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城邦
回本城市首頁 審判審檢警調
市長:星火  副市長:
加入本城市推薦本城市加入我的最愛訂閱最新文章
udn城市政治社會公共議題【審判審檢警調】城市/討論區/
討論區審判法官 字體:
看回應文章  上一個討論主題 回文章列表 下一個討論主題
陳哲男司法黃牛 原判九年更一審輕判7個月
 瀏覽7,041|回應48推薦0

星火
等級:8
留言加入好友

2010-07-27 新聞速報 【中廣新聞/杜大澂】

    前總統府副秘書長陳哲男涉及司法黃牛案,高等法院更一審今天宣判。合議庭認為,陳哲男並沒有審理司法案件的權限,因此,撤銷原先涉及貪污罪九年刑期的判決,改依詐欺取財罪名,改判他七個月有期徒刑。

    這起案件牽涉前新偕中建設董事長梁柏薰和前總統府副秘書長陳哲男等人,陳哲男在扁政府時代擔任副秘書長,向梁柏薰表示,可以處理他涉及的官司,因此,梁柏薰給了陳哲男六百萬。但事後認為陳哲男拿錢不辦事,因此,梁柏薰指控陳哲男是司法黃牛。

    全案經過法院審理,一審法院依貪污治罪條例的利用職務詐取財物,重判陳哲男十二年有期徒刑,高院二審也以同一個法條,判決他九年刑期,不過,二十七號更一審宣判,合議庭則是刑法詐欺取財罪,改判陳哲男一年兩個月刑期,經過減刑則為七個月。

    更一審合議庭認為,陳哲男並沒有審理司法案件的權限,並非職務上的行為,而是施用詐術混淆梁柏薰,因此,改以詐欺取財罪判決。
   
司法黃牛案 陳哲男改判7月
2010-07-27 新聞速報 【中央社】

     前總統府副秘書長陳哲男被控司法黃牛等案,台灣高等法院先前依貪污罪判處陳哲男有期徒刑9年;經最高法院發回,高院今天更一審宣判,改依詐欺取財罪判處陳哲男有期徒刑7月。

     陳哲男被控擔任總統府副秘書長時,自稱得以影響司法案件結果,向新偕中建設董事長梁柏薰詐取新台幣600萬元,高院民國97年6月以利用職務之便詐取財物罪,判處陳哲男有期徒刑9年,褫奪公權6年。至於檢方指控陳哲男赤崁公司股票買賣涉及內線交易部分,陳一、二審均獲判無罪。

     全案經檢方與陳哲男分別上訴後,最高法院去年10月發回更審。高院今天更一審宣判,合議庭認為,陳哲男身為總統府副秘書長,沒有司法調查實權,因此不構成原判決「利用職務」詐取財物罪,改依詐欺取財罪判處陳哲男有期徒刑1年2月,減為7月。此部分檢方仍可上訴,但因詐欺罪屬二審定讞,陳哲男不得上訴。

     至於內線交易部分,最高法院發回理由指出,陳哲男買賣赤崁科技股票的時間點,與赤崁科技發布重大消息的時間點,確有成立內線交易罪的可能,認為有必要再行釐清;高院合議庭則認定他並未達成內線交易協議,僅在構想階段,因此更一審仍維持無罪判決。此部分仍可上訴。990727

    


回應 回應給此人 推薦文章 列印 加入我的文摘

引用
引用網址:https://city.udn.com/forum/trackback.jsp?no=54532&aid=4086589
 回應文章 頁/共5頁 回應文章第一頁 回應文章上一頁 回應文章下一頁 回應文章最後一頁
記過二次 15年前被彈劾 監院斥曾德水心證偏失
推薦0


星火
等級:8
留言加入好友

 

2010-07-31 中國時報 【陳文信/台北報導】

     法官曾德水任職台北地方法院期間,曾因審判一起土地糾紛案,於民國八十四年遭監院彈劾。監院報告直指曾德水「其心證之偏失昭然若揭」,彈劾後移送公懲會,同年七月遭記過二次。

