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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dn城市政治社會公共議題【審判審檢警調】城市/討論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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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不但可民選總統,也能對犯罪的總統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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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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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報╱社論】 2009.09.12 03:51 am 
 
中華民國不但可民選總統,也能對犯罪的總統判刑。

陳水扁夫婦因在總統任內貪汙,昨天雙雙被台北地院判處無期徒刑。這是民主法治史上意義重大的日子。昨天的宣判加上另案,前第一家庭陳水扁家族九口皆被判罪處刑(陳水扁、吳淑珍、陳幸妤、趙建銘、陳致中、黃睿靚、趙玉柱、吳景茂、陳俊英),這應是世界民主法治史的空前紀錄。由於中華民國的民主法治已經鞏固,中華民國的司法始能作出「法律之前人人平等」、「總統犯法與庶民同罪」的嚴正宣判。在政治觀瞻上本案雖是第一家庭集體貪腐的大醜聞,但本案的宣判已使台灣在民主法治上的成就巍然矗立於華人世界。俯仰天地,中華民國是一個真民主、真法治的國家!

陳水扁夫婦雖皆被處無期徒刑,卻猶是刑有餘辜。一方面,扁家仍有另案尚待偵審;另一方面,一般相信扁案仍有極大一塊是法律程序沒有能力懲治的部分(例如,扁家至少爆出四十餘億資產,大都來源不明,絕非昨日五案可以涵蓋)。尤其,陳水扁夫婦利用國家機器貪汙(犒賞清冊),又利用國家機器掩飾犯罪(記得葉盛茂嗎?),再利用國家機器來製造其對抗司法的政治資本(入聯公投);扁案喧騰三年多來,陳水扁用撕裂社會、毀滅國家的手段作困獸之爭,不啻將所有的「社會價值」與「文化道德」踐踏殆盡。昨日宣判,僅只是薄懲了扁家所犯「法律所不允許的事」之罪行而已,但其毀國亂政、撕裂「社會」、踐踏「文化」的深重罪孽,才正是他自己也認罪的「社會文化罪」之滔天罪過;這般的十惡不赦,即使再重的刑罰恐怕也是刑有餘辜。

昨日宣判的局部扁案,只是整座「扁記政治垃圾山」被發現有幾隻老鼠的一個小角落;其實,這一對如今被判無期徒刑的總統伉儷,其失德亂政的罪孽,豈僅只在昨日宣判的五案而已?陳水扁自稱是「台灣之子」,但四百年來台灣本土的民主奮鬥盡毀於他一人之手;陳水扁曾宣示「捍衛中華民國」,但中華民國被他撕裂得支離破碎;陳水扁不斷操作台獨,但「台灣國」的道德性、可行性也在他手中完全破滅。然而,陳水扁迄今卻仍不向國人認罪悔罪,這豈不要在他的「社會文化罪」上,又罪加一等?

總統貪汙的惡形惡狀至此地步,實如判決書所指「已背棄人民之託付與期待」。判決書舉出了陳氏夫婦種種藉勢藉端詐取財物的醜行,諸如:「公開高舉改革大旗,私下行貪汙之實」、「上從假借國家經濟科技發展政策,下至公股投資職位,均能以金錢交易牟利私囊」、「財政部長必須戒慎恐懼安排私人職務,內政部長配合提供標案資料」……。當知「民選總統」是何其莊嚴神聖的職位,如今卻儼然成為以貪汙為常業的扁珍伉儷的斂財工具。陳水扁怎麼對得起「台灣民主」這四個字;又怎麼對得起民進黨「清廉/勤政/愛鄉土」那七個字?

