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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dn城市政治社會公共議題【審判審檢警調】城市/討論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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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是重建社會信任的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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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晚報╱社論】 2008.12.13 12:55 pm 
 
陳水扁才被特偵組起訴並求處「最嚴厲制裁」,接著卻在續押庭上當庭釋放。有人稱慶陳水扁被起訴,卻不滿他被釋放;有人則不滿陳水扁被起訴,卻慶幸他被釋放。這是台灣藍綠對立的政治現實,也是司法體系在扁案審判過程承受的試煉。

特偵組揭露成篇累牘的證據,直指陳水扁與吳淑珍「實無可逭」的罪行,正義似乎已經見到曙光,起訴一位卸任的總統,寫下了司法的歷史扉頁。然而,司法其實是承受萬鈞壓力的。這起貪汙案的證據不容置疑,但從檢方到法院都感受壓力沈重,必須向世人攤開扁家犯案的鐵證,達成程序和實質正義,才能讓政治光譜上兩極端的藍綠支持者,在司法平台上都沒有異議的空間。若能做到這一地步,過去常被批評的「政治扭曲司法」現象才能消除,也才能讓司法成為撐持民主秩序的支柱。

陳水扁以深綠的群眾基盤,做為法律脫身的奇門遁甲之術。他一再以「政治追殺,司法迫害」的說法為戰術,就算在司法程序中仍思操弄群眾。所以司法如今是兩面作戰的,一方面要在法律上殫精竭慮去呈現證據,另方面則戰戰兢兢與扁營的政治動員保持抗衡。

法院裁定陳水扁釋放但限制住居,並在庭上詢問阿扁是否會「挾群眾力量拒絕出庭」,逼使阿扁保證「若不出庭你來押我」。這一段司法上的攻防,外界仍做不同解讀。有人認為,卸任元首應保有適當的尊嚴,且續押反而為其塑造被壓迫的悲情。但釋放一位仍涉其他多起重案、仍有串證和湮滅證據之虞、且已起訴之罪應受最嚴厲制裁的被告,對一般平民仍是無法想像的待遇。這兩種迥然相反的思維同時存在於台灣社會,對司法人來說,就算「我心如秤」,也備極挑戰。所以說,司法是在千斤萬擔的重壓之下審判這個案子的。

特偵組已打了美好的一仗,接下來的重擔由法院繼續承擔。台灣社會受藍綠對抗的魔咒禁錮已久,以致於對扁案仍有「除惡務盡」和「情義相挺」的相對立看法。但社會終究應知黑白之分,教育是非的重擔如今落在司法手裡。社會應給司法這個機會,作出獨立審判的示範,也成為重建社會信任的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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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誰破壞併案規則,無端掀起風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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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報╱社論】 2008.12.25 02:58 am 
 
特偵組起訴扁家四大弊案,由台北地院周占春庭長主審;惟庭長會議認為與先前蔡守訓庭長主審的國務機要費弊案之間有牽連關係,如今傳出可能併由蔡守訓審理,周占春則稱「願意交出」。

根據媒體連日的報導,扁家弊案主審法官一再變化,據稱起因是特偵組起訴扁家四大弊案後,法院原擬併由蔡守訓的合議庭審理;卻因蔡守訓「拒絕」,遂進行分案,而由周占春中籤。但周占春合議庭中籤後,兩次處理陳水扁羈押問題都引起相當大的爭議,且庭長會議認為前後兩案有牽連關係,於是竟又開始「協商」。

這時,傳出的消息是,周占春只同意交出國務機要費弊案,其餘三案他還要審,而且他表明不受蔡守訓合議庭對國務機要費案的法律見解拘束。

消息一出,社會輿論議論紛紛,社會大眾對法院的處理程序頗持疑慮,法院發言人也說不清楚。眼見司法威信的風暴將要形成,又傳出院方已「協議」,可能併由蔡守訓審理,而周占春「願意交出」的訊息。

倘若媒體報導的消息無誤,則台北地院顯已違反了司法實務的分案規則;這非但是自找麻煩,且幾乎陷司法信譽於不可測的險境。如今若依規則併案由蔡守訓主審,恐怕是亡羊補牢、平息爭議,誠為不得不然的處置。

先談法院建立分案規則的理由。法院就新受理案件採抽籤隨機分案,是維護法院公平公正、司法獨立的重要一環;且分案之後,除非受理主審者有具體的迴避事由,即不得任意更動,如此方能避免操弄主審者的弊端。再者,刑事案件的被告如犯行不只一端,起訴後檢方續有發現、追訴,則因考慮其中的牽連關係、起訴效力範圍、一事不再理,乃至避免見解不一、訴訟經濟原則等,司法實務的定規即是交由已繫屬中的審理者併辦,亦即「後案併入前案」。

既然是有其理由且實務按此運作的「規則」,則法院分案即須依此辦理,不得有例外,更不容「拒絕」,亦絕無什麼「協商」、「協議」的餘地。惟其如此,方得以維護司法威信,杜絕任何猜測。

