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報╱王文玲】 2009.05.05 04:44 am
案件久懸不結,對被告、被害人都是折磨,也使司法正義七折八扣。對此問題,司法界卻束手無策,眼睜睜看著懸案一再發生。
束手無策,是因為病因經緯萬端,複雜交錯,但這不是人民活該受苦的理由。追究失職司法人員的吶喊,如今已漸成氣候。
然而,要深入個案揪出「壞老鼠」,卻往往面臨「要找誰,憑什麼」的困窘。因為案子從偵查、起訴到纏訟多年,經手人員可能超過百人,要在龐大的「共犯結構」裡找到「禍首」,並不容易。
正因為究責不易,外界的責難有如雨落海中,一時潮起浪高,轉眼又復平靜。也因究責難,司法人員共承責任,大夥更覺安全,放心將案件發回再發回。因為,與其讓案件定讞,使自己成為外界盯梢的對象,還不如躲在眾人之中,自求安全。
司法人員掌執法大權,卻也是平凡人。權力的背面是責任,一旦責任不明,容易出現濫權違失,要解決問題,就得先釐清責任。
現行刑事訴訟法規定,檢察官足認被告有犯罪「嫌疑」,就可起訴。法官審判雖退居聽訟地位,但基於公平正義,必要時仍須介入調查證據,補檢察官的不足。正義既是合力完成,當無法確認犯罪事實時,很難分清到底是檢察官起訴太草率,還是法官適用法律有錯誤。
傳統包青天式的正義觀,人們期待法官從審判中找到符合事實的正義。但法官左右若沒有幹練的王朝馬漢,那有能力在陳年舊卷反覆追查,補足第一時間蒐證的不足呢?如此的正義責任太沉重,反而在經年歲月裡模糊了責任歸屬。
責任始終來自於人性,唯有從人性面劃清責任,才能解開久懸案件的責任癥結。在此之前,重新審視司法正義的面貌是首要關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