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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法? 扁律師代發聲明 法部查
2008/11/15 08:44 瀏覽2,646|回應4推薦0

星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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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晚報╱記者董介白/台北報導】 2008.11.14 03:14 pm 
 
陳水扁前總統被收押禁見後,透過他的委任律師鄭文龍,在律師接見後對外發表「十點聲明」,號召「起來啊,撩落去」! 由於陳水扁是禁止通信接見的刑事被告,言論暫時遭到限制,加上,被禁見在押的嘉義縣長陳明文,也透過律師外流「遺書」,法務部獲悉後相當重視,政務次長黃世銘上午已指示檢察司進行研究,了解律師有關違反相關法令。

陳水扁被收押台北看守所後,暫停國安禮遇,人身自由和言論隨遭限制,除了律師外,任何人都不准與陳水扁接見對話,然而,從陳水扁遭台北地院羈押庭裁定收押禁見的第一時間,扁的委任律師鄭文龍,在法警室外代扁發表「三點聲明」,指控特偵組政治追殺。

入所後的陳水扁,昨天利用律師接見的機會,以口述的方式,由律見的鄭文龍律師,在看守所外代發扁的「十點聲明」,由於被羈押在嘉義看守所的嘉義縣長陳明文,也透過律師發表「遺書」,律師接連充當傳令兵的情況,引發法務部的注意。

法務部長黃世銘上午一早,隨即指示主管律師懲戒業務的檢察司長陳文琪,對律師的發言行為及內容進行研究,了解有無違法的問題。

法界人士表示,遭法官裁定收押禁見的刑事被告,關在看守所的禁見房,目的在防止勾串證人與共犯情事的發生,律師基於保障當事人的訴訟權利,雖有權與禁見被告辦理接見,但一樣不得串證,否則除可能涉犯刑事責任外,也有被撤照的風險。

法部查律師代被告傳話 鄭文龍:恐嚇律師
 
【中央社╱台北十四日電】 2008.11.14 10:32 pm 
 
法務部今天指示檢察司,研究律師對外發表羈押中被告言論的作法有無違反律師倫理規範。前總統陳水扁委任律師鄭文龍晚間表示,法務部的作法是「恐嚇」律師,將造成寒蟬效應。

陳水扁被控涉及疑洗錢案及國務機要費等案,十一日遭特偵組聲押獲准,目前收容於台北看守所。陳水扁昨天透過鄭文龍對外發表十點聲明。另外,因案在押的嘉義縣長陳明文、雲林縣長蘇治芬,他們的委任律師近來也曾透過媒體,表達當事人的想法。

檢察司長陳文琪晚間指出,最近幾件刑事案件,都出現在押被告透過律師對外「傳話」,法務部政務次長黃世銘上午指示檢察司,瞭解律師的作法是否違反律師倫理規範。但經初步檢視內容,相關言論未與案情核心有關,而是政治性的訊息及語言。

陳文琪表示,被告透過律師傳達政治性訊息,是否違法,在法律上有模糊地帶;檢察司目前正參照國內外的律師倫理規範、刑事訴訟法等相關規定,並彙整監所主管機關矯正司的意見,進一步研究中,現在還沒有定論。

鄭文龍則表示,陳水扁被收押後,外界有相當多的揣測及疑慮,他只是適當地對外說明當事人的身體狀況及想法,相關言論與案件偵查內容無關,更不是串證。

鄭文龍說,他謹守律師身分及立場,在遵守法律的原則下,小心地替當事人傳遞訊息。他認為,即使是遭羈押禁見的被告,也有基本人權;陳水扁請他轉達要吳淑珍保重之類的關懷言語,這是人情之常,難道也在禁止之列嗎?

