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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dn城市政治社會公共議題【審判審檢警調】城市/討論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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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筆記/最高法院在搞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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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報╱蘇位榮】 2009.10.11 04:08 am 
 
高院接押被告的案子,過去從來沒有被最高法院發回更裁的紀錄,陳水扁羈押案可說創下首例。雖然高院重開羈押庭後還是將阿扁羈押,但這麼一來回,耗費司法資源不說,也徒讓社會各界緊張一場;許多人一定要問:最高法院在搞什麼?

最高法院的一貫見解是:「被告有無羈押之必要,乃事實審法院之職權」。亦即,事實審法院自得就具體個案情節,斟酌訴訟進行程度,及其他一切情事,進行裁量。如就客觀情事觀察,法院許可羈押之裁定,在目的與手段之間並無明顯違反比例原則之情形,即無違法或不當可言。

也就是說,被告有無羈押之必要性,得否具保、責付、限制住居而停止羈押,均屬「事實審」法院自由裁量、判斷之職權。而最高法院是「法律審」,不能任意侵犯事實審法院的自由裁量之權。

高院羈押被告的裁定,若當事人抗告到最高法院,最高法院審查的重點通常只有二項:一是看有無違反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四條的規定,例如經具保聲請停止羈押不得駁回的要件,是否犯最重本刑三年以下之罪、懷孕五月以上、現罹重病非保外治療顯難痊癒者;二是羈押裁定有無悖反一般人日常生活經驗之定則或論理法則。

但我們看這次最高法院撤銷發回扁羈押案的理由,包括扁家在海外有無鉅款,阿扁在國安人員保護下有無可能逃亡,這些都不是「法律問題」,而是屬於事實認定的問題。此外,阿扁應否羈押及羈押後其原因是否仍然存在,有無繼續羈押之必要,都是屬於事實問題(參見最高法院九十七年度台抗字第四七四號裁定);最高院是法律審,卻來過問事實審法院的職權,豈不奇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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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法官連署 要求票選最高法院院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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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1-04 00:57 中國時報 【王己由、林偉信/台北報導】

 改革▲部分一審法官發起票選推薦最高法院院長活動,希望透過最高法院院長人事改革,達到司改目的。(王己由攝)
 
     一群一審法官在總統大選前,發起「改革最高法院,拆除恐龍法官溫床」連署,希望總統能將提名最高法院院長的權力「下放」,由法官票選適任人選,再提供總統參考派任。一周內已達全國近三分之一法官連署,有五百十八位法官簽名,這波活動被視為「新司改」運動。

     最高法院近年多件司法爭議判決,引發社會議論和恐龍法官批評。由於最高法院院長楊仁壽將在二月十七日退休,發起活動的法官希望總統在任命繼任人選前,能夠重視法官的心聲;連署活動在本月十日結束後,不排除向下屆總統當選人表達訴求。

     台北地院庭長吳秋宏、法官林孟皇、楊坤樵,昨日代表舉行記者會,林孟皇表示,大部分的法官都是認真負責,近兩年來媒體「恐龍法官」等司法負面新聞報導,製造問題的關鍵就在最高法院。

     加上最高法院常在一些小地方,如開了幾槍、毒品包裝紙是否要沒收等,動輒發回更審,以致常引發爭議,如前年的性侵判決,就是明顯例子。最高法院型塑不合理,沒有尊嚴的審判環境與文化,下級審法院已無法隱忍,才會爆發改革意志。

     林孟皇說,司法院根本「管」不動審判機關最高法院,甚至連最高法院人事都要先經該院同意才行,發起法官票選最高法院院長,就是要打破最高法院「近親繁殖人事文化制度」,及「吹毛求疵見解歧異現狀」兩大弊端。

     楊坤樵則說,票選產生院長,不會侵犯總統職權,如此才能出現可落實解決司法爭議的最高法院院長人選,彌補長期被批判的歧異判決。

     司法院院長賴浩敏表示,最高法院院長之任命是總統的權限,司法院不便表示立場;他認為,最高法院院長一職由條件充足的人才來擔任確實很重要,但是司法的缺失並非僅是更換一位院長便能竟其功,改革最高法院、整個司法制度,需要全體審級法官共同來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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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指收受禮物 最高院院長楊仁壽否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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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1-04 15:21 新聞速報 【中央社】

