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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投資公司受害人自救連線 陳請書(二) 司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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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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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投資公司受害人自救連線  陳請書(二)  司法院

    司法用以懲兇惡、警不肖、扶助弱者、壓抑強權、為國家主持公道、為社會伸張正義,高下貴賤總尊約束,賢愚聰頑統歸管轄。在人人平等的軌範下,使眾人群居而有條不紊,各司其職、各盡其力。是以民國高舉法治大纛,憲法明列司法專章並非無故。

    今投資風暴遍掃全國,百萬生靈橫遭塗炭,凡非披毛戴角之族,莫不心生憐憫,群思有以濟助。而職司仲裁之司法,非但不足以除囂制暴,使?大妄為者有所忌憚而不敢肆行為非作歹,由於論刑失當,甚至遭人利用,竟似變成犯罪集團的最佳拍檔,產生鼓勵縱容惡徒的效果。司法主動打擊犯罪、積極維護受害人權益的立場,轉變至此,令人難以諒解!

    誠然,或許法律規範未盡完善,使騙徒有機可乘;或許受害人智慮欠週,難以據法力爭;然而,持平論衡之司法人員,各依己見自作解說,導致量刑結果輕重不一,遲速懸殊,甚至與一般案件相較,使人深有「輕刑重判、重刑輕判」之感覺,遂致造成民怨沸騰,嚴重破壞司法形象之惡果。可是我們真的沒有任何辦法加以挽救嗎?

    法官依據法律獨立審判,不受任何干涉的原則,人所共知。只是法官並非聖賢,孰能無過?部分拘泥條例,無能洞察人事、體卹民困;部分難以超脫人情請託、金錢誘惑與暴力脅迫,因此耗資千萬走後門、摸門徑,不幸被查獲者雖屢見不鮮,而詐財數億、數十億、數百億,判處罰金、緩刑、一、二年徒刑,使人心氣難平者,亦比比皆是。司法院為國家最高司法機關,目睹審判不公、萬民遭劫,何能隔岸觀火、坐視不顧?

    院長曾以「社會正義的最後防線」與司法人員共勉。今百萬以上投資公司受害人,承擔著三千億以上的沉重損失,依目前的情形,極少部分尚有餘貲的人,或許仍有一線希望循司法途徑減少他們所受到的損失,然而絕大部份身無餘財的人,則毫無機會循司法途徑降低他們所受到的傷害。妻離子散、家破人亡者??有之,他們被摒棄於司法的門外,無助的哀號,這豈能符合社會的正義?院長豈能不一伸援手設法相助救?

    投資風暴摧毀了上百萬受害者的生活,行政單位束手無策,動搖了百萬人對國家的信心,若司法單位復不能主持正義、幫助投資人討回公道,則行政、司法的相繼崩潰,勢必導致立國基礎的失去憑藉。我們希望司法院能體認事情的嚴重,迅速與肩負審判重責的司法人員充分溝通觀念、統一法律解釋,並專案輔導投資人進行法律訴訟,專庭集中審理有關案件。勿使司法成為犯罪集團剝削迫害投資人的工具,務使司法確實成為弱者對抗強權的有利武器。或許我們的要求是癡人說夢,但是投資人無法對抗犯罪集團重金禮聘、精熟法令、詳悉門路的惡律師團,無力支付確保債權所需之龐大費用,是已經證明的事實。因此,除了誠惶誠恐的向  貴院提出呼籲而外,我們又能作些什麼呢?

全國投資公司受害人自救連線  王為仁
中華民國七十九年五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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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司法敗類繩之以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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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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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本受文者:司法院林院長洋港
副本受文者:李總統豋輝、行政院郝院長柏村、立法院梁院長肅戎、監察院黃院長尊秋、法務部呂部長有文

主旨: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民事庭游法官明仁、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楊法官惠欽判決不公,處置失當,違背法令,涉嫌圖利永安機構負責人黃晚智,謹請依法處份,以彰公道而紓民怨。

說明:
一、地下投資公司殃民禍國,眾所皆知,而受害人數逾百萬,生計艱難,望救心切,亦為國人所詳。行政機構不願比照十信、國信成例,出面處理善後以解民困
,受害民眾唯有寄託一切希望於司法人員,希望能秉公執法,迅予救拔。

二、依  貴院指示,循民事宣告破產程序,受害人可在負擔最小的情形下,達到清查資產、凍結資產、處份資產與分配資產的目的。細閱法條,果然破產裁定確為保障所有債權人權利,更具統一處理、公平受償功能的有效方法。因此,各投資公司受害人紛紛委聘律師或自行向各地法院民事庭提出破產聲請,冀得公力救濟,以免淪落街頭。

