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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dn城市政治社會公共議題【審判審檢警調】城市/討論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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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再告侯寬仁 藍委支持追求司法公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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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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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6-08 新聞速報 【中廣新聞/程平】

    馬總統循檢察系統控告特別費案承辦檢寬官侯寬仁偽造文書不成,現在決定跳過檢方,直接向法院聲請審理,對此,國民黨立委吳育昇認為,馬總統是為彰顯司法公義,避免民眾會受到檢察官不公平的對待,國民黨立委趙麗雲也說,會尊重馬總統追求真實的核心價值,不過還是應該儘速推動修正刑法第一二五條,讓法律來對濫權起訴,及有疏失的檢察官做出約束。

    馬總統控告侯寬仁偽造文書,就算檢方認定不起訴,還駁回再議聲請,但馬總統還是不放棄,現在要直接向法院聲請審理,對於馬總統的堅持,國民黨立委吳育昇表示支持,還說這是為彰顯司法公義,要讓違法檢察官受到法律制裁。

    為了避免檢察官濫權或不作為,因此提出刑法第一二五條修正案的國民黨立委趙麗雲也說,尊重馬總統追求真實的核心價值。

    趙麗雲並表示,刑法第一二五條修正案雖然趕不及用在馬總統的訴訟,但推動此項修法,卻能對一般百姓在司法上的公平正義,有更多的保障。

馬英九告侯寬仁聲請交付審判 若裁定視同起訴
2009-06-08 新聞速報 【中廣新聞/杜大澂】

    總統馬英九控告高檢署檢察官侯寬仁製作筆錄不實,雖然台北地檢署處分不起訴,馬英九聲請再議也被駁回,不過,基於原則問題,馬英九委託律師再聲請交付審判。台北地方法院今天表示,合議庭目前還沒有做出裁定,但假設裁定交付審判,視同起訴,只是以往裁定交付審判的機率,都相當低。

    總統馬英九涉及特別費案,獲判無罪確定,但認為將他起訴的侯寬仁製作筆錄不實,因此,控告偽造文書。全案檢方處分不起訴,經過聲請再議,仍被駁回,基於原則問題,馬英九再委託律師聲請交付審判。

    台北地方法院發言人黃俊明表示,今年三月已經受理案件,合議庭目前還沒做出裁定,但如果裁定交付審判,視同起訴。

    不過,黃俊明指出,裁定還沒出爐,現在要講交付審判還言之過早。黃俊明說,由於檢方調查有把關機制,因此,從以往經驗來看,裁定交付審判的機率,其實並不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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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總統告侯寬仁 法院駁回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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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報╱記者蘇位榮、蕭白雪、張宏業/台北報導】 2009.08.20 02:51 am 
 
總統馬英九控告檢察官侯寬仁偵辦其特別費案時筆錄不實,涉嫌偽造文書,經檢方不起訴後,馬英九向台北地方法院聲請交付審判,遭駁回定讞。不過,法官認為侯雖沒有偽造文書的故意,仍應為筆錄不實負行政責任。

法官在裁定書中指出,侯寬仁在偵訊證人吳麗洳時,「經常以自己主觀的認知,要求吳麗洳選擇承認與否,這種方式對於法院發現真實的目的,自有妨害」、「實非職司追訴犯罪、維護人權的司法人員應有的態度」。

對法院駁回交付審判,馬的律師宋耀明表示,既然循司法途徑不可得,只能從制度去尋求改進方式。

馬英九被控貪汙的特別費案經判決無罪確定後,馬英九認為當時查黑中心檢察官侯寬仁偵訊證人台北市政府秘書處總務組組員吳麗洳時,筆錄記載不實,斷章取義,因而向檢方控告侯偽造文書,經不起訴後,再向高檢署聲請再議,仍遭駁回。馬不服,今年三月再向台北地院聲請交付審判。