     民國七十七年間,三筆位於北市永吉路、共計約○.四七公頃的土地發生產權糾紛,民眾林山元與「祭祀公業楊繼昌公完竹派」的管理人楊文煌,兩人為請求移轉土地所有權登記告上法院;當時的承審法官曾德水判決原告林山元勝訴,但監院接獲民眾陳情,由當時的監委康寧祥、黃肇珩、趙榮耀等人深入調查。

     監院調查後發現,林山元雖聲明要取得該土地的所有權,但該筆土地的所有權登記名義人卻並非被告楊文煌;監委認為,遇到這種情況,法官應對原告之訴予以「無理由駁回」;但曾德水卻仍繼續審理,並判決原告勝訴。

     曾德水當年接受監院約詢時辯稱,根據「當事人進行主義」,原告不必負舉證責任,不需證明土地所有權登記名義人是被告,且被告也不予爭執,因此他仍主張原判決無誤。

     然而監委認為,《辦理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規定法官應注意當事人舉證責任的分配原則,必要時亦得調查證據,但曾德水卻未依法要求原告提出土地的登記謄本。

     此外,原告在訴訟期間提出對自己有利的土地「委任契約書」,但監委發現,該委託書早已被另一份隔年簽署的委託書取代,屬「失效文書」;不過曾德水非但沒注意到,甚至據以作為判決原告勝訴的基礎,顯有疏失。

     調查報告還指出,訴訟過程中,曾德水對被告的抗辯全然不採信,完全採信原告的說詞,且原告說詞反覆矛盾,但曾德水竟全未斟酌,「實屬可議」。監委認為,法官除調查證據的結果外,其他所有言詞辯論之內容或結果,以及當事人的態度,皆應加以斟酌;但曾德水的審判偏頗,「其心證之偏失昭然若揭。」

     另外,根據監察院九十八年的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資料,曾德水與妻子吳玲華申報的存款有一千四百多萬元,以及價額約四百五十二萬的有價證券;吳玲華還持有一千二百多萬元的債權。兩人名下共有八筆土地、四筆房屋,多分布在台北縣、市,二○○七年吳玲華還在中國江蘇省崑山市置產,以二百多萬元人民幣購得產權。


回應 回應給此人 推薦文章 列印 加入我的文摘
引用網址:https://city.udn.com/forum/trackback.jsp?no=54532&aid=4094947
熱門話題-合議庭 合議精神蕩然?
推薦0


星火
等級:8
留言加入好友

 

2010-07-31 中國時報 【無言/北市(文字工作者)】

     陳哲男司法黃牛案高院更一審輕判,在社會紛至沓來的重批壓力下,引爆承審合議庭內部的矛盾,受命法官崔玲琦、陪席法官陳恆寬請調離開審判長曾德水的合議庭,當初不同意判決結果的陳恆寬,更以倦勤為由,憤辭法官職務。

     本來,合議庭應該追求共識,透過大家腦力的激盪,尋求比較合理審判結果,如今卻相反,審判長曾德水一意孤行,主導了整體審判的方向,導致受命法官與陪席法官心生不滿,遂不願意繼續「玩下去」,這代表現行的合議庭制度,虛有其表罷了。

     本來,法官只有資深及資淺之別,沒有官大與官小之分,審判長由資深的法官擔任,同時決定受命法官與陪席法官之考績,使得審判獨立之名,流於形式而已,受命法官與陪席法官必須「察言觀色」,配合審判長旨意辦事,獨立審判云乎哉?

