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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dn城市政治社會公共議題【審判審檢警調】城市/討論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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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不但可民選總統,也能對犯罪的總統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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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報╱社論】 2009.09.12 03:51 am 
 
中華民國不但可民選總統,也能對犯罪的總統判刑。

陳水扁夫婦因在總統任內貪汙,昨天雙雙被台北地院判處無期徒刑。這是民主法治史上意義重大的日子。昨天的宣判加上另案,前第一家庭陳水扁家族九口皆被判罪處刑(陳水扁、吳淑珍、陳幸妤、趙建銘、陳致中、黃睿靚、趙玉柱、吳景茂、陳俊英),這應是世界民主法治史的空前紀錄。由於中華民國的民主法治已經鞏固,中華民國的司法始能作出「法律之前人人平等」、「總統犯法與庶民同罪」的嚴正宣判。在政治觀瞻上本案雖是第一家庭集體貪腐的大醜聞,但本案的宣判已使台灣在民主法治上的成就巍然矗立於華人世界。俯仰天地,中華民國是一個真民主、真法治的國家!

陳水扁夫婦雖皆被處無期徒刑,卻猶是刑有餘辜。一方面,扁家仍有另案尚待偵審;另一方面,一般相信扁案仍有極大一塊是法律程序沒有能力懲治的部分(例如,扁家至少爆出四十餘億資產,大都來源不明,絕非昨日五案可以涵蓋)。尤其,陳水扁夫婦利用國家機器貪汙(犒賞清冊),又利用國家機器掩飾犯罪(記得葉盛茂嗎?),再利用國家機器來製造其對抗司法的政治資本(入聯公投);扁案喧騰三年多來,陳水扁用撕裂社會、毀滅國家的手段作困獸之爭,不啻將所有的「社會價值」與「文化道德」踐踏殆盡。昨日宣判,僅只是薄懲了扁家所犯「法律所不允許的事」之罪行而已,但其毀國亂政、撕裂「社會」、踐踏「文化」的深重罪孽,才正是他自己也認罪的「社會文化罪」之滔天罪過;這般的十惡不赦,即使再重的刑罰恐怕也是刑有餘辜。

昨日宣判的局部扁案,只是整座「扁記政治垃圾山」被發現有幾隻老鼠的一個小角落;其實,這一對如今被判無期徒刑的總統伉儷,其失德亂政的罪孽,豈僅只在昨日宣判的五案而已?陳水扁自稱是「台灣之子」,但四百年來台灣本土的民主奮鬥盡毀於他一人之手;陳水扁曾宣示「捍衛中華民國」,但中華民國被他撕裂得支離破碎;陳水扁不斷操作台獨,但「台灣國」的道德性、可行性也在他手中完全破滅。然而,陳水扁迄今卻仍不向國人認罪悔罪,這豈不要在他的「社會文化罪」上,又罪加一等?

總統貪汙的惡形惡狀至此地步,實如判決書所指「已背棄人民之託付與期待」。判決書舉出了陳氏夫婦種種藉勢藉端詐取財物的醜行,諸如:「公開高舉改革大旗,私下行貪汙之實」、「上從假借國家經濟科技發展政策,下至公股投資職位,均能以金錢交易牟利私囊」、「財政部長必須戒慎恐懼安排私人職務,內政部長配合提供標案資料」……。當知「民選總統」是何其莊嚴神聖的職位,如今卻儼然成為以貪汙為常業的扁珍伉儷的斂財工具。陳水扁怎麼對得起「台灣民主」這四個字;又怎麼對得起民進黨「清廉/勤政/愛鄉土」那七個字?

