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盈貴 2011/07/30
這樣不清不楚的權責制度,審判長到時候可能會覺得煩死了,而觀審員會不會覺得像個傀儡充滿無力感,不該幹的偏要它幹,該幹卻又不給幹。這樣的結果,經過一段時日,會不會如同反對者的預言:大家都覺得被騙了 前文(觀審制是不失分的「司法改革」?(上))談到大陸法系與英美法系,這二千五百年的變化,最主要的莫過於從judice的陪審制演進到jury的陪審制度,讓事實的有無還諸於社會的相對認定,至於法律如何取捨適用,則完全尊重法庭的審判長(法官),如果審判長不認同陪審團(jury)的認定,認為陪審團的認定違背法律,甚至可以解散陪審團(jury)再行重組。
因此法庭仍然是法官的王國,法官在他的王國裡頭,依法仍然是國王;但法官對於代表社會普遍性的陪審團(jury)在事實面如何看待,則有尊重的義務,這也是避免凡人在被神格化後,不管如何的英明專業,總難免會有率斷,讓事實與法律兩者都能更衡平的發展──事實接近社會的經驗,法律接近專業的層面。
社會科學發展史中也曾不斷探討絕對主義,希望找到放諸四海皆準的基本價值和邏輯,但事實上在人類司法的文明史上,不斷朝向相對主義發展。
到了現代,有些案件會要求陪審團(jury),在美國甚至已經成為正當程序(due process of law)的一部份,可預見的將來,也會成為司法基本人權的一環。就像民主制度由人民直接投票選舉,在二十世紀開花結果一樣。
從judice到jury也就是陪審制度的發展,不論大陸法系還是英美法系,都共同建構在人民法院這個思想概念上,認為「被告應只受其自由意願中所認知的公正法官所審判」「The accused must submit only to judges whom he of his own free will acknowledges are wholly in trial」
這也是為什麼前文會拿西元2000年彭百顯的案件做例子的原因所在。
這種司法的特徵表現在一、審判公開:為求取信於民,審判過程完全公開,允許所有人民觀審。二、當事人進行主義:由不告不理的彈劾主義發動程序,到直接將結果訴諸於judice或jury陪審團的認定。陪審團在訴訟程序的進行中,純粹處於聽訟立場,原則上不對當事人或證人進行直接詢問。
然而台灣目前所推出的觀審制,讓幾位觀審員觀審,不管在大陸法系還是英美法系,甚至出於同源的日本、南韓、中國,都很難讓人了解它的意義何在。而把觀審員當成需要最高度專業的參審員,例如德國的參審制,坐在審判席上進行詢問──讓觀審員能夠參與訴訟程序,又讓人訝異制度的激進性,這種又是倒退又是激進,是驢是馬或非驢非馬,真會讓人如同丈二金剛摸不著頭緒。
誠如反對者所言,審判本來不就是要公開?而在台灣,不論是媒體或是輿論又何嘗欠缺過意見?如果那是對的,也就是說觀審員只能對結果表示意見,那為什麼又要觀審員坐在審判席上,可以進行詢問。
這樣不清不楚的權責制度,審判長到時候可能會覺得煩死了,而觀審員會不會覺得像個傀儡充滿無力感,不該幹的偏要它幹,該幹卻又不給幹。這樣的結果,經過一段時日,會不會如同反對者的預言:大家都覺得被騙了。
不過好像也沒差,這是黑格爾(Georg Wilhelm Friedrich Hegel,1770-1831)的名言:存在總有它的意義。
【2011-07-30 聯合新聞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