同扎在父母親心頭的玫瑰利刺。

民間司改會執行長林峰正卻說,雖有廿七萬人上網要求開除不適任法官,卻無法可施,因為法官是終身職,當務之急應盡速通過「法官檢察官評鑑法」,淘汰不適任的法官。

勵馨基金會執行長紀惠容說,受性侵兒童常被形容為「沒有嘴巴的孩子」,因為他們對加害者不說如何反抗與表達,法官的判決顯示他們對兒童的認知嚴重缺乏,政府應設置專家證人制度,維護受害兒童權益。她呼籲,以一人一信向司法院施壓,要求盡速通過法官檢察官評鑑法、建立兒童專家證人制、協助受性侵兒童接受創傷治療;若未獲司法院回應,不排除採取街頭遊行。

在臉書上發起開除不適任法官行動的曾香蕉從事電子業,他本身有個女兒,昨天剛好生日,當初發起此一行動,是出於義憤,未料廣獲網友回響,進一步發展成正義聯盟,核心成員只有十人,來自各行各業,他們全是家長,而目前上網連署者約有八成是家長,他們希望上網連署的人數能突破百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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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萬人陪審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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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報╱黑白集】 2010.08.27 03:15 am 
 
高雄地院輕判六歲女童遭性侵案,引起民眾憤慨,短短數日即有十七萬網友連署,要求將承審法官免職。足見,此案判決之違反常情,到了多麼令人難以忍受的地步。

六歲女童遭到性侵,檢方原以「加重強制性交罪」起訴;但法官居然以女童沒有掙扎、呼救等反抗動作,認為被告「未違背女童意願」,改依「對未滿十四歲兒童性交罪」論處,且選擇了較輕的刑度。法官對性侵犯的體貼寬縱,相形之下顯示對受害女童的無情。這是社會大眾最不能接受的地方:性侵案要說未違背女童意願,難道是經六歲女童同意嗎?

進一步看,被告犯罪的地點,是在一所公立圖書館中;女童在圖書館落單,隨即成為惡狼下手的對象。被告肆無忌憚地在文教場所隨機犯案,法官竟尋理由將他從寬發落;也難怪,除了家有幼女的父母惶惶難安,一般社會大眾對此判決也同聲討伐。

法官忘記了被害人才六歲,也忽視了女童是在一個理應受到保護的地點受害;更荒謬的是,法官不知道人間有所謂「沉默的羔羊」:在強制下受侵害的人,根本發不出聲音來。法官手執法器,在法條之間翻翻揀揀、咀來嚼去,煞有介事,卻把人間衡情度事最根本的出發點忘記了。對沉默的羔羊吝於提供正義,這種「有法無心」的法官,怎麼讓人信服?

十七萬網友的連署,在法律上其實不起任何作用;但在此際,它發出的怒吼,卻反襯了法官的無知、僵固和不近人情。十七萬人的「大陪審團」,向此一荒謬的審判提出抗議,並支持檢察官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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冷眼集/獨立的司法 離譜的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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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晚報╱記者陳聯邦/特稿】 2010.08.26 01:25 am 
 
「司法是獨立,而非孤立」,近來出現不少離譜的判決,包括一些貪瀆案、性侵案承審法官的看「法」都受到嚴重質疑 。這些法官到底有無問題不宜遽下定論,但法官在判決時如果引用法條不當或判決失去準頭,或判決一旦與社會認知常情脫節,難免出現爭議,這對司法絕對有傷害。

最近甚受議論的判決,如陳哲男、何智輝等人貪瀆案,都引起軒然大波,其中何智輝案已查出法官收賄枉法裁判。近來一些性騷擾案、性侵案判決也常出現有違常情的情況,例如彰化一名男子伸出鹹豬手,偷摸一名女性的胸部達十秒,法官卻認為以這麼短的襲胸時間不足以引起被害人性慾,無法構成強制猥褻,所以判決無罪。這項判決曾引起各界譁然,直批判決「不食人間煙火」。

