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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存廢問題應理性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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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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龍女CHANG, HSIU-FEN
KT52

【聯合晚報╱社論】 2010.03.11 02:38 pm 
 
死刑存廢是現代爭議性最高的議題之一。這幾天在台灣,因為王清峰部長「願意為死刑犯下地獄」之說,再度掀起波瀾。許多受害者家屬亦在媒體上受訪,表達怨懟心情,公共論壇出現了「仇恨」、「罪孽」等等說法。現代社會有關死刑存廢的理念,反而失去了理性辯論的空間。

傳統法律以「殺人者死」,簡單直接地尋求「還以公道」。但現代法律最重要的精神原則之一,不是為了要替受害者「復仇」,而是預防類似的非法行為發生,維護社會基本秩序,讓大家得以免於恐懼。主張廢除死刑的人,大致上有程序和信念上的兩種理由。以程序來說,死刑的懲罰一旦執行,就沒有收回更正的餘地。可是至今司法程序不敢保證絕不出錯,而且有許多例證顯示司法的確犯過錯。就算定讞的案子,有時未必全然無瑕疵,所以,有些人認為,讓司法機關有權做出無從收回補償的死刑判決,令人不安。而從信念上來說,死刑是以國家公權力強制奪走人命的舉措,有些人認為「不得殺人」乃一絕對原則,任何奪人性命的行為都無正當性,故依此主張廢除死刑。

雖然舉世都出現倡議廢除死刑的主張,但實際上推行仍有很大阻力。保留死刑最力的,往往是意圖伸張公道概念和強調受害人權利者。台灣媒體最近出現很多有關被害人家屬心情的報導,即著力於此,也的確引起社會廣大同情。也因此,台灣現階段對此議題,還正在尋找、凝聚社會的共識。

不過,公共議題的討論,特別是爭議性如此之大的一個議題,必須是站在理性的基礎上進行,情緒性的語言只會製造出更多的混亂、更深的對立,無助於解決問題。而現在針對此議題出現的場景,不是回到法理原則上試圖說服公眾意見,卻只見一方是王部長情緒性地說「願意代替死刑犯被執行」,另一方是受害家屬指控「罪孽深重」,這對於釐清問題、浮現答案,如何能產生對話和思辨的效果?此問題不是王部長個人的意見討論,必須回到公共政策的角度來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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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囚聲請釋憲/廢死聯盟代蓋章 雄檢要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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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報╱記者蕭白雪、曹敏吉/連線報導】 2010.05.29 03:05 am 
 
廢死聯盟為死刑犯聲請釋憲,傳出有死刑犯根本無意聲請,還有人未委任律師,卻有律師代為提出聲請釋憲的理由;高雄地檢署接獲告發,簽分「他」字案調查是否涉及偽造文書。

據了解,釋憲聲請必須由當事人提起,即使他們的家人希望聲請,依規定無法代為簽名蓋章;即使死刑犯同意聲請,如果未委任律師,釋憲的聲請書是否有合法的委任狀,恐怕還是有爭議。

「網路之狼」王國華明確拒絕聲請釋憲,還要求法務部快點執行死刑。但廢除死刑團體多次寄釋憲聲請書給王國華,都被退回,最後由他母親代簽。

上個月法務部執行死刑後,有死刑犯在獄中表達無意聲請釋憲,就有人質疑當初的釋憲聲請書是否涉及偽造文書,檢方也接到告發。

據了解,包括廢死聯盟相關人員及釋憲聲請書上的蓋章、律師委任狀等,檢方都已分案調查有無偽造文書、盜用他人印章等法律責任,將傳喚相關人士到案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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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眼/急與慢 法部該訂執行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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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報╱本報記者王文玲】 2010.05.29 05:27 am 
 
大法官迅速駁回廢死聯盟的兩件死囚釋憲聲請,將執行死刑的問題球重新拋回法務部,廢死聯盟想靠釋憲阻撓死刑將愈來愈困難。面對此發展,法務部應有一套足以服眾的執行規劃,不能老靠求死的死刑犯得過且過。

大法官駁回的理由書洋洋灑灑,由此可見,大法官對廢死議題的態度,廢死聯盟要再找理由釋憲,並取得大法官支持,難度愈來愈高,必須採取新的策略,例如在立院遊說,在赦免法中增加死刑犯有權請求赦免、減刑,才有「活路」。

法務部在執行第一波死刑犯後,面對國際的關注,顯露出「暫緩腳步」的姿態。前次執行,法務部急如星火,頻頻向司法院查詢死刑犯釋憲的合法性,昨天大法官駁回聯盟聲請,法務部倒又不急不徐,強調沒執行時間表,前後差很大。

法務部的急與慢,不管基於何種考量,至少要有一套執行的準據和道理。如果說區分排列順序,為什麼不依判決定讞的時間?為何要再去論究「人神共憤」的程度,把死刑犯分等級?

