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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檢察官是一對 死刑犯抗議暫續命
2008/09/11 07:18 瀏覽864|回應1推薦0

星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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殺人犯胡德。(美聯社)

〔記者/綜合報導〕暫留一命!美國德州一名殺人犯胡德原本今天將執行死刑,但他指控起訴他的男檢察官與判他死刑的女法官是情侶,造成「不公平的判決」,結果有22名聯邦法官出來聲援,法院認為茲事體大,決定暫緩執行,將舉行聽證會討論全案。

這件謀殺案的被告是39歲的胡德,他被控在1990年謀殺2人,並判死刑定讞;但他日前提出上訴,指稱女法官赫蘭德和男檢察官奧康納之間的情侶關係,使他「應獲得一位公正法官和公平審判的權利已受到損害」。

法庭原本預定10日對胡德執行死刑,但法庭已將行刑的時間延後到聽證會結果出來之後,赫蘭德和奧康納將為此案出庭作證。

法庭原先將本案的聽證會設定在胡德原定處決時間10日的後兩天,也就是12日舉行,不過引發主張公民自由權人士的猛烈抨擊。

上週,22位美國聯邦法官呼籲德州州長裴利延緩執行胡德的死刑,他們堅決表示:「除非法院能夠考慮胡德的定罪和判刑的效力,否則正義無法伸張」。

這些法官在上星期寫給裴利的信中說:「毫無疑問,這種情侶關係,將嚴重影響公平和公正審判的結果。」

自由時報  97 09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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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作法 法官須迴避
2008/09/11 07:22 推薦0


星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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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胡守得/台北報導〕法務部指出,官司進行時,碰到類似美國的情侶狀況,承審法官若未自行迴避,當事人可向承審法院主動提出聲請。

法務部檢察司長陳文琪表示,刑事訴訟法第17條,詳列法官8款應自行迴避事由,包括法官本人就是被害人,或其親屬,或曾參與該案件偵辦、被告的代理人或辯護人等等。

與情侶關係較貼近的自行迴避事由,則為同條第3款的「與被告或被害人訂有婚約者」,但是指未婚夫、妻而言,並未概括情侶。

陳文琪指出,這個美國案例若出現在我國,法官確有迴避的需要,法官若未自行迴避,當事人亦不必擔心,依同法第18條的聲請迴避事由規定,當事人發現承審案件法官應迴避而不自行迴避,可遞狀向承審法院提出聲請。

聲請迴避的事由,當事人另可依同條第2款的「前條以外情形,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的規定提出。美國案例雖符合規定,但准與不准,仍須由承審法院決定。

陳文琪以自身為例,她於高檢署執行公訴時,巧遇丈夫是被告律師,她二話不說,即自行上簽迴避。
 
自由時報  97 09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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