判決書說:「一家仁,一國興仁;一人貪戾,一國作亂。」台灣四百年來的民主奮鬥史,其實皆凝匯在「民選總統」這個名器上,而如今竟然如此慘重地毀於陳氏夫婦之手,不禁令人感傷:民主何其可貴,卻又何其脆弱?陳水扁是台灣民主法治以慘痛代價換來的「反面教材」。國人必須記取其中的血淚教訓,才能使台灣的民主政治撥亂反正。

本案宣判是國家司法的重大成就。既能對總統論罪判刑,司法體制可謂已是登峰造極。特偵組能在扁家共犯同住一個屋簷下,而重要共犯又被挾持在扁辦「上班」且由陳水扁代聘律師,再以張瑋津引誘檢察官等惡劣情勢下,卒將全案起訴,實在艱辛;而蔡守訓法官的合議庭更在「(陳水扁)顯然對犯罪明確已然自知,僅僥倖圖政治勢力介入解決」(判決書語)的困境中,順利完成審判,尤是難能可貴。司法工作走到今日地步,全體司法人員必須特別珍惜,理當在本案的正誤經驗上,更加戮力維護司法的品質與榮譽。既能突破審判總統這一條界線,司法就沒有再倒退回頭的道理了。

本案在司法程序上已告一段落,但在政治上的動盪卻似乎方興未艾,而主要繫於民進黨的態度。宣判後,民進黨內激進派甚至主張,將仿泰國黃衫軍,使飛機場、火車站及總統府皆不能運作;民進黨倘被這股勢力所挾持,局面自不易收拾。但倘若民進黨放任局勢朝此一方向發展,必無可能獲得主流社會的諒解,民進黨也將葬送在陳水扁手中。

其實,民進黨對扁案在刑事上的罪與刑,已無太大辯護餘地;問題尤在陳水扁自己所坦認的「社會文化罪」(敗壞社會/踐踏文化),這雖是法庭所不能處理的部分,卻是民進黨必須概括承受並認真償還的政治債務。民進黨若再挺扁,不啻是自甘淪為與陳水扁在「敗壞社會罪/踐踏文化罪」上的共犯,對於多數國人而言,這恐怕才是比袒護扁家五案更不可饒恕的政治罪行。國人會問:這樣一個失德毀國的大貪汙犯陳水扁,民進黨何以仍奉他如神主牌?

我們不但可民選總統,我們也能對犯罪的總統判刑。台灣的民主法治既已跨過這個門檻,我們就應有更上層樓的決志,不可倒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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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職權 不只寫在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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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11-12 中國時報 【黃維幸】

     陳水扁前總統涉及的二次金改案與龍潭購地案最近陸續宣判,法官們對總統職權的解讀備受關注。特別是由三位畢業於頂尖大學的法官組成的合議庭宣判二次金改被告一審無罪,合議庭認為根據「罪刑法定主義」,貪汙必須與職務有關;因為總統的職權僅限於憲法列舉的權力,而金改不屬總統職務,所以無法定罪。筆者認為,無論是「罪刑法定主義」的解釋,或總統權力的認定,都是錯得離譜。就像說:「所有人都有三隻腳,所以周占春有三隻腳」,前提既然無效,無罪的結論既不相干,復又錯誤。

     「罪刑法定主義」(nullum crimen sine lege)是拉丁法諺,即行為時如果沒有法律規定犯罪行為,不能無中生有,課人刑責。不過,本判決以「罪刑法定」立論實在牽強。其一、不論本案引用的法條是否最為貼切,各種型態的貪汙罪是明白規定在刑法及懲治貪汙條例之內,即使以合議庭的定義,當然是「法定」。其二、「職務」大小,最多與解釋的鬆緊有關。換句話說不能把相關的刑法條文加入原來沒有的文字而解釋為:「公務員『總統』…對於『憲法列舉之』職務上之行為…」,然後硬說這才是「罪刑法定」。我看這樣才不是「法定」。

     最重要的是「法定」與法條列舉無關,許多普通法的犯罪根本沒有法條,有些(例如婚內強暴)還是法院的創制。所以,「罪刑法定」,根本不能等同「憲法列舉」,這種解釋是「法定」兩字望文生義的「本土」創見。

     總統的權力及職務當然也不會只限於條文所列舉,這種「書上」的法律是法匠的想像。早在近乎一世紀之前,美國最高法院就說過:任何政府天天面對的是必須解決的實際問題,因此憲法的解釋主要不是在做抽象的論述,而是在不顛覆憲法架構的前提下,使政府能夠運作。