     按合議庭的好處,就是要集合眾人智慧,求得相對妥當的判決,如果判決書中僅顯現審判長個人意見,那麼合議庭有名無實,確實具有檢討的空間,何況司法獨立,法官與法官之間彼此制衡,比較不容易出現司法濫權現象。

     猶太人馬爾文.托卡耶爾撰寫的《猶太五千年的智慧》一書中,寫道:「判處死刑的時候,如果法院的所有審判官意見一致,則判決無效。」本件司法黃牛案剛好相反,繫於法官意見並不一致,卻任由審判長獨斷獨行。

     唯有回歸合議庭精神,別讓審判長個人意志,凌駕其他法官之上,審判長不宜享有考核的獨大權力。

回應 回應給此人 推薦文章 列印 加入我的文摘
引用網址:https://city.udn.com/forum/trackback.jsp?no=54532&aid=4094939
三個字
推薦0


星火
等級:8
留言加入好友

 

【聯合報╱黑白集】 2010.07.31 02:55 am 
 
二十九日本報社論〈只有這樣的法官不承認陳哲男是副秘書長〉一文,用了相當強烈的三個字。

該篇社論末段寫道:「這樣的法官,若非法匠,即是法之賊;不是OOO,是什麼?」我們承認,OOO三個字相當尖銳;但是,恨司法之鐵不成鋼,實在是忍不住口出惡言!

也許是那三個字,使得更一審陪席法官陳恆寬請辭,又牽動受命法官崔玲琦請調;因而被輿論稱為引發了司法界的「震撼」或「風暴」,並觸動了司法界的自清與反省。持平而論,那三個字確有一點粗魯,但其引發的效應卻是我們所期待的。

主張陳哲男「未利用職務上衍生的機會」,因而主張改依普通詐欺罪輕判的審判長曾德水回應輿論的批評說:記者不是學法律的,所以不懂。這句話很有問題。一者許多記者是學法律的;再者,即使不是在學校學法律,也不一定等於一輩子就不懂法律。何況,台灣法學素養比法官優秀的高人何其多,不能說沒有人看得懂審判品質的是非高下。

法官有審判權,卻絕無可能壟斷法律知識。所以,法官若心中存著「有人懂」而作審判,應當比高高在上的「你們不懂」而師心自用為妥。

曾德水的觀點與本案歷審法官迥異,亦與同一合議庭的陳恆寬歧異;可見,法律見解「懂不懂」的問題,未必是權力及階位所能決定。倘若因那「三個字」而能激發司法界不再存有「你們不懂」的傲慢,更不再發生以為「你們不懂」而枉法濫權,那就請大家包涵一下這當頭棒喝的三個字了!

南線專案是假的,陳哲男利用職務衍生的機會貪汙;若大家皆懂,唯獨法官不懂,那才奇怪!

回應 回應給此人 推薦文章 列印 加入我的文摘
引用網址:https://city.udn.com/forum/trackback.jsp?no=54532&aid=4094784
竟謂陳哲男未利用職務上的機會
推薦0


星火
等級:8
留言加入好友

 

【聯合報╱社論】 2010.07.31 02:55 am 
 
陳哲男貪汙案,高等法院更一審由原高院判決九年刑期減為七個月,罪名則由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的貪汙罪改成普通詐欺罪,且因刑期恰好與法院羈押日期相同,故若判決就此確定,陳哲男一天牢也不必坐。

如此判決結果,令社會大眾至感錯愕;如今證實,果然連更一審的合議庭也未達共識,陪席法官陳恆寬甚至憤而辭法官職。陳哲男在犯案當時,利用身為總統府副秘書長的身分、職權和機會,騙得梁柏薰相信他有本領擺平官司,交付了六百萬元,更審法官竟然認為與其職務和身分無關,不是貪汙,而只是單純的司法黃牛詐財(案發期間,梁柏薰另藉陳哲男父喪送了一一O萬奠儀);這樣的「獨立審判見解」,恐怕與法條法理的涵義相悖,亦與一般人的經驗常識相去太遠。