因此,只要特偵組起訴的扁家四大弊案與先前高檢查黑中心陳瑞仁起訴的國務機要費弊案確有牽連關係,那就別無選擇,必須由蔡守訓併辦。而就前後兩案起訴內容看來,兩部分的國務機要費舞弊行為,顯然是連續、整體而無法分割的;而國務機要費舞弊所得,又洗錢到海外,則兩案又無法分割。正因如此,地院庭長會議才會產生疑問,而認為分成蔡、周兩庭審理,並不妥當。

有人說,四大弊案案情較蔡主審的國務機要費弊案更為重大,應「小案併入大案」云云。但分案規則和實務卻不是如此。試舉正審理中的「大案」為例:SOGO弊案,檢方先起訴李恆隆等全案中極小一部分的偽造文書罪,一審判決無罪,檢方上訴;這時,檢方又起訴了該案中背信等罪責更重的關鍵性案情,因為檢方認為有牽連關係,遂將檢方已以偽造文書罪上訴到二審的被告,跳過一審,全部送二審併辦;其餘徐旭東等被告,則向地院另案起訴。這是「大案併入小案」,甚至是「跳過一審併辦」。如此處理,若非以法院的分案規則作後盾,恐怕早就傳言滿天飛了。

法院按成規辦事,這是維護司法信譽的重要作為。如認成規不合理,可以修改;但未改之前,不得以任何理由違背不遵。

因此,若當初蔡守訓確有「拒絕」併案之舉,請司法當局依法、依規定追究責任;而台北地院是誰同意此種「拒絕」,而竟將原應併案者採新分案,亦請司法當局依法、依規定追究責任;至於庭長會議發現問題,要求處理時,又是誰不迅即明快依規定併辦,而竟進行「協議」、「協商」,亦請司法當局依法、依規定追究責任。

既然庭長會議認為先後兩案有牽連關係,即應立即將周占春的案件移由蔡守訓併辦,不可亦無權等待其「願意」;而周占春明知法院的分案規則,也當然談不上什麼願不願意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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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朔觀點:為二度無保釋扁說些公道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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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12-23 中國時報 【南方朔】

     台灣政治擾嚷不已,關鍵因素之一即是整個體制的上層,對許多重要問題,特別是具有「共業」性質的問題不去處理。例如政治獻金灰色無比,行政與立法部門就從未設法將其重新規範;國務機要費及特別費問題,檢察體系上層早該統一定義,但也卸責推諉至今:有些下級法院的裁定引起爭論,上級法院也只會推託發回,基本問題不釐清,那種惡質的政治擾嚷也就難以止息。

     而這種政治擾嚷,最惡劣的乃是基本問題不釐清,那種灰色所助長的黨同伐異,找題目做文章,玩「陰謀論」,扣帽子等習性也就一直持續。這種事情在綠營固已司空見慣,在藍營也從不匱乏。藍綠如此相煎,遂使得有時候若有人做出超越藍綠,純粹就事論事的決定時,不是得罪這邊就是得罪那邊。阿扁二度被裁定無保釋放所引起的風波就是一個最好的例子。

     扁家弊案,乃是台灣的世紀大案,因而許多人都巴不得把他抓起來、關起來,而後判之以重罪。這樣的社會氣氛當然有其道理,這也是他一度無保釋放即輿論譁然,二度無保釋放更群情激憤。有些人甚至於陰謀論出口,把「法官是民進黨暗樁」這種帽子扣上。

     裁審法官是不是民進黨暗樁我不知道,但對這起世紀大案,由於它對台灣未來政治發展及司法威信具有至關重要的指標及先行意義,司法無論在程序及將來證據推理判定上,都不容有任何啟人疑竇的疏失,否則就難免造成更大的紛亂。這個案子不容有任何媚俗的空間!

     或許正因有懷於這樣的歷史重擔,法官兩度裁定阿扁無保釋放,其實是很有司法高度的。檢察官辦案,可以調查、偵訊、國際司法協查以及說服某些當事人招供,所有這些都必須落實到證據上。正因一切已落實到證據上,所謂串供翻供也就不再有意義,法官稱「檢察官已就本案相關事證加以鞏固」,這是重要的兩面話;檢察官必須將口供落實為事證,因而串供翻供已無意義,但若檢察官尚未將事證落實,仍擔心串供,那麼檢察官可得擔心了。

     其次,扁案仍有大批金錢尚下落未明,這當然可以當做有逃亡之虞的理由;但換個角度言,阿扁其實有更多不會逃亡的理由:此案仍有可辯護之空間,何必逃亡?阿扁逃亡的後果比自殺還嚴重,他怎麼可能逃亡?因此,理由其實不重要。阿扁始終有隨扈跟隨,他的行蹤從來就是國安事務,怎麼可能逃亡?既無串供及逃亡之虞,只要強化回籠條款,使阿扁在往後這段期間被約束,不做出有違形象觀瞻的動作,其實也就夠了。

     給予被告基本人權的尊重,貫徹無罪推定的原則,讓司法從原理原則起就更加進步,也可使法官本身更加心無罣礙,將來才有可能做出不必怕這怕那的判決,當事人也才沒有扯東扯西的口實。法官在司法程序上嚴守分際,這比媚俗的把他圍起來,已高明太多了。這種高度哪是動輒扣人帽子,只求爽的人能理解的!