     在這種務實的態度之下,美國總統的權力不能只限於憲法條文上明示的權力,而有其因職位而生的固有權力,以及因為運用這些權力所附帶的默示權力。前者例如總統本於國家元首代表國家必然擁有的外交承認權;後者例如為履行三軍統帥保護國家的職責附帶的採取必要軍事行動的權力,即令宣戰權屬於美國國會。沒有這些固有及默示的權力,總統無法履行憲法責任。

     中華民國憲法雖不是美國憲法,政府必須生存,必須有某種程度的效率,總統需要能夠實際運作,道理則一。要實現這些要求,總統固有及默示的權力必然與明示列舉的權力同時存在。所以,地院主張總統職權侷限憲法所列舉的權力,事實上是神話,法理上也全然不通。

     我們一九九七年修憲學的是法國第五共和的半總統制,它的憲政實踐又在在證明合議庭法官成事不足,敗事有餘。第五共和在制憲的時候,即使以戴高樂的強勢,也不得不與國會的政客及國會主權的傳統妥協,在憲法中明定總統提名的總理必須向國會負責。可是當議員問到誰可以撤換總理,主導制憲又是戴高樂第一位總理的戴布瑞回答:「如果戴高樂總統要我走路,我不會留到明天」。這是活生生的總統權力在執行職務,與列舉無干。

     尤其是法國總統改為直選之後,法國著名政治學家杜爾傑就說:不論憲法怎麼寫,千千萬萬的選票絕非等閒,一定會給總統許多「看不見」的權力。合議庭說是以列舉為限,因為學校從前只教他們看文義。

     長久以來,一些有識之士指出我們法學教育的某些缺憾,不幸,陳年宿疾這麼荒唐又嚴重的判決,有如花博的煙花展示在世人之前,讓人沮喪到說不出話來。我想不必那麼洩氣,有道是:「山窮水盡疑無路,柳暗花明又一村」,至少我是這麼希望的。(作者為世新大學客座教授,哈佛大學法學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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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 評-阿扁要坐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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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11-12 中國時報 【本報訊】

     有些事,宛如命中註定,跑也跑不掉,躲也躲不了,而且還是大家都知道的結果,只是時間早晚的問題罷了。阿扁要坐牢,就是最好的例子,在最高法院宣判後,他成為民選總統入獄的第一人,已是不爭的事實。

     從官田的佃農之子、國會的政治明星、首都的民選市長到凱道的國家元首,陳水扁一路都在寫歷史。如今隨著龍潭弊案的三審定讞,他也再度將自己寫入歷史;只是這回以貪腐敗德做註腳,顯得無比諷刺和不堪。

     其實,多數人對於這樣的發展並不訝異,甚至可以說,等待多時。因為自扁案爆發迄今,台灣的社會氛圍早已從震盪、紛擾逐漸走向平靜。凡是理性的人都明瞭,那個第一家庭是如何貪婪成性,進而落至面對牢獄之災的地步。

     如今,最高法院的判決證明,無論是曾經手握最高權力之柄,或是集榮華富貴於一身,在被司法揭開收錢黑幕後,都將步上身敗名裂的後塵。即使做過總統,撈到億萬家產,最終仍難逃階下囚的命運。

     扁家弊案還沒劃下休止符,但不管是失望感傷,或欣喜振奮,都將隨著阿扁的入監服刑、年底選舉的揭曉而慢慢淡去。如果仔細體會,那就是台灣社會自我癒傷的能力,即使有挫敗也不絕望,懂得從復健中重生。

     對台灣而言,「阿扁要坐牢」是一面巨大的鏡子,政治紛爭或許不會止歇,但民主的韌性和成熟會逐漸體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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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論-貪汙豈容曲解 扁珍都將入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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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11-12 中國時報 【本報訊】

     五都選舉前夕,扁家弊案接連判決,除二次金改案一審無罪,引爆社會嘩然,昨日最高法院就龍潭購地弊案、陳敏薰人事案三審宣判,前總統陳水扁、吳淑珍夫婦都分別被判刑十一年及八年之刑期,陳水扁夫婦都將發監執行。擾嚷台灣社會二年多的扁家弊案,終於有了第一波的結果,這同時也預告,中華民國將出現第一位坐牢的前民選總統!