高雄地院對6歲女童被性侵案的判決也是爭議甚多,法官最後採信被告未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違反女童意願的方法性侵,因此變更起訴法條輕判。儘管法官認為是法條適用的問題,但一個才6歲的女童如何懂得反抗,部分法界人士就舉「民法」將7歲以下幼童界定為無行為能力者,應由父母代為表達意思,但此案例卻要求受害幼童須有自主表達性,「實在不合理」,根本不足以對加害人產生嚇阻效果。

司法是社會正義的最後一道防線,法官不能只完全沉浸於書籍及死板板的法條中,和社會完全脫節。就有法界人士說,「司法不能孤立,而法官也要與時俱進」,如此判決才不會招惹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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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動員驚人… 爭議議題深入討論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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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報╱記者何定照/台北報導】 2010.08.26 03:45 am 
 
網友在臉書發起免職法官的連署,有「宅神」之稱的朱學恒也是參與者,身為新手爸爸的他認為,該連署八天就集結十五萬人,顯現強大民意,「這會是台灣出現陪審團制度的契機」。

朱學恒曾多次集結眾多網友行事,在臉書上也看過無數召集行動,但從未看過召集力這麼驚人的行動。「這位發起人並非社會重要人物,也非網路領袖,卻能在短短數天內得到這麼多人同意,可見民意所向!」

但南華大學社會學研究所教授翟本瑞指出,網路串連往往訴諸情感,但這也可能使爭議議題缺乏深入討論,顯得片面且簡化。

朱學恒指出,臉書上各類行動無數,他往往看過就算,但這次行動轉貼到他網頁時,卻立刻讓他油然升起贊同,「我們都對『法匠』深感憤怒,法官若無法保護我們子女,只在乎逐字正確地使用法條,要法官幹什麼?」他認為,正是這種憤怒,掀動十五萬人參與活動。翟本瑞表示,臉書等社群媒體創造新的人際互動模式,過去在八八水災救災、大埔農民議題等事件,都可看到其發揮強大動員力量,然而其所以能快,往往是因沒有長篇大論,只訴求立即反應。

像這次臉書連署法官下台事件,法官為何這樣判、援引的法條為何等細節,都被過度簡化,也不見法界論點。整起事件只看見網友動員的力量,忽略法官裁量邏輯,然而這在臉書限定的短短發言空間內無法說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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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侵「輕判」?地院挺法官:並無強制性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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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晚報╱記者蔡政諺/高雄報導】 2010.08.26 01:25 am
  
今年6月發生的高雄縣林姓男子在甲仙鄉圖書館性侵六歲女童,檢察官求處重刑,但高雄地院法官認定被告「未以暴力、脅迫等違背女童意願方式」性侵而輕判3年2個徒刑,連日引起網友發動連署撻伐,甚至有網友要求法官停職。高雄地院上午公開說明,強調法官從頭到尾都沒提到女童「同意」,這樣的判決「完全是法條適用的問題」,就司法實務上法官並沒錯。

「這是法律爭議,是立法不妥,因此應由立法機關修法處理」,今天媒體紛紛以大版面批評地院輕判色狼案,高雄地方法院行政庭長李淑惠上午特別提出說明。

李淑惠說,這項判決若不符合社會期待,地院會虛心接受,並檢討改進,不過也強調,合議庭的三位法官都是相當優秀,他們仍會堅守崗位。

今年2月發生的性侵女童案,31歲的嫌犯林義芳在高雄縣甲仙鄉立圖書館見6歲女童獨自玩耍,而將女童抱在大腿上,用手指性侵女童得逞。高雄地檢署依最輕本刑至少七年的刑法222條加重強制性交罪嫌起訴,但地院法官改依刑法227條第1項與準強姦罪判處3年2月徒刑。

不過,這項判決經媒體報導後,引發民眾不滿,在網路上發動連署,結果8天來已有15萬人連署,有網友要求對法官停職處分,甚至要求開除法官,而高雄地院確也感受到來自各方的壓力。

李淑惠解釋說,法官所引用的刑法第227條與刑法第221條法定刑一樣,都是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至於檢察官起訴的刑法222條「加重強制性交罪」,前提是要有222條的「強制性交」,但承審法官認為這起女童案,依客觀案情並沒有「強制」性交情節,才會改依「準強姦」罪判刑。