     由阿扁二度無保釋放,其實已出了另一個台灣尚少被注意的課題,那就是台灣公務員或非公務員,長期皆唯長官、主子、權力是從,貪圖僥倖。在事發後或因畏罪,或因良心發現而轉為汙點證人。在世俗價值裡這是「出賣」與「背叛」。

     這種人在得慶減低其刑時,也將同時受到過去密切交往的群體排擠甚至痛恨。他們面臨壓力之大,超過一切人的想像。這種型態的人,乃是政治及社會轉型,連帶著道德價值也同樣必須轉型時刻的「角色型」人物。這種人不值得被歌頌,但卻必須被體諒被保護,以免這種精神壓力毀掉他們後來的人生,並讓社會轉型因為他們的不幸例子而受到阻礙。

     有關汙點證人的問題,儘管不宜做為再押阿扁的理由,但他或她們背後所隱藏的人性與道德問題,或許才更值得人們同情,並為他們多多費心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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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筆記》進法院要靠燒香拜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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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報╱王文玲】 2008.12.23 02:50 am 
 
陳水扁、葉盛茂、邱義仁等前朝大官走了一趟看守所,才讓大家驚覺:與司法打交道,居然得靠燒香拜拜,看抽籤抽到什麼樣的法官。大官都如此,小民又如何?如果打官司得看運氣靠手氣,誰能服氣?

打官司得憑手氣,是因為審判的人、制度和文化都出了問題。雖說審判要獨立,但這指的是法官審理不受外力干預,而不是他們「愛怎麼判就怎麼判」。以羈押來說,有的法官作風自由,覺得沒必要就放人;有的人嫉惡如仇,條件差不多就准押,標準南轅北轍。搞得連檢察官都會取巧,要看法官決定是否聲押。

判決方面,也常有因人而異的現象,不論在證據認定、適用法條、乃至量刑都如此。有法官慣以「殺手」之姿判重刑,也有法官總「菩薩心腸」輕判。法官各有公門修行之道,但苦的是揪著心進法院的普羅大眾,摸不清法庭和法官脾氣,只能自怨運氣不好,或歎早知道該去送錢。

審判不是自動化機器,沒辦法統一規格化,但個別標準也不該差異太大。審判系統本可透過二審或三審的審查,逐漸發展出一套共同依循的原則,可惜這套系統卻失靈。上級審不但未發揮「領導」的功能,有時還會構成「擾亂」。比如說,羈押抗告到二審,二審會找些邊邊角角的理由發回,讓一審再去頭痛。再比如,某一法律的適用,三審的幾個庭出現不同見解,讓人民霧煞煞。

司法失靈的原因,人、制度、文化因素交錯。如最高法院光是刑事庭就分了十二個庭,只要幾個庭有不同意見,人民就無所適從。法官們很少認真思考如何弭平彼此的審判差異,忽略人民的苦痛。

司法院雖說要為人民服務,卻未觸及核心審判文化的營造。司法院不必碰到「審判獨立」的大帽子就止步,而可以改善制度,敦促、協助法官以「可預測性」作為審判的重要價值。

法官不必分藍綠,但要讓人民「抓得住」。審判能建立可預測性,人民才能真正相信司法,進法院不必再燒香拜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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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信司法會還人民一個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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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12-20 中國時報 【中時社論】

     一場該押扁還是縱扁的審檢角力,讓扁家弊案這齣戲,始終下不了片;讓挺扁者周周有事可做,不是到特偵組就是到法院、或者進寶徠官邸,為扁送暖兼放話;更讓反扁者日日打開電視,都能看到名嘴們批扁、罵特偵或罵法官,抒發景氣低迷下的鬱悶情緒。

     特偵組第一波起訴陳水扁及相關人等,全台矚目的就是這位史上進帳最多、洗錢遍及五大洲的卸任元首,到底還押不還押?本來就討厭扁的人,從扁家弊案開始就相信扁家真會A錢,很多本來支持扁的人,看著扁家弊案愈滾愈大,信任就愈來愈少,到最後看到陳水扁就頭痛,恨不能就讓扁安安靜靜待在看守所。但是,陳水扁本事真大,即使進了看守所,也安靜不了。周占春第一次裁定扁無保釋放,主要原因是卸任元首禮遇,扁走到哪都有隨扈跟著,根本沒有「逃亡」的可能,但告誡扁一定要出庭,不可挾群眾干涉司法。特偵組抗告書中,則特別強調勾串、湮滅證據的可能性,高院直截了當認同了特偵組的觀點,要求地院重裁。