     最高法院的三審判決,認定陳水扁、吳淑珍夫婦有罪理由簡單明瞭,根據貪汙治罪條例,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罪,只須收受金錢或財物,與其職務有相當之對價關係,即已成立,且包括假借餽贈等各種名義之變相給付在內。至於是否有對價關係,則要從職務行為的內容、交付者與收受者之關係、賄賂之種類、價額、贈與的時間等客觀情形加以審酌,「不可僅以交付的財物名義為佣金或餽贈,就認為與職務無關,而無對價關係。」

     最高法院進一步指出,所以「職務上之行為」,是指公務員在其職務範圍內應為、或得為之行為而言,只要該行為與其職務具有關連性,「實質上為該職務影響力所及者,即屬相當。」

     看到最高法院的判決書,二次金改一審法官周占春能不汗顏嗎?周占春跳躍法律,直接從憲法明定的總統職權,罔顧陳水扁夫婦收受賄賂的事實,甚至為扁開脫,指扁介入金改雖是僭越了總統職權,但介入不是憲法所定總統的職權,所以就無所謂違背職務的行為,即然如此,就不是犯罪行為,既非犯罪行為,連洗錢罪都不能成立。

     如果最高法院法官也同意周占春扭曲法律的看法,龍潭案哪裡還能定扁珍夫婦的罪呢?因為龍潭購地案和陳敏薰人事案,更不屬總統的職權,從而發生的洗錢也無罪,還好,台灣大多數法官肯定不像周占春,法律條文讀得通透,也不像周占春以一己私心與政治立場之所好,無視是非。陳敏薰人事案衍生的國內洗錢部分,最高院法官同樣判決吳淑珍有罪,刑期一年二個月,減刑為七個月。

     法官也是選民,必然會有其對政治人物或政黨的好惡,但是,做為社會正義的最後守門員,法官獨立判案的專業更重要。周占春的判決,讓民進黨人都無法苟同,前立委林濁水毫不避諱,直言周的判決見解有誤,林濁水同樣從憲法指正周占春的謬誤,修憲後,總統對行政院長的「提名權」已變成「任命權」,甚至任命之後還有免職權,當然不是虛位總統。尤其是,總統還可以召開國家安全會議,決定國家全安大政方針,經濟、財政都可能是「大政方針」之一,豈可謂總統「無權」!

     最高法院對龍潭案與陳敏薰人事案的判決定讞,已經為二次金改上訴二審提供最佳的法律後盾,這個案子不僅是針對陳水扁夫婦而來,最重要的,台灣史無判例的總統貪汙案,必須確立一個嚴格不容退讓的標準:總統,有再大的權,就是不能貪汙。這麼簡單的道理,不是任何法官扭曲法律見解能改變的。

     無可諱言,扁案是近年震動台灣社會的最大弊案,多數淳樸的民眾,很難相信、遑論接受,居最高位者,竟能動輒以億計的價碼,從各種管道收取金錢,台灣司法辦過不少貪官或民代,就是沒碰過總統的弊案,加上台灣政治藍綠對立嚴重,如何處理扁案確實一個棘手的難題,然而,大是大非當前,從偵辦到審判,只有秉持唯是非論是非,才能心無恚礙。

     最高法院對扁家弊案中的兩案三審定讞後,扁、珍即將入監服刑,陳水扁曾提出他要入監也要到高雄,吳淑珍的情況比較特殊,根據刑事訴訟法,現罹疾病恐因執行不能保其性命者,得將受刑人送入醫院或其他適當處所。過去也曾有重症者在家服刑的前例,吳淑珍不良於行是否謂之「重症」,容或有不同看法,但不論如何,前第一夫人的身體狀況絕對是執行時,必須考慮的重點。