     媒體報導,「法官票選最高法院院長行動聯盟」指稱,涉嫌貪污案的前立委何智輝送禮給最高法院院長楊仁壽,探聽承審法官名單等事。楊仁壽今天表示,從未收受任何禮物。

     楊仁壽中午發出聲明指出,他於民國92年間擔任司法院秘書長時,何智輝曾送1盒禮物到他家,他隨即向當時的司法院院長翁岳生報告,並在公關室主任陪同下,前往立法院交還給何智輝。

     楊仁壽說,自己調到最高法院後,與何智輝從未見面,也未收受任何人的任何禮物。外界道聽塗說、移花接木,認為與最高法院秘密分案有所關連,令人遺憾。1010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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讓惡法拆婚姻 最高法院令人寒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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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報╱陳長文/法學教授(台北市)】 2011.08.06 02:49 am 
 
大約三年多前,筆者讀到「拿違憲的惡法否定四十年的婚姻事實」的文章,評論嘉義地院依據業經廢止多年的「戡亂時期軍人婚姻條例」(以下稱「條例」),判決一樁締結了四十年的「婚姻」無效。

近日又看到一則類似的報導:某曾姓男子於民國六十五年退伍前四天與蘇姓女子舉行婚禮。然而依前述條例規定,軍人結婚應先向部隊報准。曾姓男子去年(在結婚卅四年後)向法院主張其結婚是在他當軍人時所為,並未向部隊報准,所以婚姻無效。地院及高院經分別查證後,「毅然決然」依此理由判決婚姻無效,日前最高法院也已程序駁回蘇女的上訴。蘇女不滿判決結果,也對法院「寒心」。

司法院資料顯示,從民國八十七年迄今,最高法院依據此條例而判決婚姻無效之案件,就有八件之多!曾參與審理這案件的共有廿八位最高法院法官。由於最高法院作出一錯再錯的這類判決,會有多少戡亂時期的軍人婚姻,將因此惡法(及令人寒心的判決)而陷於極其不安定的狀況,實在難以估計。

從民國卅六年開始動員戡亂時期,上述條例是為了規範非常時期的軍人婚姻秩序而制定。軍人與國家固然處於特別權力關係,但限制軍人權利的法律仍應符合比例原則。結婚自由是憲法保障的基本人權,該條例規定服義務役軍人結婚概需報准,否則無效,顯已違反比例原則而有違憲之虞。

廿多年來大法官一再解釋,自由締結婚姻是憲法保障的人權,國家不能任意侵犯;大法官也解釋,特別權力關係並不否定軍人基本人權。而年前公布的「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也要求我國應保障「締結婚姻自由」。該條例在戡亂時期即有違憲的問題,更遑論現今已是戡亂終止廿年後的民國一百年了!地院及高院,迄今完全沒有警覺前述條例的違憲問題,已經辜負人民期待;而最高法院也沒有將適用違憲法律的原審判決發回,怎不令人寒心?

更令人遺憾的是,儘管民國八十四年的釋字第三七一號,已賦予法院當遇有牴觸憲法疑義時,得裁定停止訴訟並聲請大法官解釋的法源,最高法院的法官不但未對前述條文質疑進而聲請釋憲,還以戡亂時期舊思維,在戡亂終止廿年後的今天,在多達八個案件中繼續適用有違憲之虞的法律。

如果最高法院能在個案中,貫徹憲法維護人權的價值,本於終審法院的莊嚴職責,能夠自為裁判的就自為裁判;遇有確屬大法官權限範圍,該聲請大法官解釋的就聲請解釋,對下級法院將是鼓舞,也更是警惕。

期盼最高法院兄弟姊妹們面對類似爭議除了應有專業素養,更要有同理心。唯有如此,才能符合人民對司法改革的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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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改革 要先幹掉最高法院「大恐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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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報╱記者李奕昕、唐復年/台中報導】 2010.09.14 04:21 am  

法官研討會放砲 重批最高法院 / 唐復年

「現在法官辦案不看六法全書、得看臉書了!」「要鏟除恐龍(指法官)我不反對,但要先把大恐龍(指最高法院)幹掉!」台中地方法院法官張升星昨天在「塑造檢察官新形象研討會」上語出驚人,他重話批評高院現行做法,「法官雖被罵是恐龍,但生活在侏儸紀裡是很開心的。」

