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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偵組比陳瑞仁 有何異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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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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渴望和平

【聯合報╱社論】 2008.12.15 02:58 am 
 
特偵組這一波起訴的國務機要費弊案,揭露了許多在查黑中心陳瑞仁起訴中未見的扁家舞弊情節。特偵組的調查顯示,扁珍在前案調查中說的多半是謊話,而陳瑞仁檢察官並未深究。

首先,審計部一直反對國務機要費有如同首長特別費的所謂「領據報銷」和「單據核銷」的區分;當初,陳瑞仁卻接受了陳水扁自己擅自作出的區分,且自限其調查範圍為「單據核銷」的部分,遂未能究明全部真相。

如今,特偵組再查本案,開宗明義即指出,國務機要費僅有習慣上「機密費」和「非機密費」的區分,且都需要單據才能核銷,唯機密費部分的單據毋需送審計部查核,只要派專人保管備查即可;因此,國務機要費和首長特別費並不相同。特偵組在檢視了相關法令後,匡正了此前的法律見解,遂奠定了這次查明全部真相的基礎。

陳瑞仁前次偵查,固已查出扁珍在單據核銷部分,使用他人發票、扁家生活開支發票申領國務機要費、捏造「南線專案」等弊情;但這次特偵組擴大偵查範圍後,發現了更多匪夷所思的舞弊情節,令人瞠目結舌。例如,為了詐領國務機要費,吳淑珍竟命馬永成等人偽造「犒賞清冊」,甚至偽刻名單上人員的印章並蓋用在假的「犒賞清冊」上,用以矇騙會計出納人員,前後達七次之多;而且,為了掩飾這種犯行,還將假的「犒賞清冊」封存在總統府的公文封內,註明「奉示非經馬秘書同意不得拆閱」或「非經馬主任永成允許不得影印調閱」。這是假借總統府內的官僚階級威權,搞神秘來掩飾罪行,簡直是專制皇權時代「皇家事不可問」的翻版。

前次陳瑞仁偵辦,並未認定馬永成、林德訓、陳鎮慧等人和扁珍共犯貪汙罪嫌;但這次特偵組仔細查對詐領流程,進而認定他們知情,故為共犯。他們也承認了在前次調查時,曾應陳水扁的要求說謊,掩飾詐領的事實。然而,他們一致表示,奉命行事,不敢過問陳水扁或吳淑珍支用的內容,且自己並無收受任何好處云云。

然而,這一幅總統夫婦家臣共謀詐領國務費的景象,經特偵組的揭露,已經成為國家憲政的恥辱教材。不妨想像,在總統府內,總統指示家臣協助總統夫人詐領國務費,而幾名家臣甚至偽造「犒賞清冊」、冒刻其他官員私章,又編造「南線專案」等,為總統夫婦掩飾罪行,再將大筆公帑用「小信封」密轉總統夫人,甚或乾脆將數百萬現金一次又一次搬進總統官邸。如此一齣不堪入目的貪汙醜劇,竟被說成為了「建國基金」,能不令人髮指作嘔?

這次特偵組認定扁家貪汙國務機要費的金額高達一億零四百十五萬餘元,較陳瑞仁前次查出一四八○萬,高出好幾倍,犯罪行為的情節也嚴重得多。過去陳水扁口口聲聲說陳瑞仁所查國務機要費弊案是政治打壓,且一再企圖將自己詐領、侵占國務機要費的犯行,和其他政治人物的特別費案掛勾。如今特偵組的調查證明,陳瑞仁對他是太客氣了;且扁珍一夥的犯行是刻意造假侵吞,亦與特別費爭議有著本質上的不同。

再者,基於前述的調查結果,亦勢必引出扁珍以外扁家成員的陳致中、趙建銘、陳幸妤等將生活開支單據拿給吳淑珍報銷、詐領國務機要費的成員,是否該論以共犯的問題。因為,他們這樣長時間、大量地提供生活開支單據,恐怕很難推諉明知不該領用卻領用的責任。不過,前次陳瑞仁表示「饒了他們吧」,這次特偵組也未深究。