  鄭文龍說,外界質疑陳水扁遭到羈押,背後有政治因素,法務部的作法根本是落實了外界的觀感,也會讓人質疑法務部「恐嚇律師」,將造成寒蟬效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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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鍘 扁律師鄭文龍遭傳訊
2008/12/03 06:26 推薦0


星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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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晚報╱記者王聖藜、何祥裕/連線報導】 2008.12.02 03:06 pm  
 
陳水扁律師鄭文龍多次幫扁傳話,涉及違反偵查不公開、律師倫理,台北地檢署4日將傳訊鄭文龍到案說明。
本報資料照片

針對前總統陳水扁律師鄭文龍執行職務涉違反偵查不公開、律師倫理,台北地檢署簽分「律他」案,主任檢察官侯名皇4日下午將傳訊鄭文龍到案說明,並當庭要求律師確實遵守律師應有的職業規範。

法務部要求查辦陳水扁律師鄭文龍多次代扁傳話是否違法,鄭文龍上午證實昨晚已收到北檢傳票,案由為違反律師法等,要他在本月4日下午3時到案說明。對於自己成為法務部開鍘的對象,鄭文龍感到相當無奈。

陳水扁從11月12日入台北看守所後,鄭文龍除了幫扁對外發表十大聲明外,後來還幫扁對外公布包括「給家後」、「沒有名字」新詩,甚至連扁案其他被告交保狀況及媒體報導洗錢案內容,連股市指數、政府發放消費券時事鄭都向扁轉述,致扁全部知情。鄭文龍近日又發表扁的上萬字「獄中對話」封面,似預先替扁出書行銷。

據了解,昨天下午鄭文龍前往台北看守所與陳水扁會面時,在場的兩名檢察事務官就提醒鄭文龍「話少說一點」,到了晚間,鄭文龍的助理告訴他收到北檢的傳票,原本上午要去看陳水扁的鄭更改行程回到辦公室,準備寫答辯書。

台北地檢署受理告發案認為,刑事訴訟法第245條第3項偵查不公開規定,辯護人等依法執行職務之人員,除依法令或為維護公共利益或保護合法權益有必要者外,不得揭露偵查中因執行職務知悉之事項,鄭文龍可能違反規定。

律師法第40條規定,「律師應付懲戒者,由高等法院或其分院或地方法院檢察署依職權送請律師懲戒委員會處理;律師公會對於應付懲戒之律師,得經會員大會或理事、監事聯席會議之決議,送請律師懲戒委員會處理」;第44條規定,懲戒處分包括「警告」、「申誡」、「停止職務2年以下」、「除名」四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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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達扁聲明 扁律師恐被撤照
2008/11/26 07:13 推薦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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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晚報╱記者林修全/台北報導】 2008.11.25 03:09 pm 
 
前總統陳水扁委任律師鄭文龍多次幫陳水扁轉達聲明,昨天還手抄了阿扁的「給家後」短文給夫人吳淑珍,法務部擬對鄭文龍進行調查並予以撤照,扁辦中午發布新聞稿表示,對馬政府、法務部公然剝奪憲法賦予陳水扁的訴訟權,表達強烈的抗議與譴責。

扁辦指出,鄭文龍在不串證、不違反偵查不公開原則,以及不交付違禁品的情況下,僅為當事人傳達遭受濫權羈押及政治迫害的心情,法務部即擅自指稱鄭文龍有違律師責任,威脅予以撤照,企圖製造寒蟬效應,變相剝奪陳水扁的訴訟權。

扁辦新聞稿說,相較於鄭文龍為陳水扁代發聲明的行為,法務部長王清峰不但在電視專訪時,公開談論個案、同意特定監委約談特偵組檢察官施壓為何還不押人,並在立法院接受質詢後,親自前往國民黨中央黨部向秘書長吳敦義報告相關案情進度。扁辦質疑說,今天馬政府、法務部竟然指稱鄭文龍的不是,不知台灣司法的標準何在?台灣社會的公理又何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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扁律師傳話 法部要調查
2008/11/25 07:19 推薦0


星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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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報╱記者王文玲/台北報導】 2008.11.25 02:43 am 
 
陳水扁委任律師鄭文龍連日替扁對外傳話,法務部彙整資料後,認為這是為羈押禁見被告「傳遞訊息的行為」,可能違反「律師倫理規範」第卅七條規定,昨天發函台北地檢署及台北律師公會,「查明」有無移送懲戒的必要,再回覆法務部。