研討會昨天在台中地檢署舉行,法界、學界、文化界及媒體代表多人發言,但就以張升星的發言引起最多共鳴,且被主持人檢察官協會理事長朱楠指名「再度發言」 。

日前有法官將幼童遭性侵害案輕判,理由是「未違反其意願」,「臉書」上有廿多萬人連署要撤換「恐龍」法官。張升星說,要叫這三位法官滾蛋前,要先想想是誰害他們這樣,「就是最高法院」。

他說,最高法院被罵慘,後來做出「性侵案被害7歲以下一律重判」決議,還有婦女團體感到欣慰,「欣慰的鬼啦!」很多案件下級法院判了,最高法院就以被害人年紀過小,沒有性自主能力等理由撤銷發回,下級法院只好依最高法院的意旨判,結果卻出事。

「就是他們不當的決議做成判例,擴張適用,結果導致下級審法官個個跟神精病一樣,把他們的決議當成聖經一樣。」「就是這種變態的審判文化,導致法官現在只在乎最高法院的意見,完全不在乎社會的觀感。」

張升星透露,有位法官告訴他,審過一件跟高雄6歲女童幾乎一樣的案件,也是判「未違反其意願」,他問為何沒出事,對方說:「因為沒人注意。」但看到最近網友對「恐龍法官」人肉搜索,嚇壞了。

張升星說,被害女童約11歲,筆錄裡的確有提到哭了,但後來又提到,是因為嫌犯走了,她一個人被留在廁所,很黑會怕才哭,「我想問各位,如果你是法官,是要判3年以上還是7年以上?」其實法官是有掙扎,最高法院說7歲以下統統重判,「那想請問,11歲、12歲怎麼辦?」

主持人法務部常務次長吳陳鐶說,民眾對司法改革充滿期待,對於各界建言都會虛心檢討,也希望檢察機關「自清自律」,達成公正、廉潔、專業目標,讓人民對司法有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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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改革 從最高法院開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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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7-29 中國時報 【林孟皇】

     總統府前副祕書長陳哲男收受梁柏薰六百萬元,允諾可以擺平官司。一審、二審都認定陳哲男利用職務收賄,以貪汙罪重判;更一審卻大逆轉,認為只是一般的司法黃牛案,改依詐欺罪判刑七月。在甫爆發高院法官集體收賄之際,這樣的判決被認為「真勇敢」。

     本來,法官從事審判工作,必須超然、獨立,不受任何的威脅與利誘。即便輿論是一片「曾參殺人」的聲音,或是眾人皆曰可殺,法官仍須依法律確信作出公正的審判,不能憂讒畏譏,屈服於輿論審判的壓力。如果更一審法官依其確信認為該當如此判決,本是法官的憲法誡命與倫理規範要求,何來真勇敢?

     其實,從當初最高法院撤銷發回的意旨:「總統府處理人民陳情案件時,似僅能將陳情案件移送相關機關處理,則被告之職務是否與各級司法機關有關?被告職務上因督導所屬處理人民陳情案件,是否有接觸各級司法機關之機會?又此機會是否與其總統府副祕書長之職務有相當之關係,而得認係副祕書長職務所衍生之機會?凡此均待釐清。原判決未予究明並詳予說明,遽行判決,自有違誤」,更一審如此判決是可預期的。

     因此,該檢討的是更一審量刑及最高法院法律解釋是否妥適的問題。其中量刑部分,雖然世界上沒有兩個刑事案件的犯罪事實是完全一致,但避免無正當理由的量刑歧異,應該是人民對司法正義的基本要求。本件陳哲男以副祕書長之尊、詐騙金額六百萬元、更二審判決前始終否認犯行等情狀,對照歷年來有關司法黃牛的判決刑度,更一審以其在審理時老淚縱橫、多病而輕判七月,是否有鼓勵人民上訴(二審再來演戲博取同情)、無法提振司法公信力等問題,社會自有定論。

     不過,個案正義只是小問題,真正的問題在最高法院。我國最高法院一向存在三大問題:一、人數太多,無法統一法令見解;二、法官選任缺乏民主正當性,無法回應民情,且無法兼顧法律續造的功能;三、判例制度違反權力分立。本件最高法院並未針對類似問題作出判例,第三部分暫且不談。

