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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dn城市政治社會公共議題【審判審檢警調】城市/討論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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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是重建社會信任的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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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晚報╱社論】 2008.12.13 12:55 pm 
 
陳水扁才被特偵組起訴並求處「最嚴厲制裁」,接著卻在續押庭上當庭釋放。有人稱慶陳水扁被起訴,卻不滿他被釋放;有人則不滿陳水扁被起訴,卻慶幸他被釋放。這是台灣藍綠對立的政治現實,也是司法體系在扁案審判過程承受的試煉。

特偵組揭露成篇累牘的證據,直指陳水扁與吳淑珍「實無可逭」的罪行,正義似乎已經見到曙光,起訴一位卸任的總統,寫下了司法的歷史扉頁。然而,司法其實是承受萬鈞壓力的。這起貪汙案的證據不容置疑,但從檢方到法院都感受壓力沈重,必須向世人攤開扁家犯案的鐵證,達成程序和實質正義,才能讓政治光譜上兩極端的藍綠支持者,在司法平台上都沒有異議的空間。若能做到這一地步,過去常被批評的「政治扭曲司法」現象才能消除,也才能讓司法成為撐持民主秩序的支柱。

陳水扁以深綠的群眾基盤,做為法律脫身的奇門遁甲之術。他一再以「政治追殺,司法迫害」的說法為戰術,就算在司法程序中仍思操弄群眾。所以司法如今是兩面作戰的,一方面要在法律上殫精竭慮去呈現證據,另方面則戰戰兢兢與扁營的政治動員保持抗衡。

法院裁定陳水扁釋放但限制住居,並在庭上詢問阿扁是否會「挾群眾力量拒絕出庭」,逼使阿扁保證「若不出庭你來押我」。這一段司法上的攻防,外界仍做不同解讀。有人認為,卸任元首應保有適當的尊嚴,且續押反而為其塑造被壓迫的悲情。但釋放一位仍涉其他多起重案、仍有串證和湮滅證據之虞、且已起訴之罪應受最嚴厲制裁的被告,對一般平民仍是無法想像的待遇。這兩種迥然相反的思維同時存在於台灣社會,對司法人來說,就算「我心如秤」,也備極挑戰。所以說,司法是在千斤萬擔的重壓之下審判這個案子的。

特偵組已打了美好的一仗,接下來的重擔由法院繼續承擔。台灣社會受藍綠對抗的魔咒禁錮已久,以致於對扁案仍有「除惡務盡」和「情義相挺」的相對立看法。但社會終究應知黑白之分,教育是非的重擔如今落在司法手裡。社會應給司法這個機會,作出獨立審判的示範,也成為重建社會信任的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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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心靜氣談「審前羈押」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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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1-05 中國時報 【中時社論】

     陳水扁因被控貪汙洗錢而被兩度審前羈押,引起不少司法程序爭論。與其說是特權人物使然,不如說是這樁空前的案件吸引了空前的檢視目光。這種高度敏感的政治氛圍,讓扁案的司法審判必須面對各種政治成見或質疑的考驗。

     司法所以引起質疑,往往緣於制度安排不善。阿扁不該得到比他人更優越的司法待遇,其受審被押也不該出現比一般平民更差的待遇。我們必須重新檢視審前羈押制度,以免任何人受到不合憲法正當程序的對待。

     不必諱言,現行審前羈押制度飽受「被控有罪就抓起來」的威權觀念支配;於是被控有罪的人被迫去證明自己清白;且在證明自己清白之前註定被關。然而此事不容馬虎,證明有罪或是清白,需要公正審判的過程,過程之中假設有罪還是無罪,恰是警察國家與民主法治國家的分野。不能拋棄「被控有罪就該收押」的制度,就還不符合法治國家的最低標準。十四年前大法官宣告檢察官有權羈押被告為違憲,就是破除觀念的第一步。檢方起心動念追訴犯罪,不會假設被告無罪;所以要讓法官假設無罪,審視有無審前羈押的理由。審前羈押是刑事審判的異態,不是常態。當年的憲法解釋促成了制度改變,可惜改制後的審前羈押制度,仍未擺脫「被控有罪就該收押」的觀念箝制。

     不久前大法官又再宣告羈押法違憲,即為證明一例;法律不能受到「被控有罪就該收押」的影響,忽略審前羈押不在判處被告有罪。羈押其實需要另有理由;羈押的理由足以決定羈押的手段。例如不虞逃亡、自殺的被告,就無施以手銬戒具的必要。審前羈押的目的,是保全審判的進行;不是所有被控有罪的人當然都該收押;而是那些會阻礙審判進行的被告,才有羈押的理由。而現行法律規定的羈押事由,卻仍是「被控有罪就該收押」的思維產物。