國務機要費弊案如今可謂真相大白,一干嫌犯應負什麼樣的責任自由法院審判決定;但堂堂總統府內,竟然發生這類「偽造清冊」、「黑箱行政」、「府內公帑現金搬進官邸」的經費運用方式,恐怕非要有所改革不可。總之,任何權力都須有監督機制,這是未來改革的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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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偵組在時間的刀鋒上追逐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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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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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報╱社論】 2009.02.02 02:17 am 
 
扁家弊案已進入一審,但一般民眾對此案要到何年何月才能實現最後的正義,似仍普遍抱持懷疑。這並不是杞人憂天,至少從現實的角度看,特偵組檢察官的任期僅剩最後兩個月,別說不足以揭開二次金改的黑幕,就連奉陪扁家打完四大弊案恐怕都有困難。遺憾的是,這麼明顯的問題,卻沒有任何司法行政長官想要設法解決。

特偵組是在二○○七年四月二日掛牌運作,當時規定是兩年一任,因此,這批檢察官到今年四月一日均將任滿。若依此規定,本屆檢察官兩個月後皆需歸建原單位,由檢察總長另行任命檢察官接手偵辦。如此一來,新人得重新閱讀相關卷宗,從頭了解案情;這不僅虛耗時日,以扁案之關連複雜,新檢察官未必能全盤掌握箇中蹊蹺,將如何在法庭上與陳水扁展開舌辯攻防?

特偵組對檢察官設有期限,原意在防止他們濫權;但以時間作為切割,在現實上卻構成了偵辦的形式障礙和實質障礙。試想,扁家在海內外究竟還有多少貪汙贓款,特偵組其實尚未充分查明,由於時間迫促,只好將四大案先行分割起訴,這就是任期造成的障礙。再往後看,二次金改弊案更是藏汙納垢,但檢察官卻僅餘兩個月期限可偵辦此案,想到這裡,他們不會覺得意興闌珊嗎?

觀察特偵組近兩年的表現,除少數人私下與扁交往確屬可議,整體而言,多數檢察官的能力和品格頗受肯定,他們也提出了一份可昭公信的調查起訴書。然而,這八個人的偵查團隊所承載的社會期待,相對於他們從司法體系獲得的行政支持,卻完全不相對稱。他們的偵查任務龐大而繁重,所受的社會壓力沉重,司法行政部門卻只是一味袖手旁觀,從未能提供實質有效的支援。如今,他們任期即將屆滿,長官們對後續偵辦的去從也還在裝聾作啞。

我們不妨拿扁案與當年南韓審理全斗煥、盧泰愚的過程作一比較。南韓兩卸任元首除皆涉貪汙,也都因光州事件被依「叛國罪」起訴,其偵審的政治性和困難度均較扁案高出許多;但在南韓輿論的支持下,司法偵辦和國會特別立法都展現了高效率。兩人於一九九五年底被捕,檢察官次年二月即偵結起訴;半年後全斗煥一審被判死刑,盧泰愚被判廿二年;到當年底,全斗煥以無期徒刑定讞,盧泰愚則被判十七年。至於兩人的貪汙所得,檢察官不屈不撓地追查了十二年,盧泰愚部分的七十幾億新台幣已成功追回近九成,去年底還查獲一筆三千多萬的黑錢。

反觀扁案,從陳瑞仁偵辦國務費弊案起算至今已逾兩年半,從洗錢案爆發起算也已逾半年,但陳水扁始終不肯認罪,吳淑珍甚至兩年多不到庭應訊。如今案情仍有一大部分深不可測,檢察官手中的時間卻已耗盡;檢察總長若果真要檢察官放手不辦,那跟向罪犯投降有何兩樣?陳水扁和他的律師團當然了解箇中巧妙,因此一路以「拖」字訣展開各種程序杯葛。試想:到了三月底,如果陳水扁還在狡賴,而八名檢察官卻得打包告別特偵組,屆時誰將開懷大笑?誰又該扼腕?