到底陳哲男的犯行和他的職務有沒有關係?有沒有利用職務上的機會?且看本案歷審調查確認的諸項事實:梁柏薰屢次證稱,陳哲男以其能夠安排總統參加「司法官訓練所」開訓典禮,藉此證明確有影響司法之能力,且藉以「表示他跟總統的關係很密切」。

那麼,陳哲男又是如何安排陳水扁參加司法官訓練所開訓典禮?歷審認定的事實是:此項行程係陳哲男以總統府副秘書長的身分告知司訓所所長林輝煌以正式行文方式提出邀請,再由陳哲男以總統府副秘書長的身分將此一邀請行程提供總統府辦公室人員後,始列入暫訂行程,再呈由陳水扁總統親自核定。換言之,這項行程是陳哲男詐財操作的一部分,為了展示他確有介入司法的能力,所以利用職權安排了這次表演。

其次,歷審認定:陳哲男除了安排陳水扁的法訓所行程,又安排了梁柏薰和司法界高層官員餐會討論處理辦法。九十一年十二月底某日,陳哲男邀集梁柏薰與「真實姓名不詳之檢調、司法界高階人員」,在不詳地址之餐廳內聚會討論「因應對策」(判決書用詞);又於九十二年初某日,邀請「真實姓名不詳之高階檢調、司法人員」與梁柏薰聚會商討「解決之策」(判決書用詞),並允諾協助處理。梁柏薰說,因為參與兩次餐會之司法人員資歷深厚、地位具有份量,所提供之意見應當可信,他就放心出國。

不談其他,僅檢視以上歷審確認的一二事實,陳哲男怎麼不是利用職務上的機會?試問,若非陳哲男擔任總統府副秘書長,如何能夠有把握安排陳水扁的行程?又若非他的身分地位,那些「資歷深厚、地位具有份量的真實姓名不詳之檢調、司法界高階人員」,怎會願意與梁柏薰宴飲、商量辦法?又怎能讓梁柏薰相信他們所提供的「解決之策」?所以說,更審前的法官,都認為陳哲男利用了職務上的機會,明明是正確的判斷。何況,最高法院歷來的判例見解,皆認為所謂「職務上機會」應指「職務上一切的事機,即便是職務上衍生的機會亦包括在內」;亦即法院一般見解是擴大解釋貪汙罪行所謂「利用職務上機會」,而更一審見解卻顯然一反常道,當然難獲社會認同。

除了罪名由重轉輕之外,更審判決單就司法黃牛詐欺這部分的量刑,亦大有斟酌餘地。原高院判決說,「陳哲男身為總統府副秘書長,依法掌管國家重要機關之各項典章事務、對外負責聯繫各項政務,本應戮力從公、潔身自愛、不忮不求,更應以身作則,恪遵法令、尊重國家司法審判制度,以收風行草偃之效,竟圖私慾,逾越本分,恣意利用職務上機會之便,訛稱得以影響司法案件之結果,以此方式詐取鉅額財物達六百萬元,損害官箴甚篤,斲傷司法信譽甚鉅,所生危害重大,犯後否認犯行,毫無悛悔之意」,故認定檢察官求刑八年都還與其惡劣的犯行不相當,唯因「慮其年歲已高」,乃由一審的判刑十二年改判刑九年,但仍高於檢方求刑的八年。退一萬步說,更審判決縱然認為不構成貪汙,但對如此嚴重損害公務員信譽的犯行,竟僅判七個月,對照歷審的判決見解,難怪會掀起軒然大波!

