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05-02 中國時報 【本報訊】
廣西陳姓女子十七年前偷渡來台,結婚生子;近日為了讓就讀國三仍無戶籍的女兒取得身分證,順利升學,決定向移民署自首,願意接受法律制裁。按照現行法令,她要遭政府逕行強制出境;受管制二至五年後才能返台;其丈夫則要至少等待兩年才能與她結婚,取得在台的合法婚姻關係。
像這樣一個例子,現行法令有無規定,基於人道考量,讓她可以繼續留在台灣,不必遣返,而與家人子女分離二至五年?答案似乎是沒有。凡是偷渡來台的人,一定要逕行強制遞解出境,不經任何法院審判或許可的正當程序,這樣的法律合憲嗎?恐怕大有疑問,陳姓女子事件曝光之後,法界人士願意為她爭取透過司法程序留在台灣,其張姓丈夫表示婉謝,寧願請求立法委員協助交涉,接受強制出境,等待時日回台。
陳女十七年前偷渡來台,有錯在先;願意依法行事,悔意十足。但從客觀的角度說,極端嚴格的法律,不但不近人情,而且無須法院許可,一概剝奪人身自由使之離境;絕對的行政權力缺乏司法審查,根本不符合法治國家的基本原則。因此受到不利影響的是她的孩子,將要失去母親在身邊長達至少二至五年;她的丈夫家庭,也要面臨分散離別之苦,至少二至五年。家庭親權遭到剝奪,所受制裁不謂不重,若是連在法庭之中爭取權利的機會也不可得,這樣的法律,能說是符合基本人權的法律嗎?立法院最近通過了兩項人權公約的施行法;對照起來是不是顯得有些諷刺呢?
更值得嚴肅思考的是,這對升斗小民夫妻選擇如何面對其法律困境時,寧可相信求助立委有用,而不願意進入司法程序,嘗試請求法院施以援手。事實上,他們的判斷符合一般社會認知;在現實生活中,立委的政治影響力,比起法院常常直接有用的多;司法能夠提供即時有效的救援?恐怕信者不多!
然而,以法治國家的權力功能分配而言,政府要強制遞解一位母親出境,讓她的孩子與丈夫未來一長段不確定的期間內,不能與她相聚共同生活,難道不該有機會在法院申訴道理?難道不該有法律途徑,可由法院為適當審酌,暫緩政府對於這位人妻人母遞解出境的冷酷作為?法治國家為何設置法院?不就是要在如此情勢急迫的時刻,為無助的人民伸張保障其基本權利?而我們法院裡的法官們,對於自己應該具有即時提供基本權利保障的功能,有沒有普遍的認識呢?人民心中,各自懷有標尺與答案吧?
現行的制度,有明確的即時救濟途徑,可以暫時防阻不該出現的遞解出境嗎?憲法第八條規定提審制度,也就是由法院發給有如英美法國家法院的人身保護令,台灣的法院曾發過幾次?有沒有法官願踐行憲法所加課使命?行政法院法官願動用行政訴訟法上的假處分或是停止執行遞解出境嗎?普通法院法官願因當事人有權請求國家賠償而做出民事假處分定暫時狀態?還是各個法院法官多會推拖此事屬於其他法院管轄,冷漠地多一事不如少一事,聰明官僚我自為之?難道不就是因為如此,才會讓社會百姓普遍對於法院能否積極從事,為面對政府感到無力無助人民勤施救濟,缺乏信任與期待?
本案之中,樂意奔走協助的是立委。立委為個別選民提供個案服務,當然是好事。但是,如果該在個案中能為小民權利提供救濟的法院從不發揮功能,使得人民有事都往奔立委選民服務處,立委的個案選民服務因此門庭若市,會不會對於立委應將主要時間精力放在通案立法,產生排擠效應?會不會形成政治權威萬能?
法院裡的法官們,若只將其大半的審判精力,虛擬於足使當事人耗費青春直到白頭的冗長訴訟程序,儘為一些陳年舊案發回更審,折騰不已,卻無暇針對該施救濟的人民施以救濟,難道應是法治的常態?該不該是大力進行司法改革的重要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