判決書說:「一家仁,一國興仁;一人貪戾,一國作亂。」台灣四百年來的民主奮鬥史,其實皆凝匯在「民選總統」這個名器上,而如今竟然如此慘重地毀於陳氏夫婦之手,不禁令人感傷:民主何其可貴,卻又何其脆弱?陳水扁是台灣民主法治以慘痛代價換來的「反面教材」。國人必須記取其中的血淚教訓,才能使台灣的民主政治撥亂反正。

本案宣判是國家司法的重大成就。既能對總統論罪判刑,司法體制可謂已是登峰造極。特偵組能在扁家共犯同住一個屋簷下,而重要共犯又被挾持在扁辦「上班」且由陳水扁代聘律師,再以張瑋津引誘檢察官等惡劣情勢下,卒將全案起訴,實在艱辛;而蔡守訓法官的合議庭更在「(陳水扁)顯然對犯罪明確已然自知,僅僥倖圖政治勢力介入解決」(判決書語)的困境中,順利完成審判,尤是難能可貴。司法工作走到今日地步,全體司法人員必須特別珍惜,理當在本案的正誤經驗上,更加戮力維護司法的品質與榮譽。既能突破審判總統這一條界線,司法就沒有再倒退回頭的道理了。

本案在司法程序上已告一段落,但在政治上的動盪卻似乎方興未艾,而主要繫於民進黨的態度。宣判後,民進黨內激進派甚至主張,將仿泰國黃衫軍,使飛機場、火車站及總統府皆不能運作;民進黨倘被這股勢力所挾持,局面自不易收拾。但倘若民進黨放任局勢朝此一方向發展,必無可能獲得主流社會的諒解,民進黨也將葬送在陳水扁手中。

其實,民進黨對扁案在刑事上的罪與刑,已無太大辯護餘地;問題尤在陳水扁自己所坦認的「社會文化罪」(敗壞社會/踐踏文化),這雖是法庭所不能處理的部分,卻是民進黨必須概括承受並認真償還的政治債務。民進黨若再挺扁,不啻是自甘淪為與陳水扁在「敗壞社會罪/踐踏文化罪」上的共犯,對於多數國人而言,這恐怕才是比袒護扁家五案更不可饒恕的政治罪行。國人會問:這樣一個失德毀國的大貪汙犯陳水扁,民進黨何以仍奉他如神主牌?

我們不但可民選總統,我們也能對犯罪的總統判刑。台灣的民主法治既已跨過這個門檻,我們就應有更上層樓的決志,不可倒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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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筆記/擺爛的訴訟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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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報╱王文玲】 2011.08.29 02:34 am 
 
率先導出扁家貪瀆內幕的國務機要費案,一審重判無期徒刑,二審減為有期徒刑,更一審則改判無罪。各個審級法官見解歧異之巨,讓人不解。

更一審認定扁珍無罪,是因為認定扁因公支出的錢,大於他領取的國務費;而此一結論,又立基在更一審對國務費性質的特別解釋。合議庭說,總統雖按月領取國務費,但使用期限是以「總統任期」計算,如果連任,還可移到下一任使用。

無論這種解釋是否屬於「歷史共業」說,是否符合審計、會計體制,至少是之前二審所未見。我們若回頭檢視最高法院發回更審的理由,會發現最高法院就二審所認定的國務費性質未置一詞,反而質疑二審縮減了扁家部分的貪瀆金額。這次更審結果,與高院發回的意旨,可謂大相逕庭。

這就是目前我國刑事訴訟制度弔詭之處。最高法院名為「最高」,實際上什麼都不是。案子發回二審,二審重新審理,管你最高法院的看法如何,我照判我的。

結果就如阿扁的國務機要費案,各審判各審的,想怎麼判就怎麼判,搞得大家霧煞煞。也沒有人必須對自己的見解負責,因為每一庭法官都自稱是獨立審判,根本不理會上級法官怎麼想。

目前最高法院有十幾庭,庭與庭之間也會有不同意見,常常要等到判決歧異發生後,再開會統一見解。至於已經判決定讞、受到不同於統一見解待遇的被告,好運歹運,只能各自承受。

