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08-12 中國時報 【郭良傑/特稿】
最高法院法官蕭仰歸之子蕭賢綸肇事逃逸案,高院二審推翻一審的判決,將蕭賢綸從判刑六月、緩刑二年改判無罪,對一審認定有罪的理由,做出無罪的認定,卻和一般人的經驗認知有甚大的差異。法界的解讀是「法律見解沒有問題,是事實認定不同。」
首先,檢方及一審均認定,蕭賢綸的車子擦撞到陳燕秋的機車,造成陳的重心不穩而向左倒地,蕭車子的右後視鏡因與陳女的機車手把擦撞而往內折。但二審卻認定,當時蕭未聽聞或查覺任何異狀,也不知到與陳燕秋發生擦撞,也未停車察看,車子右後視鏡內折,可能是其他原因所造成。
但一般開車的人都知道,若沒有一定的擦撞力,手動的後視鏡不會輕易往內折,而往內折一定會有很大聲響。但二審判決卻認定後視鏡往內折,可能是其他原因所導致,這個理由與一般人的常識理解,似乎有些出入。
何況,一審三位法官曾坐到蕭賢綸的車子進行勘驗,即使在車上播放吵鬧的搖滾樂,也一樣可以聽到後視鏡內折的聲音。但二審卻認定,車子本身的震動或路上的不明聲響,都可能讓蕭賢綸沒有注意到碰撞。但一般常識的認知是,後視鏡撞到內折的聲響,肯定大於車子的震動及路上的聲響。
其次,蕭賢綸的車子與陳燕秋的機車撞擦後,蕭繼續往前開了六十公尺,在路口停了三秒後,再繼續往前行駛,一審法官認定蕭在停車處,從車內後視鏡即可看到後方陳女受傷倒地的情況。二審法官卻認為,蕭當時繼續行駛後,靠路邊停車,因路旁停放一排汽車,造成視覺死角,蕭無法看到事故現場。
但一般常識的認知是,蕭賢綸的停車地點與擦撞地點只距離六十公尺,加上當時的天氣晴朗,要看到事故現場並不困難,但二審法官並未採信警方採證照片及證人的這項證詞。
二審法官接受蕭辯稱他是新手上路才一個多月,不會使用右後照鏡理由,也讓一般駕駛人難以接受;至於蕭在肇事後,仍保持同樣的速度前進,未像一般肇事者加速逃逸,反而是比較能說服人,接受他未肇事逃逸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