台北地院昨天駁回交付審判聲請。法官認為,吳麗洳的筆錄雖然經審判特別費案的法院勘驗,證實與證人實際的回答不符,筆錄因而沒有證據能力,但這不必然構成偽造文書罪,而是要看被告主觀上是否有犯意。裁定指出,侯寬仁偵訊吳麗洳的筆錄,記載內容過於簡要,並非侯自行編造,而且筆錄曾經過吳麗洳閱覽後簽字,吳麗洳當時對筆錄內容並沒有異議。

法官指出,侯寬仁並「不是筆錄的製作權人」,不能成為刑法公務員偽造文書的犯罪主體;況且筆錄的誤載在司法實務運作時有所見,不能因偶一發生的錯誤,就指摘侯寬仁主觀上有明知不實而登載的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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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總統:告侯寬仁 非個人快意恩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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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dminton

2009-06-16 新聞速報 【中央社】

     總統馬英九控告檢察官侯寬仁製作不實筆錄一案,總統今天說,他是抱著悲天憫人的心情做這件事,不是個人快意恩仇,不管提告成或不成,都已達到效果,「一定會走完這個程序」。

     馬總統針對侯寬仁偵辦特別費案涉嫌製作不實筆錄提出告訴,但全案不起訴,聲請再議也遭駁回,總統於今年3月透過律師聲請交付法院審理,但合議庭至今尚未裁定結果。

     馬總統上午接受中央社專訪,強調他之所以提告,是要讓檢察官有檢討的機會。

     外界質疑總統竟然控告一個檢察官,馬總統強調,去年1、2月間提告時,他還不是總統,「所以這不是總統告檢察官,而是一個候選人,等於是一個人民」;「我不是在總統任內告的啊」。

     總統也強調,他一定會走完這個程序,如果停下來的話,他就是鄉愿。他同時將會要求雙管齊下,從行政部門、法務系統開始檢討,減少製作不實筆錄的可能性,進行改革。

     馬總統向中央社表示,將來不管提告成或不成,效果都已經達到了,為了就是要凸顯這個議題,讓大家知道這是一件不公平的事情;提告不是為了個人,也沒有任何個人的利害,尤其是他已經贏了訴訟、贏了選舉。

     總統說,他會有這種遭遇,相信也有很多人有類似的遭遇,因此他是抱著悲天憫人的心情在做這件事,不是個人的快意恩仇。

     馬總統指出,由於法院審判主要是以檢察官製作的筆錄為準,當初接連二審都認為侯寬仁製作不實而不採信,這非常嚴重,檢察系統不能不檢討。他強調,他以前做過法務部長,曾經領導過檢察官,和檢察官站在同一條陣線,但「我不能夠護短,我反而有這個壓力,這一點很多人不能夠理解」。

     關於司法改革,馬總統表示,包括人權的保障、裁判的品質、司法的公正,都還有改進的空間,將會進一步跟法務部長王清峰、司法院長賴英照一起檢討,司法改革、肅貪、促廉都是他任內要推動的工作。980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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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堂不撤守 個案正義 制度正義的起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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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dminton

2009-06-15 中國時報 【■陳長文】

     看到部分評論者批評馬英九以總統身分,對侯寬仁不實筆錄乙案向法院聲請交付審判。筆者感慨,制度不成熟尚在其次,觀念不成熟才是法治最大的挑戰。

     大家不妨想想,如果馬英九沒有總統身分,可不可以向法院就該案聲請交付審判?如果答案是肯定的,那為什麼,變成總統後的馬英九,就不可以了呢?這隱含一種「總統之尊」的封建迷信,而這種封建想像,就是法治的觀念待突破的一道關卡。或謂總統應關心制度的改革而不是個案。制度和個案何時變成了對立的兩個元素?制度的目的不就是實現個案正義嗎?而從歷史經驗來看,個案正義的落實,往往正是啟動制度進步的重要觸媒。

     侯寬仁筆錄不實,牽動的不只是個案的筆錄不實,也非單一檢察官的筆錄不實,而是整個檢察體系與檢察制度缺乏約束檢察官「誠實製作筆錄」的機制。如果馬英九害怕批評,不敢聲請交付審判,在未窮盡該行的「法律程序」即縮手退卻,那麼,連個案正義都無法實現,如何給不肖檢察官當有的警惕,還奢談「制度改革」?