     周占春再次開庭,歷經八小時庭訊和評議,維持原裁,但設定所謂的「回籠條款」:一不能挾群眾力量影響審判程序,二不能威嚇證人。很諷刺的,周占春開庭同時,就有一群挺扁人士在法院外拉布條、掛標語喧鬧,陳水扁完全可以遵守「不挾群眾出庭」的告誡,因為他是「挾群眾出庭」;至於扁與證人和案件關係人等到底有沒有勾串、湮滅證據的可能?乃至威嚇證人?周占春認為特偵組沒提出具體事例,相反的,特偵組很明確地至少提出三個案例:一是扁嫂吳淑珍交代杜麗萍只能承認幫助洗錢五點七億,不能承認幫元大馬家送兩億進官邸;二是交代馬永成和林德訓等要扛下國務機要費造假的責任;三是陳鎮慧、甚至吳淑珍的哥哥吳景茂被提訊時,甚至拒絕扁家代為委任的律師到庭。

     周占春其實很仔細也很嚴謹,八個小時重裁此案,以七點理由,全部推翻特偵組提出的事證。簡而言之,就是「檢察官已就本案相關事證加以鞏固」,案經移審法院後,陳水扁並無勾串證和湮滅證據的行為,周占春只差沒講白話文:特偵組對全案相關犯行,查得夠詳細啦!法界人士就認為,照特偵組鉅細靡遺的起訴書,不論親藍親綠,任何法官要做出無罪判決,都不容易,周占春亦然。

     陳水扁迄今臉不紅氣不喘地聲言沒有一毛錢進自己的口袋,從特偵組已偵結起訴的四大案看來,彷彿確是如此,因為所有的錢都從扁家人頭帳戶轉出海外,最後受益人是扁的兒子陳致中!

     陳水扁自爆扁家現金庫的七億四千萬都是選舉結餘款,「本來錢更多。」如果真的都是選舉錢,這裡頭有幾個問題,選舉結餘款都是陳水扁總統大選的結餘款嗎?還是扁兼任民進黨主席時的大小選舉政治獻金?民進黨年年鬧窮,即使執政八年情況也好不了哪裡去,結果黨主席家有私庫藏鉅資,黨卻一窮二白,更可笑的是,這些選舉錢最後竟成為吳淑珍、陳致中夫妻進出動用、甚至轉出轉入的款項,民進黨難不成窮呆了,才會相信扁的這番說詞?

     周占春無保兩度釋扁,被深綠挺扁人士奉為「司法人權之英雄」,法院外喧鬧之後,大大地表揚周占春一番,他們忘了,周占春正是台開案中重判扁婿趙建銘之人;屆時,周占春做出對扁的任何判決,陳水扁和挺扁人士,總不能再理直氣壯地批評扁遭政治迫害、司法迫害了吧。周占春釋扁,某種程度其實是削弱、釋放了挺扁的動員能量。本來陳水扁在特偵組抗告後要舉行記者會,「逐一駁斥」起訴書中的論點,在重裁庭後,陳水扁決定取消,改在官邸會友,扁和扁的委任律師都說:要低調、本來言行都要調整。一個縱容老婆、家人洗錢洗遍全球、接受金控、營建、甚至高科技業者抱著鉅資「進貢」的卸任元首,有什麼顏面以群眾運動自證清白?

     全台民眾根本不必為押不押扁動氣,在特偵組起訴之後,陳水扁能面對的只有司法,相信司法會還給台灣人民一個公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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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場抗告並沒有白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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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晚報╱社論】 2008.12.19 02:25 pm 
 
一場法庭攻防,最後維持原來裁定,陳水扁還是無保釋放。

光看結果,好像徒勞一場,不過如果深入看一下過程,這場抗告其實還是有其意義。

第一層意義,檢察官和法官都更清楚表白了各自的專業立場。檢察官認定,不羈押陳水扁真的會妨礙案件進一步偵查,對陳水扁逃亡與串證的可能性具體闡明,表示並非侵犯人權式的「方便羈押」。法官也明白表示,只是涉嫌重罪不構成羈押理由,必須有明確的逃亡、串證事理,才能繼續羈押。

第二層意義,雖然法官沒有被檢方說服,還是裁定無保釋放陳水扁,然而規範條件講得比上次明白多了。陳水扁不可以聚眾試圖干擾審判,不可以威脅影響其他被告、證人;如果犯規,就要再度被羈押。這項補充承認了陳水扁不是一般被告,認定他具有足以干擾審判、威脅證人的政治權位,必須接受特別的約束。

受到這樣的條件限制,陳水扁本來預告今天要開的記者會取消了,未來四處趴趴走搞群眾運動的可能性也大幅減少。換句話說,他本來要拿來鬥司法的政治工具,的確受到了相當限縮。如果沒有抗告,沒有昨晚的附加條件,社會今天還得不到這樣的平靜呢!

