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報╱邱忠義/檢察官(新竹市)】 2008.11.14 02:51 am
最近一連串的被告在檢察官正式起訴前就遭收押禁見,被部分人士批評此舉意在押人取供,違反人權及正當法律程序云云。這類似是而非的論調,不過是故意混淆視聽罷了。
全世界的羈押制度,都有共通的目的:為防止被告逃亡及保全證據,以遂行並保全刑事偵查、審判及執行程序,原不以取供為目的。
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一○一條及第一○一條之一定有嚴格的羈押要件,偵查中必須由檢察官聲請,並由法官決定,這都在我國憲法第八條的誡命下踐行正當法律程序,根本不違背人權及正當法律程序的要求。
以起訴前羈押(審前羈押)為例,世界各國均予容許,以亞歐美地區的法治國龍頭為例,日本刑事訴訟法第二○四條以下規定偵查中(審前)羈押應由檢察官聲請,法官決定;德國刑事訴訟法第一一二條第二項第三款也有使偵查工作難以進行之虞的「審前」羈押制度,依該法第一一四條第一項規定,仍應由法官法定;美國聯邦羈押保釋改革法案 (The Bail Reform Act of 1984)Ⅱ,也定有審前羈押制度,由檢察官聲請,法官決定。可見世界各國為防止被告逃亡及保全證據,以完成訴訟並保全刑事「偵查」程序,均容許審前羈押被告,且均由中立的第三者法官決定,這種作法正好符合正當法律程序的要求。
另外,也有人指摘被告未經審判證明有罪確定前,都應被推定為無罪,所以被告在還沒有被判決確定前的羈押,違反無罪推定及意在「押人取供」云云,這也是極大的誤解。
要知道,無罪推定原則不過是「舉證責任分配」的問題而已,是容許舉反證推翻的,這從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一五四條第一項:「被告未經審判『證明』有罪確定前,推定其為無罪。」的文義就可明瞭。
偵查中當法院依檢察官舉出的證據,已經可以認定被告有重大的犯罪嫌疑,表示已有足夠的證據「推翻」該無罪的推定,這怎會違反無罪推定呢?而羈押的目的本來就不包括取供在內,如果意在押人不正取供,所得到的自白根本會被直接排除不能當證據,更何況,大部分羈押被告的情形,是證據已經很多,根本也不需要被告的自白,給被告說話,不過是給予一個答辯的機會以保障防禦權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