     二○○七年二月十三日,侯寬仁以「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起訴馬英九,該罪名可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罪刑不可謂不重。然而,以如此重罪起訴他人,侯寬仁用的是什麼樣的「嚴謹方法」呢?

     當證人回答:「這我不清楚」,而筆錄上卻記成「是沒錯」;當證人回答:「我從未想過這樣的問題」、「完全忘記了」,筆錄上都變成「是的」,並作為起訴的依據。如果大家印象還在,當時這些錄音與筆錄的比對在媒體呈現時,是多麼令人驚懼!

     這不只引起社會批評,台南地檢署檢察官即對侯寬仁起訴馬英九,作出「牽強附會,羅織罪名」的重話批評。而法官在判決書更罕見地以「實務上未見」、「擅自詮釋而曲解」作出嚴厲的指摘。如此嚴重案件,難到不應該透過交付審判的程序,追明其間真相與法律責任嗎?

     而更重要的是,該案在當事人提出告訴後,檢察機關先後對侯寬仁作出不起訴處分並駁回再議。所有的程序都在檢察官的「圈內」進行,實難不招致官官相護的質疑。這也是為什麼應該也必須向法院聲請交付審判的緣由,透過法院,是打破檢察官同僚相護的可能性,並釋清外界質疑的最好方法,也是促使檢察機關檢討改革的希望。

     而這也點出了另一個制度問題:再議的權力應歸屬於那個機關?在侯寬仁筆錄不實案,馬英九是基於受害人的立場提出告訴,故而有「交付審判」,尋求檢察官以外機關的申訴機會。但其他的情形卻可能連這樣的救濟措施都不可得。最明顯的例子就是在謝長廷特別費案中,侯寬仁對陳雨鑫的不起訴處分。

     在陳雨鑫涉案情節部分,其使用他人發票的情形是明確的,其金額二萬餘元,在其他的貪瀆案件,這樣的金額也足以被訴,但檢察官卻以通常用在「微罪不舉」的「職權不起訴」,對陳雨鑫「網開一面」,這已明顯有濫權之虞。而這種「濫權不起訴」比濫權起訴更為嚴重,因為一旦不起訴處分確定,後續的司法審判程序無以發動,真相會被掩蓋,正義會受重傷。

     馬英九不只針對侯寬仁筆錄不實提出「告訴」,也針對陳雨鑫案「告發」侯寬仁涉嫌濫權不起訴。但前者,馬英九可以基於告訴人的身分向法院聲請交付審判;後者,從不起訴到再議,卻完全是由檢察機關一手掌握,並沒有交付審判的設計。真要談「制度」,我們實該好好思考,在檢察機關官官相護的風氣下,是應將再議的審理之權移交給法院。

     所謂民主,不會是要選民選出一個放棄伸張法律權利、基於鄉愿而對正義冷漠的總統。侯寬仁筆錄不實案,與其說是個案,不如說是縮影,是更多隱於其後濫權與筆錄不實黑幕的縮影。追明侯案真相並追究其法律責任只是正義的起點,但如果連這個起點都不能跨出,所謂的制度建立,只是敷衍的謊言。(作者為律師,法學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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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訊筆錄如實記載是檢察官的基本職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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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報╱社論】 2009.06.15 03:27 am 
 
馬英九總統告侯寬仁檢察官偽造文書,不起訴之後聲請交付審判,引發見仁見智的爭議。

有司法實務經驗的人都知道,檢察官偵訊筆錄記載與事實有出入,可謂司空見慣;而一旦作成筆錄,要推翻它簡直難如登天,往往要耗費極大的司法資源。從而,檢察官筆錄記載與事實有出入,究竟該不該負責;該負責的話,今後又應如何防範,應當是「總統告檢察官」的意義所在。