因為這種擺爛的訴訟制度,讓纏訟多年的案件產生誰也不必負責的判決,被告只能賭運氣。阿扁國務費案,明白印證了這點。這點不改革,法官再喊千百遍「心中無藍綠」,也不會有人相信;總統再說千萬遍「尊重司法」,也都是白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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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偵組聲請查扣扁家台資產 高院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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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台北15日電】 2010.12.15 10:30 pm 
 
特偵組為確保能追回扁案不法所得與罰金,聲請查扣扁家在台土地、房屋、定存及有價證券。高院今天以特偵組聲請查扣的項目,有部分與先前聲請查扣的範圍重複,駁回特偵組聲請。

特偵組去年底起訴二次金改案,指控扁珍利用金改併購案向金控業者索賄新台幣6.1億元,聲請查扣台北寶徠花園、高雄人文首璽2處豪宅、台南官田土地及扁家股票、定存約2.9億元資產,但遭台北地院周占春合議庭駁回。高院日前撤銷原裁定,發回台北地院重裁。

此外,特偵組另再向法院聲請查扣扁家在台北市民生段、長春段和信義段的7筆土地、房屋,以及吳淑珍、陳致中、黃睿靚銀行定存帳戶、有價證券,以確保未來國務費、南港展覽館等案定讞後可追回犯罪所得。

高院合議庭審理認為,扁家在國務費、南港等案的犯罪所得,應為4.7億元,並非特偵組所指的9.8億元,先前扁家已匯回6億多元海外款遭特偵組查扣,足供追繳國務費等案,沒有再查扣的必要。

高院並指出,特偵組再聲請查扣的部分扁家財產,與金改案查扣的項目有部分重複,因此駁回特偵組查扣扁家7筆土地等的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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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筆記/國恥與驕傲的印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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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報╱楊湘鈞】 2010.12.03 01:44 am 
 
陳水扁前總統終發監執行。於此重要一刻,媒體或因投民眾所好,多聚焦於微觀的「扁總統府」再縮水、「1020」代表的從頂峰墜入深谷…事實上,若將昨天置於歷史長河,它絕對是顆顯眼的巨石:既是台灣恥辱的一日,卻又是人民昂首的一日。

如同大多數新興民主國家,遷台後的中華民國,仍免不了緣於民主初來乍到的水土不服,產生種種異象或亂象;扁主政八年期間,異象、亂象交織,堪稱達於巔峰。

或許並非所有人都服氣於扁的崛起,卻也不得不承認:三級貧戶出身的陳水扁,能逐步攀至權力尖頂,放眼過往歷史,除非如劉邦、朱元璋般踏著他人鮮血頭顱,否則又如何能夠躍至九五之尊?當時的扁,不僅足以為其成就自傲,也因為扁,而榮了國家、耀了人民。

然則,扁執政八年來種種的不堪,卻自我玷辱了自己所創的光榮歷史印記;更甚者,相較於同時期的南韓,因人民的自覺、自醒力量讓司法有了強力的後盾,終能自幾任總統或其家人不斷涉貪的歷史羞辱中漂亮脫困,台灣面對貪腐,可有任何值得驕傲之處?

如今扁的入監服刑,相信史家之筆必會如此標記這歷史上的1202:從這天看過去,那是台灣難脫民主陣痛的一頁頁恥辱;從這天看未來,台灣人民更能挺胸昂首於國際社會,畢竟,連總統涉貪都關得了,還有什麼比這更值得稱為「人民的勝利」?

