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報╱社論】 2010.08.02 01:41 am
總統府前副秘書長陳哲男涉嫌貪汙案更一審輕判,輿情譁然,曾在評議最後投下反對票的法官陳恆寬,選擇以辭職捍衛自己的名譽;司法走到這步光景,竟要由法官激烈出走尋求自我保護,可見病得不輕。
陳恆寬無力回天,是因為只有他投反對票,另一位受命法官沒有堅持,陳哲男才能從一審十二年、二審九年的重刑驟減為七個月的輕刑。事件演變至此,主要問題不在評議制度本身,而在人,當法官內心不夠獨立,加上對於共同榮譽的集體冷漠,又加上審判環境惡化,才會在法官心中形成「庭長權威」勝於「法的堅持」的思維倒錯。
我們願意慰勉陳恆寬法官勿輕言辭職,畢竟他所表現的膽識非泛泛可比,但也想對「合議庭變成一言堂」的異象說幾句話。二審或更審合議庭由三位法官組成,並採多數決,正因法律適用不宜定於一尊,可以辯論,然而審判一定要有結果,因此經由表決達成共識。制度給予三位法官獨立思考的空間,每一位法官的票都一樣大,須依自己對法律見解的確信來評議,否則法官連內部權威都無法對抗,如何抵擋外在壓力?
實務運作卻產生一些光怪陸離的現象。因為審判長或庭長有打其他法官考績的權力,判決未經審判長、庭長同意,送不出門,甚至有法官畏於威權,不願挑戰年長審判長、庭長,因而產生實務界所說的「票票不等值」,庭長、審判長權威獨大的現象。
尊重審判經歷深的庭長、審判長,並非壞事,裁判也的確需要仰賴經驗,但作判斷時,一切還是要回到審判的初衷,從什麼才是公平正義,而非誰在法界待得久來思考,畢竟資深和見識不能劃上等號。在陳哲男案,是否構成貪汙,實務界容有不同探討,但量刑太輕,則幾無異聲。合議庭的法官若選擇和權威庭長站在一邊,作出悖離常情的從輕決定,就必須同受責難,不能以「票票不等值」躲避責任,全部歸因給大環境。
更何況法官要到高院辦案,都有一定的審判歷練,不能不分案件內容,一律把審判長或庭長的意向高置在自己的看法之上,虛化三票的重量,使三票等於一票,那就失去了評議的意義。
當然,實務上的光怪陸離,起因於部分審判長、庭長人選不佳,才會出現以職務權威領導辦案、假借考績之權達到逞威的目的等種種失序現象,惡化整體審判環境。這又回到審判長、庭長人選如何產生的老問題。根深之弊,在法官對於共同榮譽的集體冷漠,每個人都埋在自己的案子裡,無力或不在乎怎麼產生好的人選,司法院對庭長的淘汰,顯然也不夠盡力,大家都怕得罪人。
當審判長、庭長成了論資排輩的公家飯,法官做到一定年資就能升任,努不努力就不那麼重要了,誰還管判決寫得好不好,見解足不足服眾,這種大鍋飯的選才方式,怎麼能刺激努力,讓優秀的法官出頭?
法官對公共事務的集體冷漠,部分原因出在案件負荷量重,這涉及訴訟制度的設計,但法官同樣鮮少表達意見,內部論壇平日討論最多的,就屬人事調動,鮮少論及制度及環境。
法官可以忍受這樣惡質的審判文化,改變的動力微弱,以致醞釀出法官不敢堅持自己認為對的事,唯審判長、庭長意見是從的環境,大夥尚且振振有詞,習為常態,若不是因陳哲男案讓外界一窺判決形成的堂奧,民眾還不知判決有時竟是假評議後的空殼正義。
司法的公信是經每一件判決對於公理正義實踐的累積,當民眾發現,判決的形成,可能是少數影響多數,權威勝於法理時,司法顏面盡掃落地。如何共同形塑一個讓所有法官「堅持做對的事」的環境,司法院和法官們得覺醒努力,若再不起而行改革,司法公信恐怕真會玩完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