司法實務上,檢察官偵訊筆錄與訊問實況不符,一定是在審判中比對偵訊光碟之後,方得以呈現。馬英九特別費案,侯寬仁對被告馬英九以及證人所作筆錄不實,就是如此揭發的。然而,侯寬仁的不當行為揭發之後,連法院判決書都指出「為實務上所罕見」,司法行政當局卻對侯寬仁無任何處置。以馬英九案之受社會矚目,侯寬仁惡搞筆錄都無任何處分,則其他案件檢察官炮製離譜筆錄的行為,更不會受到任何懲處。就此而言,以馬英九的行事風格,不可能要求司法行政當局對侯寬仁作任何懲處;而選擇依法告訴、聲請交付審判的司法程序尋求其心目中的正義,則是可理解的做法。所以,本案實在不必因「總統告檢察官」而失焦,反而應藉此機會好好檢討檢察官偵訊筆錄的問題。

台北地檢署對侯寬仁處分不起訴,理由是「證人有簽名確認筆錄,故無不實」。這個理由只要問問任何有過接受檢察官偵訊經驗的人,就知道根本不能成立。在目前的刑事訴訟制度裡,檢察官還擁有一定的強制處分權;在偵查庭之中,也把檢察官安排得高高在上。在這種氛圍裡,主觀強的檢察官常常主導問題,證人回答不合其意,往往換來一陣責罵、羞辱、嘲諷;侯寬仁自行按其意思記載,那已經算是客氣了,試問有誰敢向檢察官爭論筆錄記載的內容?且若筆錄簽名真能確保筆錄正確的話,又如何會出現筆錄記載與光碟不符的情況?由此可見,筆錄簽名自不能當成筆錄造假有理的依據。

如前所述,檢察官不實筆錄進入審判後,法律規定它「原則上有證據能力」,想要推翻,委實很難。縱使調取光碟、當庭勘驗,證實筆錄記載和當初問話的實況顯不相符,也不一定就能推翻。因為,刑事訴訟法規定,被告筆錄和錄音光碟不符就不具證據能力,但對證人卻沒有類似規定。因此,被告方面即便花費大量人力物力,證明了證人筆錄與光碟不符,是否有證據能力,還要看法官的態度。刑事訴訟法規定檢察官筆錄「原則上有證據能力」,其立法原意是尊重檢察官的專業良知和職業紀律;如今,在實務運作上,卻成了一些主觀、偏執的檢察官刻意入人於罪之手段。

我們認為,要根本解決檢察官筆錄的爭議,刑事訴訟法應該修正,規定證人筆錄若與光碟錄音不符,即無證據能力;如此一來,不論檢、警、調,必將失去導引證人答話的誘因。就事論事,被告本來就有緘默權,說謊也無責任,其筆錄與錄音光碟不符即無證據能力;而證人原則上不能拒絕回答,說謊亦有刑責,要求上嚴格得多,其筆錄與錄音光碟不符反而未必沒有證據能力,這顯然輕重失衡。

除了筆錄證據能力問題,一旦證實檢察官的偵訊筆錄與訊問實況不符,檢察官該負什麼責任?倘若以該案件其他證據綜合判斷,該檢察官這麼做是明知、有意,而目的在於使人受追訴或不受追訴,當然就應該負刑事責任。倘若不能證明其有這種犯意,至少應給予行政處分,這樣才能整飭檢察官的紀律,樹立檢察官的威信。像侯寬仁製作那樣荒唐的筆錄,卻不受任何懲處,則給民眾的印象就是檢察官可以任意胡作非為,卻拿他毫無辦法;這種現象對民眾的法律感情已構成明顯的傷害,難道不該認真地予以導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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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到司法改革的基礎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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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晚報╱社論】 2009.06.10 02:52 pm 
 
