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鮑建信/高雄報導〕交通裁罰案件爭議多!高雄地方法院最近受理駕駛人聲明異議案,像超過追繳時效、一罪不二罰等情形頗多,但交通局仍然我行我素,徒增民眾困擾,浪費司法資源。
駕駛人違反交通規定,警方依法開單告發,保障行車、路人安全,值得各界肯定,但有些罰單竟然拖延十年才寄發,辦事效率亟待改善外,更無法讓違規民眾心甘情願繳交這筆罰款。
承辦法官則認為,依據行政程序法規定,公法上的請求權,除非法律另有特別規定外,因五年不執行而消滅,並認為裁處單位執行不力,應自行負責後果,裁定不罰,且為統一法律見解。
此外,騎士騎機車違規,被吊扣營業駕照,或駕駛小自客被查獲,大貨車駕照遭吊扣,都會影響當事人生計,並向法院聲請異議,結果吊扣這部分均被撤銷,主要原因是不合常理。
一事不二罰
有如酒駕被依公共危險罪送辦案件,雄檢予以被告緩起訴,給付處分罰金後,警方又開罰數萬元,一頭牛剝二層皮,法院基於「一事不二罰」原則,統統撤銷裁罰單位的處分,不罰。
類似上開情節,法院幾乎採取一致看法,但交通單位始終未加以改善,依舊寄發罰單,照章辦事,民眾只好勤跑法院,法官則花費心力開庭趕判決書,結果是一面倒,徒增訟源,大家都困擾,毫無意義。
自由時報 97 03 01