以一個如此具有歷史意義的案件,整個司法行政體系置身事外,冷眼旁觀八名特偵組檢察官在時間的刀鋒上追逐正義,實在是懦弱、不負責的表現。檢察官的去留問題已箭在弦上,馬總統、檢察總長和法務部長有必要儘速提出解決,如果於規定無礙,應及早表明讓他們繼續偵辦到底,以彰顯司法斷紛止惑的效能,而無愧社會對正義之期待。

最近黃芳彥、陳幸妤等人相繼出境,使特偵組受到強烈的批評。其實,更該受譴責的,是那些握有權力卻避不承擔的首長,因為他們在艱鉅的時刻一直挑選輕鬆的路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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扁案碎紙 驚見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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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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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晚報╱記者王聖藜/台北報導】 2008.12.24 03:13 pm  
 
特偵組追查二次金改和扁家洗錢等案,使用大量紙張,上午資源回收時被發現部分未碎完全的偵查內容,由於事涉機密特偵組恐需更小心以免落人話柄。
攝影中心攝影

特偵組上午將扁案作廢的偵查筆錄等資料進行資源回收,不過,在丟棄的廢紙中,部分「廢紙」因為碎紙不完全,致前兆豐金控董事長鄭深池、前總統陳水扁等筆錄內容意外「洩露」,對此,特偵組發言人陳雲南上午承坦有疏失,但強調這些都是作廢資料,沒有洩密的問題。

陳雲南並表示,被發現的作廢資料已不知道運送到何處,「我也無法追回來」,不過,未來會要求特偵組工友在裁碎作廢紙張時多加注意,避免落人口實,給外界外不必要的聯想。

不過,經看過「作廢」資料的人表示,該等作廢資料內容不但包括「問訊筆錄」內容,同時,還有不少「當事人」的電話、住址等個人資料,法界人士指出,特偵組若不趕緊補救,將該等未碎紙完成的「廢紙」追回,恐將涉及洩密和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等罪責。

扁案首波結案後,特偵組上午清倉,將總共四袋碎紙打包,交由工友運出辦公室,拿給資源回收業者回收,由於部分零碎資料裁碎不完全掉落,被守候在特偵組外的媒體記者等人撿到。

由於部分作廢資料上面有關當事人鄭深池、陳水扁的年籍資料、聯絡電話和被特偵組稱已作廢的訊問筆錄,仍可輕易判讀,加上扁案首波起訴後,後續仍有二次金改、機密外交案件將繼續偵查,尤其首波起訴名單中,並不包含鄭深池,引發特偵組處理資料不慎,以及是否涉及洩漏偵查秘密的質疑。

陳雲南說,該等偵訊筆錄是部分筆錄無法修改後作廢,上午只是把一些作廢的紙張運出去作資源回收,他並強調,作廢紙張雖然被人撿到,但「經查證」(未說明如何查證)沒有機密資料遭外洩或有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的問題,他還說,筆錄正本都已存檔,後續辦案不會受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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醜陋司法戲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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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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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群早被役使的-鬼打鬼的戲碼
沒有LP的特偵組,在扁狗腿子陳聰明虛張聲勢操縱下,破天荒的把台灣之恥歷史大案,竟然不敢依職權予以求刑,肖想推卸責任的把求刑責任丟給地方法院法官。呵、可法官也不是省油燈,要推大家來推,甘脆推得一乾二淨,如此重犯連呀保釋金都免了,就予當庭釋放...怎麼樣,看誰較狠,反正最後社會責任還是全民承擔...。

而本案裁定免保當庭釋放的法官是誰,就是貪扁女婿趙建銘內線交易醜聞、台開案的主審法官周占春,同時也是扁告邱毅誹謗案的主審法官。簡單的說、正是扁家醜聞扁案與趙案之關係人,依法當該主動迴避扁案偵辦,然台北地方法院卻巧設抽籤剛好抽中續由周占春法官來主審扁案。而瞎媒亦瞎起鬨:「案子會自動找法官、嘔….」,真是嘔死人了,法院這種鬼把細竟然連記者都矇在鼓裡還為其鼓吹公平假象,真是可悲啊!