馬總統告侯寬仁,這兩天引發各種討論。有人著眼於「總統的高度」,認為馬總統縱然在特別費案確有委屈,但法院及選民已還他公道,何須以總統之尊與檢察官糾纏。另一種說法則強調「司法正義」,認為侯寬仁既然涉及筆錄記載不實,就該追究到底,不能再姑息檢察官濫權的情事發生。

這兩種說法見仁見智。單純以司法正義而言,馬英九被起訴時身為總統候選人,都不免受到檢察官筆錄記載不實的對待,試問台灣還有多少平民百姓曾受到類似冤屈?馬英九今天貴為總統,檢察體系對筆錄不實的控訴卻至今並無反躬自省的回應。站在司法改革立場,馬總統當然應以自身個案做為發言平台,與可能濫權的檢察官周旋到底。

問題是,許多人並不以司法角度看待這檔事。馬英九的官司就算打贏了,也有人會譏諷法官在「拍馬屁」。而依照過去案例,聲請交付審判被法院駁回的機率很大,換言之,從馬英九個人官司輸贏來看,這回很可能是白忙一場。但也許這正是馬英九堅持打官司所希望凸顯的意義。筆錄記載不實現象,絕對是司法改革的目標之一。如今連總統本人大費周章,所能推動的改革進度仍非常有限,這個現象的荒謬,難道不值得主張司法人權者共同關注?馬總統強調控告侯寬仁將會有「正面效應」,未必是指他對官司結果有把握,而應是對司法改革多少有點推動作用。以此觀之,這件事並非馬侯之間的「私人恩怨」。

令人擔心的是,檯面上對「司法正義」的夸夸其言,最後多葬身於藍綠政治糾葛。綠營高喊阿扁「司法人權」時,何等義正詞嚴;如今碰到馬英九的個案,何嘗表達支援司法人權?而許多民間司改團體,或許覺得此一個案的政治意味太濃,並未從司法改革的角度作出主張。若論馬總統個人得失,此案的結局或無關緊要。但司法人權非同小可,事關每一平民百姓面對國家機關可能濫權時的遭遇,實應回到司法改革的基礎面來思考此一議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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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人權 民進黨前後不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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掌櫃滴
badminton

【聯合報╱沈陽/工程師(台北市)】 2009.06.10 02:58 am 
 
馬總統堅持控告侯寬仁檢察官的作為,令人鼓舞。長久以來,檢察官辦案侵害人權嚴重,連監委李復甸都深刻體認,司法體系根本沒人可管,「如果監察院再不調查、再不出來說話的話,司法像個皇帝一樣。」馬總統控告侯寬仁即具司法人權改革意義,正如總統府所說「推動司法改革,總統從本身做起」,沒有人比總統更適合做這樣的事。

反過來看民進黨,利用陳前總統所涉貪汙案與集會遊行法之爭議,大舉司法人權的大旗,如今卻大開記者會袒護侯寬仁所為何來?之前所謂司法人權完全置之腦後,實在令人遺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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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鄉愿 終結濫訴噩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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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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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dminton

【聯合報╱池清雲/財務人員(桃縣楊梅)】 2009.06.09 06:22 am 
 
馬總統控告侯寬仁檢察官製作筆錄不實乙案,被綠營人士譏為有「大總統欺負小檢察官」之嫌?相信曾被訴訟纏身的人,最痛恨檢察官不依證據草率起訴,又厚顏纏訟,對當事人來說,有人因此身敗名裂,家庭破碎,身心飽受摧殘。

而檢察官草率起訴,又是一切濫訴的源頭,如果造成冤獄,依冤獄賠償法針對濫權失職檢察官是可追償的,可是,卻從來沒有一位法官、檢察官依法被求償過,這意味官場文化中充斥著「濫好人」、「官官相護」,請問歷任法務部長、司法院長,誰可以改變?