     陳水扁曾是台灣人民一票一票選出來,主政八年的國家領導人,這場漫長的訴訟,非關藍綠,其實舉國皆傷!然而,這也才只是後續一連串弊案終審判決的起步,不論我們喜歡與否,扁案未來還會持續牽動台灣政局與人心好一陣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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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水扁已成定讞罪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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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報╱黑白集】 2010.11.12 03:07 am 
 
陳水扁已不再是刑事被告,而是三審定讞的貪汙罪犯。

這是中華民國憲政史上的大事,我們對總統成為貪汙罪犯深感遺憾,但也認為,國家司法能審判貪汙的總統而終告定讞,這是國家憲政上的重大標誌。本案體現了「總統犯法與庶民同罪」的法治精神,在政治上足為亂臣賊子戒,在司法上更猶如打通了任督二脈的里程碑。

最高法院將五案分割處理,龍潭案、陳敏薰案定讞,國務機要費案、南港展館案及國外洗錢案發回更審,這是明智之舉,此亦本報社論在進入三審時所表達的期待。部分案件先定讞,不致使正義遲到,這是應然之理;而既已定讞,陳水扁將發監執行,即無為是否保釋而爭執的餘地,可免去無謂的政治風波,使社會早日跳脫扁案的夢魘,實屬幸事。

對龍潭購地案,最高法院認為:「所謂職務上之行為……祇要該行為與其職務具有關聯性,實質上為該職務影響力所及者,即屬相當。」對於陳敏薰案,三審認定,扁珍係屬「公務員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若與周占春所稱「非屬憲法列舉之總統職權」,「只是逾越了總統職權」相對照,高下正誤,判若雲泥。

陳水扁以「台灣之子」崛起,不知矜惜自愛,失德亂政;先是受人民制裁於投票箱前,使民進黨失去了政權;如今再被法院定讞為貪汙罪犯。這是陳水扁與民進黨的悲劇,卻是民主憲政的表徵。足以證明:民主法治可以造就一個總統,也可使不肖的總統變成階下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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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了解法條的社會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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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11-10 中國時報 【簡文鎮】

     我在司法實務界工作了二十幾年,承辦了不少貪瀆案件,始終被三個問題困擾著。想不到這次引起國人重大爭議的陳前總統涉及二次金改弊案被判無罪,也同樣的出現這三個問題。

     第一個問題是,司法人個人的價值取向與司法專業孰重的問題。司法人也是社會的一員,難免或多或少,或顯或隱的有個人的價值認同。但是司法人由於受過嚴格的法學教育與訓練,必須依據法律及證據論斷是非曲直,原則上應該是不會受到個人私領域價值認同的影響。但是如果個人的價值取向超越了司法專業,則在法律的適用上,自然會牽強地解釋條文,在證據的論斷上,也會出現許多脫離情理的地方。

     第二個問題是,司法人是否已盡責地對法律條文賦與正確的社會意義。成文法的法律雖是以條文的方式出現,但實質上法律是一種以社會為基礎的整體規範,仍然不離民眾共同的認知標準。解釋法律不宜僅在一個條文的字義上打轉,還必須衡量整個法律精神與立法意旨之所在。公務員職務之範圍是否以憲法、法律明訂為限,目前實務並不採肯定之見解。這是因為公務員種類繁多,不是有限的法律條文所可完整規範的。因此職務上之行為,除了行政規章或機關內部規定外,事實上對該行政處分有影響力的職務,不管主辦、協辦、會辦人員,或上揭人員之直屬長官,其所為在法律與情理上,都應該認為是公務員職務上之行為。

     總統貴為國家元首,如同單位首長,為全體公務員表率,其收受賄賂指示下屬公務員違背其職務,違法性更為惡劣,應當成立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司法人如一昧以憲法與法律未規定總統有准許金控合併權限,而認非總統職務之行為,顯係對現行憲政體制忽視,也不合於司法人賦與條文社會意義的使命。