司院:尊重法官獨立審判

【記者董介白/台北報導】

高雄6歲女童遭性侵,判決引發輕判的爭議,司法院秘書長沈守敬上午表示,基於審判獨立,他不便表示意見。據他了解,本案是適用法條的爭議,且有上訴途徑可為救濟,未來二審時,對於本案的事實基礎,及法律適用,都可在事實審的終審再進一步確定。

沈守敬表示,判決是否有「輕判」,由於是檢審雙方,對於適用法條的見解不同,他希望外界能夠尊重法官的獨立審判,同時給予法官乾淨的獨立審判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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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符社會期待 資深法官:年輕法官判前要多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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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報╱記者鄭惠仁/台南報導】 2010.08.26 03:45 am 
 
「被害人才六歲,對性沒有意識能力,不該這麼判!」台南高分院一名資深法官表示,三年二月的刑度判輕了,不符合社會期待;另名台南地院資深法官認為,以網路連署方式要求開除法官太過激烈。

台南高院這名資深法官表示,高雄地院審理性侵案的法官是以趁機性交罪判刑,雖然判刑三年二個月已超過法定本刑二個月,但法官可能沒有考慮到被害人年幼,對性懵懂未知,沒有是否違反意願的問題,「這麼判是輕了」。

他指出,性侵案的判決,法官都會依被害人年紀、是否取得當事人或家屬諒解做量刑參考;如果被害人是幼童,且涉案人未獲原諒,不能輕判。他建議年輕法官多請教資深的法官,讓宣判更合乎人民期待。「近幾年已有不少兒童遭性侵案件,法官以刑責較重的強制性交罪判決。」台南地院資深法官表示,早期性侵案著重於強迫脅迫或是否下藥,後來修法為是否違反當事人意願,但不明確,若要修法應著眼在「欠缺同意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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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童沒反抗」 性侵改判關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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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晚報╱記者董介白/台北報導】 2010.08.26 01:25 am 
 
高雄6歲女童遭性侵,高雄地院判決認定被告「未違反女童意願」,在網路發酵,甚至連署要開除法官。本案在今年3 月12日,高雄檢方引用刑法加重強制性交罪,將本案30歲的林姓被告起訴,並具體求處10年徒刑。但法院則在6月18日變更起訴法條,改用對於未滿14歲的女童性交罪判刑,本件判決有無「輕判」,引發社會廣泛討論。

本案發生於今年2月6日上午,今年30歲的林姓被告,在高雄縣甲仙鄉圖書側面樓梯處,見6歲女童獨自一人玩耍,以手抱住女童,放在林男的左腳上,「隔著褲子」以手指侵入女童下體,致女童驚嚇過度而性侵得逞,當時居住在附近的陳姓婦人見狀,大叫制止並報警而將林男查獲。

檢方調查後,根據被害女童在警訊時的證述,以及目擊婦人的指述,加上林姓被害也坦承以手指插入,依加重強制性交罪將他起訴。同時以林姓被告在犯後表示,不知被害女童是否有受到驚嚇,認為犯後毫無悔意,具體求處10年徒刑。

不過,案件在高雄地院審理時,審判長莊珮君法官調查認定,林姓被害並非是隔著褲子,而是從被害女童的腰部鬆緊帶,伸入其褲內以右手手指插入,性交得逞1次。

審理期間,林姓被告否認性交,辯稱只有用手撫摸,並未以手指插入,還以罹患精神分裂症意圖脫罪,由於林男在審理中翻異前供,且供述不一,法官綜合各種情況證據,認定林男行為時,意識清楚,所辯純屬卸責之詞,因此並未採信林男的辯詞。

至於林男有無「違反女童意願」,在認定上牽扯法官變更法條的依據,法官在論罪科刑上,引用情況證據,即目擊陳姓婦人的證述:「我見到被告與女童時,女童並無抵抗的動作,且無喊叫或哭泣等語」。此外,法官並審酌案發時,女童是坐在林男的左腿上,姿勢重心並非十分穩固,如果女童有意掙脫被告,林男應難以在未脫去女童運動褲的情況下,順利將右手伸入褲內而性侵。

法官最後採信林男未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違反女童意願的方法涉犯性交,因此變更起訴法條,改依對於未滿14歲的女童為性交罪,判他3年2月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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