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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並非萬靈丹
2008/11/28 12:36 瀏覽659|回應0推薦0

星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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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11-28 中國時報 【中時小社論】

     雲林一位六十幾歲癌症末期農婦,因怕自己死後,重度殘障三十幾歲的么兒,乏人照顧,用棉被悶死么兒,自己再喝農藥自殺。不料,她竟然獲救,當然也因此被控殺人。

     法院審判該案時,農婦的悲慘境遇,讓提起公訴的檢察官、承審法官都淚灑法庭,不知如何判決。公設辯護人許俊雄因此懇請法官將案件擱置,讓農婦自然死亡。

     這真是令人鼻酸的新聞。農婦內心極盡煎熬地悶死自己兒子;檢察官莫可奈何地起訴;法官無可迴避地承審。法律,講的是「罪與罰」,但是,這樣的人倫悲劇,司法又有什麼主持正義的空間?即便判決,又有什麼意義?政府、社福機構、親戚、鄰居、朋友…,所有的救援系統,難道不是這「殺人案」的共犯嗎?但,法律又哪裡追究得到?

     再看另一則新聞,台中烏日一名五歲幼童,在幼稚園把女同學拉進廁所,將棉花棒塞進下體,因此被警方依違反性自主函送。

     五歲幼兒懂什麼「性」?了不起只是對「性別」有些好奇,開始探索而已吧?如果這算「罪」,我們認為有罪的,應是幼稚園、父母,甚至羶腥色的媒體。無論怎樣,五歲幼兒都不應該放進司法體系搞「罪與罰」。

     對癌末的農婦而言,司法沒有用;對五歲的幼兒,則是司法不該用。這兩件個案,家庭、教育、社福等體系都應負擔更大的責任,不應該讓「最後一道防線」的司法打前鋒。

     看來,台灣是病得很嚴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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