     首先,最高法院是法律審,主要功能在統一法律見解,我國卻有近九十位法官,則依據法官獨立審判原則,各庭各唱各的調,案件的一再撤銷發回,也就成為常態。這不僅讓人民備感困惑,下級審法官也常有不知如何適用法律的困擾。

     其次,法律的生命不在於邏輯,而在於經驗。對於變動社會生活中情與理的體察、義與利的權衡、曲與直的審辯,是司法的法理成長的活水源頭。為了避免職業法官自閉於同質性團體、專業偏見與擅斷,多數國家設有人民參與審判的參審或陪審制;終審法院的法官,則須由國會同意或多元代表組成的委員會選任。

     反觀我國,法官多數經由考試分發,沒有參審制、陪審制,更沒有外部力量參與法官人事審議事宜。社會各界沒有機會認識,也沒有機會監督制衡,難怪司法公信力始終不彰。更甚者,最高法院法官選任,美其名經由司法院人審會通過,實際上須最高法院庭長會議同意。近親繁殖的結果,不僅無法反映社會的多元意見,更無法回應社會變遷作微調式的法律續造,則類似本件有關公務員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的見解,與人民觀感落差太大的情況,將會一再出現。

     對此,司法院提出的司法院組織法、法院組織法等相關修正案,即希望逐步減少最高法院法官員額,並設置聯合大法庭負責統一各庭的法律見解,最後由具民主正當性的大法官取代。可惜的是,由於朝野對立、各部門與終審法院掣肘,這些法案延宕多年,加上設有法官淘汰機制的《法官法》草案迄未完成立法。因此,法院判決結果初一、十五不一樣,就成為國人的共業。

     要改革我國的司法,就要從最高法院開始。依憲法第四十四條享有院際爭議調解權的馬總統再不出面,我國的司法改革將不知伊于胡底! (作者為臺北地方法院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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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法官數依訴訟制度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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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7-28 中國時報 【郭良傑/台北報導】

     曹興誠高調的嗆最高法院「法官太多、癱瘓司法」,最高法院昨天低調回應,指稱最高院法官加上院長楊仁壽是八十八人,不是曹所稱的一百多人,各國最高法院的法官人數,是依各國訴訟制度的設計而有所不同,不能僅從數據上來比較。

     最高法院表示,最高法院法官的人數,是根據整個訴訟制度的需要來配置,要減少人數,即牽動到訴訟制度的改革,若依司法院的政策,未來修改刑事訴訟法,最高法院採嚴格法律審後,最高法院的法官人數,自然會減少。

     最高法院目前刑事有十三庭,五十八位法官,民事有七庭,廿九位法官,加上院長楊仁壽共九八十八位法官。

     最高院表示,近兩年來,最高法院法官積極在清案,將積案數從二、三年前的四千多件,減到二千多件,目的就是積極在減少不必要的訴訟浪費。

     資深法官表示,目前的訴訟制度,當事人只要找出判決違背法令的理由,就可以提上訴,造成案件不斷的來來回回,浪費司法資源,未來若是能修改刑事訴訟法,第三審改採嚴格法律審,只有違背最高法院解釋、判例及違憲的判決可以上訴外,其餘在二審確定,最高法院的法官人數即可漸漸減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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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興誠又開罵:最高院法官太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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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7-28 中國時報 【郭良傑、實習記者林孟潔/台北報導】

 ▲高院和艦案更一審開庭,聯電榮譽董事長曹興誠痛批最高法院法官枉法裁判。(陳君瑋攝)
 
     聯電榮譽董事長曹興誠,廿七日在和艦案高院更一審出庭後,痛批台灣司法癱瘓,是因最高法院的法官太多,與大陸、日本及美國加州比較,我國最高法院法官人數高出許多,曹興誠說:「不要批評大陸的司法落伍,我們的司法才落伍」。

     曹興誠也強調,身為企業家,他知道「經濟是一時的,法治才是永遠的」,沒有司法正義,經濟永遠會被扭曲。

     和艦案昨日完成辯論,即將在九月十四日宣判,不滿最高法院將一、二審皆判無罪的和艦案發回的曹董,原本拒絕到高院出庭。但他查閱最高法院發回的判決書發現,和艦案及何智輝銅鑼徵地弊案撤銷二審判決發回的最高法院合議庭法官完全相同,於是決定出庭,和二審法官合作。