     第三個問題是,司法人是否真的瞭解官場收賄文化的精髓。收賄與違背職務的對價關係真的那麼難以認定嗎?一般司法人常以供述性證據形成心證,但行賄者與受賄者在對價關係的供述上,有共同的利害關係,所以互相避重就輕是常有的事。但對價關係的認定並不以行賄者、受賄者的供述為限,其他客觀證據,比如交錢的方式與目的、當時行政處分程序的進行、所有時空背景等等,都在審酌之刑。司法人在以證據論斷有無對價關係時,必須受限於經驗與論理法則,並非可以漫無限制的自由心證。

     如果合議制的三位法官,在二次金改弊案對對價關係的認定,一般民眾都認為違背經驗與論理法則,不合乎國人的法律感情,那就有必要考慮陪審團的制度了。畢竟陪審制度是防止法官濫用自由心證的一種有效制度設計。

     (作者為台中高分檢檢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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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筆記/司法為誰而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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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報╱王文玲】 2010.11.10 02:29 am 
 
總統被控貪汙,無論發生在那一個國家,都是天大的事。有些人是稍有跡證即自己請辭下台,有的是政黨自清,人民罷免;而當政治責任無法釐清時,司法如何裁判更顯重要。

司法怎麼審理總統涉嫌貪汙案?二次金改的一審判決告訴我們:要嚴守「罪刑法定主義」,不能類推解釋總統的職權,否則就會成為侵害人權的幫凶;同時,也要嚴守證據法則,必須充分證明「對價」關係。用這樣的標準,沒有監聽或白紙黑字收錢喬事情的內容,幾乎無法證明犯罪。

一番判決措詞義正詞嚴,實則如脫離現實的化外文字。罪刑法定主義是為避免非法的懲罰,而不是給脫法者的護身符。這次判決,對於總統「虛位」的學理解釋,朝野政黨和人民都不相信;因為實際的憲政運作,是大家幾乎要求總統「全都管」。更何況,管不管是一回事,有無仗恃職權要錢又是另一回事。憲法規定的總統職權,和犯罪所用的職權,不能簡單二分或等同。把總統以實權索賄的行為論為貪汙,不叫類推解釋,而是符合實情的解釋。判決把總統當一般科員論職權,才是小看了總統。

這次判決,更小看總統與財團的曖昧互動。以總統的身分,需要像建設課員或警察自己出馬,直白向店家索討通關或保護費嗎?企業家想透過權力核心達到所求,得找人牽線、布局、探門道,以何名目送錢,事前事後如何布局,手法一定經細膩推敲。豈會如判決所說,財團為金改送總統鉅款,是雙方對總統職權的誤解?

刑法存在的目的,不只在保護個人人權,也在維持公益。司法審判,無論在法條解釋或證據的認定上,都要兼顧,才不會失之偏狹,反成袒護個人的幫凶。司法究竟為誰而存在,請法官自己想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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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審判?依民意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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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晚報╱社論】 2010.11.09 02:04 pm 
 
陳水扁的二次金改收賄案,周占春的無罪判決一出,輿論譁然,不滿的民眾甚至向法院丟雞蛋抗議。畢竟,陳水扁家族的貪腐事蹟斑斑,國務機要費等四案的一、二審皆判了重刑。周占春的判決理由令很多人不解,難怪民意翻騰不已。

民意憤怒,學界也針對周占春「獨特」的法律見解提出各種評析,認為他對憲法的總統職權有所誤解。這些都顯示,法院的判決會受到社會公評。不過,向來表示不干預司法的馬總統在此時開口說話了,認為司法不可「悖離人民」。此言卻激起了反向的漣漪,有人認為,按這種說法,以後案件審判不待司法,交民意調查就好了。檢方則說,不排除在收到判決書前就先行上訴,又強調上訴與馬總統談話無關。

這些後續的發展,真是無事惹塵埃!檢方依職權本來就可上訴,大可針對一審判決書中違法判決之處,嚴正提出反駁;現在卻在輿論氣氛中強調「不排除收到判決書前就上訴」,討好民意的心跡明顯,然後又撇清與總統談話無關,每個動作都是畫蛇添足。總統府事後聲明,總統談話非針對個案。不針對個案,那是針對什麼?國家元首的發言,讓「詮釋權」落在紛擾的社會氣氛中,只怕更添爭議。