但,台灣人民該自滿於此嗎?想想南韓,盧泰愚、金泳三、金大中等總統之子,均因總統老爸身分而有涉貪之機、進而被法辦;咱們呢?涉嫌幫忙洗錢的陳致中,卻可高票當選市議員、率眾聲援貪汙老爸。不過,就算是燒幾億鈔票,也會產生持久餘燼…就當這是扁家貪汙的歷史餘燼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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扁案一籮筐 檢方擬查扣一品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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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晚報╱記者王聖藜/台北報導】 2010.11.22 02:56 pm 
 
扁家龍潭等弊案定讞,衍生扁、珍罰金刑及不法所得執行問題,扁家有5億元資產已由檢察官聲請查扣中,最高檢專戶另有扁家自瑞士匯回的6億多元,都可供執行之用,不過唯恐扁案相繼判決確定時,扣押額不足以完全執行,檢方正慎重考慮聲請查扣扁家位在北市的「一品苑」豪宅。

前第一夫人吳淑珍委託前中鋼董事長林文淵代購2戶「一品苑」豪宅,林文淵曾開記者會承認替扁嫂出面與業者洽購,自己也跟進,特偵組曾分案調查林文淵是否涉及洗錢罪,但後來簽結本案。

特偵組主任陳宏達表示,如購屋款是以非法資金購買,不排除由檢察官調閱偵查筆錄,查閱相關買屋資金是否合法,了解是否也是扁家以貪汙所得購置,至於2戶「一品苑」是否也會被聲請查扣?陳宏達說,「檢方會密切注意這件事。」

特偵組在龍潭、國務機要費、南港展館、洗錢案二審判刑後,向台灣高等法院審判長鄧振球的合議庭聲請查扣扁家資產,不過,合議庭認為案件脫手,沒有繫屬關係,未予裁准,特偵組向最高法院抗告,已由最高法院撤銷發回台灣高院更裁。

此外,二次金改案審理期間,特偵組基於確保貪汙不法所得財產執行,也向台北地院審判長周占春的合議庭聲請查扣扁家資產,不過,周占春判扁家無罪,於今年11月5日宣判同一天駁回這項聲請,特偵組也對周占春的裁定向高院抗告。

事實上,特偵組聲請查扣扁家資產,兩次列舉的都是同一批物件,依照訴訟進度,聲請案皆未確定,都在台灣高院審理,由於龍潭等案已經判刑確定,有執行罰金刑及不法所得的急迫性,預計,台灣高院近日將再作出裁定。

特偵組聲請項目包括扁名下「寶徠花園廣場」2戶、「人文首璽」1戶、民生寓所1戶、台南官田土地、華夏律師事務所;珍的有彰銀定存800萬元、吳景茂的彰銀定存1800萬元、黃芳彥西裝口袋的珠寶1億元;陳致中的有彰銀與玉山銀定存1030萬、36檔股票;黃睿靚的有兆豐銀及鹿港信合社定存1080萬,檢方一度估出總值約5億元。

陳宏達指出,聲請查扣資產是為防止被告在案件未確定前脫產,如同對被告交保的意義在防止脫逃一樣。他說,龍潭、買官、洗錢案已判刑確定,「檢察官已取得執行名義」,如果裁定遲未出爐,檢察官也可以選擇執行幾乎全數匯回的「海角七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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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扁將入獄 總統:最鮮明教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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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11-15 新聞速報 【中央社】

     前總統陳水扁、吳淑珍夫婦龍潭購地案遭各判刑11年定讞,總統馬英九說他聽到後心情沉重、哀矜勿喜,並認為這是政治人物最鮮明的教訓。

     龍潭購地案定讞後,將創下中華民國史上首位卸任總統入監服刑的首例。對於最高法院的判決,馬總統接受中央通訊社專訪時表達看法。

     馬總統說,中華民國即將邁入建國100年,是年輕的民主國家,但在國家民主化後,由人民所票選出來的總統,在任內違法、濫權、貪瀆,且牽涉之廣,層級之高、金額之大,非常驚人,「這跟過去對於這位總統的表現來相對照」,真的叫人感慨萬千。

     對龍潭購地案三審定讞結果,馬總統表示心情沉重、哀矜勿喜,這也是所有政治人物最鮮明的教訓,也就是他在兩年多前就職演說時所強調,「權力使人腐化,絕對的權力使人絕對腐化」。