     首先,審前羈押要由檢方證明具羈押的理由,與犯罪的證據還是兩回事。有罪證據不足,當然不能只靠指控犯罪就要押人;如果有罪證據足可起訴,起訴即可,何必羈押?檢方如果總是起訴的證據尚不充分就慣於請求法院押人,當然難逃押人取供的懷疑與指責。

     審前羈押最主要的理由是逃亡;被告逃亡,審判即難進行。但即使已起訴,也不能一概假設被告都會逃亡。陳進興或王又曾逃亡,不能用來證明陳水扁或無關的人也會逃亡。虞逃羈押,不是基於檢方單純的擔心或猜想,而是被告確有逃亡可能(如正在逃亡或已準備逃亡)的證明。限制出境或具保,也恆應是取代虞逃羈押的優先選擇!周占春或是蔡守訓過去,允許羈押過於寬鬆,不是羈押陳水扁或任何人的理由。他們該為過去把關不嚴受到批評指責。

     串供或滅證羈押的制度也不大有問題。法院實務上並無「串供」的明確定義;「串供羈押」嚴重威脅被告的辯護防禦權利。如果不能畫出兩者的界限,就會違反憲法保障的辯護權。「淹滅證據」本身就是犯罪,未經審判也該假設無罪。檢方如能證明被告有滅證之虞,可去扣押證據也可逕行起訴,制度下不能因檢方握有證據指被告滅證就可押人。同理,重罪羈押也須在檢方舉證有罪之外,另有必要理由始可羈押。被控滅證或重罪者一概收押,否定無罪推定,即是違憲!

     審前羈押事關重大,羈押過濫會動搖審判公平。檢方舉證聲押,要讓被告充分防禦。偵查不公開是檢方的法定義務,用來保護被告的名譽,不是被告的義務,更不能藉以限制被告辯護。檢方聲押時不許辯方閱卷質證,辯護權不能有效行使,不符正當程序。

     起訴後的羈押,權責均在審判法院。法院不虞審判不能繼續,決定不予羈押時,讓檢方抗告到上級法院,越俎代庖思考應否羈押,制度安排也頗古怪。說穿了,仍是「被控有罪就該收押」的幽靈作祟。

     我們不是針對陳水扁的個案說話,而是從審視個案中,看到所有的人──無論是否無辜,都該受到公平程序審判,不該因為被控有罪就要身陷囹圄。通盤檢討審前羈押制度的時候到了;請勿因為陳水扁正在受審,就對不該存在的現象,視而不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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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攻防的震撼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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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晚報╱社論】 2008.12.30 05:37 pm 
 
從昨天下午兩點到今天凌晨,超過十二個小時,發生在台北地方法院的這場司法攻防大戰,真是驚心動魄,真是不可思議,真是一場震撼的司法教育!

記者進進出出,馬拉松式地轉述庭內對話,累得人仰馬翻。社會大眾焦急等待,挺扁民眾不放棄希望,反扁民眾煩躁「何時才實踐正義」,雙方同樣納悶「怎麼搞那麼久」!看起來彷彿是證據確鑿、毋庸置疑的事,卻歷經了特偵組三度聲請羈押,歷經了台北地院不同法官的不同見解,也歷經了高院和地院的不同意見……。陳水扁這「二關二放」,過程曲折,發生在此刻嘈雜的政治環境中,的確是一個意義重大的司法個案。

說驚心動魄,因為檢、院、被告及律師團三方,都是精銳盡出,走到專業技術的極限。特偵組從一開始就昭告「辦不出來就下台」,扁及律師團則不惜遊走干擾司法的邊緣,地院法官承受巨大的輿論壓力仍固守程序要求。這三方各自都有「盡忠職守」的極致演出。

說不可思議,還是在於陳水扁的人格顯現。看守所放出來就譏笑余政憲,背後舉發了李登輝又不承認,法庭上竟說得出口土地案收「佣金」,困獸猶鬥的意志力無人可比。這個人曾貴為國家元首,但道德水準連黨內同志都認為應鳴鼓而攻之。陳水扁無所不用其極,「鬥法」的手段確實驚人。

