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彼亦人子/逃學逃家少年 不許「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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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報╱記者王文玲/台北報導】 2009.08.01 04:08 am 
 
經常逃學逃家的少年虞犯,被送進少年觀護所收容或少年輔育院施以感化教育,大法官認為這種作法形同羈押監禁,昨天作出第六六四號解釋,宣告少年事件處理法相關規定違憲,最遲一個月內失效。

司法院長賴英照昨天親自舉行記者會,說明本號解釋是大法官首次針對保護少年人格權,所作的重要解釋。

賴英照表示,國家應該把逃學逃家的少年虞犯,安置在適當的福利或教養機構,保護他們,讓他們享有一般的學習及家庭環境;現行的收容及感化教育屬於「拘禁」,不符比例原則,更違反國家保障少年身心健康發展的意旨。

少年事件處理法規定的虞犯有七種,除了經常逃學逃家,還包括出入少年不當進入場所、吸毒或施打迷幻藥等。大法官認為逃學逃家的少年沒有犯罪,就不應「關」進少觀所或少輔院,少年事件處理法相關規定明顯違憲。

至於其他類型的少年虞犯,法官是否可以裁定收容或命入少輔院施以感化教育,大法官並未作解釋。

目前逃學逃家的少年虞犯中,各地法院裁定收容的有卅六人,接受感化教育的有八十人,司法院已通知各地少年法庭立即處理;收容中的少年將責付家長或安置於適當機構,接受感化教育的少年則重新評估給予保護管束,或送教養機構輔導。

本件解釋是由高雄少年法院法官何明晃提出聲請。

一名國中少年經常蹺課流連於網咖、廟會陣頭、電子遊藝場,與不良少年為伍,家人無力管教,學校也不希望影響其他同學,就把他移送少年法庭。

何明晃法官認為這名少年未犯罪,收容、感化制度未盡保護少年的目的,聲請釋憲。

少年事件處理法規定,法官審理少年事件,最長可將少年收容六個月,感化教育最長為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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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 把邊緣少年再推火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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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報╱魏寬成/教誨師(屏縣竹田)】 2009.08.05 04:12 am 
 
「少年宜教不宜罰」是貫穿整部少年事件處理法的核心價值,即便是接受感化教育的少年收容人,其處遇亦需以教育矯治為基礎。自由的剝奪從來就不是其目的,而是伴隨特殊教育輔導及調整其成長環境而生的不得不之惡。

社會瀰漫嚴重的迷思:機構性(圍牆內)處遇違反少年的最佳利益,非機構性(圍牆外)處遇較符合少年成長的最佳利益!或許是大法官們將參訪少輔院後與正常的家庭環境比較而發出感嘆,但何不深入瞭解這群逃家、逃學少年其家庭情況、居住環境、在學校遭受的對待及目前福利體系所無力處理的問題等社會事實,或許在理解少年事件問題時就不會如此固著。

逃家、逃學少年極大原因是家庭功能喪失,如隔代教養、單親家庭、暴力家庭甚至犯罪家庭,學校教育更是奢求、被安置機構拒收等。虞犯少年被施以感化教育者,係少年事件處理程序已彈盡援絕,例如假日生活輔導、安置輔導、甚至親職教育輔導都用盡。少年接受機構處遇或許失去自由,但對避免少年非行繼續惡化而言,整體評估後,或許是少年最佳的利益。

在我國福利服務體系尚如此無力,少年的原生家庭與學校教育功能無法發揮之時,冒然將感化教育廢除,無異讓少年的最佳利益衡量減少一項選擇。問題的癥結在於感化教育的內容是否符合「少年宜教不宜罰」,以及其他保護處分是否符合少年之最佳利益。若純以法律概念結合自由剝奪來看待,被施以感化教育的少年,當然無法通過比例原則的檢驗;但如果關注少年所處真實的社會脈絡及處理少年事件的核心價值,恐怕會有大相逕庭的結果。

釋字第六百六十四號解釋究竟解決了法律邏輯的矛盾,還是這群邊緣少年的真實問題?棘手的是,少年未來可能在屢次的保護管束過程中,無感化教育可以暫時讓他們脫離促發非行的環境,原來的環境又無力獲得調整及改善,少年將會因為更嚴重犯罪行為而進入少年刑事事件。此時不存在少年被剝奪自由處分的疑慮,但這是否就是我們所期待的少年最佳利益的樣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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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筆記/「男孩A」與「A男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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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報╱張佑生】 2009.08.02 02:41 am 
 