 

回應 回應給此人 推薦文章 列印 加入我的文摘
引用網址:https://city.udn.com/forum/trackback.jsp?no=54532&aid=4094783
真高明…抓鳥罪更重
推薦0


星火
等級:8
留言加入好友

 

【聯合報╱黃德立/商(台中市)】 2010.07.31 02:55 am 
 
廿九日聯合報報導,屏東農民在自家農田裡以「鳥仔踏」捕獲一隻伯勞鳥,被判八個月徒刑。對照陳哲男案更一審被判刑七月之刑度,愈令人感覺荒誕。

陳哲男案爆發後,社會譁然,大多數人對陳之貪腐忿忿難已。如今一切似乎要塵埃落定了。原來身為高官要員,可為滿足一己貪婪,介入司法黃牛,毀壞政府威信、國家制度,傷害公務員形象、更踐踏了司法公平正義,罪責竟然還小於農民抓了一隻伯勞鳥。那當初社會擾擾嚷嚷的聲音到底所為何來?難道大家都太大驚小怪了?真想問問這位審判長,您高明!我們都錯了,請給我們解惑一下吧。

 

回應 回應給此人 推薦文章 列印 加入我的文摘
引用網址:https://city.udn.com/forum/trackback.jsp?no=54532&aid=4094781
司法界反淘汰 誰能阻止?
推薦0


星火
等級:8
留言加入好友

 

【聯合報╱陳長文/法學教授(台北市)】 2010.07.31 02:55 am 
 
陳哲男案高院更一審改判,刑期從一審十二年、二審九年降至七月。判決後,合議庭的受命法官崔玲琦請調,陪席法官陳恆寬辭職。這樣的判決結果接續在高院法官疑似收賄案之後,人民對司法不免更失去信心。

司法正義不能背離人民情感,若陳哲男沒有總統府副秘書長的身分,是否還可以讓人相信其有司法黃牛的實力?合議庭的裁判結果以最嚴苛的態度,檢驗「利用職務」的構成要件,實際上是給予不肖官員僥倖之心,也讓人民大失所望。

然而,重點不在於實體性的見解,而在於判決的程序上。報載合議庭的其他兩位法官並不同意審判長的見解,然而力爭無效。這背後隱藏的問題實值得深思。

首先,既然判決後其他兩位法官一請調一辭職,表示其實是有兩位法官不同意判決結果,這樣的合議庭多數為什麼不能阻止判決結果呢?若是庭長挾其行政權的優勢或資深的期別,強迫其他兩位法官接受其少數意見,則審判的獨立性又何以存在?阻擋了外力對法官審判的介入,卻阻擋不了資深法官對資淺法官的強迫指導,我們的訴訟品質,如何精益求精呢?

一般來說,資深的法官因經驗的累積,而有較好的判決品質。然而睽諸審判實務,往往地方法院的法官反而做出讓人耳目一新的判決。資歷阻礙創新,經驗變成包袱,僅乎是司法界給予人民的印象。在這次陳哲男案中,堅持違背人民情感見解的法官也是資深法官,這背後是有結構性的因素。

追根究柢,還是司法的教育面以及責任面有所不足。司法官考試的鑑別標準只能篩選出考生機械式的反應,卻無法測出法條背後的正義與理想;在考生脫穎而出成為司法人員後,制度上既沒有擇優汰劣的壓力,也欠缺在職進修的管道。於是一開始就未必符合人民期望的新進司法官們,可以在制度的保障下,永遠停留在最初的水準。甚至有些法官不但不思進取,反而利用法官的權勢上下其手,就更不堪聞問了。

陳恆寬法官的請辭,至少是人民在黑暗中的一線希望,司法界依然是有據理力爭、擇善固執的好法官。筆者絕對相信大多數的法官都是良善、正直的,但是不肖法官的比率即使只是千分之一,對於身受其害的人民來說,也可能造成一輩子的苦痛。

令人感傷的是,這樣一個好法官,卻要選擇用辭職的方式,才能表達他的訴求。這表示司法界的內部溝通管道並不暢通,也證明了逆淘汰的現象正在發生。

客觀的現實是,若無總統的高度與影響力,我們很難看到阻力重重的司法改革能夠再向前一步,就如納入法官退場機制的《法官法》在各方利益的反對下,依然糾結在議事程序裡。司法改革已刻不容緩,國家不能再矇眼無視!