但正因為如此,雖然被告的犯罪事實和人格特質都已受到社會公評,在簡直是「人人皆磪i誅」的氣氛中,司法程序仍循規蹈矩,按部就班。特偵組認為不押不行,屢敗屢戰,一再抗告。地院法官自有主張,不隨輿論指揮起舞。在國人注目下,檢院之間,高院和地院之間,雖存異議,但各有依據,按職權盡力一搏。在輿論的部分,藍綠對立必然詮釋不同,但從學界到實務界,認真討論「司法人權」和「除惡務盡」的進退界限,甚至在「壞人也有人權」的辯論上向民眾教育著人權的意義。以此而言,台灣的法治境界確實向上提升了一步。

扁家貪腐又鬥法,讓台灣社會見識到權力墮落。但司法不允許成為群情激憤的洩洪口,才有檢察官和法官各自的忍辱負重。這場司法教育實在精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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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部分案影響法官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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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12-30 中國時報 【林祺祥】

     前總統陳水扁所涉洗錢等四大弊案承審法官由周占春所組成之合議庭,經台北地方法院五位庭長開會協商決定改由前案承審法官蔡守訓審判長所組成之合議庭審理;被告辯護律師痛批違反分案原則,以台北地院內部中途依「後案併前案」更換承審法官影響公平審判為由聲請蔡守訓等三名法官迴避。「法院分案作業」或「審理中途改分由他股法官承辦」是否影響法院審判適法性或公平性?

     一、我國現行法院制度,依法院組織法第一條規定分為地方法院、高等法院及最高法院三級,並於同法第九條、第三十二條及第四十八條分別規定各級法院之管轄事件範圍,此乃為確保訴訟當事人救濟權利與裁判品質所設計之不同審級管轄。因此各級法院僅得在其審級管轄之範圍內各自為適法之裁判,否則裁判因違反審級管轄將構成無效之裁判。

     二、在同級法院中,依法院組織法相關規定設有民事庭、刑事庭(地院及高院在必要時並得設專業法庭),因此有所謂民庭法官、刑庭法官、家事法庭法官、少年法庭及交通法庭法官等。各法官依其編配建置,雖有不同之案件分配,惟此乃院內法官事務分配之結果,並非法官本身屬性之畫分。因此,民事庭法官亦得為刑事裁判,刑事庭法官亦得為民事裁判,以此類推…。之所以如此其主要理由是:同級法院內案件之審理均屬法官內部事務分配,不涉及審級管轄,因此並不違法。

     此種情形,最常見者可從法院下班時間後的法官輪值窺見一斑;為因應偵查中聲押案件開庭審理之需要,目前地方法院均安排法官、書記官下班後參加輪值,且為維公平起見,全院各庭法官均參加輪值,因此刑事案件之聲押庭並非均由刑庭法官審理、裁定,此其一。

     此外,各庭法官依歷練需要,每隔一定期間均輪調,即今日為刑庭法官可能明日即成為民庭、家事法庭、少年法庭法官,正常情形下調離原職所遺留下之未結案件均列入移交,惟在特殊情形下,某些特殊案件仍由調離法官繼續審理直到結案,此其二。

     上開兩種情形,從來未見其裁判因此被上級法院撤銷改判或發回之案例,足見在法院實務上亦不以事務分配作為決定裁判「有效與否」或「是否適法」之依據。

     三、地方法院分案方式,依各該法院「分案規則」,約略有抽籤、輪分及指定方式,「指定」就是依分案規則所定分由某特定股法官承辦,陳前總統所涉「後案併前案」之情形即屬之。

     刑事案件分案採「後案併前案」原則有幾項優點,其中較明顯的就是避免裁判歧異及訴訟經濟。當然,法院經全體法官決議另定分案規則而採其他併案方式,如上所述,因屬其內部事務之分配問題,亦不違反法院組織法或刑事訴訟法規定。刑事訴訟法僅規定刑事案件須由「獨任法官」或「合議庭」做出裁判,並未限定由哪種庭的法官或合議庭做出始合法,所謂的「法定法官」或「法官保留」均僅要求案件須由具法官資格且客觀上得進行審判之人為之而已,此乃為保障被告憲法上由「專業法官審判」之訴訟權使然,其要求並不會管到究竟是由哪一庭法官或哪一位法官審理。因此,分案作業「如何進行」或「是否正確」並不會影響將來法官判決之適法性。

