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報╱社論】 2013.09.20 03:34 am
二○一○年七月,台灣高等法院爆發司法史上最大宗的集體貪瀆案,四名法官遭收押,並導致司法院長賴英照去職。約略同時,一封檢舉信函悄悄送進最高法院檢察署;整整三年過去,檢舉信函指涉的主角──台中高分院法官胡景彬,才在上月狼狽就逮。
前一個案件的集體貪瀆案,就是引發特偵組監聽柯建銘的高院法官陳榮和收賄案,其間意外截獲柯建銘和王金平為全民電通案上訴的關說通聯。但這只是枝節,本文要討論的是縱容法官關說貪瀆的司法環境。
前後兩案的情節,如出一轍:涉案法官揣著大把現金擺身邊,擁小三、賣案子、穿針引線、收賄款。集體貪瀆案導致當時的高院院長黃水通、司法院長賴英照黯然下台,法界力圖清明振作,改革之聲不斷。然而,貪瀆者無畏情勢之風聲鶴唳,毫不收斂,照樣把司法公權當成金雞母,張狂論價折售,貪官照舊為之如胡景彬。
從最高檢成立「正己專案」後,陸續偵辦的十幾起檢察官、法官貪瀆案來看,如胡景彬者流前仆後繼,犯案從來沒有斷過。這還只是掀開在陽光下的案子,躲在暗處的,猶不知多少。
因為胡景彬案,大家不禁想問,這鍋司法米粥裡,到底還藏了多少老鼠屎?胡景彬十幾年前就因上酒家接受性招待、外遇生女,也受到懲戒;如今出事,同儕都覺得「不意外」。像這樣的法官,為什麼可以老神在在,大剌剌在司法界橫行。
「胡景彬們」之所以絡繹不絕,理由很簡單:檢察官、法官不是聖人,他們也有七情六慾貪嗔癡念;但他們手握審判大權,在承辦的案件中呼風喚雨稱王。要節制他們濫權,須仰賴制度的有效規範,不能徒以泛道德呼籲期待他們自制。
要杜絕不肖司法官的貪瀆路,唯一途徑,就是要讓他們得不償失:一旦被發現違法涉貪,很快就會受到重懲或入監,且時時有吹哨者監督其辦案;如此,他們才會罷手。但高調常彈卻從未落實的司法改革,顯然失靈了,也因此敢貪者照樣放膽前行。
胡景彬案正是鮮活的例證。他私生活靡爛,投資地下錢莊,錢財與重利業者糾纏不清;然而,由法官組成的「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只休他三年職,他的刑案更審了十年,卻從「有罪」改判「無罪」,因而得以復職。總之,無論懲戒或審判,或失之輕縱,或拖泥帶水,對法官權益的考慮總是遠甚於捍衛司法的價值。
但胡景彬並非特例。攤開公懲會歷來對司法官的懲戒,看不出核心價值。司法官關說案件、利用職務身分投資營利,都侵犯司法貞操的公平基準,理應去職。但過往的懲戒,仍多寬縱,似乎體恤司法官的難處,猶比珍惜司法信譽來的重要。更遑論,司法官貪汙案十年八年定讞不了是常態,不乏拖了近廿年的紀錄。刑度隨著年月不斷減輕,還有機會拚無罪,時間沖淡了刑罰的警示強度,徒然助長貪者「賭一把」的僥倖心理。
這正是問題的關鍵。司法判決審理檢察官、法官的案件,脫不了維護「自己人」的思維,司法伸張公平正義,已淪為虛浮的宣傳口號。再加上「審判獨立」的過度保護,貪瀆法官的心證空間無比寬廣,反正做的是無本生意,為什麼不賭一賭?可以說,是無能的司法環境縱容了貪汙司法官的存在。
要減少貪汙誘因,對貪瀆的司法人員重懲速判是必要的。司法官懲戒如今改由「職務法庭」審判,能否跳脫過去的袒護,尚待觀察。貪汙案的延宕,病灶由來已久,原因多重,司法界必須認真檢討。此外,要建立裁判的多重監督機制,讓心存貪念者無法在案子裡動手腳。
監督方法包括:案件實質評議,同案其他法官詳細閱卷,具體表示意見,任誰也無法獨霸案件;上級審發揮功能,揪出問題判決。此外,也可組成委員會就有風聞疑慮的確定判決做「體檢」。若知道有人交叉盯梢,被逮著的風險高,放肆的人自然減少。
最近司法院大打廣告,提醒民眾別被司法黃牛欺騙,因為「公平正義絕無後門可尋」;對照胡景彬案或柯建銘案,何其諷刺!公平正義的確不應有後門可走,但後門不會自動關閉,須靠對核心價值的堅持、完善的制度監督,才能封住。每一件貪汙案都是恥辱的印記,司法界必須正視豢養收賄法官的環境因素,從內部徹底改革做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