 

回應 回應給此人 推薦文章 列印 加入我的文摘
引用網址:https://city.udn.com/forum/trackback.jsp?no=54532&aid=4094779
陳瑞仁:辭職時機已過
推薦0


星火
等級:8
留言加入好友

 

【聯合報╱記者王文玲、蕭白雪/台北報導】 2010.07.31 03:14 am
 
高院挺陳恆寬 高院法官陳恆寬為了陳哲男案的判決請辭,高院發言人陳晴教昨天舉行記者會對外說明,強調會全力慰留。
記者潘俊宏/攝影

總統府前副祕書長陳哲男被控司法黃牛案,更一審扯出合議庭對判決意見不一的風暴。陪席法官陳恆寬請辭,在法官論壇引發熱烈討論,有人支持,但也有人質疑陳的動機。

偵辦陳水扁國務機要費案的檢察官陳瑞仁,具名反對陳恆寬辭職。他認為若要辭職,應在評議時以此「要脅」,在宣判前開戰,現在時機已過;至於量刑問題,可由檢察官上訴來解決。

陳瑞仁認為,法官辭職,反而會帶給上級審壓力,造成不公平的審判。

許多法官認為,陳哲男案爆發一連串爭議,正是全面檢討的好機會,包括開庭態度可議、法律見解有問題、甚至品操遭質疑,以及「萬年庭長」的怪現象。

支持陳恆寬的人認為,強勢審判長及跟班的受命法官,可以「作掉」努力閱卷、參與審判及評議的陪席法官。如果陳哲男案在法律適用和量刑上,審判長和受命法官都同意,陪席能有多大轉圜空間,頂多寫寫評議簿表示反對吧?

質疑陳的人認為,如果庭長鴨霸,想用一票壓過兩票,陳恆寬應該不簽名,不要結案直接辭職才是,都已經宣判、被輿論攻擊,才跳出來說評議不公,這種行為不應該鼓勵。

也有法官感嘆,法官的自主性、受保障、敬重的程度,絕對與一般科員或公司職員不可同日而語,如果審判長不尊重評議結果,何不將他揪出送自律?如果不能利用現有評議、自律機制否決不適任的審判長,請默默共同承擔吧。

檢察官陳瑞仁則建議,可以趁機建立「不同意見書」制度,讓法官可以對於案件如何適用法律,對外發表不同意見。

 

回應 回應給此人 推薦文章 列印 加入我的文摘
引用網址:https://city.udn.com/forum/trackback.jsp?no=54532&aid=4094777
新聞分析/更一審輕判惹爭議
推薦0


星火
等級:8
留言加入好友

 

【聯合晚報╱記者董介白/特稿】 2010.07.30 03:16 pm 
 
從一、二審到更一審,法院迄今都認定陳哲男是「司法黃牛」,只是這位黃牛,是利用職務上機會犯詐欺罪的黃牛,還是「利用總府家臣的權勢」當騙子,在適用法條上天差地別,陳哲男案的陪席法官陳恆寬,不滿輕判結果請辭法官,由於動作太大,直接衝撞出「判決是否有鬼」的質疑,加上在法官調動時,二位法官選擇離開,讓陳哲男案充滿疑點。

陳哲男被輕判,有二個層次的問題,一是事實認定,是否足夠到變更法條,二是量刑上,是否太輕。

以陳哲男為例,司法黃牛有二種,既然是黃牛,就是拿錢沒辦事,謊稱關係如何如何,伺機騙錢,是以,「利用權勢」的黃牛和「利用職務上機會」的黃牛,在認事用法上,有天大的差別,也牽扯涉犯的法條,但此爭議,容有法律上的討論空間。

至於量刑問題,陳哲男一度身為前總統府的副秘書長,也是陳水扁前總統倚賴的重臣,在陳哲男借機充當司法黃牛時,行為本不可取,也嚴重敗壞官箴,高院更一審,既然變更法條改用普通詐欺罪,卻未量處中度刑以上,徒惹爭議。