第三層意義,抗告不成,給了特偵組不能不應對的下階段考題。如果他們真的覺得讓陳水扁自由行動是對司法正義的一大阻礙,就必須依職權再提抗告,準備更有力的資料與推論。要不然,他們就該加快腳步處理手上其他未完成的弊案調查,包括坊間傳聞的二次金改弊案等,認真突破,才有可能另案聲請羈押陳水扁。好好辦、快快辦後續案子,讓滿天飛的傳言得到具體事證,本來就是社會對特偵組高度期待的下一步動作。

在「保障司法人權」與「查察真實,懲治不法」之間的平衡,追求的就是不偏廢,才能達成正義。檢方抗告,要求羈押陳水扁,不是為了報復懲罰,是為了不讓真實被掩瞞;羈押沒有成功,但在限制陳水扁阻礙真實、扭曲調查一事上,抗告還是有所收穫的。我們期勉特偵組砥礪再戰,而台北地院未受輿論指揮起舞,其堅持並非全無道理;雙方雖見解不同,要共同擔負守護正義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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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筆記》縱扁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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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報╱楊湘鈞】 2008.12.19 02:53 am 
 
陳水扁究竟該釋該押?以有色眼鏡質疑法官「縱扁」或檢察官「囚扁」,實無益司法進步;其實,檢視歐陽修名聞千古的「縱囚論」,即可以得出有助於司法進步的檢驗標準。

「縱囚論」力駁假仁假義的唐太宗縱囚,最關鍵的見解即是「信義行於君子,而刑戮施於小人」一語。此語雖鏗鏘有力,卻是以身分決定處分的封建思想,實不適於平等、事證(真相)至上的法治社會。

從此來檢視法官究竟是宣揚人權的「釋扁」,或是假人權之名「縱扁」;檢方究竟是想「囚扁」取供,或依法「押扁」追求真相、實踐正義,就再也清晰不過。

例如在初次移審庭中,檢方(或因論述時間不平等)並未提出具體可能串證事證,致讓外界質疑想藉「囚扁」來辦他案。但法官以「扁乃總統之尊、不會逃亡」作為釋扁論述主軸,更是充滿封建思想、毫無事實根據,絕非法治原則。

法官的「不進步」,其實也造就了後來檢方抗告書的最精彩核心:揆諸歷史與國際,涉貪的元首更會逃亡,知名的如秘魯的藤森與泰國的塔信,多如過江鯽。

昨天二次移審庭,最值得重視的其實是檢方為「補漏」所提的新事證,多圍繞著扁可能逃亡、勾串、滅證甚且恫嚇的關鍵爭點;反觀扁方,從初次移審庭迄今,仍是以「政治力介入」為基調,對於多數爭點,不是避之不談,就是顧左右而言他。

檢視法官二次「釋扁」的八大理由,似乎也已注意到初次釋扁理由的薄弱,而從事證方面回應檢方;但遺憾的是,法官對於事證的判斷,顯然不食人間煙火(例如支開隨扈獨處,當然就有可能逃亡),更有跳脫聽訟中立角色、主動幫被告找理由之嫌,無視於被告答辯的薄弱。

扁不是不能釋,但全民都有權利知道究竟釋得有沒有道理?究竟能否禁得起法治社會的檢驗。如果禁不起檢驗、假宣揚人權行「縱扁」之實,又與假仁義之名縱囚的唐太宗何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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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港展館案,檢察官放過陳水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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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報╱社論】 2008.12.19 02:53 am 
 
特偵組這一波偵結的四大弊案中,陳水扁除了南港展覽館弊案外,其他件件上榜列為被告。檢方起訴書指南港展覽館弊案的主控者是吳淑珍,並謂:「吳淑珍為圖得巨額賄款,遂允諾利用總統夫人之影響力配合辦理。」

平情而論,以特偵組調查認定扁珍在其他弊案及洗錢行動的合作無間,乃至南港展覽館弊案所得賄款亦在瑞士遭到查扣等情形看來,若謂陳水扁沒有參與本案,或至少知悉吳淑珍的作為,恐怕難以置信。但是,在涉案嫌犯未供及陳水扁的情況下,特偵組排除了陳水扁,未將他列為南港展覽館弊案被告。這顯示檢方處理態度的慎重。

吳淑珍「利用總統夫人之影響力」,把當時的內政部長余政憲叫到官邸,命其洩漏標案的評審委員名單以及廠商資格限制;且因急於取得公務機密,還「派令」前行政院顧問陳水塗追到內政部長辦公室去索要名單;事後即收受廠商賄款,匯往國外,最終在瑞士遭到查扣。如此明目張膽的貪汙情節,陳水扁豈有可能毫不知情?檢方就算給陳水扁加上這一條罪名亦未必過苛,陳水扁總該感悟特偵組也有手下留情之處才是。然而,陳水扁卻絲毫沒有愧疚之意,反而四處指控特偵組「政治迫害」。

本案行賄廠商郭銓慶的所作所為,常見於不走正道的商界,並不令人意外;但「第一夫人」吳淑珍竟然是行賄廠商動念的對象,若非其早已聲名在外,行賄廠商豈敢如此鑽營?而蔡銘哲對外打著「總統夫人特別助理」的招牌,成為行賄廠商打通吳淑珍門路的管道,亦可見這種「旁門左道」的生意恐已行之有年。國家最高尊榮的「第一夫人」頭銜,竟成了販售「影響力」以換取總工程費「二點五%」賄款的貪腐中心,這才是令國人感到悲哀的地方。

