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日報╱▉張忠本】 2008.09.06 02:39 am
聯電又因為涉及內線交易遭檢調大肆搜索,曹興誠憤而揚言要聯電下市,並在各媒體刊登大幅廣告,批判新竹地檢署。
一年多來先後有明基、鈺創、普訊、英華達、力晶、台灣工銀、聯電因內線交易案遭搜索,甚至羈押。曹興誠的憤怒代表的是企業界普遍的不滿,其因是:一、執法不合比例原則;二、理由欠缺公正性。
首先,內線交易的證據早已存在證券交易所電腦檔案中,金管會移送司法調查前資訊早已完備,又何需大張旗鼓搜索。甚至明基游克用、普訊柯文昌、英華達多位高階主管還一度被羈押。這些公司都是企業界頗有名氣、具領導地位者。為了少數主管疑似內線交易行為,檢調動員一、二百人的大陣仗公開凌遲性的搜索行為是否過當?證期局輕率移送檢調,是否懈怠職守?
再說,上述企業涉及內線交易的理由十分牽強。如英華達股票上市後,急速漲至300多元,剛好高階主管閉鎖期到了,大家不約而同的賣出,股價回落。證期局及地檢處不問股價300元的本益比是否已偏高,卻牽強附會的找到英華達五股廠關廠資遣員工及當月客戶Apple訂單減少的利空理由;不問英華達在大陸擴建了更大的工廠,況且Apple只是英華達許多的客戶之一,減少的業績占英華達營業比重並不大,罔顧英華達業績仍在成長的事實。
又如最近台灣工銀因為投資戶「展茂」經營不善,有財務危機,而在市場拋售「展茂」股票1萬張,少損失1,000餘萬元,就被大肆搜索、約談。台灣工銀不是展茂的董監事,也非經營的決策者。它既未因此得利,更未有操作之影響力。如果這樣也構成內線交易,難道日後金融機構或投資機構獲知被投資者營運狀況不佳時,都不能採取任何避險保全動作、任由投資損失發生嗎?如此這些金融機構對其股東及存款戶又將作何交代?
投資機構的職責本來就是在企業還未賺大錢之前,憑專業嗅到利多的徵兆,搶先一步投資,在景氣大好時獲利了結;或在預判企業獲利減少甚或虧損前,及早出脫股票,減少損失。這是世界任何專業投資機構的天職,台灣工銀也不例外。市場的專業研判見仁見智,也未必都精準明確。
筆者認為「內線交易」應界定在會改變市場機能的「政策法令變更」,如台開案,或「重大商業決策」如新竹企銀,且獲利金額應在一定比率之上者;不能將見仁見智的市場研判歸為內線交易,才不致濫殺無辜。今天台灣證券市場充斥著國際券商分析師、股友社與證券老師的分析推測,影響股價,主管機關未能加以取締,而今卻對定義模糊的「內線交易」過度執法,這已造成企業界極大的困擾。
尤其明基、普訊都不見當事人因所謂「內線交易」而圖利私人。如果明基等內線交易是重大犯罪,為何不速審速決,拖延一年多之久;反之若不是重大犯罪,大肆搜索與羈押,就不合比例原則。
整飭經濟犯罪應有輕重緩急之別,按嚴重程度依序為:一、掏空公司、背信侵占;二、製作假帳,欺蒙大眾;三、操作股價,坑殺散戶;四、內線交易,搶得先機;五、商業行為,誤觸法網。後二者最多只構成不公平交易,在美國只有民事損害賠償,不會輕易羅織刑責。
最後要檢討的是地檢署的濫搜、濫押,甚至偽造筆錄。如果日後司法審判無罪,檢察官要不要檢討負責?否則台灣豈不成了檢察官治國,人權與企業的信譽又如何保障?我們尊重司法,但法律與執法也應合乎情理。
(作者任職台北市電子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