法務部要能說得清楚,並於訂下標準後照章執行,不能每次執行,都讓大家猜標準;這樣的執行,對死刑犯和被害人都不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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殺人魔優先 曾勇夫:死刑執行沒時間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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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報╱記者陳永順/嘉義市報導】 2010.05.29 05:27 am  
 
法務部長曾勇夫(中)昨天在嘉義地檢署和檢察官座談時表示,會以殺害多人、手段殘暴、弒親等案件為優先執行死刑的對象。
記者陳永順/攝影

大法官會議昨天駁回死刑定讞被告的釋憲聲請案,法務部長曾勇夫指出,死刑定讞被告的各種可能救濟程序都無效後,將以殺害多人、手段殘暴、弒親等案件為優先執行對象。

他強調,執行死刑絕對沒有時間表;今年第二波執行槍決時間,等收到大法官會議解釋後,法務部還要完成審核程序,無法明確講什麼時候會再執行。

他表示,如果被告可救濟途徑尚未走完,會暫緩執行;即使全部走完都無法救濟,審核小組還會詳細審閱資料及討論,確定沒有可救濟方式才會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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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憲駁回 2死囚最快下周槍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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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報╱記者王文玲、蕭白雪/台北報導】 2010.05.29 05:27 am 
 
四十名死囚的兩件釋憲聲請案,司法院大法官昨天決定不受理。大法官同時確認,待執行的死刑犯王國華、吳慶陸並不同意聲請釋憲,兩人可能成為法務部第二波槍決的對象,執行的時間最快在下周。

被控強盜殺人的吳慶陸,同案被告呂文昇也是待執行的死囚,兩人是否會一起執行,會不會出現「同案不同命」的情形?法務部政務次長陳守煌昨天強調,目前並無執行死刑的時間表,將由審核小組開會決定。

今年四月卅日,法務部打破四年來未執行死刑的零紀錄,一次槍決四名死囚,為了槍下留人,廢死聯盟趕緊為四十名死囚提出兩件釋憲聲請案,並要求大法官作出暫停執行死刑的處分;但這個希望落空,大法官全駁回。

廢死聯盟主張,政府已簽署「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等兩人權公約,死刑的規定牴觸兩公約內容。但大法官認為,兩人權公約並未規定,未廢除死刑的國家,如果有情節重大的犯罪,不能判處死刑。

至於赦免法是否應該給予死刑犯請求特赦或減刑的權利,大法官說,這是立法機關的問題,廢死聯盟應該朝立法、修法方向努力。

廢死聯盟另主張,死刑犯在三審沒有強制辯護,三審不公開辯論,違反公約「被告應全程享有辯護人協助」的規定;且被告對死刑量刑沒有辯論機會,法院判處死刑的標準會流於恣意、模糊,已經違憲。

大法官則認為,被告可以自己請律師,也可以請求法律扶助幫忙寫上訴理由;法院會依職權為死刑案件的被告上訴,三審法官可依職權調查,現行法令規定,也有讓被告對刑度表示意見的機會,死刑犯的權利未受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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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囚釋憲將駁回 今年有第2波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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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報╱記者王文玲/台北報導】 2010.05.28 03:18 am 
 
廢死聯盟為四十名死刑犯提出兩件釋憲聲請案,得以暫緩執行死刑。

據了解,司法院大法官已有不受理的共識,最快今天駁回這兩件釋憲案;一旦駁回,法務部必須再度決定何時執行今年度的第二波死刑。

據指出,廢死聯盟想「槍下留人」,必須為死刑犯提出新的釋憲理由,且必須重新獲得死刑犯或其家屬的授權才行。在這兩件釋憲案被駁回、廢死聯盟又未合法聲請釋憲的「空檔」,法務部將可依法執行死刑。

法務部檢察司長蔡瑞宗表示,如果大法官不受理這四十名死刑犯的釋憲聲請,法務部會重新啟動執行死刑審核小組,討論執行的標準。

蔡瑞宗說,若廢死聯盟要為死刑犯再提釋憲聲請,必須提出新的理由,並重新獲得死刑犯或家屬的授權才行;法務部長曾勇夫已指示,將分等級、階段執行四十名死刑犯,例如奪走多條人命的死刑犯,手段殘忍,考慮「優先處理」。