至於內政部長余政憲和擔任評委而受賄的學者專家,所作所為,更暴露出國家綱紀的徹底敗壞。內政部長是首席部會首長,地位尊崇的政務官;如今竟如同奴僕一般,被叫到官邸去指派不堪的任務。任何人只要稍有氣節,對這種情況唯有拂袖而去一途,耿介之士甚至會訴之於法,盡責舉發。而余政憲竟是貪戀官位,拿國家公器以及廟堂政務當成進貢政治主子的奉獻,絲毫沒有想到自己對國家和人民的責任。起訴書中,描述余政憲攜帶名單至旅館房間與蔡銘哲見面,讓蔡銘哲手抄一遍的情節;可見余政憲明知此事犯法,卻仍以部長之尊作出如此失職失節的醜事。本案起訴後,檢察官雖以余政憲坦白供述,而從輕求刑;但余政憲竟還發表聲明謂「自己沒有拿錢」,似仍未能痛悔自己行為對國家人民的傷害。此種無行官員如不予其重懲,實難匡正政治風氣,檢方的立場實有商榷餘地。

至於九名評委之中,行賄廠商送錢的對象達七名;這七人均是來自成大、台科大、淡大、文大、逢甲等公私立大學院校的教授專家。可怕的是廠商行賄七人,竟然七人都接受了廠商一百五十萬元的賄賂,出賣自己的專業良知。大學教授在一般社會評價享有相當的地位,政府各機關因此常常聘請他們擔任評審委員,藉以昭公信。豈料,這些學者專家竟是如此不堪,區區金錢就可出賣自己,對社會大眾的信任,打擊不可謂不重。其實,縱然吳淑珍在官邸建立起賄網,敢於出售評委名單牟利;但只要這些評委拒受賄賂,則公務招標的公平尚可維持。如今這道防線輕易就能突破,勢必助長行賄風氣。是故,社會大眾聲討扁家之餘,亦應譴責這些辜負社會付託的學者專家評審委員。

南港展覽館弊案與其他扁家弊案相較,其洩漏公共招標機密以圖利行賄廠商的「模式」實屬常見,目前仍在偵辦中的嘉義縣長陳明文案就是一例。惟因其犯罪模式十分「傳統」,所以也容易使社會大眾忽略了它的嚴重性;如今此種傳統犯罪模式竟已蔓生至國家權力的最頂峰,國人豈能不對它的破壞力提高警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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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自為裁定 高院少發夢遊囈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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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報╱張升星/台中地院法官(台中市)】 2008.12.18 02:37 am 
 
台北地院合議庭裁定阿扁無保釋放,立刻引爆社會的不滿情緒,輿論亦多質疑法官裁定的正當性。本案裁定理由依照大法官會議釋字第三九二號意旨,認為羈押乃是保全程序的「最後」手段,阿扁固然涉嫌重罪,但是檢察官並未舉證有何逃亡或串證事由,同時附具阿扁遵期到庭的承諾,因此認定並無羈押必要。

從法律面來看,法官的裁定從保障人身自由的憲法層次思考,頗富自由主義的色彩,即使和社會氛圍形成強烈反差,但是合議庭仍然「具體而明確」地敘述其心證理由。社會對於裁定理由的兩極反應,其實只是反映政治好惡的當然結果,並不能否定合議庭法官努力增加司法「透明度」的用心。

從社會面來看,阿扁家族奢華招搖的行徑雖然惹人非議,但是如果把民眾的不滿情緒全都歸咎於政論名嘴煽動民粹的結果,則顯然是見樹不見林的錯謬。其實民怨真正的根源還是在於冗長而荒謬的司法程序!

眾所周知,「一審重判,二審減半,三審豬腳麵線」是台灣司法的本土特色,因為司法程序令人不耐,所以社會必然充斥著要求羈押被告的報復聲浪。既然正義永遠遲來,那就只有透過羈押被告的「假執行」,才能滿足些許社會正義的要求。

台灣社會這種「重羈押,輕審判」的畸形怪狀,其來有自。例如台開案移審時,合議庭准許趙建銘交保的裁定同樣招致輿論猛烈抨擊,嗣後檢察官三度提出抗告,高等法院二度撤銷發回,理由都是認為趙建銘「確有逃亡之虞」。程序上連番折騰之後才好不容易進入審理。但奇怪的是,當趙建銘上訴之後,承審的高等法院卻從未羈押趙建銘!不是「確有逃亡之虞」嗎?果真如此,高等法院何不逕行羈押?若能想通其中深奧的法理,應該就能擔任高院法官了!