所以筆者提醒馬總統不能鄉愿,要依法追究,犯法的事依法來辦,不需濫情,否則法庭中筆錄扭曲證人的證詞、斷章取義、記錄不實的惡習,無法終結,人民恐懼被濫訴的噩夢,還會再發生。

吳遠鵬/社區工作者(台北市)

息事寧人是中國人的傳統思維,甚至以為隱忍是忠厚的德行,往往因此犧牲了是非,以致積非成是,無異助紂為虐。所以隱忍,可能是無知之愚,所謂忠厚,可能是維護公道是非的道德勇氣不足,甚至連自己權益都不顧的怯懦。

以防制性騷擾為例,若不是近年來許多被害者勇於聲張與追訴,媒體的積極報導,加上法律的規範,家庭、學校、社會教育的持續進行,在公共場所不致被性騷擾的進步環境,是無法形塑的;公開場所禁菸,也是很好的成功例子。

司法之積弊素為國人詬病,改革是很漫長的路。法條森森,程序複雜,更因為可被檢審官員裁量,尤多隱晦幽暗的空間,一旦身陷其中,猶如掉進詭譎多乖的異域叢林,總統候選人的遭遇都令人驚訝,何況升斗小民?往往不肖者寄生其間,稍加私心操弄,即可造成司法不公,既迫害人權,更傷害到司法體系與社會正義。然而司法以其近乎封閉的體系,更大的改革障礙是還有官官相護的鐵布衫。

如今馬總統猶如親冒鋒鏑,以自身個案盡法以訴,勢將引起媒體與社會高度關注,最能發揮探照司法隱微,善導其步入正軌的強大改革力道,實為人溺己溺的關懷實踐與社會教育。人民不僅有訴訟的權利,要營造法治的社會,還需善盡訴訟的義務;勇於聲張與追訴,既然是對社會負責的仁義與理智行為,其最高的境界,就是以訟止訟。

鄭治平/公(台北市)

馬總統堅持控告侯寬仁檢察官製作筆錄不實,此舉值得鼓勵,因為馬總統都被司法栽贓入罪,那是否可能代表有更多司法案件偵審有問題?

馬總統告檢察官事件,可喚起人民自我保護意識抬頭,重點是也可給司法人員帶來警惕作用;「基本人權保護」是原則問題,與馬英九擔任何職務沒有因果關係。假如司法錯誤是真的事實,人民憑什麼需無辜受迫害?又如此不堪之司法人員還讓其逍遙法外,那還有天理嗎?還有法制嗎?

期待馬總統告檢察官事件,最後能有個水落石出,還原事實真相。更期待馬總統伸張正義能為司法界帶來一絲改革希望,而司法官的考核制度更應落實執行,不適任的就應該淘汰!司法官終身職制度亦應是到改革的時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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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付審判 獲准率千分之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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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報╱記者王文玲/台北報導】 2009.06.09 02:50 am 
 
馬英九總統控告檢察官侯寬仁偽造文書案聲請交付審判,依司法院統計,交付審判制度實施剛滿七年,聲請件數雖近六千件,但獲准審判的只有約千分之七,比率相當低。

法界人士指出,「交付審判」是制衡檢察官濫權不起訴的最後救濟手段,而在聲請交付審判之前,須經一審不起訴及二審再議駁回的兩道司法審查門檻,獲准機會自然低;如果獲准比率過高,表示我們的檢察體系偵查不確實,問題就大了。

司法院統計指出,交付審判於九十一年三月修法後實施,至九十八年四月止,共有五千八百九十一件聲請案,法官裁准交付審判的只有四十四件,獲准率約千分之七。

獲准交付審判較著名的案子,例如杏林生醫科技公司涉嫌抄襲案,該公司在台中市展覽人體標本時,被德國醫學博士馮哈根斯控告抄襲,檢察官處分不起訴,高檢署也駁回再議,但台中地院裁准交付審判。不過,台中地院審理後仍判決杏林負責人無罪。
 
總統大戰檢察官 這局,有輸贏?
 