法務部於今年四月卅日執行四名死刑犯槍決,打破四年多來零執行的紀錄。目前待執行的死刑犯有四十人,廢死聯盟提出的兩個釋憲案,一案是針對所有死刑犯提出,另一案是以其中十四人名義提出。

兩件聲請案都提到,死刑犯在三審時,沒有受到辯護人有效協助,也就是未受「強制辯護」,這是違憲的。

而針對所有死刑犯提出的釋憲聲請案,另主張不讓被告對法院量刑結果有辯論機會,也有違憲之虞。

大法官經過激烈討論,達到不受理兩案的共識;主要理由之一是,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八條「強制辯護」規定,並非最高法院判決適用的法律,不能對該規定聲請解釋。

司法院已著手修正三審不適用「強制辯護」的規定,死刑犯於修法後上訴三審,一定會有律師協助。司法院官員指出,修法並不代表現行法律違憲,而是為了更加保護被告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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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筆記/另一種死刑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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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報╱卓亞雄】 2010.05.14 04:13 am 
 
法務部長曾勇夫一口氣執行四個死刑,社會評價有正反兩極。此時,閱讀今年普立茲獎的調查報導獎作品「紀念醫院的致命選擇」,或許可以讓情緒沈澱下來,更深沈的思考問題。

報導是關於五年前八月美國的真實故事。颶風卡翠納狂襲路易斯安納州的紐奧良城,整個城都淹掉了,位在城區最低窪的紀念醫院無法倖免,斷電、溽濕、斷水,加上華氏一百度的高溫,沒了空調,重症病房賴呼吸器延續生命的幾十個病人,就像離水的魚,希望吸進點氧氣,結果卻是愈發痛苦。

安娜保是院內一位五十歲上下的女醫師,看到老弱病人如此辛苦的殘喘苟延,她迄今不願說出當時經過什麼樣的掙扎,才決定做出對這些病人「最沒有痛苦、最有利的決定」。安娜保從不稱那個行為叫「安樂死」,但之後州檢察長以二級謀殺罪逮捕、羈押她。

紀念醫院致命抉擇的故事傳出來後,引起社會極大的震撼,人們認真討論醫師在非常狀況下對病人做出「最無痛苦」的決定能不能豁免於常態刑事法律的追訴?安娜保的案件,最後經州檢察長以不起訴結案,這個動作等於認可安娜保結束老殘病人生命的正當性。

安娜保釋之後,致力於爭取醫事人員在緊急狀況下對病人處置的決定權保障,但她非常的謹慎、理智,一如至今不願透露她做了什麼,又是在怎麼樣的掙扎下做的決定。她知道,如果此事通過立法,法律的善意很可能成為一些惡醫師為利益殘害生命的護身符。

四件死刑執行案,對照這四人曾奪走至少十條人命,或許有助權衡,但這畢竟是剝奪生命,有其法律及生命權上討論的嚴肅性。安娜保的故事,迄今雖仍有些讓人好奇及費解之處,但卻足以讓人對生命權有更深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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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任部長 廢不廢死刑先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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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報╱高源流/資深媒體工作者(澎縣馬公)】 2010.03.12 02:17 am 
 
死刑存廢,諸多人權話題之一,台灣加入討論,自屬必然。但是,這種討論即便成為某些國家的作法,也絕對不能膨風為所謂的世界潮流。

更何況目前世界各國對死刑存廢,仍然爭論不休,沒有定論,已廢除死刑的國家,仍有諸多恢復死刑之論,有死刑的國家,還在爭論廢除死刑。台灣究竟應該走那條路,應該是在充分討論後,交由民意決定,而非王清峰或者馬英九總統說了算。

至少在國家廢除死刑之前,法務部長絕對沒有任何權力將自己凌駕於司法之上,拒絕執法。

我們這個社會不是只有部長才懂得尊重生命。那些起訴罪犯的檢察官,判決罪犯死刑的法官也都懂得尊重生命,並用他們的判決維護眾生的生命。

司法界的人都知道,法官要透過判決給一個人活路,相當容易,但要判決一個人死刑,是相當困難痛苦,非得要審酌再三,窮盡心力幫這個罪犯找任可以不判死刑的丁點理由,直到「求其生而不可得」,才會痛下死刑判決。

更何況這四十四名死囚,不僅僅是一、兩位法官求其生而不可得的結果,而是十數位法官、甚至數十位法官,好幾個法庭,才得出的判決,王部長怎能抹煞這依法審判的結果。

昨天深夜王清峰請辭部長獲准,貫徹她不戀棧職位的風骨,我也建議未來任何有意出任法務部長的人選,都應先表明這個態度。

鄭宗玄/世新大學法律系講師(台北市)