     四、至於「審理中途改分由他股法官承辦」是否會影響案件審理之公平性?此一問題仍應視改分後之接辦法官有無刑事訴訟法第十七條及第十八條之情形而定。即「改分」作業本身並不是憑判的依據,且如本案則應由被告或其辯護人舉出接辦之三位承審法官中哪一位法官有上開刑事訴訟法應自行迴避或有偏頗之虞之情形。刑事訴訟制度之迴避規定乃針對「法官、檢察官或書記官、通譯等」本身個別因素所為規定而非針對「法院」或「合議庭」,故僅得聲請各別法官迴避,而不得聲請整個「合議庭」迴避或回復由原來承審之合議庭審判。(作者為執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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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新思索「審前羈押」觸及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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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12-29 中國時報 【中時社論】

     針對台北地院二度無保釋放陳水扁,特偵組重為抗告,高等法院經連夜合議再度撤銷原裁定,發回台北地院另為裁定。於此同時,台北地院經庭長會議決定,將扁案全案交由先前審理吳淑珍國務機要費的蔡守訓合議庭合併審理;陳水扁應否羈押,亦將同由蔡守訓審判長主審。就在高院發回本案的前一天,司法院大法官做成憲法解釋,宣告羈押法及其施行細則違憲;不許受羈押被告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救濟,不符憲法對於訴訟權的保障;立法院應在兩年內檢討修法。

     大法官的憲法解釋,非因扁案而起,但法院在今天決定扁案被告應否審前羈押,必須列入考量。大法官指出,審前羈押是保全程序,「旨在確保訴訟程序順利進行,使國家刑罰權得以實現。」羈押刑事被告,對其心理、名譽、信用等人格權影響重大,「係干預人身自由之最大強制處分」,「僅能以之為保全程序之最後手段,允宜慎重從事,其非確已具備法定要件且認為有必要者,當不可率然為之。」大法官解釋文中強調,審前羈押,固然限制被告之人身自由,但並未排除無罪推定原則,受羈押被告之憲法權利,仍同樣受到保障。

     所以需要強調此點,是因為傳統的社會印象,都誤以為被告受到審前羈押,就已認定為有罪了,殊不知,被告在審判未確定有罪之前,不受處罰;羈押只是為了確保審判順利進行,有必要才予實施的措施。既不能說被告受到起訴,就一定要羈押;也不是說被告一付羈押,就已被判定有罪。

     特偵組起訴陳水扁一案,起訴書固已言之鑿鑿,但仍有待法院依正當程序給予公平審判。唯其因為社會大眾多已形成陳水扁夫婦確屬有罪的社會心理,法院更應該嚴守無罪推定原則,以公平而且合於法律要求的嚴謹程序進行審判,才能避免第三者懷疑法院受到社會乃至政治上多數的壓力,早已判認被告有罪的口實。高等法院日前的裁定中幾乎認定已無不予羈押陳水扁的理由,卻仍未自行裁定羈押,還是發回台北地方法院審慎決定,應是相信審前羈押是不得已的最後手段,司法必須慎重的道理使然。

     從審前羈押是為確保訴訟順利進行的功能來看,即使被訴以重罪,如無必要,仍然不應羈押。法院對於阿扁是否可能逃亡,反覆思考論斷,自屬必要。現在,扁珍兩案合辦一庭審理,檢方指控阿扁逃亡之虞,究係出於臆測推理,還是根據實際的證據與經驗?法院終不能沒有任何證據顯示逃亡跡象,就一概斷定被告會因畏懼應訴而逃亡。阿扁本人有何逃亡企圖,畢竟需要舉證而非靠推測;反而是吳淑珍從兩年以前遭起訴至今,收到十八次通知,僅一次到庭。十七次不肯露面出庭,已使審判程序嚴重延宕,她如果從此不肯到庭,法院勢難完成審判,至少已將使得定罪成為不能。吳淑珍雖然尚未逃亡,但影響訴訟順利進行的程序與情況,看來已遠較陳水扁明顯而嚴重。如果吳淑珍尚且不須拘提或是羈押以確保訴訟進行,僅集中討論陳水扁應更受到羈押,法院恐難免明察秋毫,不見輿薪的批評。