社會對於羈押的重視,遠甚於審判的內容,從法治觀點來看,絕對不是正常現象。台開案上訴後,高等法院和最高法院的審理重點就在於不法獲利如何計算?共犯所得是否併計?稅捐成本應否扣除等?當「法學」問題變成「數學」問題以後,想要找出完美的數學公式而判決確定,恐怕就只能俟河之清。

二○○三年六月,美國生活大師瑪莎史都華因內線交易案起訴,歷時一年後被依偽證及妨害司法定罪,在二○○四年七月入獄服刑。日前爆發的伊利諾州州長賣官貪汙案,州長被FBI逮捕後,隔天就提起公訴,法官諭知美金四千五百元交保,而檢察長則另行起訴請求伊州最高法院裁定停職,一切靜待司法程序進行。人家的司法正義給付猶如生產線上的標準流程,台灣卻還停留在秤斤論兩的吆喝買賣。

從趙建銘到陳水扁,周審判長的合議庭始終展現出價值取捨的一致性與可預測性。法官裁判得受公評,本來就是法官應該承擔的壓力。輿論的批評與指摘,無論是事實認定還是法律適用,只要不宥於藍綠立場的僵化思考,都是有助於司法進步的諍言。

政論名嘴對於承審法官的政治屬性多所著墨,其實法官是藍的還是綠的也許並不那麼確定,但臉是黑的應該是不會錯的。美國最高法院宣告「黑白隔離」政策違憲時,憤怒不滿的民眾甚至要求吊死華倫大法官,本案中只有合議庭審判長被立委檢舉瀆職,已經夠安慰的!

特偵組向高等法院提出的抗告狀中,特別要求高院應「自為裁定」,這點倒是非常值得贊同。遺憾的是,這種合法而卑微的請求,高院老爺還是依然故我,照樣撤銷發回。尤其可議的是高院認為阿扁可能湮滅證據或勾串證人,既然如此,豈不是更應該迅速自為裁定羈押,以資保全嗎?還發回幹什麼?

高院的裁定裡面,有法條、有學理、有指摘,就是沒有擔當!唬唬外行人還可以,但不必搬弄「是否即不具有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即非無可能」、「自有再審酌餘地」的法律贅語來折磨社會。

社會要的是答案,不是無聊的神諭籤詩或者夢遊囈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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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前羈押:被告人權與社會正義的衡平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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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報╱社論】 2008.12.18 02:37 am 
 
不可濫施審前羈押。但審前羈押畢竟是用於實現司法正義的一種法律手段;倘若「不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以致不能實現司法正義,或不羈押可能延續或放大犯罪之進行,即得羈押。

世界各國尚無廢止審前羈押者,然求其慎重則是必然之理;因而,若非討論應否廢止審前羈押,則可討論如何斟酌審前羈押始為得當。

司法訴訟,原本即是一種重大的法益衝突。在公訴罪中,一方面是被告的「人權」與「法益」,另一方面則是社會公眾追求實現社會正義的「人權」與「法益」。倘若只問被告的「人權」,不問公共正義,則根本不應有羈押制度。羈押制度認為:「人權」不包括保障犯罪之「權利」,亦即不包括保障被告繼續犯罪或放大犯罪之機會(逃亡、串證),也就是不包括以非法手段(逃亡、串證)對抗司法的權利。

被告的人權與法益,包括不得被刑求逼供等,當然也包括不能被濫行羈押;但是,被告的人權與法益,不應包括繼續犯罪或放大罪行。因此,刑事訴訟法規定,當有「涉嫌五年以上重罪/有逃亡之虞/有串證及湮滅證據之虞」之一者,「倘不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得予羈押;其中,除涉及重罪一項,逃亡及串證皆是對繼續犯罪及放大罪行之虞慮,而重罪者亦較有逃亡串證之虞。這樣的刑事訴訟規定,如能慎重行使,其作用是在阻禁被告延續或放大犯行,以維護社會公眾追求真相、實踐正義的人權與法益。

因此,羈押雖無疑是對被告人權的限縮,但羈押之目的卻是在維護全社會的人權正義;亦即,應否羈押,當視被告人權與社會正義的衡平關係。法官未達必要而羈押,是侵害人權;已達必要,卻冒著「顯難進行追訴」以致社會正義受到重大侵害的虞慮而不羈押,則是未善盡維護公義的職守。

十一月十一日,陳水扁被聲押,立即出現「押人取供」的抗議,並謂羈押「卸任元首」,有違禮遇;至十二月十二日陳水扁無保開釋,十五日特偵組抗告,又再引發應否羈押的議論。

扁案最近十餘件羈押是否皆屬允當,可受公評;但倘非羈押隔離,及運用汙點證人制度,案情「顯難追訴」,而公訴正義亦難以實現,則應是有目共睹。如今,原本羈押的被告,除另案邱義仁及葉盛茂仍然在押,皆已交保或開釋;可見,當社會正義法益得以達成,被告無延續或放大罪行之虞時,其「人權」即應回復。這正是羈押制度的精神所在。

其實,扁案的羈押自始就犯了「由外而內/先他人後扁」的策略錯誤。扁案的核心是「寶徠四人組」,這是扁珍致靚相互串證及對外發動串證的中心,且陳水扁嚴重串證的紀錄早已見諸陳瑞仁的起訴書;倘若當初先押扁家人,則外緣諸人很可能即不必被押,亦即可用限縮主犯扁家的「人權」,來維護其他共犯的「人權」。然而,事實卻是反其道而行,先押了一干人再押扁;這種羈押順序本末輕重的倒錯,違反了刑事辦案邏輯,甚至亦違反了司法正義的本末輕重。如果撕掉「卸任總統」的護符,類此案情,則豈有不先押主犯扁珍致靚的道理?倘若對照王令麟一家叔姪兄弟姊妹幾乎悉數被押,特偵組卻是在最後階段才押扁,而留陳致中與黃睿靚上街買名表、作SPA,又令陳鎮慧、余政憲等被押,這難道不是因為特偵組心中存有「卸任元首」這個政治魔障?