死刑案件之定讞,歷經多少法官的審理,在定讞之後,如竟受制於行政機關的個別見解,這是對於代表民主正當性的立法者之否定,也是對於依法審判者的刑事司法人員的打擊,這已經不是尊重與否的問題,而是對於權力界限的根本認知有誤。

刑事訴訟法第四六一條規定:「死刑,應經司法行政最高機關令准,於令到三日內執行之。

但執行檢察官發見案情確有合於再審或非常上訴之理由者,得於三日內電請司法行政最高機關,再加審核。」文義解釋上,死刑之執行,法務部長原則上應予令准,例外只有執行檢察官有可能聲請暫緩執行,但最終應否執行仍繫諸於法院的裁判,而非法務部長之個人決定,然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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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存廢/法律殺人?在乎的是…殺錯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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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報╱邱世長/教(北縣板橋)】 2010.03.12 02:17 am 
 
昨日民意論壇「容許法律殺人,台灣蒙羞」,筆者有不同看法!

問題不在法律是否「殺了人」,而在法律是否「殺錯人」,不是嗎?政府的重心,應放在加強教育、改善社會環境、協助社會邊緣人,讓司法「不需殺人」;兼重司法的程序正義與實質正義,讓冤獄不致產生,司法不會「殺錯人」!而非要求受害家屬,抱持「寬恕心」原諒兇手,因為死者已經喚不回,而且台灣司法「不殺人」!

最後,筆者可以接受「廢除死刑」,但政府總該先提替代措施,以安國人的心?否則,政府若無能管治安、無力救良民,連嚇人的假牙都要拔掉(廢死刑),國人豈不是要自求多福?

賴建安/大學生(中縣沙鹿)

在「容許法律殺人,台灣蒙羞」一文認為,死刑無法解決問題,若以終生監禁,則能更具成效。但終生監禁真能解決問題嗎?

今年初,海地發生地震後,四千五百位犯人趁地震導致監獄圍牆倒塌,趁機從監獄脫逃,四處搶劫,搜括災民財物,讓遭遇災情的民眾更加雪上加霜,引起社會治安更加恐慌,至今犯人仍未完全被逮捕。

同樣發生地震的智利,也同樣因為圍牆倒塌有兩百多人逃獄,雖有六十名遭警方追回,三位犯人當場遭遇警射殺身亡,但其餘犯人不知去向。

請採取具體可行的配套措施,否則不宜貿然廢除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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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存廢/法律安定性 不容遭破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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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報╱吳景欽/真理大學財經法律系助理教授(中縣清水)】 2010.03.12 02:17 am 
 
在死刑執行與存廢爭議,引發軒然大波,總統府雖立即回應,死刑問題必須遵守依法行政與慎刑原則,但如此的「官樣」文章,恐無助於問題的解決,更難平息此波爭議。不管將來死刑是否廢除,現階段法律安定性的維持卻不容破滅。

去年我國通過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雖公約未明確要求各國廢除死刑,但據此公約衍生的死刑廢止條約議定書,為聯合國大會所採擇,在二○○七年底亦通過要求停止死刑執行的決議,因此,死刑的廢除或不執行,似乎是必然的趨勢。惟這是國際公約的要求,而非國內法,在死刑未從我國消失前,部長真有否定執行的權力?

依據刑事訴訟法,死刑必須由法務部長為令准,於令到三日內,由檢察官指揮執行,僅在刑訴法第四三○條但書,即在法院再審裁定前,由檢察官命令停止。但由於法條並未規定部長須於幾日內令准,也未明文部長是否有否定的權力,因此,讓法務部有操作空間,但如此作法,明顯違反權力分立,等同以行政權推翻法院的既判力,恐也觸犯刑法第一二七條第一項,即違法不執行刑罰罪之嫌。

對死刑犯而言,死刑未廢除,若部長換人,政策丕變,在隨時可能遭受執行下,亦日日提心吊膽,此不啻是一種雙重處罰。而對被害人家屬而言,看到正義未能伸張,內心的不平與激憤,又有誰能對其交代?法務部在順應世界潮流的同時,果可無視於現行法制,而可以廉價的「理性與寬容」言辭,來作為不執行的理由?

針對待執行的死刑犯,若不欲執行,在目前並無暫緩執行的法律依據下,恐必須由檢察官為再審或非常上訴的提起,藉由此非常救濟手段,由檢察官依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而以命令為停止執行,而非由一個任期與政策不定的法務部長來決定其生死,既破壞法律安定性,更無助於問題的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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