司法判決屢生爭議,突顯司法改革不能再等。但司改必須要回到制度的正途,才能立下威信。如果有任何一絲可能受外力左右的縫隙,則當民意如流水,司法會站不穩立足點。當年美國足球明星O. J. 辛普森的殺妻案,審判過程輿論沸騰,種族對立因而激化,華裔鑑定專家李昌鈺亦參與辦案。最後無罪判決出爐,不是因為證明了兇手另有其人,而是現場證據不足以將辛普森定罪。民意不服者眾,但司法案件,依法審理、依法判決的原則如銅牆鐵壁,沒有一絲空間讓是否悖離民意的說法滲透進來。人家的司法威信,是這樣一點一滴奠定起來的。

台灣的司法環境的確糟糕,馬總統應一以貫之堅定督促改革前行,若任由眾聲紛擾入侵,司法獨立永遠是空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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扁無罪? 貽笑國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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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戰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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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報╱林志潔/交大科法所助理教授、台灣透明組織法制改革部主任(泰國曼谷)】 2010.11.09 02:56 am
  
筆者現於曼谷參加國際透明組織年會及第十四屆全球反貪腐大會,所羅門群島與巴布亞紐幾內亞代表在大會上直接詢問台灣前政府金援外交醜聞,控訴金援造成該國嚴重貪腐,請教台灣處理現況並請求協助取得相關資料。

我方代表團雖感難堪,但立刻回應金援醜聞發生於前總統任內,現已深自檢討。案件被告有的已遭判刑,有的仍在偵查,許多資料不能公開,未來偵審終結,將盡力為兩國取得所需資訊;至於前總統所涉各類貪汙已被起訴,顯見我國肅貪決心。

不料晚間察看台灣新聞,二次金改所有被告第一審均無罪,震驚之餘又感羞愧。

台北地院認為陳水扁雖接受鉅額金錢,但金改不屬總統職務範圍,故不構成「違背職務賄賂罪」,此見解確值討論,因限時限量的二次金改可是扁的重要政策。何況法院即便不認構成賄賂,也要檢討是否構成「以職務詐取財物罪」。依一審邏輯,金控併購並非總統法定職務,然則「誤使金控們以為總統有此職權而送錢」,豈非使人陷於錯誤而為詐欺?總統明知收錢有利益迴避問題,亦違反政治獻金法,竟違反法令、圖自己和金控不法利益,亦應檢討是否構成「非主管職務圖利罪」。

惟這倒非法院第一次做出「職務外的利益交換不算貪汙」的見解。前交通部長郭瑤琪收受南仁湖集團的「茶葉罐裝現金案」,司法亦以招標並非郭職務範圍,郭未進行個案干預、純收受餽贈為由,判決郭不構成貪汙,顯見法制面也有問題。

我國法對貪汙始終停留在「一手交錢、一手交貨」的古老式對價關係中,未與時俱進。狹義的對價概念使得貪腐隨著時間越長、職務的不明確性越高,上下其手空間越大。

基層公務員職務單純,收錢後易證明對價成罪,政務官和總統往往無明確職務內涵,反可大肆撈錢。行賄與收賄間常有曖昧地帶,二次金改已算是「人贓俱獲」(兩造均坦承收錢與送錢,只是主張是政治獻金)。許多利益輸送,以各種曲折迂迴方法為之,如透過政治人物親屬進入企業擔任董事等,更難證明有對價關係,落後立法加上保守司法,大開政商勾結之門,加速貪腐。

