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報╱記者熊迺祺/台北報導】 2008.09.18 02:20 am
貨車司機方南清被控撞倒老婦成植物人,他堅稱是看到老婦跌倒、好心下車救人,檢方因而不起訴處分;但老婦家屬不服,聲請交付法院審判,法官將方依傷害罪判刑四月,得易科罰金。
不過,檢察官仍認為方南清沒有撞人,決定向上訴高院,請求改判方無罪,否則「以後還有誰敢救人?」罕見地幫被告提上訴。士林地檢署並指出,獨任本案審判的法官,也是裁准交付審判的合議庭法官之一,形同「起訴兼審判」,這種制度設計有檢討空間。
四十七歲貨車司機方南清,被控於去年一月四日下午駕車從台北市延平北路右轉中正路時,撞倒正經過行人穿越道的七十二歲老婦人張蔥,老婦傷重成植物人。方清南堅稱,當時他駕車經過恰巧看到張蔥倒地,立即停車施以救護,他絕非肇事者。
士林地檢署調查認為,方南清的小貨車沒有明顯擦撞痕跡,且案發時也協助救護的劉姓機車騎士證稱,曾聽一名在事故處候車的老婆婆說,「是老婦人自己跌倒,貨車沒撞到人」,在無目擊者指證方南清肇事下,去年八月將方處分不起訴。
張蔥的家屬不服,向台灣高檢署聲請再議但遭駁回,便逕向士林地院聲請交付審判,獲法官裁准。法院准許交付審判後,形同向法院起訴,開始進入審判程序。
士林地檢署日前收到判決書,認為全案根本沒證據證明曾發生車禍,法官逕依鞋子與老婦的腳分離、當時沒有其他車輛經過等理由,「推論」方南清肇事,違反無罪推定原則,也不符經驗法則。
閱報秘書》交付審判
「交付審判」是制衡檢察官的起訴裁量權,也是被告獲不起訴處分後,告訴人不服的最後救濟手段。法院裁定交付審判後,視為提起公訴。
刑案若由檢察官偵查後認定犯罪嫌疑不足,必須處分不起訴。
但為避免檢察官偵查不周延,告訴人可聲請再議;如果檢察長認為再議有理由,則發回地檢署續行偵查、起訴,若無理由則駁回。
以往,聲請再議遭駁回後,就沒有其他救濟方式,但刑事訴訟法後來增訂「交付審判」條文,明定告訴人若不服檢方駁回再議的處分,可向法院聲請交付審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