 

回應 回應給此人 推薦文章 列印 加入我的文摘
引用網址:https://city.udn.com/forum/trackback.jsp?no=54532&aid=4094775
冷眼集/法官的擔當
推薦0


星火
等級:8
留言加入好友

 

【聯合晚報╱記者吳志雲/特稿】 2010.07.30 03:16 pm 
 
前總統府副秘書長陳哲男案更一審改判,引發社會譁然,未料,承審該案的兩位高院法官,事後卻以請辭、請調「回應」,引起社會更大關注;陳哲男改判案的「後續發展」,確實引發社會輿論與司法的重大衝撞,但平心而論,在目前法院「票票等值」的評議制度下,如果法官在評議時不能堅持己見,事後卻做出請調、請辭等司法審判以外的動作,都不值得鼓勵。

以目前高院就個案評議內容和程序來看,案件依判有罪、無罪;如果有罪,該判輕或重刑?都是由負責審案的審判長、受命法官和陪席法官等三位法官決定,且「票票等值」,每位法官都可以在各抒已見、甚至翻閱卷,證明自己見解,最後,才投票以多數決勝出,這是一項符合科學、邏輯的作法。

過去,高院處於「萬年庭長」時代,就發生過年輕的改革派法官,二人合力「架空」審判長的情形,硬是不採資深審判長(庭長)的意見,按自己確信的法律見解斷案、判刑,這些案例,在司法改革近一、二十年來,都是一再被傳頌的案例;過去都如此了,今天又是如何呢。

以陳哲男案而言,結論是,更審判決,不但變更法條、輕判,且符合減刑條例,減後的刑度又剛好與陳員當初被羈押的時間差不多(不用再關),如此的多點原因加在一起,才引發社會、輿論譁然。

回歸到司法實務,這樣的判決結果必然也是採多數決,合議庭法官如果因輿論因素,事後覺得不妥才請調,那麼,民眾不禁要問,憲法賦予終身職的法官,為何不能事前「獨立」,堅持自己確信的法律見解;又如果法官的評議意見不被多數同僚(其他二位法官)接受時,即請辭、請調,以後又有那位法官「敢」和這樣的法官同庭審案。

法官審案固然不能不顧社會大眾的觀感,但過,與不及,都不對;既然是合議庭作出的判決,三位法官就應共同承擔,即使不同意判決結果,也應明白在評議簿中表達,這樣的作法才是法官應有的擔當。

 

回應 回應給此人 推薦文章 列印 加入我的文摘
引用網址:https://city.udn.com/forum/trackback.jsp?no=54532&aid=4094773
邱毅質疑輕判:恐與庭長妻有關
推薦0


星火
等級:8
留言加入好友

 

【聯合報╱記者羅印?、郭安家、林河名/台北報導】 2010.07.31 03:14 am 
 
因陳哲男司法黃牛案更一審改輕判七個月,陪席法官陳恆寬遞出辭呈。立委邱毅表示,陳恆寬是司法濁流中的一股清流,他透過管道了解,陳恆寬在宣判前與曾德水有不同意見,但在力爭無效後,只好提出不同意見書,這在法院判決是相當罕見的紀錄。

邱毅指出,曾德水的妻子吳玲華曾任法官,也是因為涉及司法黃牛遭到調查,吳玲華後來轉任律師,他質疑可能與陳哲男律師有所勾結。

立委賴士葆指出,陳哲男案從最初的十二年刑期,到改判七個月,與社會期待落差太大;如果法官總是「不食人間煙火」,如何落實社會正義?

綠委柯建銘則認為,外界要質疑曾德水的判決結果,應拿出證據。

 

回應 回應給此人 推薦文章 列印 加入我的文摘
引用網址:https://city.udn.com/forum/trackback.jsp?no=54532&aid=4094772
頁/共5頁 回應文章第一頁 回應文章上一頁 回應文章下一頁 回應文章最後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