     如果只是因為吳淑珍的健康,就要讓她豁免於公平審判之外,免除正當法律程序的訴追,吳淑珍實質上豈非享受了總統也無法享受的絕對刑事豁免特權?任何人可以因為健康不佳,難以應付審判程序,就犯下任何罪行卻仍逍遙法外嗎?今天貪汙不必受審,明日殺人也不必受審了。陳水扁的辯護主軸是隱身吳淑珍背後;特偵組掌握的追訴證據,也是吳淑珍的部分多過陳水扁。將來真正讓審判難以進行的,恐怕不是很有行動能力的陳水扁,而是看來沒行動能力的吳淑珍。司法程序,從檢方到法院,只將目光集中於陳水扁應否羈押,卻對吳淑珍業已妨礙審判程序的現象不置一詞,並不合乎法治原則。不拘提吳淑珍,羈押陳水扁的正當性其實並不足夠。法院終究不能矇起一隻眼睛,只看想看著的部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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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扁案的鬥法、鬥政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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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晚報╱社論】 2008.12.29 03:01 am
  
陳水扁無保釋放,引發高院與台北地院二度更裁之爭,以及特偵組與北院、與扁律師團大鬥法。這無疑是台灣司法史上,大可注意的案例之一,對凸顯台灣司法獨立和司法公信力而言,定有加分效果。

特偵組不服台北地院第一次裁定陳水扁無保釋放,隨即抗告。高院發回北院更裁,北院依舊做出無保開釋裁定。輿論固然大譁,不過,就司法獨立來看,北院法官此舉,難道不是證明了他們獨立斷案的意志與環境嗎?同樣,特偵組接連二次提出抗告書,不也因此舉出更多新事證,以更具說服力的證據提交承審法官,以求「必須羈押」的理由更能服人!畢竟,無論北院裁定,或特偵組抗告書,都是白字黑字的文獻,會成為法界一再探討的文本,豈能輕忽?

高院於今天凌晨才再度更裁台北地院的裁定,同時這回詳述陳水扁「無不予羈押之理由」,要求北院「依本裁定要旨,妥適處理」。若對照北院已將關係陳水扁的幾件案子,依後案併給前案原則,全部交由蔡守訓法官審理,看來陳水扁無保釋放的爭議,這次很可能有個不一樣的答案。

為了押扁與否,這麼大費周章,看在反扁人士眼裡,或許很不是滋味,會覺得阿扁罪證確鑿無可寬恕,何以要替這麼一個「數罪纏身」者,耗費如此多法律資源!不過,倒過來看,正因事涉一位剛剛卸任的總統,又由於他在位時隻手遮天,經手金權交遞的過程牽涉複雜的人與事,更須審慎因應,按部就班地,就證據就法條加以定罪,方能讓這起事涉前總統的弊案,在司法層次絕對讓人無話可說,而不至於掉入有心人士一意攪和的政治塵埃裡。

陳水扁為了替自己打贏這場官司,法律上,盡其所能地脫罪,勢所必然。正因如此,特偵組、北院就更該態度審慎,讓扁律師毫無可做文章的漏洞。在政治形勢上,陳水扁除了繼續挾持民進黨外,近日來,他炒作前總統李登輝亦涉及洗錢案,無非是要製造更多的煙幕彈,以證明自己所作所為「並非特例」。面對這麼一個在政治手段及人格上特異程度「前無古人」者,司法步步為營,是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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徇私,豈可合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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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報╱黑白集】 2008.12.26 02:43 am 
 
從特偵組到台北地院,許多民眾對扁家弊案是否真能辦個水落石出,迄仍充滿疑慮。原因之一,是檢方及院方某些關鍵承辦人的行徑均不無蹊蹺,而他們又恰巧均受過扁提拔或與扁有關。

僅舉較為彰明昭著的人物為例:葉盛茂、周占春、陳聰明、曾勁元等,在扁家弊案的發展過程中,均在特定時期、特定狀況上扮演了相當重要的角色。葉盛茂一再通風報信,使扁家得以預先轉匯及隱匿鉅款;而他長達七年餘的調查局長職位是扁一手拔擢,亦屬眾所周知。

葉盛茂的愚忠,不免有人懷疑;周占春一再破格破例對扁「無保開釋」,是否係感念扁主政時他曾獲得司法院人事處長職位?而陳聰明為扁所提名的檢察總長,特偵組辦扁案原先不甚積極,是否出於同樣原因?

曾任扁政府高官的顏慶章聲稱,元大馬家送六百萬元禮金給陳致中是「人情之常」,但難道元大將兩億現金送到扁邸,並為扁家處理從金庫搬出的七點四億亦是「人情之常」?問題是,卻不知像周占春等是否也認為既在扁手下升官,則對扁徇私袒護亦屬「人情之常」?