     他說,最高法院同一庭的法官將這兩個案子發回,根本就是「枉法裁判」,何智輝的案子若是不發回,二審被判刑十五年的何智輝,早就入獄服刑了,最高法院的法官應該好好檢討。

     曹興誠說,因為他發現問題的根本在最高法院,決定「趕緊回來出庭,和高院合作」,讓事情早點落幕。

     昨天在庭上,曹再次批評檢方起訴和艦案是「捕風捉影,全無事實根據」。他說,和艦案二審判決後背信部分不得再上訴,結果檢方上訴,「為何最高法院可以撤銷發回?」他請求法官駁回檢方上訴,判他和宣明智無罪,並要求檢方道歉。由於檢方未提出新證據,曹興誠、宣明智也不再傳喚證人,昨天全案辯論終結,預定九月十四日宣判。

     曹興誠出庭後表示,和艦案拖了五年,令他有許多感慨,他認為判決要即時、要正確,若不能即時正確,就是癱瘓,不斷的更審、纏訟,換來的是更嚴重的癱瘓,例如:前高院法官羅紀雄收賄案,纏訟十五年,更七審還沒定讞,原因就是最高法院法官太多,不斷發回才造成這樣。

     他拿出查證的資料表示,美國加州三千三百九十萬人,最高法院法官只有七人,日本一億二千八百萬人,只有十五人,大陸十三億人口,最高法院法官六百人,台灣比日本、加州相較比例多二、三十倍,比起大陸,台灣也多了九倍多,這樣的結構,實在須要好好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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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興誠批司法落後:跟中國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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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晚報╱記者董介白/台北報導】 2010.07.27 03:50 pm 
 
台灣高等法院審理和艦更一審案上午開庭,聯電榮譽董事長曹興誠將砲火對準最高法院,指將和艦案發回更審的最高法院合議庭,與發回何智輝案的合議庭剛好是同一庭,痛批最高法院的五位法官枉法裁判,此外,曹興誠也質疑台灣的司法,他說,大家都批評大陸的司法很落後,其實台灣的司法也一樣很落後。

全案上午辯論終結,合議庭訂9月14日宣判。

曾經揚言不再出庭的曹興誠,上午現身高院,在庭審中,曹興誠對於1、2審均獲判無罪的案件,遭最高法院發回更審很不諒解,還要求檢方道歉,至於到庭的宣明智也表示,案件審理迄今已超過5年,對公司同事和家人造成困擾,希望合議庭能幫他討回公道。

曹興誠在庭審前,在法庭外解釋他之前曾經說過不再出庭的話,曹興誠說,最近因為何智輝案爆發,他發現將和艦案發回高院更審的最高法院合議庭,與發回何智輝的合議庭案剛好是同一庭,他認為最高法院合議庭的5名法官有枉法裁判的問題。

曹興誠表示,最高法院若未將何智輝案發回更審,二審遭判15年的何智輝早已入獄服刑,質疑最高法院5法官枉法裁判,判決違背法令,曹興誠並質疑最高法院老是「沒事都在發回案子」,是癱瘓司法的黑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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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艦案 曹興誠批最高法院法官枉法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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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7-27 新聞速報 【中央社】

     和艦案今天再開庭,聯電榮譽董事長曹興誠表示,將和艦案發回更審的最高法院合議庭,與發回何智輝案的合議庭同庭,怒批該合議庭枉法裁判。全案訂9月14日宣判。

     聯華電子公司被控於民國90年間違法投資中國大陸和艦科技公司,新竹地檢署依背信、違反商業會計法,起訴當時的董事長曹興誠、副董事長宣明智,2人於一、二審均獲判無罪。但案件上訴到最高法院後,最高法院認定二審定讞的背信罪,與違反商會法有相牽連關係,將全案發回高院更審。

     曾揚言拒絕出庭的曹興誠今天出庭表示,對案件遭最高法院將背信罪發回更審「很不諒解」,除希望案件能獲判無罪,還要求檢方道歉。到庭的宣明智也表示,案件審理已超過5年,對公司同事和家人造成困擾,希望合議庭能幫他討回公道。合議庭則諭知,全案訂於9月14日宣判。

     曹興誠於庭外指出,雖曾揚言不再出庭,但因為何智輝案爆發,他發現將和艦案發回高院更審的最高法院合議庭和發回何智輝的合議庭同庭,他認為該合議庭的5名法官有枉法裁判的問題,因此「趕緊來跟高院合作」。