試問、以惡扁習慣操縱司法的習性,女婿趙建銘案,以當時還是身抓總統大權的他,會不顧女婿安危任憑周占春法官撒野嗎,不會用其一慣掌握司法的髒手,威逼利誘周占春法官嗎?別忘了,周占春法官的頂頭上司翁岳生司法院長,是貪扁的老師,且還得聽貪扁的指令辦事的傀儡喔。有了這層關係,台北地方法院有這麼個財神頭家,如今扁案這個世紀肥缺又落在自家手上,有福大家享,所以彼此關照官官相護原本就是法院不肖貪官的生態。試問是你的話,你會把案子分配給誰?你敢把如此肥缺交給個不識好歹的自命清官嗎?

再說貪扁自己十幾年來,貪了多少非法之財難道會不清楚嗎?他笨到不懂及早在司法階層預設保命伏官嗎?如今但看以下報導;

台灣出現第一位卸任元首因為貪汙、洗錢等罪嫌遭到起訴,檢察官在起訴書中直指前總統陳水扁「犯罪手段惡劣」,而且,毫無悔意,請求法官給予「最嚴厲之制裁」!創下台灣弊案奇蹟的陳水扁,擔任過中華民國兩屆八年的總統,從頭到尾忘記了他對國家、人民的承諾,毫無節制地運用手中的權力,讓他身邊的公務員、政商人士主動或被動地捲入弊案泥淖,無以自拔,他口口聲聲獨立建國,卻又是前所未有的傷害了國家!

因為他和家人涉入的貪汙行為,讓台灣三番兩次地成為國際媒體報導的焦點,一個曾經痛批台灣黑金治國的總統候選人,在當選總統後,竟成了貪汙的代表性人物,而陳水扁竟還理直氣壯、絲毫不感羞恥地指責司法對他迫害!

  他忘了:做為領導國家八年的卸任元首,他傷害的是人民對清廉執政的渴望、社會對司法民主的信賴,更嚴重的是他每每在弊案爆發之際,運用族群情緒,製造社會對立,以政治力的干預,企圖藉此獲利、甚至僥倖脫罪,因為這些「惡劣的手段」,台灣社會裂痕遲遲難癒。

陳水扁在押看守所之初,對外聲明:「哀司法已死……甘為台灣人民坐黑牢,願為台灣國犧牲…」,恣意踐踏司法,把自己當成台灣國烈士,用激情語言,煽動民心,企圖造成社會動亂,掩蓋自己貪汙洗錢之情,昭然若揭,其居心之邪惡,行為之卑鄙,絕難矇騙人民心目中的一把尺。

爛扁的如意算盤就是-〝拖〞、盡量拖,只要不被押反正錢可使〝官〞推磨、、
吳淑珍早就因國務機要費案被起訴,拖了二年多,案子還在「準備程序」階段。可以預料,扁家一定百般設法拖延訴訟;而本案若不能在馬總統四年任內定讞,萬一下次大選綠營重新執政,阿扁和家人就可能獲得特赦,這就是貪扁之所以膽敢一手大肆A錢、一手給民進黨錢、又緊握住民進黨咽喉,造成他專制跋扈肆無忌憚掏空台灣的成因。

火車過了才吹哨子、騙肖诶!

陳聰明在特偵組 根本尚未查明之下,即要求組員火速偵結起訴扁,並在起訴前連續兩天在特偵組,好聽說為起訴沙盤推演,其實就是指揮辦案,主導最後臨門一腳。之前長達數月偵訊過程,何曾見陳腿子影子?

如今破天荒搞出個歷史重案卻不求刑的瞞天大謊,在全民交相指責、甚至於全世界恍然之下,才厚顏無恥的出來大聲疾呼:「我們要抗告..聲..壓....〈壓人民不滿聲音的壓〉。唉、別再演了,老禿頭、不上相過時啦..嘔....