三、永安機構受害人於七十九年八月三十一日向台北地方法院聲請宣告負責人黃晚智等破產,由民事庭游法官明仁負責審理,迄今已逾半年尚未開庭(七十九年度破字第十六號)。由於久無音訊,乃復於七十九年九月十七日再向高雄地方法院聲請宣告負責人黃晚智等破產,由民事庭楊法官惠欽負責審理,孰知卻未依正常程序傳問聲請人或依職權調查,即於聲請二月後的七十九年十一月十七日逕自駁回(七十九年度破字第二十三號)。

四、依破產法第六十三條規定:「法院對於破產之聲請,應自收到聲請之日起七日內,以裁定宣告破產或駁回破產之聲請。在裁定前得依職權為必要之調查,並傳訊債務人、債權人及其他關係人。第一項期間屆滿,調查不能完竣時,得為七日以內之展期』。顯然游、楊二位法官之處理本案,非僅逾越時限甚久,復未依職權詳加調查,嚴重損及聲請人之權益,而有圖利債務人之嫌。

五、我國破產法,兼採聲請主義及職權主義。債權人依法定程序提出破產宣告之聲請後,承辦法官即應依形式要件及實質要件作必要之審查,若有不足之處,再依職權作仔細之調查,以便徹底達到充分保護弱勢受害人的目的。誰知游、楊二位法官受命承審,卻完全不顧破產法之精神及條文之明確規定,翻雲覆雨、上下其手、為所欲為、壞法亂紀,使債權人呼救無門,使債務人藉機脫產,如此法界敗類豈不令人切齒痛恨,豈可不繩之以法,藉儆效尤!

六、「官官相護」為我國官場之惡質文化,  院長出自民間,歷受民眾之付託,對此現象理當不致陌生,而與民同感切膚之痛。今執掌司法之行政大權,若有心振衰起蔽,務須剔除敗類,去腐生新,使法官確能主持社會正義而不致流為特權
奸商之走狗,為全民所共棄。望即飭所屬澈查本案,治游、楊二位法官以應得之罪,相信風動草偃,必有上行下效之功,而造福全民。 

消費聯盟  王為仁  敬上
中華民國八十年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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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堪一擊的最後防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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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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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本受文者:司法院林院長洋港
副本受文者:李總統豋輝、行政院郝院長柏村、立法院梁院長肅戎、監察院黃院
長尊秋

主旨:敬請指教所謂「司法是社會正義的最後防線」這句名言佳句,僅是無意間
出自您的口中,還是需要牢牢記在司法人員的心中,還是且把它存在全國人民永遠的夢中。

說明:
一、閣下的和藹可親、勤於任事,社會早有公評。所以蔣前總統經國特聘閣下接
長司法院時,全國人民均認為司法士氣的提振,司法風氣的刷新,指日可待。其後期許司法人員以社會正義的最後防線自勉的昭示,更令人歡欣鼓舞,咸認閣下切中時弊,確為司法院長的不二人選。

二、數年來,司法人員的大幅調薪及輔助設備的大幅擴充已付諸實現,而司法人
員的風評非但不見隨同改善,且有日趨下流之勢,未免使人遺憾。所以部份性急的社會人士如「消費聯盟」即在七十七年底提出司法改造的請求,而部分熱心的學者專家也忍無可忍的在今年呼籲革新司法。相信都是基於「愛之深,責之切」的共同心理,所發出的懇切呼喚,希望能有機會協助 閣下完成未竟之功,徹底改善司法人員令人詬病的操守。

三、或許「言者諄諄,聽者藐藐」。閣下的剴切訓示,社會的熱烈期望,並不能
改變司法人員貪慾嗜利之心及驕狂蠻橫之態。所以社會大眾信賴司法者仍居少數,而社會正義的最後防線仍然脆弱的不堪一擊,投資公司的受害者即為在司法不公下痛苦呻吟的一群可憐人!

四、行政機構要求投資人依法處理,而有關細節絕不指示。我們引導投資人依法訴求,如何進行只好全憑摸索。六法全書寫的,學者專家說的,  貴院職事人員教的,我們無不照作,卻似乎始終不得正途,更無論終南捷徑了。問題的癥結在那裏呢?在  閣下領導的司法人員嗎?