律師倫理規範第卅七條規定,律師未得主管機關許可,不得為受羈押嫌疑人傳遞或交付任何物品。法務部認為所指「物品」包括傳遞訊息在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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扁律師:不涉案情 未逾越角色
2008/11/15 08:48 推薦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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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晚報╱記者王長鼎/台北縣報導】 2008.11.14 03:14 pm 
 
前總統陳水扁律師鄭文龍昨天代扁發表禁食十大聲明,被指逾越律師角色,他上午指出,他以律師身分代陳水扁發言,所說內容不會涉及相關案情,接著話鋒一轉,指出陳水扁以前總統身分被押,在檢調司法偵查外,還具有強烈政治性,不排除背後仍有政治因素存在。

鄭文龍今天上午10時許前往台北縣土城台北看守所探視前總統陳水扁,他還帶了大前研一所著的「M型社會」等3本書,由看守所代轉交陳水扁。

對立委邱毅質疑師鄭文龍昨天替發表十點聲明,還傳遞消息向社會大眾說「撩落去」,是為陳水扁召集民眾包圍土城看守所的「通關密語」。

鄭文龍上午說,他一直謹守律師身分及立場,任何被告想傳遞的訊息,一定都會小心傳達,絕不會涉及相關案情,他強調就算是在押被告,仍有其基本人權;如果阿扁請他轉達要吳淑珍保重之類的關懷,難道也要禁止嗎?

他說,陳水扁以具有前總統職位的身分被收押,在檢調相關單位偵辦調查外,還具有強烈的政治意涵,也讓人存疑背後有政治因素存在。

鄭文龍指出,許多政治名嘴之前就一直放話說要押陳水扁,且訊息有時還比特偵組的動作還早,他也質疑他們與特偵組有默契與關連。

陳文龍說,今天會見阿水扁主要是傳達夫人吳淑珍,及官田老家扁媽的關心,要阿扁進食,不要再禁食,因為這條路還很漫長,要長期抗戰,要有健康的身體和體力,才能支撐下去,另外,也會和陳水扁討論案情和處理方式。

新聞分析》若夾帶文件 涉違法
 
【聯合晚報╱記者董介白/特稿】 2008.11.14 03:14 pm 
 
遭法官諭令羈押禁見的刑事被告,以台北看守所為例,全都都被關在忠三和孝三舍的禁見房,除了律師外,禁止家屬辦理接見,暫時與外隔絕的在押被告,要與外界接觸或傳話,利用律師接見是唯一的「寄話」時機,但類似陳水扁透過律師接見,大刺刺的對外發表政治宣言的情況,則十分罕見。

在看守所的禁見房,雖名為獨居房,最多的時候也可能3人關在同一間舍房,最常見的情況是2人一間,當同房的在押被告一有律師接見的機會,室友通常會拜託「寄話」,由律師離所後代為傳話,低調是最高指導原則。

最常見的「寄話」情況,會發生在具保停止羈押的同房刑案被告身上,短暫朝夕相處培養出的,革命感情,在喜悅重獲自由之餘,沒有理由不去代為傳話,縱使是敏感的內容,也不致於排斥。

前國票營業員楊瑞仁在北監服刑期間,炒股兼開公司,不肖的監所管理員,在金錢的誘惑下幫忙居間穿梭,結果觸法吃牢飯,後悔不已。

律師前往看守所接見禁見被告時,所方都會全程錄音、錄影,以陳水扁為例,所方是讓扁在偵訊室進行接見,律見過程中,所方會指派一名管理員坐在長桌的一側,觀察對坐兩邊的陳水扁與律師談話,如發現有串證的內容,則會立即通報檢察官。

矯正官員表示,陳水扁以口述方式,請律師充當傳令,對外發表政治宣言,由於律見時,僅是口述,無法去禁止,如果是由律師夾帶陳水扁的親筆書寫內容,則會當場阻止,也會發生違法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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