國家設官分職,是體制所需。官位皆係國家公器,若竟認為係當權者對某個人的私恩,實是封建思想。為此而違法徇私袒護,更不啻是與民主法治為敵。葉盛茂的案例昭然,莫非還有人要以身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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誰在乎法定法官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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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12-25 中國時報 【林孟皇】

     目前,台北地院在處理陳前總統被訴貪瀆案件移審時,決定予以無保釋放的決定,引起高度爭議,各界將矛頭指向周占春審判長。而據報導,台北地院召開刑事庭庭長會議,希望周占春、蔡守訓二位審判長自行協調併辦事宜,如協調不成,將由庭長會議決定由誰辦理。如此,更引起外界有司法行政介入審判的疑慮。

     其中,關於移審時無保釋放一事,是否妥適,社會自有公評,本人非承審法官,也未看過卷證,實不宜表示意見。不過,以周審判長的政黨傾向,質疑其所作的決定,顯然是對其專業精神的嚴重汙衊,更無視於其餘二位法官的獨立自主人格。以本人曾與周審判長共事三年為例,在其訴訟指揮下,近二年本庭所做出包括股市禿鷹、台開內線交易、邱小妹人球、殺夫正當防衛、同志醫生誘捕偵查及維他命禁藥案等,無一不是對社會影響深遠的判決。

     再以本人所承審的台開內線交易案為例,當事人是陳前總統的女婿,如果周審判長有因為政黨傾向而做出違背專業的決定,也不會同意重判被告,更不會同意本人撰寫出有異於傳統裁判風格、總數達廿餘萬字的「權貴犯罪」判決。至於以聲請具保停止羈押多數遭駁回而質疑其愛押人的批評,則是嚴重誤解,因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表示被告在移審時已因具備要件而遭羈押,則如該羈押事由未消滅,當然應該予以駁回。

     另外,關於刑事庭會議決議由誰辦理之事,則涉及法定法官原則,明顯不宜。

     所謂的法定法官原則,是為避免司法行政「以操縱由何人審判的方式來操縱審判結果」,因為這是常見的干預審判方式。而為符合法定法官原則,案件由何人承辦是依法決定,司法行政並無將具體案件指定給特定法官承辦的權限。

     目前,依法各級法院的事務分配是由法官會議決定,亦即法官會議先決定事務分配規則,於受理實際個案時,再依隨機分案原則分給承審法官。陳前總統貪瀆案亦是照此規則而公開抽籤決定,今如因對該合議庭的移審決定有所不滿,而由司法行政介入,將開啟干涉之門,並將使因此機制而得以確保的司法獨立,陷入與檢察部門因指定分案而屢遭不獨立批評的同樣境地。

     話說回來,台北地院刑庭有五、六十位法官,最後僅有四位法官可以抽籤的問題,涉及金融專庭成立過程的風波。本來,我國法官因為欠缺金融專業知識,以致在金融案件的審理過程屢有延宕及裁判品質不佳的情況,因此賴英照院長上台後,即依照證券交易法的授權,研議、籌畫金融專庭成立的事宜。

     這本是立意良善的政策,卻因為負責執行配套措施的司法院各廳、處與台北地院未能集思廣益,以致在籌畫過程中即爭議不斷。本人是少數甚至是唯一表示有意願的法官,最後卻被說成沒有意願,還因此上過〈我們已準備好成立金融專庭?〉的萬言書給賴院長。

     可惜,司法行政未能全面檢討,以致一開始就陷入量身訂做、勞逸不均與分案規則不清的疑慮。

     原因所在,在於成立之初,根本未考慮專業的問題,而只是將手中有重經案件的法官納入專庭,而且賦予極為少量的案件(迄今四個月,每人平均僅分三件),因此引起普通刑法法官的不平。

     而這次的陳前總統案,本來金融專庭還認為不是他們該分的案件,卻因此引起其他同仁的高度不滿,最後才由院長決定由金融專庭抽籤。如今,卻又因為對該合議庭的移審決定有所不滿,而有考慮由庭長會議決定的情況。問題是,如果金融專庭的分案規則早就清楚,而且沒有勞逸不均的情況,就不會有後來的這些爭議。

     本來,基於專業分工的考量,將特定種類案件分給專庭專股承辦,並無問題;但如果選擇專股法官的標準不是其專業性,或專股法官的人數太少以致太過特定,則難免減損法定法官原則的功能。目前司法審判雖有成立各種專庭,但除少年事件是徹底貫徹專業化外,其餘大都只是聊備一格,這也難怪各界會有「有成立專庭跟沒有成立一樣」的感嘆。如果國人真正關心司法問題,就先從督促檢討專業法庭所造成法定法官原則功能的減損開始吧!