五、犯罪集團剝光了百萬善良百姓的儲蓄,因此而破家亡身者不計其數,惡性遠
甚所謂的槍擊要犯,然而判刑重者不過數年,輕者且得緩刑宣告,不痛不養,毫無警戒效果。三千億以上的財富,集中在少數犯罪集團手中,對社會構成極大的潛在威脅,卻不見任何法官主動協助追回,似乎業已於審判過程中,與罪犯聯成一氣。稍稍質問,即欲以侮辱官署、妨害公務相繩,這不是存心逼得受害人無路可走,揭竿起義嗎?

六、永安機構投資人循規蹈矩的依法抗爭,聲請宣告負責人黃晚智及其共犯等破
產。台北地院受理三月,未有結論還算是好,高雄地院受理二月,未曾開庭即予駁回。請教台北游法官?仁,說是資料不全,難以裁定;請教高雄楊法官惠欽,則說是要件不合理當駁回。至於為何不傳訊原告,或要求補正資料,或從寬解釋法令,則表示法官自有斟酌,完全不考慮受害人感情及痛苦為難。王庭長景春更強悍的表示:「不服可以抗告」、「二、三萬投資人是否受害,法官沒有責任」、「法院不談道德」,可說絲毫不考慮法官的社會責任,當然閣下「社會正義的最後防線」的期許,已被完全置諸腦後而徹底崩潰了。

七、法學並不是玄學,務須落實在大眾生活上;法官並不是機器,務須著眼在
社會正義上。楊法官、王庭長的年紀青青,卻巧言善辯,不知民間疾苦,不知?受害者提供忠誠服務,顯然  閣下的教育方式有所缺失。自救連線恐  閣下久居上位難曉下情,是以敬書此函略申管見,以為革新司法教育之參考。否則「司法為社會正義的最後防線」出  閣下之口,入百姓之耳,卻不能成為法官的座右銘,勢將騰笑眾口而有傷令譽,未免可惜!

全國投資公司受害人自救連線  總聯絡人  王為仁  敬上
中華民國七十九年十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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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非僅不公,且有省籍歧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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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本受文者:廖立法委員福本
副本受文者:行政院郝院長柏村、司法院林院長洋港

主旨:敬請惠予協助安排全國投資公司受害人自救連線代表晉謁行政院郝院長柏村、司法院林院長洋港,面陳投資公司非法吸金案之善後愚見。

說明:
一、投資公司非法吸金時間前後長達八年之久,詐騙總額約近三千億元之鉅,受害人數更逾百萬人之眾,社會騷然,為禍之烈遷台僅見。然取締令下已愈一年,政府迄無良策保護投資大眾以減少傷害,亦無善法嚴懲不肖份子以警戒效尤,唯知屢以「依法處理」之虛言敷衍搪塞投資大眾。

二、先生憫生民疾苦,於八十五會期,首約同僚於六月二十六日院會時提出緊急質詢,建請行政院成立跨部會之專案小組,以公權力協助受害人討回公道,並順利於七月五日財政、經濟、司法、國防四委員會聯席會議時,協調國、民兩黨委員作成決議,咨請執行。只是時近三月,未見政府積極行動。

三、僑信、亞信、十信、國信諸案暫置不提,七十八年憶扶案發,行政權迅速發揮,羈押人犯,扣押資產,罪犯無從逃匿,資產無從隱藏。七十九年鴻源案發,處理方式亦復如此,霹靂手段,菩薩心腸,萬民受惠無不喝采。然其間百餘類似案件,不知何故均未能比照辦理,因此道路傳言,常指政府高官關說圖利,依法行政之說備受質疑。

四、沈長聲吸金千億,不准交保;丁磊淼吸金五百億,判刑四年又半,長住牢房;王羽吸金不過數億,償還大半,仍判一年不准緩刑;而永安黃晚智吸金兩百億,分文未還,判刑兩年緩刑四年。量刑懸殊,民情不服,因此訛言繁興,咸認司法非僅不公,且有省籍歧視。依法執法之說飽受責難!

五、「事有常法,國有常刑」。今行政、司法單位處理類似案件,毫無一定之規,無怪人言藉藉,公信不存,長此以往國將不國。民意代表居安思危、見微知著,豈能不言不動若無其事?

六、投資公司伎倆詭詐為先生所深知,投資大眾窮困無助亦為先生所深知。望先生秉救人救徹之旨,不憚勞煩,履行金諾,安排自救連線代表晉謁郝、林兩位院長,商研救民水火之善策。「愚者千慮或有一得」,野人愚見若能因先生之引介,得辱郝、林兩位院長清聽,信於大政不無小補,信於大眾不無小利,唯請先生不吝伸援是幸。

全國投資公司受害人自救連線  聯絡人  王為仁  敬上
中華民國七十九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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