而人民還再傻傻的期待司法?哼、麥擱鞏八拜!

唉、看吧,本格早在三個多月前的2008/09/04 就又一次不幸言中

『不肖司法貪官才是爛扁掌握的底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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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9/04 23:56:46


問題是,下台的爛扁扁以及沾滿一身不法的爛瘡疤,是否仍有如夜狗腿調查局長、黃狗腿御醫、還有多少狗腿御用司法官願意為扁挺身而出?或許國人皆認為,爛扁三家(含趙、黃親家)弊案已滿城風雨,吵得沸沸揚揚人盡皆知,該不會有哪位司法官敢甘冒大不韙,在國人虎視眈眈之下,仍膽敢輕縱這些搶奪國家財富的大罪人、。

不過、可還記得不久之前,同樣引起國人關注的高雄市長走路工賄選案,高雄地方法院黃宏欽法官判陳菊市長敗訴,可到了二審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在多數國人認為維持原判陳菊鐵定下台的案子、、可照樣跌破專家的眼鏡,反倒陳菊上訴成功翻案、。嘿嘿、見識到誰說了算、誰才是老大了吧!

其實台灣百年來醜陋的司法文化,不肖司法貪官為圖私利為所欲為,且毫無避忌早已是司空見慣的事。在他們眼裡,只怕利潤不夠大,不怕案子大,在自由心證及獨立審判的双重保護下,自古以來鮮少司法官出苞受罰,所以法院裡沒膽的都早已回去當老師,只剩下大膽的,且膽子一個比一個大,若見苗頭不對則盡速轉換跑道下台當律師,憑關係外串白手套,同時賺律師費加昂貴的白手套行賄拥金、。

所以等著瞧吧,誠如 台中地方法院法官所說的:『情治無恥、法治無能、政治無敵』,有時候真希望一覺醒來後發現:「原來過去真的都是傳聞」,而不是如蔡英文主席的感慨:「原來過去的傳聞都是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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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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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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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個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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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刑與羈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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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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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報╱黑白集】 2008.12.15 02:58 am
  
扁案起訴,未具體求刑與無保釋放,顯現司法裁量的標準游移不定,成為議論焦點。

特偵組未對陳水扁等「具體求刑」,僅「請求予以最嚴厲之制裁」,或「從重量刑」,引發議論。為何蘇治芬求刑十五年,吳成典求刑十五年,嘉義縣前水利處長陳殿寶求刑二十五年,皆為近日所見,而情節更為重大的陳水扁等卻未「具體」求刑?

陳雲南的解釋自相矛盾。一方面,他說,法務部三月函示,檢察官在偵查期間不宜具體求刑,應在審判期間由公訴檢察官具體求刑。但是,另一方面,他又說,所謂「請求予以最嚴厲之制裁」,就是「求處無期徒刑」的意思。二說自相矛盾,究竟應否求刑?或已否求刑?何況,檢察一體,為何其他小貪汙案具體求刑,如此大貪汙案卻未具體求刑?

周占春法官無保釋放陳水扁,亦與李英豪法官當庭收押葉盛茂判若天壤。檢察官以葉盛茂隱匿公文等罪,起訴並「具體求刑」二年半(又見「具體求刑」),且始終未聲押;但是,案子到了李英豪手上,非但追加葉盛茂「圖利罪」,且當庭「逮捕收押」,最後重判葉盛茂十年徒刑並繼續羈押。李英豪被指「法官成了檢察官」,有「訴外裁判」之嫌。

如今換成周占春,竟儼然完全變成另一個國家。起訴書處處顯示,只是偵結起訴了扁案「部分事實」,而周占春亦明知尚有「第二波」,卻似乎只問手上「第一波四案」,而完全不問未來「第二波」偵查工作的死活如何;法槌瀟灑一敲,無保釋放!若謂李英豪太激進,周占春會不會太自我中心?

當然應當尊重司法。但這種求刑與否、羈押與否漫無標準的司法,欲教國人如何理解?如何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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