     他說,最高法院若未將何智輝案發回更審,二審遭判15年的何智輝早已入獄服刑,質疑最高法院5法官枉法裁判,判決違背法令。

     曹興誠並列舉加州、日本、台灣和中國最高法院法官人數,認為台灣2300萬人口就有100多名最高法院法官,比例過多,至少是大陸的10倍,卻「沒事都在發回案子」。他並舉最高法院將和艦案二審定讞的背信部分發回,怒批最高法院常作出踰越範圍判決,是癱瘓司法的黑手。990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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遲來的正義、、到底誰該下地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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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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遲來的正義、、到底誰該下地獄!

大法官會議六六六號解釋: 「罰娼不罰嫖」違憲 二年內失效

不管是私娼或公娼,可每天受她們血汗、皮肉錢供養的高高在上大法官們,終於做出六六六號: 「罰娼不罰嫖」違憲的解釋。

這個結果,是在這些天天躲在陰暗角落,躲警察、防搶匪,以自身本錢換取皮肉錢的姐妹們,終於覺醒,為求生計不得不蒙上面具走上街頭,不畏人們指指點點鄙夷的眼光,在歷經多年日曬雨淋飽受警員無情暴力對待下,終於為自己爭得應有的權益、。

然而,既然認定「罰娼不罰嫖」是違憲法令,何以須人民承受百年的冤獄?之前的大法官們莫非個個學養不足?還是故視不見陷人民於水深火熱?這個罪過該誰來負責?!而這些壘壘受冤者可有賠償機會?難道司法的不義理當由弱勢的一群來承擔??

 

新聞報導內容:

大法官會議六六六號解釋: 「罰娼不罰嫖」違憲 二年內失效

 更新日期:2009/11/07 02:48中國時報陳志賢/台北報導

長年受婦運團體詬病的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八十條第一項第一款「罰娼不罰嫖」規定,司法院大法官會議六日作成六六六號解釋,認為該法只罰娼,不罰嫖客,處罰標準有差別待遇,違反憲法第七條平等原則,涉及違憲,應於解釋公布日起二年內失效。

至於日後嫖、娼雙方的管制處罰規定,究竟是「全罰」或「全不罰」,大法官並沒有作出宣示。司法院秘書長謝文定表示,相關修法及管理輔導措施,應由立法、行政機關審慎規畫。

謝文定說,在法條未失效的兩年期間內,警察及司法機關處理相關案件,可引用社維法廿九條「情堪憫恕」規定,視個案情節,可予以減輕或免除處罰。

本釋憲案是由宜蘭地院簡易庭兩名法官林俊廷、楊坤樵分別聲請。聲請案的當事人是四十九歲的流鶯與兩名七十餘歲高齡嫖客,每次性交易代價僅三百元。

大法官昨天宣告社維法第八十條第一項第一款「意圖得利與人姦、宿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台幣三萬元以下罰鍰」規定違憲。

解釋文指出,該法立法目的,雖是維護國民健康與善良風俗,但該法規定對於從事性交易的行為人,僅處罰意圖得利的一方,而不處罰支付對價的相對人,並以主觀上有無意圖得利作為是否處罰的標準,法律上已形成差別待遇,此一差別標準與立法目的並無實質關聯,違反憲法第七條平等原則。

大法官認為,性交易雙方在法律上的評價應屬一致,該法只處罰性交易圖利的一方,在目前圖利者多屬女性情形下,無異針對參與性交易的女性作為管制處罰。尤以部分迫於社會經濟弱勢而從事性交易的女性,往往因此規定受罰,讓她們窘迫處境雪上加霜。

解釋文指出,行政機關為貫徹維護國民健康與善良風俗的立法目的,可依法對性交易圖利一方實施各種健康檢查或宣導安全性行為等管理或輔導措施、職業訓練、輔導就業或其他方式,以提升其工作能力及經濟狀況。

國家除對社會經濟弱勢的人民,盡可能予以保護扶助外,為防止性交易活動影響第三人的權益,或避免性交易活動侵害其他重要公益,而有限制性交易行為之必要時,得以法律或授權訂定法規命令,作適當明確的管制或處罰規定。考量行政及立法機關須時間審慎規畫,因此大法官給予兩年期限,至遲在民國一百年十一月五日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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