     (作者為台北地方法院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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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究竟該如何排除政治干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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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12-25 中國時報 【中時社論】

     扁案在藍綠夾擊下,周占春法官日昨公開表示,他不是非審扁案不可,如果前審吳淑珍國務機要費案的法官蔡守訓願意,他很樂意將扁家四大弊案,全部併案移送蔡守訓。尷尬的是,或許是畏懼政治干擾,連蔡守訓都無意承攬全部的扁家弊案。扁案偵結,台北地方法院碰到的第一個難題竟是:到底由誰承審?

     周占春到底是藍是綠?從他二度釋扁以來,一直備受藍營質疑,立委找出周占春近年承審的卅七個案件,只有兩件未押,其他卅五件都裁定羈押,譏笑周根本不是重視司法人權的人;更麻煩的是,藍營還找得出來周占春在總統大選時為陳水扁拉票,馬英九特別費案在司法審理程序時周竟私下表示,此案若落到他手中,「一定判他(馬)十年!」周占春的言行在藍營,甚至在部分民眾眼中,已形成立場可能左右判決之印象。

     不過,周占春「私下」的政治言行,是否真正影響他專業的司法判決,還是要實證檢驗,比方說,當年檢察官劉承武公然為扁站台輔選,就被嚴重質疑,但周並未公開站台,只是私下拉票,相信司法界同樣有私下為馬拉票者,只要不是公開站台,就無違司法官的專業規範!至於他到底有沒有說過要判馬十年之事?因為沒聽到周的前言後語,也很難以此定論其藍綠,比方說,他可能是對清廉非常堅持之人,對馬都要判十年,若以此標準問他對扁案可能判幾年,他的答案也可能出乎意外的重。藍營批評他,對周是壓力;綠營褒揚他,對他也未必有利。政治立場被「鎖定」的法官,除非有相當定力,其司法專業空間難免就被限縮,即使他自信公正,但任何判決結果都會遭懷疑,這對司法的威信無疑是最大打擊。

     對周占春而言,他還未開始真正審理扁案,各界即以他過去言行或交往對象,揣測其心證,未盡公平;但是,身為舉國、甚至世界矚目的元首弊案承審法官,難免遭到質疑與非議,周占春被批評,還有過去的言行為憑;對比當年偵辦吳淑珍國務機要費案的公訴檢察官張熙懷,遭到綠營鋪天蓋地般圍剿,從中央到地方公職,從各類綠營社團到電視名嘴,全面發動,連他因為兩岸司法交流赴大陸,都被批評為「叛國」,終至落淚,情緒失控,甚至缺席法庭的情境,周占春的處境其實好多了。

     扁家弊案所涉金額龐大到難以想像,金流脈絡猶如蜘蛛網般複雜,更攸關前第一家庭的全體成員,以綠營慣於操作群眾情緒,且以此作為政治施壓手段,無可避免地讓政治力插手司法案件,對扁家可能不利者,無所不用其極地圍剿,對扁家可能有利者,則稱頌喝采。

     綠營如此,藍營與扁家弊案周旋三、四年,儘管動員能量沒有綠營強,但愛之欲其生、恨之欲其死,幾無二致。特偵組偵辦扁家弊案過程中,藍營部分立委到電視名嘴,一而再、再而三質疑特偵組辦案對扁過分禮遇,對關係人過分禮遇,待特偵組第一波偵結起訴,又懷疑特偵組急乎乎起訴,是否故意留下漏洞?乃至對周占春的審理,始終不信任。

     不論藍的、綠的,對司法偵辦審理中的案件,以自己所愛的立場評論、施壓,甚至希望藉此影響案件進行的方向,這些都是不正常的現象,但卻都是民主社會沒辦法禁絕的言論自由。就像美國獨立檢察官費茲傑羅,調查美國總統柯林頓所涉及的緋聞案、白水案時,同樣遭到輿論全面性的質疑,直指他根本就是「共和黨」,費茲傑羅確實是共和黨,但若民主黨的總統涉入醜聞或弊案,誰曰不宜調查?

