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10-15 工商時報 【張國仁/台北報導】
司法院院會昨天通過「民事訴訟法修正草案」,將過去至少3種不合理收取人民裁判費的規定,加以匡正,以減少人民損失,促進訴訟經濟性與安定性,並將債權銀行等討債時聲請支付命令的費用由1000元,減半為500元,實現司法為民,保障人民民事訴訟權。
企業界打起民事官司,首先要準備的是裁判費用,現行民事訴訟法規定不管人民有無打錯官司,或者法院因送達產生錯誤等原因,只要裁判費一經繳給法院,就如羊肉入虎口,就算錯了也拿不回來。
例如,某甲公司因財產權受乙公司侵害,提起訴訟,法院首先就要先確定訴訟標的金額,再來計算裁判費用,如果裁判費不繳,法院就會以未繳裁判費,逕行將訴訟駁回。
訴訟費用怎麼計算呢?民事訴訟法訂得很細,例如涉及財產權的侵權金額逾10萬元至100萬元,每萬元徵收100元裁判費;逾100萬元至1000萬元,每萬元徵收90元等;最高可以達到逾10億元,每萬元徵收60元。
為了減輕裁判費,很多企業如果受到1億元的侵害,可能先打個1000萬元的訴訟,如果一審勝訴,再行追加,這種情形,自然造成企業與法院在處理上的麻煩與負擔。更何況,如果本應打行政訴訟,誤打為民事訴訟時,人民對立即損失裁判費的心痛,可想而知。
司法院昨天修法指出,修正案送交立法院本會期如完成立法程序,今後即使「告錯法院也不怕裁判費白花了」,因為未來可以退還,也可以作為抵繳由民事改打行政訴訟的裁判費。
此次民訴法共修正重點如下:依現行民事訴訟法規定,人民應提起行政訴訟,而誤提起民事訴訟,民事法院應駁回該民事訴訟,當事人所繳納之裁判費,則不退還。依修正後條文,由民事法院依職權移送行政法院,且當事人所繳納的裁判費,可抵繳行政訴訟裁判費,如有溢繳,行政法院也予退還。
支付命令免開庭,程序較快,債權人可較早取得與確定判決同一效力的執行名義,聲請費由1000元,減半為500元。
另,不得上訴第三審的判決,法院判決誤載為得上訴,致當事人繳納裁判費,提起上訴,經法院駁回上訴,得否請求退費,常生爭議,本次修正為法院得依上訴人聲請或職權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