【聯合晚報╱記者王聖藜、吳志雲/特稿】 2009.06.09 02:50 am 
 
總統馬英九因為特別費案告檢察官侯寬仁一事,經律師聲請交付審理後,案情繼續延燒,依法而言,聲請交付審理是馬英九司法上的權利,也是案件繼續進行的程序,但從情理來看,案件是否繼續,完全操控在馬英九,該案既經檢方再議駁回,事過境遷,馬英九如今已貴為總統,有必要「繼續下去」嗎?

馬英九在就職一周年前夕,對於司法改革重大議題的發表談話,即特別提到,並要求檢察官注意到開庭時的筆錄記載,當時,法界人士即認為,馬英九心中的司法改革「格局似乎太淺」,也反映出特別費中的「筆錄事件」一直是他「心中的痛」。

對於馬英九而言,告檢察官侯寬仁可能可以說成是原則問題,情非得己,或是說要爭的是司法改革等等,但看在綠營人士眼中,簡直就是「追殺到底」;司法之所以長期以來不被信賴,原因很多,尤其是貴為總統時,很多權利是否要用,必須和法官一樣,要有情、理、法的考量。

馬英九的總統之路荊刺密佈,其中以特別費案最為慘烈,但如今時空既已轉換,如要對檢察官進行改革,應以執政者的姿態從整體進行探討、改革,若仍在個案纏鬥,恐怕多少會落人口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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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推動司改 本身做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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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報╱記者李明賢/台北報導】 2009.06.09 02:50 am  
 
馬英九總統擔任法務部長時,曾力挺當時承辦周人蔘電玩弊案的檢察官侯寬仁,並傳為惺惺相惜的美談;而今,因馬特別費案的偵辦,兩人情誼生變,並演變成對簿公堂。
記者蘇健忠/攝影、本報資料照片

馬英九總統控告高檢署檢察官侯寬仁製作筆錄不實涉嫌偽造文書,聲請再議遭駁回後,再提起交付審判聲請。總統府昨天表示,馬總統此舉是為了堅持司法正義,「推動司法改革,總統從本身(個案)做起」。

至於媒體詢問馬總統是否出庭等問題,總統府公共事務室主任蔡仲禮解釋,法律問題將由律師對外說明。但據悉,聲請交付審判案,馬總統可以選擇不出庭。

馬英九去年五月就任總統後,七月即透過律師撤銷所有選舉訴訟,包括控告台北市議員徐佳青等四件誹謗或損害賠償案,當時府方說法是「彌平因選舉而撕裂的社會傷痕」,但控告侯寬仁不實筆錄的偽造文書案屬公訴罪,無法撤銷。

知情人士透露,馬總統堅持自身清白,不容外界汙衊,對於是否撤銷誹謗官司確實有一番掙扎,也曾徵詢法界友人,結果仍是意見分歧,甚至相持不下,最後馬總統決定「一筆勾銷」。

府方人士坦言,當時考慮包括總統高度、藍綠和諧等因素,更不希望選舉恩怨影響施政。

不過,知情人士也說,控告侯寬仁筆錄不實案再議遭駁回後,馬總統再次委託律師聲請交付審判,這屬於馬總統「操之在我的部分」,顯見馬總統是藉此凸顯若干「弦外之音」。

蔡仲禮表示,馬總統認為這不是為個人利益,而是為千千萬萬人的權利;因為這可能發生在很多人身上,絕對不是小事,是司法正義與原則問題。

非爭清白 馬盼檢反省
 
【聯合報╱記者蘇位榮/台北報導】 2009.06.09 02:50 am 
 
「這不是小事,也不是馬英九的格局太小,檢察官偵查筆錄的記載有無不實,是司法改革的重要議題,」律師宋耀明表示,聲請交付審判是馬英九的決定,希望藉此讓檢察體系能夠反省改革。