     人民對陳水扁涉入弊案的感受,總統也體會甚深。總統說,前年剛上任時,陳水扁已涉案但還未被起訴,他回到競選時Long Stay的屏東農家,農家主人的媽媽幫他夾菜時問道:「為什麼阿扁到現在無代無誌(台語,指沒事)」?這句話令他震撼。

     總統認為,這句話體現出部分民眾對重大司法案件的態度是,「只看結果,不管過程」;因此,政府的任務就是要透過司法改革,讓司法制度最後的「結果」是符合民眾對合理司法正義的期待,但「過程」必須要符合民主社會應有的憲政分際,不能干預司法個案。99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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扁案定讞 自由之家讚體制強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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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11-15 新聞速報 【中央社】

     前總統陳水扁因為貪污案三審定讞,美國自由之家研究部主任華克認為,這是艱難的一步,但能將貪污政權送進大牢,對體制改革、走向更為健全的民主體制有益。

     華克(Christopher Walker)今天應美國福爾摩沙基金會邀請,針對台灣自由度進行專題演講。

     問及陳水扁日前因貪污案三審定讞,華克表示,一般來說,健全的體制不會受到任何單一事件影響,但台灣的民主還年輕,類似事件確實會引起體制是否健全的討論。

     但長期觀察台灣發展的華克認為,台灣的體制基本上運作良好,事實上,即使是身為反對黨的民主進步黨,在過去2年國民黨執政的體制下,還能贏得多次選舉,表現頗佳,就可以看出,儘管對於台灣媒體自由、公民自由等方面仍有部分疑慮,但台灣的體制運作沒有大問題。

     華克指出,一個從不正視貪污政權的體制,最終會走向衰退,台灣選擇的雖然是艱困的一步,但能貪污政權送進大牢,有益於體制改革,走向更為健全的民主體制。

     華克表示,在自由之家的觀察中,台灣擁有極佳的評價,儘管在媒體自由、公民自由、貪污調查等方面仍有疑慮,但台灣絕對能成為中國的民主範本。(本文附有照片與影音)99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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熱門話題 兩個扁案 寶貴的司法歧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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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11-13 中國時報 【曾柏文/英國(博士生)】

     隔一個禮拜,台北地院與最高法院兩個扁案的分別判決,對照出對「總統職權」的兩種解讀,也凸顯了司法歧見所呈現的正面意義。

     三級三審制度的設計,本就預設了,對於正義實踐的詮釋,不存在唯一、客觀、有共識標準。所以需要「辯證」,透過來回折衝考量去逼近一個最佳解,能在一方面兼顧司法體系的內在邏輯,另方面試圖去貼近當前社會正義觀。這種辯證,發生在法官本身的心證裁量、發生在和議庭中的討論折衝,而對於爭議性大到足以提起上訴的案件,辯證也發生在上下級法院的更裁。

     進一步言,幸有這兩個判決,將「總統職權」的不同詮釋對照出來,才能引起後續的社會討論,甚至若有必要,啟動修法機制,彌補相關法條不周延處。周占春合議庭做為二次金改案初審法院,論述一種角度,拋出讓社會公評,對正義實踐長期的精緻化,有不容否定的貢獻。最高法院做為龍潭案終審法庭,綜合前判自為判決,亦有確立觀點的擔當。

     我們對正義的看法,本有分歧。故對實質正義的追求,仍須透過對程序正義的遵循來完成。不能貪圖某種版本正義觀遂行的暢快,逃避辯證折衝的麻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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貪瀆案的司法見解應速統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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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晚報╱社論】 2010.11.12 02:41 pm 
 
幾天之內,「扁案」相繼宣判,其結果天差地別。「二次金改」案和「龍潭購地」案,兩案當然案情不同,但都牽涉陳水扁任內的政商關係及收受金錢的行為,而且陳水扁對兩案也都以「政治獻金」作為主要辯護。結果兩案的判決方向截然相反,怎能讓人不感到困惑?