     作為司法官,公正、獨立辦案乃是基本信條,周占春在司法界到底是「改革派」,還是「立場派」,自有公評;但扁案從調查伊始即無從逃脫於政治干擾,甚至從檢察官到法官都無可避免地被揭露曾與政治人物過從甚密,司法界或許也該更嚴格地反省:司法究竟該如何完全排除政治干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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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報╱黑白集】 2008.12.25 02:58 am 
 
我們不贊成高院對特偵組的再抗告「自為裁定」,因為我們想再聽一聽周占春合議庭就其「心證」再次作一解釋。

特偵組的第一次抗告,曾對周占春何以曾裁定余政憲一百萬交保,卻對扁無保開釋,提出質疑;但合議庭的裁定書卻對此未置一詞。近日電視名嘴翻出周占春三年來裁定三十七案的紀錄,發現周占春裁定續押者有三十五案,另有二案具保釋放,而無一件「無保開釋」;這也應是特偵組可以請教周占春的題材。

周占春曾裁定續押一名涉恐嚇案的警察,理由是「被告以警察的身分及經驗,有騷擾證人的實質影響力」、「被告有騷擾證人、干涉審判之社會影響力」,因此裁定續押;但在扁案中,周占春非但對陳水扁「卸任總統的身分經驗」視若無睹,亦對其惡性重大的串證滅證犯行置之不理,更不認為陳水扁有「騷擾證人、干涉審判的社會影響力」。如此輕重失衡的裁定,周占春能否作一解釋?

在周占春裁定羈押的其他案例中,有因「證人已供,被告不認」而羈押者;則陳水扁豈不正是「證人已供,被告不認」?另亦有僅以「涉及重罪」的唯一原因即被續押者,也就是認為在「重罪/或逃亡之虞/或串證之虞」中,只要符合一項即可羈押;但在扁案中,周占春卻認為僅憑「重罪」一項不可押人,而須滿足「重罪/加逃亡之虞/加串證之虞」始可。何況,特偵組正是主張扁已三者皆備,但周占春仍堅持無保釋放。

周占春對特偵組的再抗告作出再裁定前,應否回頭檢視自己過去三年所作的三十七件裁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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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扁押或不押的「塞翁失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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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晚報╱社論】 2008.12.24 02:40 pm 
 
特偵組連續兩次聲押陳水扁,都被周占春法官打了回票,藍營不少人氣憤填膺。當然周占春成了箭靶,這幾天被加重「抹綠」,各式各樣的指控加在他頭上。耐人尋味的是,相較於藍營的氣急敗壞,綠營內部的反應其實很低調,這種氣氛透露了一個有趣的問題:阿扁被押或不押,政治效應如何?

特偵組在聲押阿扁一事似乎很挫敗;但講實在話,就偵查和起訴功能而言,特偵組已打了美好的一仗。只要仔細讀過起訴書,法界人士不可能會認為阿扁還有脫罪的餘地。其中所述許多不堪情節,更讓綠營很難再替扁辯護,呂秀蓮、邱議瑩的反應已是指標。另一個指標即是「藍綠分明」的政論節目,挺綠的名嘴如今一勁地在談失業,罵貓熊,阿扁議題能不碰就不碰,而這種迴避絕非無意義的。

與之前阿扁被關在看守所的情形相比,現在綠營「惦惦」無話可說。早先能做的文章可多呢,政治迫害啦,踐踏人權啦,反正就是阿扁「被欺負」了!而留在看守所裡的阿扁,可以給阿珍寫情書,寫歌寫新詩,高談建國和「為台灣犧牲」;律師則天天開記者會,向媒體簡報阿扁所見所思;扁辦與相關團體更以人權為名大辦活動。反正,玩悲情政治,「阿扁被關」是個好題目。相反地,阿扁沒被押,司法人權議題還能怎樣炒作?如今的情勢,綠營內爭加劇,就算有人拱阿扁回民進黨,蔡英文也只能裝糊塗。阿扁目前暫時低調,再過些時候很可能還是會趴趴走亂講話,民進黨只有概括承受的份。

阿扁目前沒被羈押,並不代表他就此「恢復自由」,畢竟法院尚未正式開庭審理。法官獨立審判受眾目所視,當周占春依起訴書證據不可能不重判阿扁之時,綠營有誰還敢宣稱那是「政治判決」?別忘了,當周占春未隨輿論起舞,在聲押庭二度「縱扁」之後,許多綠營人士都已讚揚過周占春了,甚至將他標舉為「司法中立」的象徵;而周占春曾重判趙建銘,過去亦無明顯偏頗或放水的紀錄,屆時在扁案中只要依法判決,誰能有置喙的餘地?

阿扁被押或不押,除了司法獨立的辯論之外,就政治效應而言,說不定是個「塞翁失馬」的問題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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