台灣防貪法制如不痛切檢討,無法落實社會正義,更貽笑國際。除應仿美國聯邦刑法、儘速訂立「因職位收受餽贈罪」外;亦應修改「旋轉門條款」,避免企業以私人職位賄賂公務員及親屬;擴大沒收追徵制度,避免不法所得全球洗透透;訂立貪汙犯罪量刑準則,避免各地各審對同一事實做出天差地遠的量刑;修改財產申報法、政治獻金法、與財產來源不明罪,避免公務員動輒以政治獻金作為收賄正當化事由;儘速成立廉政署,自教育、政風、偵查各方面反貪,以免台灣成為貪腐溫床,拖累國際競爭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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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水扁一審判無罪 怪罪馬英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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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醒報╱記者蕭介雲╱台北報導】 2010.11.08 04:19 pm 
 
法官周占春一審判決陳水扁二次金改案無罪,卻引發部份民眾批評馬總統無能,總統府發言人羅智強今天受訪時表示,馬總統不會濫權干預個案,並會一步步推動司法改革。一名黨政人士強調,民眾如果因此支持清廉零分的民進黨「實在說不通」。但有資深法界人士指出,馬總統固然不該干涉司法判決,但是他司法改革抓不到重點,怪他也是有理。

周占春這項判決,無疑為司法改革投下一顆震撼彈,檢察官已決定提起上訴,法律攻防將進入二審階段。近日來媒體論壇多篇投書已可顯見,這項判決與社會一般期待有著巨大落差,也凸顯司法改革的必要性與急迫性。

針對部份民眾投書且甚至批評馬總統執政無能,包括有人發動「罷投」的弔詭情形,羅智強受訪時指出,馬總統當初勝選不也是大家希望總統不要濫權,可以還給司法獨立審判空間?在制度上,總統承擔司法改革責任是無庸置疑,並會與立法、行政、司法部門平台進行合作。

針對個案部份,羅智強表示,總統一向力守憲政分際,不會濫權干涉司法個案,這也是民主憲政國家運作的常理,但可能部份民眾因為過去的經驗,會想像總統是可以干預個案的,所以會有這樣的反應。

羅智強特別指出,相較於看不見民進黨執政時期無任何司改成果,馬總統上任後,一步一步推動速審法、刑事訴訟程序變革、筆錄電腦化系統以避免侵犯人權,並提名檢察總長黃世銘推動正己專案,下一步就是法官法的立法,並要建立不適任法官的退場機制,以改進現行司法制度的缺失。

「很奇怪,如果民眾因為法官判陳水扁貪污無罪,卻去責備明明是清廉度第一、尊重司法的馬總統,實在很荒謬。」一名黨政人士受訪時強調,「馬總統一向用很高的標準自我檢驗,民眾如果因此罷投五都或是支持清廉度零分的民進黨,實在講不通。」

資深法界人士受訪時強調,「就阿扁案遷怒馬總統是不對的。」但他也表示,馬總統上任迄今,司法改革似乎是零分,筆錄電腦化也有相當爭議,受到檢察官很大的反彈。他該被罵的是不應以民粹方式推動司法改革,而應凝聚專業、成熟意見後,再去徵求社會的共識。

他也指出,周占春此案的審判,最嚴重的是判決與社會觀感不符,以及審判長的獨斷已嚴重破壞法官合議制精神,此情形與兒童遭性侵案、蕭仰歸關說案如出一轍,同時曲解法律條文,形同「先畫靶再射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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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世銘:法官見解「茲事體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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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戰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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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11-07 中國時報 【王己由、秦蕙媛/台北報導】

     二次金改案一審判決扁珍等廿一位被告全部無罪,檢察總長黃世銘昨日表示,北院合議庭認定金改非屬總統法定職權,判決扁珍收錢無罪的見解「茲事體大」。

    為免影響目前上訴三審的國務機要費等扁家四大案,已指示特偵組先調閱相關卷宗資料進行研究,在最短時間內作成是否提出上訴及撰寫上訴理由的決定。

     判決書中指扁行為與馬英九插手機場手推車更換等事件並無差別,馬總統低調不回應,但行政院長吳敦義卻非常不以為然,強調馬是出於對人民的關心,沒有從中獲取一毛錢,但是陳水扁拿人好幾億的錢,把公營金融機構弄給民營機構。

    吳敦義表示,行政院尊重三位法官的判決及見解,但恐怕會有民眾對這種判決不能心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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