法律判決不是科學實驗,難免存在法官個人心證以及法律見解的差異。不過,扁家幾個案件都和貪瀆及所謂「總統職權」的認定有關,如果不同法官的見解出入太大,於「司法公正」說不過去,又怎能不引起來自不同政治立場者的各種聯想?幾天之內,忽而見綠營歡呼司法還了陳水扁清白,忽而見其支持者大罵政治干預司法;藍營的反應則截然相反。不管什麼判決出來,都可聽見「司法維護正義」及「司法死了」的呼聲,法治社會的怪現象莫此為甚。

這當然不會是建立司法公信力的好例子。尤其「二次金改」案中,法官在判決書裡長篇論述對於「總統職務」的見解,然而這項宣判被告無罪最重要的法律依據,顯然連其他法官都無法認同。最高法院判「龍潭購地」案定讞,就採取了完全不同的見解,否定了「政治獻金」的說辭,直接視之為「行賄」。所謂「依法判決」,怎會產生落差如此大的法律見解?

每位法官獨立審判的空間應受尊重,「審級制」也是補救個別法官非常心證造成破壞性後果的機制,但總不宜經常出現審判結果造成社會譁然。早在特別費案件出現「歷史共業」說法的時候,外界就呼籲過司法界,對重大爭議應及早作出統一解釋,不要任憑法官「各說各話」。這次既然扁案鬧出關於「總統職權」的爭議,司法界實應盡快找出妥適的途徑,對牽涉行政職務與行賄、受賄行為作出統一見解。

什麼行為是貪瀆,什麼不是?這不但是扁案中引起人民關心的議題,也是政治體系要能有效運作需要建立的前提。司法應提供穩固基礎與法律界限,讓公務員有清楚的依循標準,坦然行事,也讓不管是藍是綠都有基本的正義共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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熱門話題-法官鬥法 人民無所適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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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11-12 中國時報 【李坤隆/高雄市(大學教師)】

     當二次金改宣判之後,引發社會極大的反彈,現在,龍潭購地弊案卻做出不同的判決;這樣的對比,除了讓人民覺得無所適從外,更有一種法官鬥法,人民成為犧牲品的感覺。

     其實,法官本來就有著極大的自由心證空間,但是,我們看到周占春卻將自由心證發揮到極致,甚至有一種為了目的而刻意扭曲法令之嫌,而這種缺乏一致標準的司法,更讓人民覺得十分畏懼。

     如今,同樣針對總統職權的判決,現在出現天壤之別的判決。很顯然的,一定會引發藍綠的更大對立,如此下去,往後只要是有關政治人物的判決恐怕就很難不會有更多的爭議。

     因此,我們真的希望司法單位能夠在自由心證之外,應該對法官多一點教育,甚至應該讓法官對自己職務有更大的尊重。否則,每次在我們期待司法可以建立社會正義之時卻衍生出更大的對立,那不會是我們樂於見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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熱門話題-兩個扁案 彰顯司法獨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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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11-12 中國時報 【韓吉元/北市(大學講師)】

     阿扁二次金改一審無罪,泛藍民眾怒罵馬英九執政無能;昨天的龍潭購地案三審有罪定讞,扁辦又批馬英九政治迫害,要人民以選票制裁國民黨。但是,從扁案裡面所透露出的司法獨立,才是我們該注意的訊息。

     其實就選舉的考量,把阿扁放出來趴趴走,也許更能激發泛藍支持者出來投票的情緒;陳水扁日前「五都選舉應該要以ECFA為主軸」的發言,更顯示若他真的被釋放,民進黨現在「不談ECFA」的選舉策略勢必受到干擾。從陳水扁羈押至今,就可看出選舉影響不是司法訴訟的考量。

     司法獨立與總統的能力無關,只要總統「消極的不干涉」,司法自然就獨立了。人民期望更深的是總統如何積極的改善人民的生活。以司法改革為例,個案總統不能介入,如何整合各方的壓力,制度性的對法官擇優汰劣,卻是民選總統不能推卸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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