大學指考和二次基測成績陸續公布,照例是幾家歡樂幾家愁。有意思的是,全國大學指考各類組只有一份榜單,「榜首」照說應該只有一位,但現在各縣市和各校各類組的最高分,也都被為稱「榜首」。撇開「語言膨脹」的問題不談,這麼一來,可說是「皆大歡喜」,大家都是學業成績的A男/女孩。

大學指考分發,新設未達最後百分之五不得登記的門檻,在八萬七千三百五十八名考生中,有近八千人因此無法登記。想念大學卻不得其門而入的青少年,將何去何從,媒體追蹤報導的興趣一向不大。但在現實社會中,不想或不能升學的青少年,有時以令人震驚的方式引起人們注意。

台中縣太平市十七歲少年,亂刀殺死另一名少年,再拖至百公尺外的草叢棄屍,還要求其他人別插手,表示覺得終於「出了一口氣」。或者,剛從國中畢業的少年,率眾到另一名少年家中尋仇,逼得對方家長下跪求饒,過程還自拍成影片PO上網。這些都是發生在過去一個月內的事。

對於經常逃學、逃家的孩子,少年法庭不能再裁定將他們收容到少年觀護所,或施以類似監禁的感化教育。近日大法官作出第六六四號解釋,宣告少年事件法規定,對少年虞犯的收容及感化教育「違憲」,一個月內失效。聲請釋憲的高雄少年法院法官何明晃說,孩子曾告訴他,在感化院,只是度日等死。

最近有部描述少年犯罪服刑後尋求新生的電影「心靈鐵窗」,英文小說名為《男孩A》,按照《少年事件處理法》的精神,用代號稱呼他。各界在為寒窗苦讀、金榜題名的A男/女孩喝采時,請別忘記困在鐵窗裡的男孩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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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憲以後…少年輔導何去何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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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報╱林泉利/教(北縣新店)】 2009.08.02 02:41 am 
 
大法官宣告逃學逃家的少年虞犯送感化教育相關法律違憲,這樣就了事嗎?筆者以為,這雖解決了青少年的人權,接下來的問題會更嚴重,因為這些青少年的「輔導」何去何從,成了新的課題。

青少年不喜歡學校,這絕對是教學機構教學上出問題。如是中輟,地方教育、社會局處等單位應有一套「安置」機制,或技能學習,或品德陶冶;如僅是逃課,學校絕不能「視若無睹」,或「一除為快」,相關單位應及早規劃每所學校都應有一兩個「回心轉意」輔導班級,當訓導「學務」、輔導兩處室有心把這些孩子留在校內「循循善誘」後,蹺課孩子少了,問題就不會延伸到社會。

希望教育單位檢討教改時,不要只注意「升學制度」的調整,請多關心一下那些因為某些原因而不喜歡讀書的孩子。當學校的問題少了,社會的問題不是一勞永逸的消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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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眼/資源不及邊陲 難題未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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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報╱記者王文玲】 2009.08.01 04:08 am 
 
大法官昨天作出六六四號解釋,打開逃學逃家少年收容感化牢籠,但社會準備好接納這些少年了嗎?

把沒犯罪、逃學逃家的少年收容、感化合理嗎?大法官黃茂榮的意見,就足以代表。黃茂榮認為,收容好像羈押,感化教育等於執行有期徒刑,可以因為兒少福利機構輔導沒有效果、或家長同意,就剝奪這些少年的自由嗎?

大法官認為,偏差少年需要更多資源挹注與關懷;然而少年向來居於矯正系統邊陲,少子化後,偏差少年人數減少,少年沒有獲得更好對待,反因少觀所合併減縮,得和成年犯比鄰而居,偏差愈來愈大。

這不能只怪法務部,監所超收嚴重,少年資源都被成年犯吃掉了,現在大法官要將他們回歸社會,交給像家的安置機構協助他們回頭,這樣的期待可能嗎?如果國家資源不多分配給這些還未步上犯罪的少年,只是使問題循環而已。

逃學逃家的偏差少年沒有投票權,沒有人為他們說話,大法官的解釋能幫他們找到一個安頓的所在嗎?執政者得多加把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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