陳水扁「無保釋放」,特偵組的抗告再度引發應否羈押的議論。正如前述,應否羈押的法定要件有三:重罪、逃亡之虞、串證與湮滅證據之虞;三者各自成立,亦相互關聯。串證及湮滅證據一項,要看被告的人格與素行,陳水扁曾有命令馬永成等編造「南線專案」及偽造「犒賞清冊」的前例,甚至此次開釋後,又以奚落及威嚇的口吻指余政憲「兩天就招」,這是如何不可輕信而必須嚴加防範其串證的被告?何況,二次金改、機密外交諸案仍皆在偵辦階段,串證之虞的法益正義損失更大到難以估計。逃亡一項,則姑不論吳淑珍兩次聲請解除出境限制,特偵組所稱「扁深知國安機制,更有逃亡之虞」,亦非無因;畢竟,陳水扁在「國安機制」層層護衛下,曾發生匪夷所思的「三一九槍擊案」,又曾擺脫隨扈私會黃琪,且在隨扈注視下與檢察官「攝影存證」,留下要脅工具;對於陳水扁這種犯後態度惡劣無比的被告,法官能說他有什麼不可能?至於法官自訂的所謂「挾群眾不到庭」的「回籠條款」,卻是未見法律規定;但揣度法官之心證,應是指陳水扁不可「施展魅力」,以政治操作來對抗司法。然而,陳水扁正是政治操作的能手,而法官若禁止陳水扁「下鄉演講」,反對其政治操作,則對陳水扁在台北以「開記者會」來「挾制群眾」又作何解釋?

特偵組抗告成立,高院發回地院更裁。一般預料,依周占春法官的性行風格,他恐怕不會認錯。但當年王令麟以一億元交保,經檢察官抗告,原審法官即再予收押。可見,法官仍可依法論理,未必會憑性格辦案。

我們反對濫權羈押,是為了保障人權;但也反對濫權不羈押,則是為了維護公訴正義與社會公道。眼前的爭議,應回歸刑事訴訟法,要問首波四案及第二波六案,有否「不羈押陳水扁,顯難進行追訴」之虞的正義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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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筆記》司法的考驗還很漫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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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報╱蘇位榮】 2008.12.14 01:54 am 
 
扁案偵結起訴,有人鼓掌叫好,有人大表不滿。當台北地院合議庭將陳水扁釋放時,不僅特偵組,許多民眾都感到訝異。扁案起訴之後,司法的考驗才剛開始。

司法院要求法院對重大案件必須「速審速決」,因為「遲來的正義不是正義」。但貪汙案件一向難辦,拖上多年無法定罪是常見的事;合議庭的首項考驗,是如何將本案速審速決。

特偵組將扁家起訴後,有些民眾以為正義伸張,還給了人民公道;事實上,現在高興還太早。阿扁涉四大重案,加上偵辦中的二次金改等案,各案案情複雜,還牽涉到海外洗錢;而扁家父子均精通法律,又有律師團助陣,要想速審速決將他們定罪,並不容易。

吳淑珍早就因國務機要費案被起訴,拖了二年多,案子還在「準備程序」階段。可以預料,扁家一定百般設法拖延訴訟;而本案若不能在馬總統四年任內定讞,萬一下次大選綠營重新執政,阿扁和家人就可能獲得特赦。

合議庭的第二項考驗,是對證據的取捨和認定。馬永成、林德訓、陳鎮慧、辜仲諒等人的證詞都對扁家不利,但綠營不斷指責特偵組押人取供,認為偵查程序有瑕疵;這些證人是否在自由意志下陳述證言,會不會翻供,只有待公開審理才能驗證。

法院採信的證據須符合二個要件:一是證據須與待證事項具有關連性,二是證據的取得須符合正當性及合法性。扁案是全國民眾關切的大案,法官論罪科刑所根據的證據,一定要禁得起外界的檢驗。

陳水扁自己都說過,「我做了法律不允許的事」,以起訴書羅列跡證的鉅細靡遺,本案未來判決結果以「有罪」可能性最大。但究竟要判多重呢?這是合議庭第三個考驗。

檢方請求法官對阿扁做「最嚴厲的制裁」,對扁家其他人則「從重量刑」,但法官要判多重才能符合外界的觀感?判太重,將被批評為司法追殺;判得輕,又會被認為對扁家放水。這場世紀大審,大家還有得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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