宋耀明指出,檢察官的偵查筆錄記載,是案件能否成立的重要癥結,不能等閒視之;法院已認定侯寬仁的筆錄記載不實,但檢察體系至今未對侯寬仁做出任何處分。

宋耀明受馬委任撰寫狀子,向法院聲請交付審判。他指出,馬英九特別費案已經判決無罪確定,所以這次聲請交付審判,並不是馬要爭清白;而馬和侯寬仁也沒有私人恩怨,是因侯製作筆錄不實的做法,令人無法接受,「只有實際參與法庭活動的人,才能了解這個問題的嚴重性」。

宋耀明指出,聲請交付審判是原則的問題,這牽涉到基礎的司法改革,依照刑事訴訟法規定,檢察官對被告有利、不利的事證都應注意,侯寬仁不能因一心想要起訴馬,就將筆錄記載不實;而目前檢察體系對於偵查筆錄的記載方式,都是只記載大意,沒有逐字逐句記載,這是很落後的做法。

他說,筆錄記載是書記官的責任,不是被告的責任,但現行實務上,書記官記錄常聽從檢察官的指示,筆錄記載完還要被告簽名,幫書記官背書;如果事後被告在法院上爭執,還要聽錄音光碟,結果錄音光碟又常常被消音或沒錄到等等,這樣的偵查方式實在不可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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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府:總統告侯寬仁案 非為個人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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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6-08 新聞速報 【中央社】

     總統馬英九控告高檢署檢察官侯寬仁偵辦特別費案涉製作不實筆錄,3月間透過律師聲請交付審判。總統府今天表示,馬總統此舉不是為個人利益,而是為了千千萬萬人的權利。

     馬總統控告侯寬仁偵辦特別費案涉製作不實筆錄,全案已不起訴、再議駁回。台北地方法院今天證實,總統已於3月間透過律師聲請交付審判,合議庭尚未裁定結果。

     總統府公共事務室主任蔡仲禮轉述,馬總統認為這不是為了個人利益,而是為了千千萬萬人的權利;因為這可能發生在很多人身上,絕對不是小事,是司法正義和原則問題,這也是司法改革重要的部分,他應該從本身開始做起。

     至於媒體詢問馬總統會否出庭等問題,蔡仲禮說,有關法律的問題,將由律師對外說明。

     馬總統去年就任後不久,隨即發表聲明強調為弭平因選舉而撕裂的社會,決定撤回選舉中對於民進黨總統候選人謝長廷以及其他人所提出的訴訟,但當時即表示撤回的案件不包括控告侯寬仁的案子。

     總統府發言人王郁琦當時表示,控告侯寬仁的原因是偽造文書,牽涉司法公平與人權問題,司法程序會繼續下去。980608

馬總統再告侯寬仁 府:原則問題
2009-06-08 新聞速報 【中廣新聞/繆宇綸】

    馬總統因為台北市長首長特別費案,在2007年2月13號遭到高檢署查黑中心檢察官侯寬仁依貪污罪嫌起訴,全案在審理時,發現檢察官在偵辦期間,曾經出現偵訊證人筆錄登載不實的情形,在馬總統獲判無罪確定後,馬總統決定控告侯寬仁涉嫌偽造文書。全案經過台北地檢署偵辦,以不起訴處分結案,馬總統聲請再議也遭到駁回,決定將全案交付法院審判,一定要透過法律程序還自己的公道。

    總統府公共事務室主任蔡仲禮今天傍晚表示,總統認為這是「原則問題」,所以堅持提升交付審判的聲請:「基本上總統認為他不是為了他個人的利益,他是為了千千萬萬人的權利,因為這個事情很有可能發生在其他人身上,所以這不是一件小事,所以這是攸關原則跟司法正義的問題,也是司法改革很重要的一部份,所以總統他認為應該從他本身開始做起......」。

    至於向法院聲請的內容,蔡仲禮則表示,有關司法程序的部份,將由律師做進一步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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